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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耻辱
“耻辱”,也称为“污名”,英文为stigma,英文解释是:“A mark or token of infamy,disgrace,or reproach(恶名、不名誉或受到谴责的标志)”下文中我们统一称作“耻辱”。
“耻辱化”是使某人感到耻辱的过程,“福利耻辱”是福利对福利接受者带来的耻辱。(Goffman:1963)较早对耻辱作过系统的研究,他认为耻辱是指个人由于某种与社会价值相偏离的特征和情况而不能被社会所充分接受而产生的感受,耻辱是对个人认同的损害,是对“正常社会”的偏离。Goffman区分出的三类耻辱根源:第一、令人嫌恶的身体;第二、个人品质或人格上的缺点;第三、族群污名,包括人种、民族和宗族。比如:一个明显的身体缺陷就是一种耻辱的根源。任何一种十分明显的以至无法忽视的特征,以及假设对一个人的人格影响很大以至于以正常的方式去做而不能胜任的特征就是一种耻辱。人们也会因他们的一般名声不好,如以前是囚犯或精神病患者,或其它被传开来的有损声誉的特征而蒙受耻辱。Gans(1995)认为社会耻辱是和正常人不同的负面的不正常的个人的品质和特征,是对个人或群体特征的负面的评价,当个人的行为被评价为道德上有缺陷时,耻辱就会产生了。
Titmuss(1974:43)指出,耻辱最初是指印在奴隶或罪犯身上的烙印,现今则指代与个人的名声或地位相关的不名誉的事情。比如霍桑的小说《红字》中的女主角海斯特·白兰因通奸fAdultery)而被迫胸前戴着红“A”字。
2、福利耻辱
Pinker(1971:136)认为耻辱在社会行政研究中是个很重要的概念。耻辱对于福利接受者是个印记,损害了他们的名声,降低了他们的尊严,是对他们取得社会服务的一种障碍,是一种其身份降低和遭到拒绝的经历。Pinker(1971:175)认为耻辱对福利接受者来说是“强加的耻辱”fthe imposition nf stigma),是“民主社会中最普遍的一种暴力。”Spicker(1984)分析耻辱不是一个学术词汇,只是为表达人们在依靠福利的时候感到羞耻这种感觉而用的词语,可以算是一个大众词汇,没有什么精确的定义。
蒂姆斯夫妇(1989)在其《社会福利词典》中指出污点(耻辱)在福利学中是个很重要的概念,可以用来理解社会服务的结构和实施的效果,描述社会政策的一个重要任务——在不败坏福利接受者名誉的情况下提供恰如其分的区别对待的福利服务。他们还提出要区分开“感觉污点”(相对持久的被低估的感觉)和“侮辱”(人们被低估的社会过程)。
可见,耻辱主要产生于个人的与社会价值不一致的特征。福利耻辱是指人们接受福利时产生的负面心理感受,感到损害了自己的名声和降低了尊严。
3、与福利耻辱相关的因素
如同Goffman所说的耻辱产生于与社会价值相悖的特征,社会价值体现在文化传统、人们的权利意识、对贫穷的看法等方面。福利制度的设计与执行也是基于某种社会价值,某些制度就会给接受者会带来耻辱化的效果。
(1)权利与福利耻辱
在社会福利接受领域,耻辱指福利接受者感到他们是从国家接受某种慈善或救济,而非享受一种应有的法律上的资格和权利。Titmuss(1968:20-22)区分了“经济市场”和“社会市场”。“经济市场”中的交换是相互利益的双边交换,这种交换是基于双方对等的权利和义务,不会产生耻辱化的结果;而“社会市场”是道德上的交往,体现在礼物交换、相互的责任等。社会服务是通过“社会市场”进行交换的,福利服务的接受是单向的,从一个群体转向另一个群体。Plant、Lesser和Taylor-Gooby(1980:22-25)认为这种单向的转移完全决定了这种关系的本质,假如这种转移是基于某种权利来满足需求者,就是需求者对拥有资源的人具有某种权利要求他们具有相应的责任和义务进行这种转移,如果真的是这样,就没有理由使得这种基于权利诉求的转移会体现出耻辱,这应该是某种形式的平等。但假如这种福利转移不是作为一种权利而是出于感慨、慈善和人道,则这样的转移可能会产生耻辱。
夏洛特一托尔认为本来接受救济在民主社会里是一项权利,任何人都应该有尊严地活着。但福利接受者又存在“福利依赖”的可能——认为依靠他人是理所当然,并且一旦救济的标准超出维持生存的生活水平,就会让他人指责福利接受者在享受救济。这显然是一个悖论,似乎人们不应该感到他们有权利得到根据法律规定自己能得到的东西。所以被救济的人显得“很不光彩”,身份不好。他们被列入贫民名单并公布于众,行动受到限制,消费受到限制和监督。他们与他人有别,感到地位低下,失去了社会身份和自由,没有感到这是权利。二十世纪三十年代大萧条时期,各个阶层的人都申请救济,有些人从未想过自己会在经济上屈膝求人,而今却受到这种“耻辱”。美国1935年通过的社会安全法吸取了工业化初期的贫民救济条例,从社会学、生物学、心理学等各方面的考虑,认为社会福利应超越个人生存,要提供条件和机会恢复和促进个人的发展。有些做法表现出了人性化的考虑,它替接受救济的人保密,取消了贫民名单,以非限制性的货币形式支付救济者,取消实物救济,允许个人在社会上享有一个成年人的权利,允许其计划用钱,还允许人们申诉(托尔,1965)。江亮演(1988:75-82)的研究表明:从各国推行的制度来看,虽然不服申诉应当是国民的正当权利,但实际上利用的人却很少,一方面可能是公民的权利观念意识发展不够,另一方面可能是贫民感到没有必要去行使。我们认为福利耻辱也是人们减少申诉的可能原因。
所以一个人要懂得法律赋予自己的权利,还要认识到自己有权利根据法律得到救济。但有了这种权利感以后,大多数人还是会感到一种压力,就是他们认为要努力实现自力更生仍然不容易,感到无能为力,无所作为和伤感。托尔提出要在理解的基础上提供救助,重要的不仅仅是所给予的东西,而且还有如何给予。实行救助时,我们不但要考虑所提出的需要,还要考虑提出申请和接受救助的人,让他们既能得到帮助又能保持尊严。
可见,人们是否将接受福利作为自己的一项权利以及这种福利是否作为一项接受者的权利来供给与接受者能否产生耻辱化有较大的关联,MarshaH.T.H(1977)指出社会服务的提供是公民权利的重要成分,是国家对人民应尽的责任及义务,这种服务的提供是社会权的重要部分。但同时他也指出人们往往缺乏主动要求福利的权利意识,所以国家要对人们进行公民权利意识教育。古斯塔·埃斯平一安德森更是扩大了MarshMl公民权的概念,认为福利的给付应该是按照公民资格而非个人的能力,这样人们就不必然依赖于市场获得福利。这样就使得福利的给付带有很强的去商品化色彩(埃斯平一安德森,1990)。如果实际上能够做到这样的情形,则福利 接受者就会在最大限度内的减少耻辱化。
(2)福利模式与福利耻辱
耻辱化是否和社会服务的提供原则有关系呢?一般认为社会服务提供的原则是选择性或者是普遍性。选择性是指对社会服务的对象要经过甄别,把那些收入低、患病、伤残、丧失工作能力、最需要别人帮助的人选出来予以帮助。普遍性是强调为符合社会公平原则,应该不分贫富,一视同仁地为全部有特定需要的人士提供服务。选择性的原则建立在承认不公平正当化的价值基础上,认为有很多人无法与别人公平竞争,所以必须得到额外的帮助。普遍性的原则强调享有社会福利是全体公民的权利,认为提供服务应该以需求来确定,而不应该衡量个人是否有能力去支付服务的费用(琼斯等,1987)。
这样,社会福利的模式也就有了制度模式和剩余模式,制度模式着重于社会整体功能,使每一个人都能得到利益,强调长远的发展和预防;剩余模式只是针对某些目标群体的特殊需求,只为不能自救的人提供帮助;两种模式反映出两种价值观,制度模式认为公民权是必然,剩余模式则认为自助自救才是最后的出路。由于选择性需要家计调查,但有时造成不接纳(non-take-up),耻辱烙印已经被认为是造成不接纳的一个原因,所以,耻辱感往往就伴随在选择性福利之中。而全民性福利,每个人都可以享受,并没有不平等关系的存在,这样就可以避免耻辱感。选择性福利是基于不均等的交换——有一些人是施予者(givers),其他人是接受者freceivem),而且这些接受者常常习惯于被非难与污蔑。所以,在考虑到社会政策的可接受性时,耻辱感或烙印的影响非常重要(琼斯等,1987)。
斯旺克(2004)认为在工业化、全球化时代,发达资本主义国家的福利制度趋向于工作福利模式,这种福利制度是补缺式的,愈发按照最低的收入审查原则来实现。这样,人们认可这种工作价值观,就会以接受福利为耻,激励其努力寻求工作,这种福利模式也带有明显的选择性色彩。
但不是所有的选择性政策都必然伴随着耻辱感,为残疾人提供的福利未必产生耻辱感,而全民性的健康服务(英国)却常使接受者蒙羞(琼斯,K等,1987)。而Tittmuss(1968)指出,普遍性还是选择性并不重要,重要的是什么样的机制建构是我们所需要的,这种建构能最有利于需要服务者以及耻辱化效果最小。Pinker(1971)评价Titmuss的巨大贡献在于认识到耻辱(污名)是社会福利的核心问题,指出社会政策主要的实践问题是如何提供福利而不使接受者耻辱化。
结语:可见,福利耻辱其本质在于人们对于那些不应得到的福利感到羞耻。
“耻辱”,也称为“污名”,英文为stigma,英文解释是:“A mark or token of infamy,disgrace,or reproach(恶名、不名誉或受到谴责的标志)”下文中我们统一称作“耻辱”。
“耻辱化”是使某人感到耻辱的过程,“福利耻辱”是福利对福利接受者带来的耻辱。(Goffman:1963)较早对耻辱作过系统的研究,他认为耻辱是指个人由于某种与社会价值相偏离的特征和情况而不能被社会所充分接受而产生的感受,耻辱是对个人认同的损害,是对“正常社会”的偏离。Goffman区分出的三类耻辱根源:第一、令人嫌恶的身体;第二、个人品质或人格上的缺点;第三、族群污名,包括人种、民族和宗族。比如:一个明显的身体缺陷就是一种耻辱的根源。任何一种十分明显的以至无法忽视的特征,以及假设对一个人的人格影响很大以至于以正常的方式去做而不能胜任的特征就是一种耻辱。人们也会因他们的一般名声不好,如以前是囚犯或精神病患者,或其它被传开来的有损声誉的特征而蒙受耻辱。Gans(1995)认为社会耻辱是和正常人不同的负面的不正常的个人的品质和特征,是对个人或群体特征的负面的评价,当个人的行为被评价为道德上有缺陷时,耻辱就会产生了。
Titmuss(1974:43)指出,耻辱最初是指印在奴隶或罪犯身上的烙印,现今则指代与个人的名声或地位相关的不名誉的事情。比如霍桑的小说《红字》中的女主角海斯特·白兰因通奸fAdultery)而被迫胸前戴着红“A”字。
2、福利耻辱
Pinker(1971:136)认为耻辱在社会行政研究中是个很重要的概念。耻辱对于福利接受者是个印记,损害了他们的名声,降低了他们的尊严,是对他们取得社会服务的一种障碍,是一种其身份降低和遭到拒绝的经历。Pinker(1971:175)认为耻辱对福利接受者来说是“强加的耻辱”fthe imposition nf stigma),是“民主社会中最普遍的一种暴力。”Spicker(1984)分析耻辱不是一个学术词汇,只是为表达人们在依靠福利的时候感到羞耻这种感觉而用的词语,可以算是一个大众词汇,没有什么精确的定义。
蒂姆斯夫妇(1989)在其《社会福利词典》中指出污点(耻辱)在福利学中是个很重要的概念,可以用来理解社会服务的结构和实施的效果,描述社会政策的一个重要任务——在不败坏福利接受者名誉的情况下提供恰如其分的区别对待的福利服务。他们还提出要区分开“感觉污点”(相对持久的被低估的感觉)和“侮辱”(人们被低估的社会过程)。
可见,耻辱主要产生于个人的与社会价值不一致的特征。福利耻辱是指人们接受福利时产生的负面心理感受,感到损害了自己的名声和降低了尊严。
3、与福利耻辱相关的因素
如同Goffman所说的耻辱产生于与社会价值相悖的特征,社会价值体现在文化传统、人们的权利意识、对贫穷的看法等方面。福利制度的设计与执行也是基于某种社会价值,某些制度就会给接受者会带来耻辱化的效果。
(1)权利与福利耻辱
在社会福利接受领域,耻辱指福利接受者感到他们是从国家接受某种慈善或救济,而非享受一种应有的法律上的资格和权利。Titmuss(1968:20-22)区分了“经济市场”和“社会市场”。“经济市场”中的交换是相互利益的双边交换,这种交换是基于双方对等的权利和义务,不会产生耻辱化的结果;而“社会市场”是道德上的交往,体现在礼物交换、相互的责任等。社会服务是通过“社会市场”进行交换的,福利服务的接受是单向的,从一个群体转向另一个群体。Plant、Lesser和Taylor-Gooby(1980:22-25)认为这种单向的转移完全决定了这种关系的本质,假如这种转移是基于某种权利来满足需求者,就是需求者对拥有资源的人具有某种权利要求他们具有相应的责任和义务进行这种转移,如果真的是这样,就没有理由使得这种基于权利诉求的转移会体现出耻辱,这应该是某种形式的平等。但假如这种福利转移不是作为一种权利而是出于感慨、慈善和人道,则这样的转移可能会产生耻辱。
夏洛特一托尔认为本来接受救济在民主社会里是一项权利,任何人都应该有尊严地活着。但福利接受者又存在“福利依赖”的可能——认为依靠他人是理所当然,并且一旦救济的标准超出维持生存的生活水平,就会让他人指责福利接受者在享受救济。这显然是一个悖论,似乎人们不应该感到他们有权利得到根据法律规定自己能得到的东西。所以被救济的人显得“很不光彩”,身份不好。他们被列入贫民名单并公布于众,行动受到限制,消费受到限制和监督。他们与他人有别,感到地位低下,失去了社会身份和自由,没有感到这是权利。二十世纪三十年代大萧条时期,各个阶层的人都申请救济,有些人从未想过自己会在经济上屈膝求人,而今却受到这种“耻辱”。美国1935年通过的社会安全法吸取了工业化初期的贫民救济条例,从社会学、生物学、心理学等各方面的考虑,认为社会福利应超越个人生存,要提供条件和机会恢复和促进个人的发展。有些做法表现出了人性化的考虑,它替接受救济的人保密,取消了贫民名单,以非限制性的货币形式支付救济者,取消实物救济,允许个人在社会上享有一个成年人的权利,允许其计划用钱,还允许人们申诉(托尔,1965)。江亮演(1988:75-82)的研究表明:从各国推行的制度来看,虽然不服申诉应当是国民的正当权利,但实际上利用的人却很少,一方面可能是公民的权利观念意识发展不够,另一方面可能是贫民感到没有必要去行使。我们认为福利耻辱也是人们减少申诉的可能原因。
所以一个人要懂得法律赋予自己的权利,还要认识到自己有权利根据法律得到救济。但有了这种权利感以后,大多数人还是会感到一种压力,就是他们认为要努力实现自力更生仍然不容易,感到无能为力,无所作为和伤感。托尔提出要在理解的基础上提供救助,重要的不仅仅是所给予的东西,而且还有如何给予。实行救助时,我们不但要考虑所提出的需要,还要考虑提出申请和接受救助的人,让他们既能得到帮助又能保持尊严。
可见,人们是否将接受福利作为自己的一项权利以及这种福利是否作为一项接受者的权利来供给与接受者能否产生耻辱化有较大的关联,MarshaH.T.H(1977)指出社会服务的提供是公民权利的重要成分,是国家对人民应尽的责任及义务,这种服务的提供是社会权的重要部分。但同时他也指出人们往往缺乏主动要求福利的权利意识,所以国家要对人们进行公民权利意识教育。古斯塔·埃斯平一安德森更是扩大了MarshMl公民权的概念,认为福利的给付应该是按照公民资格而非个人的能力,这样人们就不必然依赖于市场获得福利。这样就使得福利的给付带有很强的去商品化色彩(埃斯平一安德森,1990)。如果实际上能够做到这样的情形,则福利 接受者就会在最大限度内的减少耻辱化。
(2)福利模式与福利耻辱
耻辱化是否和社会服务的提供原则有关系呢?一般认为社会服务提供的原则是选择性或者是普遍性。选择性是指对社会服务的对象要经过甄别,把那些收入低、患病、伤残、丧失工作能力、最需要别人帮助的人选出来予以帮助。普遍性是强调为符合社会公平原则,应该不分贫富,一视同仁地为全部有特定需要的人士提供服务。选择性的原则建立在承认不公平正当化的价值基础上,认为有很多人无法与别人公平竞争,所以必须得到额外的帮助。普遍性的原则强调享有社会福利是全体公民的权利,认为提供服务应该以需求来确定,而不应该衡量个人是否有能力去支付服务的费用(琼斯等,1987)。
这样,社会福利的模式也就有了制度模式和剩余模式,制度模式着重于社会整体功能,使每一个人都能得到利益,强调长远的发展和预防;剩余模式只是针对某些目标群体的特殊需求,只为不能自救的人提供帮助;两种模式反映出两种价值观,制度模式认为公民权是必然,剩余模式则认为自助自救才是最后的出路。由于选择性需要家计调查,但有时造成不接纳(non-take-up),耻辱烙印已经被认为是造成不接纳的一个原因,所以,耻辱感往往就伴随在选择性福利之中。而全民性福利,每个人都可以享受,并没有不平等关系的存在,这样就可以避免耻辱感。选择性福利是基于不均等的交换——有一些人是施予者(givers),其他人是接受者freceivem),而且这些接受者常常习惯于被非难与污蔑。所以,在考虑到社会政策的可接受性时,耻辱感或烙印的影响非常重要(琼斯等,1987)。
斯旺克(2004)认为在工业化、全球化时代,发达资本主义国家的福利制度趋向于工作福利模式,这种福利制度是补缺式的,愈发按照最低的收入审查原则来实现。这样,人们认可这种工作价值观,就会以接受福利为耻,激励其努力寻求工作,这种福利模式也带有明显的选择性色彩。
但不是所有的选择性政策都必然伴随着耻辱感,为残疾人提供的福利未必产生耻辱感,而全民性的健康服务(英国)却常使接受者蒙羞(琼斯,K等,1987)。而Tittmuss(1968)指出,普遍性还是选择性并不重要,重要的是什么样的机制建构是我们所需要的,这种建构能最有利于需要服务者以及耻辱化效果最小。Pinker(1971)评价Titmuss的巨大贡献在于认识到耻辱(污名)是社会福利的核心问题,指出社会政策主要的实践问题是如何提供福利而不使接受者耻辱化。
结语:可见,福利耻辱其本质在于人们对于那些不应得到的福利感到羞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