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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民意是一个自古存在的概念,但是受制于客观的原因,其影响力始终是有限的。随着现在大众的法律意识,权利意识的增强,以及各种媒体,网络的发展,民意对于刑事审判的影响越发明显。怎样处理民意跟刑事审判的关系也越发变得需要仔细探究。本文主要就我国的刑事司法审判与民意相互作用的现状及依据进行研究,并且提出笔者认为两者的合适关系状态。
【关键词】民意;刑事审判;关系
由于笔者要研究的视角为刑事司法中的民意,所以有必要对刑事司法中的民意做一定的界定。近几年中,我们比较关注的谈及民意的刑事按件有很多比如“佘祥林案”、“许霆案”等等。从中总结,可以看出,民意就是公众对于受到整个社会关注的刑事案件,基于其认知、价值判断基础之上的,以道德成分为尺度的,带有普遍倾向性的观点和见解。民意通常是经过媒体来表达和传播,它是无利害关系的多数民众的意见,具有易变性、不可靠性和可操控性。
需要注意的是,不是所有的刑事案件都能引起整个社会的广泛关注,具有一定的关注效应的案件必定有他的典型性和特殊性。比如张金柱案中,被告人是公安分局的政委,这一特殊身份容易引发民愤;再如许霆案中ATM取款机随意吐钞、佘祥林案中的死人复活,类似的奇怪案情也容易引起大众的关注。但是,我国人口众多,每年发生的刑事案件数量庞大,其中案情离奇的也是数不胜数,即使在信息高速发展的今天,能引起大众广泛关注的案件也只是很小的一部分。
一、我国民意对刑事司法审判干预的方式和现状
刑事判决的平民化风格欲显明显。裁判平民化、大众化不仅仅体现在司法的亲民性,而是把当事人当作亲人;并且法院需要通过民意来论证其裁判的正当性,裁判文书经常出现的被告人罪大恶极,不杀不足以平民愤,被告人死不认罪,民愤极大等,体现了司法的民意倾向。司法大众化的另一形式是就地调查就地办案,通过非常平民化的语言和道理做双方当事人的工作,使老百姓感到亲切。我国大部分法官都有亲民爱民的一面,这就足以体现当前主流观念中法官的司法活动应当贴近民众接近民意。
目前司法审判参考民意,与民意结合的现象非常普遍。我国的司法坚持与群众相结合,并被认为是人民司法工作的基本准则。当前中国司法审判与群众运动相结合仍然比较密切,人民代表可以对司法进行个案监督,法院主动要求各级人大代表来听取法院开庭审理情况;人大代表联名可以通过正常渠道对正在审理的案件向法院递交意见,基层法院经常遇到这些意见;允许新闻界对案件开庭过程进行全场直播;法院内部评人民满意法官,构建法官与民意之间的和谐共处;重大案件,当事人或其代理人、近亲属可以签名形式动员社会公众对正在法院审理的案件发表意见,而法院对这类签名的意见不予拒绝等等。
民意影响刑事司法审判的情况常有发生。民意是不具有强制性的,所以它不能强烈直接的影响刑事司法审判。但如果民意被权力发现,往往会通过权力运行机制来向法官或者法院下强制的命令。这样的情况下民意就转化成了官意,直接干预到司法工作人员即法官的审判权的独立性,同时也会产生很多原本的官意借着民意的接口从而直接干涉司法。并且鉴于我国现在的司法体制,法院和法官的抵制力还不够强大,所以民意影响刑事司法审判的情况确实常有发生。
利用媒体进行预先审判的情况屡见不鲜。在生活中我们经常可以看到,一些未决案件在即将进入司法审判或者是正处于司法程序中的时候,在经历各大媒体带有观点性的评论或者是报道之后,就奠定了案件的最终审判结果。①由于我国的大多数媒体都具有官方或半官方性质,作为党和人民的喉舌及重要的宣传工具,其可以依托强大的政治权威为后盾,某些媒体甚至因此有解决纠纷的能力,从而极大地影响了司法的过程和结果。法官面对强大的社会舆论不得不作出顺应的判决。此时很容易导致相应“公正”的判决,一方面顺应了民意,获得了社会的普遍认同,但是另一方面,却破坏法律的严谨和公平性。
二、判决应当如何参考民意
我们必须承认,民意的产生和对于我国刑事司法的影响是现实存在的,同时也是不可能避免的。在这样的前提下,我们有必要探究,法官应当怎样对待民意?同时又怎样坚持司法的独立性?这两者之间怎样才能达到和谐互补,从而使我们国家的法制健康的发展呢?
法官不能远离民意而作出判决。有过实践经验的人都知道,司法实践中大多数的案例不是像小学生做推理题那样的简单,用三段论进行推理就能得出最终的答案,更多的是需要法官依靠独特的见解和严密的论证才能得出结论。当代立法中,“根据具体情况酌情处理”,“情节严重的”“情节特别恶劣的”之类的语言有很多,这就要求法官在审判过程中,要牢牢把握自己内心的公平正义价值观,依靠自己的法律知识来作出合法合理的判决。
一般情形下,如果能够严格按照法律进行公正的判决,是不会远离民意或者背向民意的。但是有一般就会有特殊,现实生活中还是会有些案件会远离民意,因为法律本身就具有保守性和滞后性,大有可能会出现与目前生活不一致的实际情况。此时就需要我们的法官按照民意做出一个相对合理的判决,这种情况下就不能说是民意直接干预了司法审判,反而是让司法工作人员能够更合理的发挥自己的自由裁量权。
着重培养法官具备过硬的法律理性。作为法律人,如果不想让民意干预审判,首先要求审判具有很高的学识水平并且是合法的。只有这样,广大的民众才会肃静并仔细的看待运用法律逻辑所得出的审判结果。②所以,对于提高司法工作人员的司法水平,写出具有说服力而又通俗易懂的判决书,通过职业规则严格要求自己,防止司法人员被民意轻易所左右就有着至关重要的意义。
法官有权利直接拒绝民意的干扰。虽然前文提到刑事司法审判可以运用民意做出更加合理的判决,但是我们也说过,民意是易变的、不可靠的、具有可操控性的。“许多国家都经历过从法治不发达到法治发达的阶段,而法治的发达总是体现为司法的逻辑突破政治的逻辑和一般人从常理出发的逻辑,体现为法律职业者以他们的专业化知识去调整社会的正当性。”③现代社会我们有比较完备的法治,不具有礼法不分的社会环境,所以杜绝用民意作为裁判的依据是必然的趋势。笔者认为在当前,我们把民意作为司法裁判的依据,不仅过高的估计了民意的正当性,而且忽略了法律所具有的刚性。即使是为了更容易的接受法院裁判的结果,司法裁判仍旧不能以民意作为依据。另一方面如果民意能够接受司法裁判的结果也标志着法治的成熟。民众应当学会接受司法裁判按照自身的逻辑原则和证据规则形成的异于民意的司法结果,因为司法存在的价值就在于克制简单多数的可能错误。这种民意是向司法权威的让步,也是法治成熟的标志之一。④ 媒体和刑事司法之间的关系规范。通常来说,多数民众了解信息都是通过现代媒体,民意的产生的基础是媒体的渲染。如果刑事司法和媒体关系能够得到规范,使媒体以一种客观的,不带有倾向性的报道案情,可能就会避免很多的冲突产生。但是,目前我国没有任何的规定能够规范媒体对刑事司法产生的影响,因此就会造成一些媒体确实的干预的刑事司法的公正,但是却不用承担任何的法律关系的情况出现。所以,规范媒体报道客观性,调查新闻的事实性的细则亟待出台,从而消除媒体对民意的垄断。
完善我国的人民陪审制度。陪审制有一个重要的作用,就是保护司法权威,因为陪审决定是多数人的决定,所以可以比法官少数人容易抵御外部的质疑。作为民众参与司法主要途径的陪审制度曾被视为民主和自由的象征,符合司法民主化的精神。目前我国的人民陪审员制度往往是陪而不审,仅具有民主的象征意义,未发挥其应有的功能。想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使人民陪审员制度真正的运行起来面临很多的困难,但是为了更好的让民意得到正当的表达和采纳,我们势在必行。
三、结语
综上所述,民意和刑事司法判决本身并没有根本的矛盾,只是在个别案件中会出现不统一的情况,这是由于民意的特性决定的。随着社会生活的不断变化,人民大众意愿的表达途径不断完善,刑事司法过程中面对的民意“压力”也越来越大,这就要求法官在审判中,摆正民意的参考地位,不能只顾民意而不顾法律,又不能只顾法律而远离民意。同时,应当积极的寻找各种途径来不断缓和民意和司法的关系,使二者相互合作,使我国的法制建设更加顺利。
注 释:
①孙笑侠,熊静波.判决与民意[J].政法论坛(中国政法大学学报),2005(5).
②季卫东.司法与民意[EB/OL].中国民商法律网//www.civillaw.com.cn.
③贺卫方.具体法治[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2:172.
④邓子滨.王斌余案关键词:民工、民意、死刑[EB/OL].//www.sfyj.org.
参考文献:
[1]许发民.刑法的社会文化分析[M].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04:98.
[2]张明楷,黎宏,周光权.刑法新问题探究[M].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03.2.
[3]翟中东.刑种适用中疑难问题研究[M].长春:吉林人民出版社,2001.
[4]梁根林,张立宇.刑事一体化的本体展开[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
[5]夏勇.走向权利的时代[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5.29.
【关键词】民意;刑事审判;关系
由于笔者要研究的视角为刑事司法中的民意,所以有必要对刑事司法中的民意做一定的界定。近几年中,我们比较关注的谈及民意的刑事按件有很多比如“佘祥林案”、“许霆案”等等。从中总结,可以看出,民意就是公众对于受到整个社会关注的刑事案件,基于其认知、价值判断基础之上的,以道德成分为尺度的,带有普遍倾向性的观点和见解。民意通常是经过媒体来表达和传播,它是无利害关系的多数民众的意见,具有易变性、不可靠性和可操控性。
需要注意的是,不是所有的刑事案件都能引起整个社会的广泛关注,具有一定的关注效应的案件必定有他的典型性和特殊性。比如张金柱案中,被告人是公安分局的政委,这一特殊身份容易引发民愤;再如许霆案中ATM取款机随意吐钞、佘祥林案中的死人复活,类似的奇怪案情也容易引起大众的关注。但是,我国人口众多,每年发生的刑事案件数量庞大,其中案情离奇的也是数不胜数,即使在信息高速发展的今天,能引起大众广泛关注的案件也只是很小的一部分。
一、我国民意对刑事司法审判干预的方式和现状
刑事判决的平民化风格欲显明显。裁判平民化、大众化不仅仅体现在司法的亲民性,而是把当事人当作亲人;并且法院需要通过民意来论证其裁判的正当性,裁判文书经常出现的被告人罪大恶极,不杀不足以平民愤,被告人死不认罪,民愤极大等,体现了司法的民意倾向。司法大众化的另一形式是就地调查就地办案,通过非常平民化的语言和道理做双方当事人的工作,使老百姓感到亲切。我国大部分法官都有亲民爱民的一面,这就足以体现当前主流观念中法官的司法活动应当贴近民众接近民意。
目前司法审判参考民意,与民意结合的现象非常普遍。我国的司法坚持与群众相结合,并被认为是人民司法工作的基本准则。当前中国司法审判与群众运动相结合仍然比较密切,人民代表可以对司法进行个案监督,法院主动要求各级人大代表来听取法院开庭审理情况;人大代表联名可以通过正常渠道对正在审理的案件向法院递交意见,基层法院经常遇到这些意见;允许新闻界对案件开庭过程进行全场直播;法院内部评人民满意法官,构建法官与民意之间的和谐共处;重大案件,当事人或其代理人、近亲属可以签名形式动员社会公众对正在法院审理的案件发表意见,而法院对这类签名的意见不予拒绝等等。
民意影响刑事司法审判的情况常有发生。民意是不具有强制性的,所以它不能强烈直接的影响刑事司法审判。但如果民意被权力发现,往往会通过权力运行机制来向法官或者法院下强制的命令。这样的情况下民意就转化成了官意,直接干预到司法工作人员即法官的审判权的独立性,同时也会产生很多原本的官意借着民意的接口从而直接干涉司法。并且鉴于我国现在的司法体制,法院和法官的抵制力还不够强大,所以民意影响刑事司法审判的情况确实常有发生。
利用媒体进行预先审判的情况屡见不鲜。在生活中我们经常可以看到,一些未决案件在即将进入司法审判或者是正处于司法程序中的时候,在经历各大媒体带有观点性的评论或者是报道之后,就奠定了案件的最终审判结果。①由于我国的大多数媒体都具有官方或半官方性质,作为党和人民的喉舌及重要的宣传工具,其可以依托强大的政治权威为后盾,某些媒体甚至因此有解决纠纷的能力,从而极大地影响了司法的过程和结果。法官面对强大的社会舆论不得不作出顺应的判决。此时很容易导致相应“公正”的判决,一方面顺应了民意,获得了社会的普遍认同,但是另一方面,却破坏法律的严谨和公平性。
二、判决应当如何参考民意
我们必须承认,民意的产生和对于我国刑事司法的影响是现实存在的,同时也是不可能避免的。在这样的前提下,我们有必要探究,法官应当怎样对待民意?同时又怎样坚持司法的独立性?这两者之间怎样才能达到和谐互补,从而使我们国家的法制健康的发展呢?
法官不能远离民意而作出判决。有过实践经验的人都知道,司法实践中大多数的案例不是像小学生做推理题那样的简单,用三段论进行推理就能得出最终的答案,更多的是需要法官依靠独特的见解和严密的论证才能得出结论。当代立法中,“根据具体情况酌情处理”,“情节严重的”“情节特别恶劣的”之类的语言有很多,这就要求法官在审判过程中,要牢牢把握自己内心的公平正义价值观,依靠自己的法律知识来作出合法合理的判决。
一般情形下,如果能够严格按照法律进行公正的判决,是不会远离民意或者背向民意的。但是有一般就会有特殊,现实生活中还是会有些案件会远离民意,因为法律本身就具有保守性和滞后性,大有可能会出现与目前生活不一致的实际情况。此时就需要我们的法官按照民意做出一个相对合理的判决,这种情况下就不能说是民意直接干预了司法审判,反而是让司法工作人员能够更合理的发挥自己的自由裁量权。
着重培养法官具备过硬的法律理性。作为法律人,如果不想让民意干预审判,首先要求审判具有很高的学识水平并且是合法的。只有这样,广大的民众才会肃静并仔细的看待运用法律逻辑所得出的审判结果。②所以,对于提高司法工作人员的司法水平,写出具有说服力而又通俗易懂的判决书,通过职业规则严格要求自己,防止司法人员被民意轻易所左右就有着至关重要的意义。
法官有权利直接拒绝民意的干扰。虽然前文提到刑事司法审判可以运用民意做出更加合理的判决,但是我们也说过,民意是易变的、不可靠的、具有可操控性的。“许多国家都经历过从法治不发达到法治发达的阶段,而法治的发达总是体现为司法的逻辑突破政治的逻辑和一般人从常理出发的逻辑,体现为法律职业者以他们的专业化知识去调整社会的正当性。”③现代社会我们有比较完备的法治,不具有礼法不分的社会环境,所以杜绝用民意作为裁判的依据是必然的趋势。笔者认为在当前,我们把民意作为司法裁判的依据,不仅过高的估计了民意的正当性,而且忽略了法律所具有的刚性。即使是为了更容易的接受法院裁判的结果,司法裁判仍旧不能以民意作为依据。另一方面如果民意能够接受司法裁判的结果也标志着法治的成熟。民众应当学会接受司法裁判按照自身的逻辑原则和证据规则形成的异于民意的司法结果,因为司法存在的价值就在于克制简单多数的可能错误。这种民意是向司法权威的让步,也是法治成熟的标志之一。④ 媒体和刑事司法之间的关系规范。通常来说,多数民众了解信息都是通过现代媒体,民意的产生的基础是媒体的渲染。如果刑事司法和媒体关系能够得到规范,使媒体以一种客观的,不带有倾向性的报道案情,可能就会避免很多的冲突产生。但是,目前我国没有任何的规定能够规范媒体对刑事司法产生的影响,因此就会造成一些媒体确实的干预的刑事司法的公正,但是却不用承担任何的法律关系的情况出现。所以,规范媒体报道客观性,调查新闻的事实性的细则亟待出台,从而消除媒体对民意的垄断。
完善我国的人民陪审制度。陪审制有一个重要的作用,就是保护司法权威,因为陪审决定是多数人的决定,所以可以比法官少数人容易抵御外部的质疑。作为民众参与司法主要途径的陪审制度曾被视为民主和自由的象征,符合司法民主化的精神。目前我国的人民陪审员制度往往是陪而不审,仅具有民主的象征意义,未发挥其应有的功能。想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使人民陪审员制度真正的运行起来面临很多的困难,但是为了更好的让民意得到正当的表达和采纳,我们势在必行。
三、结语
综上所述,民意和刑事司法判决本身并没有根本的矛盾,只是在个别案件中会出现不统一的情况,这是由于民意的特性决定的。随着社会生活的不断变化,人民大众意愿的表达途径不断完善,刑事司法过程中面对的民意“压力”也越来越大,这就要求法官在审判中,摆正民意的参考地位,不能只顾民意而不顾法律,又不能只顾法律而远离民意。同时,应当积极的寻找各种途径来不断缓和民意和司法的关系,使二者相互合作,使我国的法制建设更加顺利。
注 释:
①孙笑侠,熊静波.判决与民意[J].政法论坛(中国政法大学学报),2005(5).
②季卫东.司法与民意[EB/OL].中国民商法律网//www.civillaw.com.cn.
③贺卫方.具体法治[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2:172.
④邓子滨.王斌余案关键词:民工、民意、死刑[EB/OL].//www.sfyj.org.
参考文献:
[1]许发民.刑法的社会文化分析[M].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04:98.
[2]张明楷,黎宏,周光权.刑法新问题探究[M].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03.2.
[3]翟中东.刑种适用中疑难问题研究[M].长春:吉林人民出版社,2001.
[4]梁根林,张立宇.刑事一体化的本体展开[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
[5]夏勇.走向权利的时代[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5.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