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博弈论视角的道路交通违法行为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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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近年来交通事故频发,道路交通违法行为研究也随之增加。在对现有文献进行归纳的基础上,根据相關博弈理论,尝试建立道路交通博弈的收益矩阵,得出该博弈存在一纳什均衡,并对均衡存在的条件加以分析,以期对道路交通违法行为的规制提出有效的建议。
  [关键词]道路交通违法行为;道路交通博弈;收益矩阵;纳什均衡
  1引言
  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机动车及驾驶人数量迅速增长,在给人们生活带来便利的同时,也带来不容忽视的安全隐患。据公安部交管局统计,截至2015年底,全国机动车保有量达2.79亿辆,其中汽车1.72亿辆,新注册量和年增量均达历史最高水平;而私家车总量超过1.24亿辆,每百户家庭拥有31辆。机动车驾驶人3.27亿人,其中汽车驾驶人超过2.8亿人,驾龄1年以内的驾驶人达3 613万。与此相对应的道路交通违法行为的数量也日益增多。本文所研究的道路交通行为的主体,不仅指机动车,非机动车和行人亦包括在內;而作为对立面的执法主体,除了交通警察之外,亦包括电子眼、摄像头等现代的抓拍设备。
  2现有研究文献综述和博弈论
  2.1现有研究文献综述
  道路交通违法行为频发,有些甚至造成重大的交通事故,给当事人的生命和财产带来损失的同时,亦促使人们通过对交通违法行为的研究以期对其进行更好的规制和约束。王良秋,孙婷婷等(2015)依据计划行为理论(TPB)对道路交通违法行为进行研究,在TPB理论模型中引入描述性规范、道德规范、预期后悔、过去行为以及风险感知等新的变量,对道路交通违法行为的成因进行深入的研究,以期从心理学视角对道路交通违法的意图和行为进行预测,并为违法行为的干预提供借鉴-z-。蒋贤才,黄科等(2013)为了甄别电子执法环境下影响交通违法行为的主要因素,借助广义估计方程对电子执法设施、车辆类型、交通标线和交叉口服务等四个因素进行分析,得出电子执法设施和交通标线对交通违法行为的影响较为明显,并且在交通标线齐全时电子执法对交通违法行为具有明显的抑制作用。贾俊强,张婕(2013)通过分析将严重交通违法行为记录纳入个人征信系统的可行性,建议将严重交通违法当事人的各类社会信息纳入其个人征信系统,从而加大违法者的违法成本,以达到对违法行为进行规制的目的。孟亚然,潘福全等(2016)总结和归纳了国内外对交通违法监控的研究现状,指出目前关于交通违法监控对驾驶人心理、行为的影响仍以定性分析为主,并在此基础上展望了运用科学仪器采集微观数据定量分析信号交叉口交通违法监控对交通安全影响机理的研究发展方向。万红(2014)对我国道路交通违法记分的法律属性进行探析,认为应构建我国行政附加罚立法体系,从根本上解决附加罚地位不明确和立法不衔接的问题,并修订道路交通安全法等单行法律法规和规章,为道路交通违法记分提供充分的法律依据和相对人权利救济机制。现有文献或从心理学角度对道路交通违法行为的成因或影响因素进行分析,或仅从道路交通主体或执法主体的角度对违法行为进行研究,或从法律的角度建议对道路交通违法行为的规制进行完善,或通过完善技术手段以期对道路交通违法行为进行有效监控,其研究的重点均为道路交通主体或执法主体之一,而对于处于对立面的二者的互动策略没有进行有效的研究。鉴于此,本文从博弈论的角度,尝试建立关于道路交通主体和执法主体的博弈矩阵,并分析该矩阵是否存在占优均衡或者纳什均衡,并对均衡是否存在的条件加以分析,以期对道路交通违法行为的规制提出有效的建议。
  2.2相关博弈理论
  博弈论是研究博弈参与者在平等的对局中各自利用对方的策略变换自己的对抗策略,进而达到取胜目的的一种理论。对于道路交通博弈,重复博弈和一次性博弈对于博弈结果的影响大为不同。重复博弈的各参与者以前的行动和策略可以作为后续的行动和策略的参考,故在重复博弈中,各博弈参与者每次博弈中所选择的策略依赖于其他参与者过去的行为和策略。而一次性博弈由于博弈各参与者之间仅进行一次博弈,无须考虑后续的行动和策略所带来的影响,故在博弈中各参与者均以各自利益最大化为目标展开博弈,其策略和行动与重复博弈不同。对于道路交通博弈,更多的是道路交通主体和执法主体之间的重复博弈,并且这也符合现实情况。
  3道路交通博弈收益矩阵分析
  3.1收益矩阵的建立
  在道路交通博弈中,道路交通主体和执法主体是该博弈的参与者,守法和违法是道路交通主体的可选择策略,处罚和不处罚是执法主体的可选择策略,将道路交通主体和执法主体的可选择策略进行组合,形成四种策略组合,即:道路交通主体守法,执法主体不处罚;道路交通主体违法,执法主体不处罚;道路交通主体守法,执法主体处罚;道路交通主体违法,执法主体处罚。根据每个策略组合下博弈双方各自的收益建立矩阵,并分析该博弈矩阵是否存在占优均衡或纳什均衡。四种策略组合形成的收益矩阵见表1。
  3.2对于收益矩阵的解释
  3.2.1道路交通主体守法,执法主体不处罚。这是最为理想的一种状态。在该种策略组合下,道路交通主体遵纪守法,严格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各种规定,不超速,不超载,不闯红灯,没有不文明的道路交通行为,故执法主体也不会进行处罚。此种情形下,道路交通主体最大限度的保障了自己的人身安全,而执法主体因为无道路交通违法行为的发生而无需进行查处和处理,亦节约了执法成本,此时实现了二者的双向共赢。
  3.2.2道路交通主体违法,执法主体不处罚。这种情况在日常生活中也极为常见。现代交通日益发达,无论科技如何先进,也不可能覆盖全部的道路,加上诸如行人闯红灯等违法行为不易抓拍,且处罚力度较小,许多道路交通主体抱有侥幸的心理,以期在和执法主体的博弈中取胜,逃脱法律的处罚。例如违章停车,若把车停在既没有抓拍设备同时交通警察巡逻比较少的禁停路段,即使违章停车,处罚的概率也较小。此种情形下,道路交通主体虽然违法,但是没有受到执法主体的处罚,从心理学的角度讲可能会获得比遵纪守法更高的心理快感,这又会促使其在下一次和执法主体的博弈中仍心存侥幸,继续违法。而执法主体没有对违法行为进行有效的处罚,从而给予违法者可乘之机。   3.2.3道路交通主体违法,执法主体处罚。这也是日常生活中常见的一种情形。道路交通主体没有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其违法行为应该受到执法主体的处罚。例如机动车驾驶员,一旦其违法,不但要扣驾照积分,还要接受罚款。对于某些违法驾驶行为甚至会吊销驾照,甚至于人刑。此时违法的道路交通主体不但会有金钱上的损失,更会有难以估计的后续影响。而执法主体通过对违法行为的处罚,维护了法律的权威和尊严,更对其他道路交通主体形成威慑作用,预防道路交通违法行为的发生。
  3.2.4道路交通主体守法,执法主体处罚。这种情形并不多见。道路交通主体有时会因为特殊情况而违法,但是事出有因,事后往往可以通过申诉而撤销处罚。例如机动车避让特种车辆导致闯红灯,或者避让故障、事故、违章车辆的压线行为,这些违法行为均可以进行申诉,一经证实,处罚一般会予以撤销。但是道路交通主体需耗费时间和精力去证实其行为的合法性,而执法主体亦需要付出核实真实情况的成本。此种情况下,道路交通博弈的双方均有收益损失。
  3.3博弈均衡的存在分析
  通过对道路交通博弈的各种策略组合的解释,笔者尝试分析该博弈是否存在均衡。该博弈中,道路交通主体和执法主体均面临两种策略,若道路交通主体守法,则执法主体的最优策略为不处罚(因为10>-10);若道路交通主体违法,则执法主体的最优策略为处罚(因为10>-10)。可见执法主体没有占优策略,其最优策略随着道路交通主体策略的变化而变化。但是若执法主体不处罚,道路交通主体的最优策略为守法(因为20>10);若执法主体处罚,道路交通主体的最优策略仍为守法(因为-10>-20),故道路交通主体是有占优策略的,即守法。而当道路交通主体守法时,执法主体的最优策略为不处罚。由上述分析可知,该博弈不存在占优均衡,但“道路交通主体守法,执法主体不处罚”是该博弈的纳什均衡,即非合作博弈均衡。
  4道路交通违法行为规制的对策和建议
  由上述对于道路交通博弈的分析可知,该博弈存在一纳什均衡。而要想促使该均衡的实现,道路交通主体守法是关键。而大量事实表明,道路交通主体的违法行为极为常见。为了保障道路交通主体自身和其他主体的生命财产安全,必须对道路交通违法行为进行有效的规制和处罚,以期实现博弈中的纳什均衡。故此提出以下建议:
  4.1加大法律法规宣传力度,提高公民遵法守法意识
  对于道路交通违法行为的规制和约束,归根到底是对人的规制和约束。例如,对于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中的科目一和科目四均为理论考试,其考察重点即为《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安全文明驾驶的相关要领。而许多机动车驾驶员对于道路交通中的诸多标志不熟悉,或不清楚哪些行为属于违法。这说明其虽然考取了驾照,但是更多的是为了“应试”,而非实际应用。这需要相关部门或通过集中培训的形式,或通过增加考试题量的方式以加大普法的力度,并在驾照的领取前,统一组织观看以往的特大重大灾难性交通事故视频,对机动车驾驶员形成威慑,提高其守法意识。此外,机动车驾驶员中除了汽车驾驶员,还有部分摩托车、农用车驾驶员等,这亦需要相关部门普法下乡,让每一位机动车驾驶员知晓道路交通安全利害,通过遵法守法保障自己和他人的生命财产安全。而作为道路交通主体的另一重要组成部分一非机动车和行人,其虽然是处于道路交通中的“弱者”,但是部分非机动车驾驶员和行人却倚仗自己的“弱者”地位而蔑视法律法规,违法行为时有发生。现实中,许多交通事故的起因是由于非机动车和行人的违法行为造成的,而一旦此类事故发生,就会给非机动车和行人造成难以挽回的损失,并产生难以估计的后续影响。故此,对于非机动车驾驶员和行人的普法力度更要加强,可以通过法律宣讲等形式,使其明白其中的利害,提高守法遵法的意识,保障自身生命财产安全。
  4.2多途径获取违法行为证据,加大违法行为惩处力度
  虽然随着科技的日益发达,各种电子抓拍摄像头等普遍应用于道路交通违法行为证据的获取,但是由于其并非覆盖所有道路,同时并不是所有的抓拍违法行为均会受到处罚,这也是道路交通主体在与执法主体的博弈中取胜的一个重要因素。基于此种情况,执法主体应多途径获取违法行为证据,加大违法行为惩处力度。例如,对于占用公交车道等违法行为,由于不易抓拍,可以在公交车前安置摄像头作为取证;对于禁停路段停放的车辆,可以加大交警的巡逻力度,并对违法车辆信息予以公示,作为对其他机动车驾驶员的告诫;亦可通过其他道路交通主体的举报以获取违法行为的证据。对于机动车的违法行为的处理,一旦驾照扣分超过12分,驾驶员即需要重新进行理论学习,而一些车辆由于违法行为较多,单单一个驾照的积分不足以处理车辆的违章,故需寻找他人的驾照代扣。笔者曾经见过一位驾驶员手拿十几本驾照在交通违法自助处理器前进行处理。对于此,相关部门应该严格限制同一辆车处理违章可用驾照的数量,同时加大罚款的力度,并加大对倒卖驾照积分行为的打击,从而约束驾驶员的道路交通违法行为。而对于非机动车和行人等道路交通主体,其违法行为也较常见,虽然不是电子抓拍的重点,但却是部分交通事故的起因。对于此类违法行为,应该加大现场查处的力度和惩罚力度,现场普法教育,使其意識到其违法行为可能会造成严重的后果,其处于“弱者”地位并不意味着可以蔑视法律法规,随意违法。通过现场执法、电子抓拍、道路交通主体举报等途径获取道路交通违法行为的证据,加大惩处力度,促使道路交通主体遵法守法。
  4.3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提升法律的威慑力
  对于一般的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处罚形式基本以扣分、罚款和教育为主。根据我国《刑法》和《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道路交通违法人刑的罪名有三个:交通肇事罪、危险驾驶罪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一般交通肇事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而危险驾驶罪的最高量刑为6个月拘役。相较于国外相关法律规定,我国目前的《刑法》和《道路交通安全法》对于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人刑的范围较窄,部分严重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并未人刑,并且刑罚也较轻。这需要立法部门逐步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提升法律的威慑力,从而对道路交通违法行为起到有效的规制和约束。同时,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在实际执行过程中默认非机动车、行人等属于道路交通中的“弱者”,在发生事故时,即使是由于非机动车和行人违法行为造成的,机动车驾驶员也需负次要责任。此处理方式虽然体现了我国法律的人道主义思想,但是却滋长了非机动车和行人违法的气焰。对于此,要加大对非机动车与行人的交通违法行为的执法力度,提高罚款额度。例如,日本、新加坡、韩国对行人一般性的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均设定了罚款处罚,折合成人民币分别约为1 000元、450元、300元,行人违法成本相对较高,法律的震慑作用较大。除罚款外,韩国还对行人处以行政拘留;巴西处以书面警告,并记人信用记录;香港特别行政区受其英美法系影响,将行人道路交通违法行为纳人犯罪。这些法律规定不难看出,各国对于行人的道路交通违法行为的处罚是较为严厉的,而违法成本较高将会有效抑制违法行为的发生。虽然非机动车和行人是默认的道路交通弱势群体,但却会因为该群体法律观念淡薄而引起较大事故的发生,故对于此类交通主体的规制和约束必须从法律的高度予以规定,对其形成威慑,促使其自觉遵法守法,减少道路交通违法行为的發生,保障自身和他人的生命财产安全。
  5结论
  道路交通安全关系着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对其研究也越来越多。从博弈论的角度,对相互对立的道路交通主体和执法主体之间的互动策略进行研究,并分析博弈收益矩阵得出纳什均衡的存在,以期根据均衡存在的条件对道路交通违法行为提出有效的约束和规制建议,以促使纳什均衡的出现,实现道路交通主体和执法主体的双向共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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