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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8年,财政部颁布了《关于国家专业银行建立贷款呆账准备金制度的暂行规定》,贷款呆账准备金制度正式实行;1992年,财政部发布了《关于修订(关于国家专业银行建立贷款呆账准备金制度的暂行规定)的通知》;1998年财政部发布《关于修改金融机构应收利息核算年限及呆账准备金提取办法的通知》;1999年,工、农、中、建四家国有商业银行按1.5%的比例提取贷款呆账准备金;2001年,财政部发布了《金融企业呆账准备提取及呆账核销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