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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在对我国刑法中的资格刑制度进行了全面而深入的反思,主张放弃学界通说所认可资格刑的概念和内容体系的基础上,提出了资格刑新的概念及三要素,并对资格刑重新进行了建构。对自然人的资格刑应当适用“禁止行使特定的权利”和“禁止从事特定的职业”两种,对法人的资格刑仅适用“禁止从事特定业务活动”,同时建议资格刑适用复权制度,前科消灭制度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