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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侵权问题,通过分析现有的SSO标准的适用问题和“接触”的证明标准问题,对“实质性相似+接触”原则提出了见解。认为这一原则的关键在于举证责任。权利人对“接触”的举证应该只要求证明到“接触”的可能性即完成了举证的责任,此后的举证责任即转移给了侵权嫌疑人,由此提出“合理来源的解释”。如提不出,则可判定其构成侵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