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现行公务员财产申报规定缺陷与健全对策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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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 事实上公务员家庭财产申报制度作为有效预防和控制腐败的重要措施,已为世界多数国家所采用,并取得了丰富的实践成果。我国从上个世纪末开始引入该项制度,尝试建立符合我国实际的财产申报办法。但由于受各种原因的影响,我国的公务员财产申报发展较慢,始终没有以法律制度的形式得以规范,制度设计中存在的漏洞和缺陷,严重影响了该制度效用的发挥。本文从我国现行家庭财产申报规定的缺陷和漏洞出发,结合国外实施经验,找出建立健全财产申报制度的有效对策。
  关键词: 公务员;家庭财产申报;缺陷
  【中图分类号】 F840 【文献标识码】 B 【文章编号】 2236-1879(2017)13-0061-02
  一、我国现行家庭财产申报规定的设计缺陷
  (一)法制不健全,缺少权威性。从1987年开始提出在我国建立公务员家庭财产申报制度一直到《2010年规定》的出台,我国先后起草颁布了近10项有关家庭财产申报的政策规定,但仅仅局限在规定和执政党的政策层面,始终没有上升到法律的高度。与法律相比,政策制度的灵活性较强,稳定性和权威性较差,这也是我国该制度没有全面铺开的重要原因。我们看到国外都将财产申报制度提升到宪法和法律的高度,依法加以推行,代表如美国的《政府官员行为道德法》、《廉政建设法》,俄罗斯的《反腐败法》,法国的《资金透明法》,新加坡的《财产申报法》、韩国的《公务人员道德法》等,都对家庭财产申报的立法内容、执法形式和违法惩处措施有明文的规定。近几年,我国的公务员财产申报立法又一次放慢了脚步,尽管国家领导人和相关部门在多种场合提到立法问题,但公众始终未能看到具有实质性的工作进展。由于权威性的缺乏,很多地方在实施财产申报过程中阳奉阴违或流于形式,甚至直接不申报,近年来查处的腐败案件中,几乎没有通过家庭财产申报获发现犯罪线索。
  (二)财产申报受理机构不合适,监管不力。国际上财产申报和受理机构有两种模式,即受理与审查机构相结合的模式和受理与审查机构分离的模式,普遍采用的是第一种,而我国采用的是第二种模式。《2010年规定》第八条指出,负责受理财产申报的是公务员所在的同级组织和人事部门,第十一条指出,纪检监察机关对申报过程和申报材料有监督和监察权。这种受理审查模式是根据我国政党和政府的机构设置情况而建立的,在实际运行过程中有很大的局限性。首先是受理机构缺乏权威和强制性。组织部门是中国共产党的机构,党的组织建设、干部管理是其主要职能。人事部门是政府和企事业单位中负责人事管理的部门,可以看出,这两个部门和涉及廉政建设的公务员财产申报工作并无直接联系。加之这两个部门本身就有大量的事务性工作,受理财产申报显得力不从心。另外,组织和人事部门只是执行机关,并不是执法机构,受理财产申报也缺乏严肃性和权威性,对腐败分子起不到威慑作用。其次是同级组织人事部门受理同级申报,同级纪检监察部门审查同级申报,这种平行受理和审查的模式不合理。同级纪检监察部门受到同级党委和政府的领导,和被监督的同级部门在行政级别上相同,加上平时的工作往来与人情交往,关系相对紧密,同级平行审查就等同于左手监督右手,自己人监督自己人,失去了审查和监管的意义。
  二、建立健全我国公务员财产申报制度的对策
  (一)加快立法进度。依法治国是我国的基本方略,几十年来我国的法治进程不断推进,为国家行政和社会管理,经济建设提供了法律保障。廉政建设的立法工作也应在这种背景下不断推进,以跟上法制建设的进程。我国的公务员家庭财申报制度亟待由党政部门出台的规定和条例上升到由全国人大制定颁布的法律。考虑到当前的具体国情,立法应坚持逐步推进的原则,首先是对我国的《公务员法》进行修订,将公务员家庭财产申报写入其中。具体建议为在《中国公务员法》的第二章第十二条的“公务员应履行的义务中增设“公务员依法进行家庭财产申报”;在第九章惩处的第三十五条“公务员应严格必须遵守的纪律,杜绝以下现象”中增设“拒绝进行财产申报和虚报、瞒报等故意提供虚假信息的行为”;另外在《刑法》中增设因违反家庭财产申报而应承担的刑事责任和量刑办法。其次是在《公务员法》的基础上,借鉴国外成功经验,对现有的财产申报制度进行完善。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统一的公务员家庭财产申报办法,并在全国统一实施。办法实施过程中由全国人大立法委员会组建专门的法律监督组对实施过程、细节和问题进行监督和反馈,广泛征求意见,最终出台我国的《公务员家庭财产申报法》。
  (二)改革申报受理审查机构,加强监管。
  笔者认为纪检监察部门作为家庭财产申报受理和审查的统一机构最为合适。一是因为现阶段我国党政不可能分开,国家一直坚持党管干部的原则,纪检监察部门的结合即涉及到政党部门又关系到政府部门,可以对党员和非党员公务员实施监察和管理,具有较高的权威性;二是因为纪检监察机关设立的初衷和主要职能就是监管干部,搞好廉政建设,公务员财产申报完全在其工作范围之内。纪检监察机关对于腐败案件的发现和查处有着丰富的工作经验,工作开展更具有可操作性。当下我国纪检监察机关实行“双轨制”管理,很大程度上制约了其作用的发挥。“双轨制”到“单轨制”的改革任重道远,在现阶段即使不能实现,也应在家庭财产申报受理审查工作中坚持跨级受理审查的原则,即一级纪检监察机关负责受理审查下一级的财产申报情况。跨级受理有利于政令畅通,顺利执法,回避同级复杂的关系网,使财产申报的受理和审查更为准确、高效。
  (三)建立完善的公民信用体系。
  包括公民信用、信息记录及共享在内的完善的公民信用体系在社会管理中的巨大作用已被国外普遍證实。我国的公民信用体系建设比较晚,上个世纪末开始实施存款实名制,在部分腐敗案件的侦破过程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是存款实名制并不是全面的金融和消费实名制,信息共享方面也存在缺陷,其作用有待加强。首先是健全金融实名制的内容,不仅存款和银行内的交易要实名,购买期货、股票债券等交易行为也必须坚持实名制。此外还要规定金额在5000元人民币以上的大额消费坚持实名制的原则。其次是加强信用信息共享,要利用当前成熟的互联网技术,使公民的信用行为在金融、税收、司法、交通、商业、公安等系统内实现共享,以便于对公民的信用行为作出统一客观的评判。第三是建立信用监督惩戒机制。政府部门、经济部门、社会力量根据自己的权限制定相应的监管办法,实现对公民信用行为的监督,并制定惩戒措施,对违反信用行为现象进行制裁,在全社会形成关注信用、完善信用体系建设的良好氛围。   (四)健全举报鼓励和保护制度。
  在我国已经查处的腐败案件中,80%以上的办案线索来自于群众的举报,这显示了公众监督的巨大力量。由于封建等级制度和官本位观念的影响,群众中“畏官”现象较普遍。由于担心举报后可能受到打击报复、举报的道路不畅通、受理部门效率低,很多人不敢举报和不想举报,本来意义巨大的群众监督不能发挥其应有的作用。今后我国应完善群众举报办法,首先是健全机构职能,在纪检监察机构设立专门的公务员财产申报接访办公室或者信箱,在组织人事部门中也要安排专人负责受理财产申报公示过程中的群众举报。对于举报信息要及时处理,经调查后及时作出回应。其次是制定群众举报鼓励办法,可以学习国外,对提供有效信息的举报人给予物质奖励。三是采取多方措施,对举报人加强保护,要防止信息外漏,在办案阶段公安部门要协助保护举报人的人身安全。总之要在全社会形成敢说话、能说话、说上话的环境,提高群众监督的热情。
  (五)健全财产评估、转移拦截机制。
  公务员的财产除了现金和存款外还存在大量的实物,对它们的价值鉴定是财产申报受理审查过程中的难点问题,有时候实物的价值远远超过其他财产,直接关系到财产的合法性。现阶段我国的财产评估体系有待健全,存在鉴定不准和无法鉴定的现象。在这一方面申报受理审查机构要充分调动各方面的力量特别是民间的力量,必要时组建专门的“财产评估组”,纳入金融、价格、审计、产权、税收、国土资源、房产、文物珠宝鉴定等方面的人員,对公务员申报的财产进行评估,给出相对客观的结果。另外为了有效地防止腐败分子财产的转移,需要在现有基础上制定更加严密的防范措施。首先是在申报内容中加入公务员境外的亲友状况及本人在境外的账户及存款情况。其次是在申报期内规定公务员不能进行金额在5000元以上的资金、财产转移和消费。第三是公务员在申报年度内出现价值在10000元以上的现金或实物境外转移情况必须及时申报,无需等到申报期再进行申报。
  公务员家庭财产申报制度在国外成功实施多年,发挥巨大作用,而在我国一再被搁置,有其历史和现实原因。在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重要历史阶段,作为领导核心的中国共产党必须不断加强自身建设,从源头上控制腐败蔓延。历史使命决定了改革决心,我们应打破观念和阻力的束缚,加快财产申报立法和制度建设进程,对行政腐败惩防并举,综合治理,为经济发展、政治体制改革和和谐社会建设保驾护航。
  參考文献
  [1] 张秀芹.中国公务员财产申报制度的立法思考[J].经济研究导刊.20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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