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务侵占罪与贪污罪比较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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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在当前的司法环境下,随着犯罪具体形态的不断多样化,我国司法实践中对于认罪和量刑更加确定化,只有在符合事实证据情况下才可以正确定罪量刑,并且要根据犯罪的客观方面认真分析。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罪名,形态,具体量刑等也是刑法分则领域一个比较重要的课题,对于初学者来说,贪污罪和职务侵占罪都带有侵占非法占有的意思,往往容易混淆甚至错误理解。本文着重分析在职务侵占罪和贪污罪的具体区别。希望通过对两罪的比较分析能够更加深入认识两罪的具体情形。
  关键词:职务侵占罪;污罪
  我们知道犯罪构成理论是对犯罪的一般成立要件进行分析,予以体系化的理论,本文按照我国犯罪构成四要件理论展开论述。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第三百八十二条贪污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它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产的,以贪污论。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从以上刑法原文中我们不难发现两罪在以下方面不同:
  一、职务侵占罪与贪污罪在主体方面
  职务侵占罪与贪污罪在主体方面,根据刑法规定贪污罪的主体包括: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经营、管理国有财产的人员;还有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贪污罪的主体,单位性质必须是国家或者国有,或者是国家或国有单位委派委托的工作人员。
  职务侵占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主要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首先职务侵占的主体性质是非国家或者非国有性质的。即不包括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也不包括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另外对于条文中其他单位的人员的认识,通常我们认为,其他单位工作人员是指集体单位的人员或者是群众性组织的人员。这些主体也属于职务侵占罪的主体。在区分两罪时不妨采用排除法,受委托经营管理国有财产的人员,并不属于国家工作人员,但是这类主体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侵占本单位财物,都是以贪污罪定罪处罚。
  二、职务侵占罪与贪污罪在客体方面
  在刑法分则罪名分类中职务侵占罪属于侵犯财产罪,而贪污罪属于贪污贿赂罪。刑法分则是以犯罪客体为分类依据的。职务侵害罪的对象是非国有公司、企业、其他单位的财产,因此客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财产所有权。而贪污罪带有公有性,侵害公共财产,“公共财产”指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用于扶贫和其他公益事业的社会捐助或者专项基金的财产,在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管理、使用或者运输中的私人财产,以公共财产论。客体包括侵害公共财产所有权。又因为主体是在职务活动中犯罪,因此也侵害国家的廉政制度。所以贪污罪的客体有两个,属于复杂客体。
  三、职务侵占罪与贪污罪在客观方面
  根据刑法原文我们知道,职务侵占罪的客观方面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已有,而贪污罪的表述与职务侵占罪有一定的相近之处,这也是一些初学者混淆两罪的一个原因。客观行为表现是客观归罪重要的事实依据,与实践相联系。贪污罪的客观方面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财物。两罪都有利用职务之便。主要指利用职务范围内权力和地位形成的有利条件,即保管、主管、经手等便利条件。职务侵占表现为侵占,侵占包括先合法持有然后非法占有,也包括贪污罪具体列举的情形,即侵吞、窃取、骗取等非法占为已有的行为。贪污罪的客观方面,“侵吞”指非法据为已有;“窃取”指监守自盗即利用职务之便,将合法主管、管理、经手的公共财物,以秘密窃取的方法据为已有的行为;“骗取”指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虚构事实,隐瞒真相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所谓“其他手段”,是指与侵吞、窃取、骗取相似的,其他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贪污罪在实践中主要包括涂改账目、伪造单据等方法非法占为己有。通过分析,我认为贪污罪和职务侵占罪在立法上用语有区别,但犯罪客观方面没有实质的差别。两罪的表现上都是非法占为己有,应上缴单位而私自占有。
  四、职务侵占罪与贪污罪在主观方面
  在主观方面两罪都是故意,并且都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我们系统分析了犯罪的主要构成要件,明确了最基本的问题,最后我们来深入研究职务侵占罪和贪污罪的法条关系。职务侵占罪与贪污罪最主要在主体上差异较大。职务侵占的行为是可以包括贪污罪中的行为的,贪污罪中的行为和职务侵占罪的行为都属于职务侵占。职务侵占包括所有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不管是否从事公务,只要利用工作之便侵占财产的行为。因此职务侵占罪与贪污罪是法条竞合的关系。属于特别法与普通法的关系。职务侵占罪与贪污罪因犯罪主体、犯罪对象形成竞合,因为贪污罪的主体(国家工作人员)包括在职务侵占罪中,职务侵占罪的对象也可以涵盖贪污罪的对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既符合贪污罪的规定,也符合职务侵占罪的规定,但是其在特别法贪污罪的范畴内以贪污罪定罪。在这里需要格外注意的一个问题是纯劳务人员利用工作便利窃取本单位财物的属于职务侵占罪的范畴。
  五、结束语
  随着社会的发展,职务犯罪中贪污罪和财产罪中的职务侵占罪在司法实务中应用较多,因此准确的定罪量刑是解决司法实践中的重要课题。我们应准确的分析两罪的成立要件,相互关系。正确适用法律,罪行相适应是刑法的应有之义,也是我国依法治国刑法领域的关键环节。
  参考文献:
  [1]赵秉志.中国刑法案例与学理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
  作者简介:
  杜亚倩(1990—)女,汉,河北石家庄人,辽宁大学,2013级法律硕士(非法学)在读。
  (作者单位:辽宁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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