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位股东的行为属商业泄密行为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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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曾律师:你好!
  2006年12月,我和三位朋友成立了一家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800万元。公司注册地在上海市青浦私营经济开发区,公司主要业务是进出口贸易,包括代理进出口贸易。因公司由我提议发起,出资相对多一些,所以由我担任公司董事长,副董事长和两位董事则由另三位股东担任。经几年努力,公司有盈利。为了将公司做大做强、大家一致同意由浙江一家投资公司加入我们公司,他们主要从事建筑工程业。2007年6月,公司接到一项2000万元的工程。根据上海的有关规定,工程要进行招投标。我们公司是参与拓投标的竞争者之一,另外还有两家公司也参加竞争。招投标过程中,公司一位新股东张某与其老乡在应酬时、将有关公司的投标标底告诉给了这位老乡。没有想到的是,这位老乡也是一家工程建筑有限,公司,是参加招投标的竞争者之一。我们公司最终没有拿下这项工程。
  公司从去年开始,一直走下坡路,由于没有拿下该工程,严重亏损,招投标费用花去几十万元不算,股东之间也开始出现矛盾。各股东认为,那位新股东张某不仅“泄密”,而且拿了好处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新股东张某不承认错误,还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提出退股,不然,就要诉诸法律。
  公司其他股东不理解,律师说,股东有权提起诉讼。但是,我们认为,该股东不但应当承担责任,而且无权提起诉讼。现特来信求教,我们应该如何办?
  
  向明
  2008年11月11日
  
  向先生;
  这样的情况,股东应该如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这是我们需要考虑的问题。从你的信中可以看出,你们公司股东之间之所以出现问题,是因为没有拿下工程项目,这恰恰是引发矛盾的导火线,当然,你们公司出现经营危机,也是一个重要的因素。
  你信中所谈问题,涉及公司商业秘密的泄密,由此,对于泄密者该不该追求法律责任,如何追究法律责任?
  一、关于股东的泄密问题
  根据我国《公司法》第149条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的秘密。”也就是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负有对公司忠实的义务。什么是公司的商业秘密?必须具备三个条件:一、它不为人所知,处在隐蔽阶段;二、它在公司的经营、生产、管理过程中;三、它能够给公司带来直接经济利益。
  如果一项业务不能够给公司带来经济利益,尽管它处在隐蔽阶段,不一定就是商业秘密;如果它能够带来经济利益,但是,是公开的,这也不能称之为商业秘密。因此,并非公司的经营、生产和管理过程中所发生的事项都可以称为商业秘密。
  根据这样的标准衡量,你们公司招投标事项肯定属于商业秘密,它能够给公司带来直接的经济利益;它肯定在你们公司的经营和管理过程中,同时,作为招投标的参与者在没有开标之前,它一定是处在保密阶段的。因此,你公司的那位股东将本公司的招投标情况告诉给了他的老乡,肯定构成了泄密行为。
  泄密的方式是多种多样的,可以是书面的,也可以是口头的;有实物交换的,也可以是信息传送的;可以是原件,也可以是复印件的,等等。显然,你们公司的那位股东违反了股东对公司的忠实义务,因而是违法的。
  二、如何追究该股东的法律责任问题
  根据你的来信,在你公司还没有对该股东采取行为的时候,他却扬言向法院提起诉讼,从法律上说,作为股东,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但结果并不是由起诉人说了算。
  作为公司的其他股东,应当追究该股东的法律责任,这是没有什么法律上的障碍的。这里的法律责任有二项:其一,是民事赔偿责任;其二,有可能是刑事责任。
  民事赔偿责任是该股东因其泄密造成公司利益损失,各股东也造成了经济利益损失;刑事责任是要查一下该股东的“好处费”是多少,如果达到法律规定的数字,那么,他就构成受贿罪,至于是商业受贿还是职务受贿,那要看具体的情况而定。但是,追究他的法律责任应该是没有什么问题的。
  
  曾建国
  2008年1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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