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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反倾销和外国对华反倾销越演越烈,我国已成为国际反倾销的最大受害国和主要指控对象.因此,制定反倾销的专门法律、法规已成为不可回避的问题.2002年的<反倾销条例>与1997年的<反倾销和反补贴条例>相比,无论是从实体法还是从程序法来看都有很大的进步,但与WTO<反倾销协议>相比仍存在条文内容过于简单、立法层次较低、调查机构的权限划分不够清楚等明显不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