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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科技的不断发展进化,机器已具备“拟制认识能力”,其所进行的交易行为应视作处分行为,并且可以成为诈骗罪的对象。“冒用他人身份”属于诈骗罪中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欺诈行为。“冒用”行为是直接导致第三方支付平台资金和管理秩序遭受侵害的最本质行为。在立法和司法解释已经确认“冒用”行为为诈骗罪的类型化行为的前提下,对于冒用他人身份进入第三方支付平台转移资金行为,应根据资金来源和所侵犯的法益的不同,区分认定为不同的诈骗类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