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摘要:2010年9月,欧盟通过了金融监管新法案,决定新设立欧洲系统性风险委员会以期通过强化宏观审慎原则控制_金融风险,并动态监控整个欧盟金融市场可能出现的潜在风险同时可以在必要情况下采取积极性措施。微观层面上效仿美国监管体制并新设立欧盟银行管理局、欧盟证券和市场管理局、欧盟保险管理局,分别负责对银行业、证券市场和保险业实施监管。该法案的通过是自欧盟成立以来金融行业监管体系最为重大的改革。这次改革后欧盟加强了对系统性金融风险的监管,大大拓宽了金融监管的覆盖面,但该委员会并不具有法人地位,其宏观审慎监管力度和执行状况不能让人信服。
关键词:欧洲;金融监管;改革
一、欧盟金融监管概述
早至《欧盟委员会金融服务行动计划》已提出监管一体化的要求,要求成员国在各自金融环境差异的基础上力求取得更好的协调并能高效率开展活动。2001年欧盟根据莱姆法路西先生的报告优化欧盟监管规章,建立了用其名字来命名的莱姆法路西框架。该框架报告承认并尊重各成员国之间的立法和金融监管发展层次客观存在的差异,提出了监管程序分四层次来进行的理念。莱姆法路西制度框架的存在既保证了欧盟内部立法框架的一致性,同时又考虑到了各国的不同的发展情况,允许各个成员国结合自身情况进行有限度的自由裁定,对多元化的监管模式以及监管体系具有了一定包容性。
《欧盟金融监管体系改革》方案在2009年获得欧盟理事会的通过,理事会并建立一套全新的泛欧金融监管体系,在欧盟层面上加强金融监管。加强監管、深化协调、促进监管体系一体化成为欧盟自次贷危机之后监管改革的主题。综合其他重要监管改革措施,欧盟改革行动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建立宏观监管部门,监控系统性风险
欧盟的经济体系在面临复杂化、内部化和跨部门的系统性风险时变得容易击破。欧盟认为应当成立专门的机构对系统性风险进行评价和预防,定期向欧盟金融理事会报告,能够将初步的关于系统性风险的分析交由欧盟理事会讨论,并提供可行的策略。在此背景下,欧盟成立了欧洲系统性风险委员会,并以此作为宏观监管部门,其存在主要是为了监测影响整体金融稳定的各种风险,这是次贷危机以来欧盟最为重大的改革事件,它突出强调欧盟高层面上对监控系统性风险、加强宏观审慎监管的重视。
2.强化微观金融监管和协调机制
建立欧洲金融监管操作系统,通过制度建设来提高各国监管水平,实现对跨国金融机构日常活动和行为的有效监管。在欧盟层面上,监管当局的权限应有所扩大并拥有了法人地位:在各个成员国来看,对国内金融机构的日常运行监管责任由各国监管当局承担。另外,在有效结合的层面上,需要加强欧盟监管机构之间的合作性、监管方法的一致性以及对金融业混业经营的有效监管,并成立指导委员会,建立与三个新的监管当局的能有效进行信息交流与监管合作机制。
3.降低金融监管的顺周期性
在某种程度上,欧洲金融监管的标准支持了金融机构与宏观经济发展状况的顺周期相适应。欧洲央行认为目前银行业风险的监管手段是法定存款准备金要求、核心资本充足率等,这也是导致金融机构顺应宏观经济周期行为的重要因素。结合G20成员国、金融稳定委员会以及巴塞尔委员会等国际组织关于降低顺周期性的共识,引入前瞻性会计标准,发展坏账准备动态模型:建立逆周期资本缓冲:通过加强业绩与报酬相联系、综合考虑长期与短期业绩评价等方式防止激励制度的短期行为,从而在一定程度上消除薪酬制度顺周期性方面的影响。
4.全面加强以银行为主的金融机构风险管理
欧盟委员会所提出修改《资本金要求指令》的提案,目标是为了强化对银行的风险约束:欧洲银行监管委员会向欧盟委员会提出了关于流动性风险管理的30项原则性建议:欧盟委员会通过了关于加强信用评级公司权威性和监管的提案:欧盟委员会通过了关于投资基金管理人的欧盟监管框架指令的相关提案,增强对冲基金和私人股权基金透明度的监管。
5.加强欧盟成员国之间应对危机的金融监管合作
次贷危机使欧盟更加深刻地认识到缺乏国与国之间维持金融稳定合作机制的严重影响甚至会影响到整个社会层面。为此欧盟理事会于2007年10月通过了文件来治理跨国金融行为的九项原则。随后的2008年6月,欧盟各成员国的监管当局、中央银行以及财政部联合签订了关于有关金融危机预防和应对的协议,着重强调了成员国之间的跨越国界的金融监管合作,考虑成立整个欧盟范围的金融稳定维持小组,建立跨国金融合作机构。跨国金融合作机构的主要任务之一是促进各国金融监管当局的官方合作以及金融行业内生性风险的认识。
二、欧洲系统性风险委员会的构成
此次国际金融危机后国际社会得到最深刻的教训就是宏观审慎监管必须继续强化。面对部门内和跨部门相互作用的复杂系统性风险时,金融体系往往不堪一击,因此系统性风险进行全面考量和监管就显得极为必要,而这在一定程度需要加强监管当局和央行之间的政策层面的联系。基于这样的考虑,在新一轮金融监管体系全面改革中,欧盟成立了系统风险委员会作为最高的宏观监管部门,欧洲系统性风险委员会下属欧洲央行,在欧盟层面上负责宏观审慎监管,通过识别、评估和监控宏观经济以及整个金融体系运行中出现的各种威胁金融稳定的风险,并对这些风险进行排序,在出现重大风险时发出预警并向政策制定者提供包括法律方面的各种建议。
(一)一般董事会
一般董事会由61个成员组成,是核心决策机构,主要负责采纳预警和建议。有投票权的成员包括:成员国央行的领导者,欧洲央行的行长与副行长,欧盟理事会的成员,三个监管当局的主席。无投票权的成员包括:成员国主管监管当局高级代表(每国一名),经济与金融委员会主席。这就在一定程度上表明系统风险监管中,监管当局和央行之间存在协调关系是不可分割开来单独处理的,以及各国央行在宏观监管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二)主席
任期为5年,人选从一般董事会和欧洲央行的总理事会的交集中选出。主席领导一般董事会和指导委员会,在投票时票数各半的情况下,有决定性一票权。
(三)指导委员会
指导委员会的作用在于建立与欧洲金融风险管理委员会的信息交流与监管合作机制,以加强欧盟监管机构之间的合作、监管方法的一致性以及对金融混业经营的有效监管。其职责是:协助一般董事会的决策过程,为一般董事会的会议做准备,检查待讨论的文件,监督欧洲系统性风险委员会正在进行的工作的进展。
(四)秘书处
秘书处受一般董事会主席的指挥,欧洲央行任命其领导者。
秘书处的职责:为欧洲系统性风险委员会的业务开展所需要的材料提供专业的、统计的、数理的支持;作会议的准备工作:收集和处理定性和定量的信息:进行分析和评估:为技术咨询委员会提供支持。
(五)技术咨询委员会和其他建议来源
技术咨询委员会的职责是为一般董事会提供建议和协助。其成员由以下组成:每个成员国央行的一位代表,欧洲央行的一个代表,每个成员国的监管当局的一个代表(根据所讨论的事项不同可以轮换),三个欧盟监管当局各一名代表,欧盟委员会两个代表,经济与金融委员会的一个代表。其主席由一般董事会任命。制度设置来看欧洲系统性风险委员会需要对欧洲议会和欧盟负责,定期向其报告且每年至少做出一次。
三、欧盟监管当局的职能
微观审慎监管改革使欧盟层面原先欧洲银行监管委员会,欧盟证券监管委员会,欧洲保险和职业养老金委员会升级为欧盟监管当局。承担咨询主体职责的同时,其权限有所扩大并拥有了法人地位。欧洲监管当局主要有三大职能:一是收集监管相关信息,确保欧盟所指定的金融行业相关法规和欧盟所倡导的监管文化得到遵守和推广,调解成员国在监管领域的分歧,按照欧盟指定的共同性条约的有关规定来发展约束性标准,制定非约束性技术标准供各国监管者自主决定是否完全或者部分采纳:二是对出现易出现差错或审慎性不高的金融机构加以监督,必要时直接向其下达监管命令;三是加强各成员国金融监管机构的沟通与协调,使欧盟各个成员国共同抵御影响范围较大乃至全球性的金融风险,但不能干涉各国的财政政策的制定及其独立制定财政政策的权利。
四、各成员国金融监管
(一)集中监管模式
集中监管模式是将不同金融子行业的监管责任合并,由单一机构来对金融行业集中监管模式。早在1988年和1991年,丹麦和瑞典前后设立了此类的金融监管机构。随着经济全球化进程的加快,为了适应金融业的不断发展需要,英国、爱尔兰、德国、奥地利、捷克等国家也纷纷开始进行改革,旨在建立起统一的金融监管机构来实现金融监管。1997年10月,英国金融服务局成立,并从2001年12月1日起,依据“金融服务及市场法”的框架,负责对英国金融业的全面集中监管。德国联邦金融监督管理局2002年4月由原来的保险监管局、信贷监管局、证券监管局三个局合并而来,隶属联邦财政部,全面负责对德国境内银行、证券以及保险等全部金融机构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二)分业监管模式
分业监管模式是以金融部门从事的业务范围来划分,将金融行业分为证券、银行和保险三大类别,通过建立平级且无隶属关系的监管机构对它们实行分业监管。当今世界采用分业监管模式的国家主要有西班牙、希腊、葡萄牙。在希腊,三个机构负责金融部门监管,即央行、资本市场委员会和保险企业与精算委员会,其中中央银行负责对银行、租赁公司、信贷机构的监管:资本市场委员会负责对投资公司、组合投资公司、共同基金管理公司以及证券和衍生品交易所的监管:保险企业与精算委员会负责对各类保险公司监管。
(三)两机构监管模式
两机构监管模式是介于集中监管和分业监管之间的一种模式。它的特征是将两个业务融合度高的金融领域看做同一类型从而合并到一个监管机构进行监管,而专有机构负责另外一领域的监管。一个主要以维护金融行业稳健发展为目的,另一个专注于金融行业日常运行的监管,着眼于业务运作的公开性和透明性。这种模式在意大利和荷兰逐渐成型。2004年,荷兰中央银行与保险监管局合并,负责金融机构的谨慎监管,而金融市场局专门负责监测金融行业的经营行为是否适当,并关注金融市场各项指标的透明度与精准度。
(四)分業多头监管模式
分业多头监管模式的特征是在银行、证券、保险每个领域内都有专门的、二个以上的监管机构进行交叉监管,监管部门之间存在业务和监管对象交叉的状况。法国就是采用的这种分业多头监管模式。法国的央行对全部金融业进行宏观监管控制系统性风险而银行、证券、保险监督委员会对各自的行业也进行监管。这样的缺点就是容易造成监管过度、执行标准不一致难以对子行业高效监管。
关键词:欧洲;金融监管;改革
一、欧盟金融监管概述
早至《欧盟委员会金融服务行动计划》已提出监管一体化的要求,要求成员国在各自金融环境差异的基础上力求取得更好的协调并能高效率开展活动。2001年欧盟根据莱姆法路西先生的报告优化欧盟监管规章,建立了用其名字来命名的莱姆法路西框架。该框架报告承认并尊重各成员国之间的立法和金融监管发展层次客观存在的差异,提出了监管程序分四层次来进行的理念。莱姆法路西制度框架的存在既保证了欧盟内部立法框架的一致性,同时又考虑到了各国的不同的发展情况,允许各个成员国结合自身情况进行有限度的自由裁定,对多元化的监管模式以及监管体系具有了一定包容性。
《欧盟金融监管体系改革》方案在2009年获得欧盟理事会的通过,理事会并建立一套全新的泛欧金融监管体系,在欧盟层面上加强金融监管。加强監管、深化协调、促进监管体系一体化成为欧盟自次贷危机之后监管改革的主题。综合其他重要监管改革措施,欧盟改革行动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建立宏观监管部门,监控系统性风险
欧盟的经济体系在面临复杂化、内部化和跨部门的系统性风险时变得容易击破。欧盟认为应当成立专门的机构对系统性风险进行评价和预防,定期向欧盟金融理事会报告,能够将初步的关于系统性风险的分析交由欧盟理事会讨论,并提供可行的策略。在此背景下,欧盟成立了欧洲系统性风险委员会,并以此作为宏观监管部门,其存在主要是为了监测影响整体金融稳定的各种风险,这是次贷危机以来欧盟最为重大的改革事件,它突出强调欧盟高层面上对监控系统性风险、加强宏观审慎监管的重视。
2.强化微观金融监管和协调机制
建立欧洲金融监管操作系统,通过制度建设来提高各国监管水平,实现对跨国金融机构日常活动和行为的有效监管。在欧盟层面上,监管当局的权限应有所扩大并拥有了法人地位:在各个成员国来看,对国内金融机构的日常运行监管责任由各国监管当局承担。另外,在有效结合的层面上,需要加强欧盟监管机构之间的合作性、监管方法的一致性以及对金融业混业经营的有效监管,并成立指导委员会,建立与三个新的监管当局的能有效进行信息交流与监管合作机制。
3.降低金融监管的顺周期性
在某种程度上,欧洲金融监管的标准支持了金融机构与宏观经济发展状况的顺周期相适应。欧洲央行认为目前银行业风险的监管手段是法定存款准备金要求、核心资本充足率等,这也是导致金融机构顺应宏观经济周期行为的重要因素。结合G20成员国、金融稳定委员会以及巴塞尔委员会等国际组织关于降低顺周期性的共识,引入前瞻性会计标准,发展坏账准备动态模型:建立逆周期资本缓冲:通过加强业绩与报酬相联系、综合考虑长期与短期业绩评价等方式防止激励制度的短期行为,从而在一定程度上消除薪酬制度顺周期性方面的影响。
4.全面加强以银行为主的金融机构风险管理
欧盟委员会所提出修改《资本金要求指令》的提案,目标是为了强化对银行的风险约束:欧洲银行监管委员会向欧盟委员会提出了关于流动性风险管理的30项原则性建议:欧盟委员会通过了关于加强信用评级公司权威性和监管的提案:欧盟委员会通过了关于投资基金管理人的欧盟监管框架指令的相关提案,增强对冲基金和私人股权基金透明度的监管。
5.加强欧盟成员国之间应对危机的金融监管合作
次贷危机使欧盟更加深刻地认识到缺乏国与国之间维持金融稳定合作机制的严重影响甚至会影响到整个社会层面。为此欧盟理事会于2007年10月通过了文件来治理跨国金融行为的九项原则。随后的2008年6月,欧盟各成员国的监管当局、中央银行以及财政部联合签订了关于有关金融危机预防和应对的协议,着重强调了成员国之间的跨越国界的金融监管合作,考虑成立整个欧盟范围的金融稳定维持小组,建立跨国金融合作机构。跨国金融合作机构的主要任务之一是促进各国金融监管当局的官方合作以及金融行业内生性风险的认识。
二、欧洲系统性风险委员会的构成
此次国际金融危机后国际社会得到最深刻的教训就是宏观审慎监管必须继续强化。面对部门内和跨部门相互作用的复杂系统性风险时,金融体系往往不堪一击,因此系统性风险进行全面考量和监管就显得极为必要,而这在一定程度需要加强监管当局和央行之间的政策层面的联系。基于这样的考虑,在新一轮金融监管体系全面改革中,欧盟成立了系统风险委员会作为最高的宏观监管部门,欧洲系统性风险委员会下属欧洲央行,在欧盟层面上负责宏观审慎监管,通过识别、评估和监控宏观经济以及整个金融体系运行中出现的各种威胁金融稳定的风险,并对这些风险进行排序,在出现重大风险时发出预警并向政策制定者提供包括法律方面的各种建议。
(一)一般董事会
一般董事会由61个成员组成,是核心决策机构,主要负责采纳预警和建议。有投票权的成员包括:成员国央行的领导者,欧洲央行的行长与副行长,欧盟理事会的成员,三个监管当局的主席。无投票权的成员包括:成员国主管监管当局高级代表(每国一名),经济与金融委员会主席。这就在一定程度上表明系统风险监管中,监管当局和央行之间存在协调关系是不可分割开来单独处理的,以及各国央行在宏观监管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二)主席
任期为5年,人选从一般董事会和欧洲央行的总理事会的交集中选出。主席领导一般董事会和指导委员会,在投票时票数各半的情况下,有决定性一票权。
(三)指导委员会
指导委员会的作用在于建立与欧洲金融风险管理委员会的信息交流与监管合作机制,以加强欧盟监管机构之间的合作、监管方法的一致性以及对金融混业经营的有效监管。其职责是:协助一般董事会的决策过程,为一般董事会的会议做准备,检查待讨论的文件,监督欧洲系统性风险委员会正在进行的工作的进展。
(四)秘书处
秘书处受一般董事会主席的指挥,欧洲央行任命其领导者。
秘书处的职责:为欧洲系统性风险委员会的业务开展所需要的材料提供专业的、统计的、数理的支持;作会议的准备工作:收集和处理定性和定量的信息:进行分析和评估:为技术咨询委员会提供支持。
(五)技术咨询委员会和其他建议来源
技术咨询委员会的职责是为一般董事会提供建议和协助。其成员由以下组成:每个成员国央行的一位代表,欧洲央行的一个代表,每个成员国的监管当局的一个代表(根据所讨论的事项不同可以轮换),三个欧盟监管当局各一名代表,欧盟委员会两个代表,经济与金融委员会的一个代表。其主席由一般董事会任命。制度设置来看欧洲系统性风险委员会需要对欧洲议会和欧盟负责,定期向其报告且每年至少做出一次。
三、欧盟监管当局的职能
微观审慎监管改革使欧盟层面原先欧洲银行监管委员会,欧盟证券监管委员会,欧洲保险和职业养老金委员会升级为欧盟监管当局。承担咨询主体职责的同时,其权限有所扩大并拥有了法人地位。欧洲监管当局主要有三大职能:一是收集监管相关信息,确保欧盟所指定的金融行业相关法规和欧盟所倡导的监管文化得到遵守和推广,调解成员国在监管领域的分歧,按照欧盟指定的共同性条约的有关规定来发展约束性标准,制定非约束性技术标准供各国监管者自主决定是否完全或者部分采纳:二是对出现易出现差错或审慎性不高的金融机构加以监督,必要时直接向其下达监管命令;三是加强各成员国金融监管机构的沟通与协调,使欧盟各个成员国共同抵御影响范围较大乃至全球性的金融风险,但不能干涉各国的财政政策的制定及其独立制定财政政策的权利。
四、各成员国金融监管
(一)集中监管模式
集中监管模式是将不同金融子行业的监管责任合并,由单一机构来对金融行业集中监管模式。早在1988年和1991年,丹麦和瑞典前后设立了此类的金融监管机构。随着经济全球化进程的加快,为了适应金融业的不断发展需要,英国、爱尔兰、德国、奥地利、捷克等国家也纷纷开始进行改革,旨在建立起统一的金融监管机构来实现金融监管。1997年10月,英国金融服务局成立,并从2001年12月1日起,依据“金融服务及市场法”的框架,负责对英国金融业的全面集中监管。德国联邦金融监督管理局2002年4月由原来的保险监管局、信贷监管局、证券监管局三个局合并而来,隶属联邦财政部,全面负责对德国境内银行、证券以及保险等全部金融机构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二)分业监管模式
分业监管模式是以金融部门从事的业务范围来划分,将金融行业分为证券、银行和保险三大类别,通过建立平级且无隶属关系的监管机构对它们实行分业监管。当今世界采用分业监管模式的国家主要有西班牙、希腊、葡萄牙。在希腊,三个机构负责金融部门监管,即央行、资本市场委员会和保险企业与精算委员会,其中中央银行负责对银行、租赁公司、信贷机构的监管:资本市场委员会负责对投资公司、组合投资公司、共同基金管理公司以及证券和衍生品交易所的监管:保险企业与精算委员会负责对各类保险公司监管。
(三)两机构监管模式
两机构监管模式是介于集中监管和分业监管之间的一种模式。它的特征是将两个业务融合度高的金融领域看做同一类型从而合并到一个监管机构进行监管,而专有机构负责另外一领域的监管。一个主要以维护金融行业稳健发展为目的,另一个专注于金融行业日常运行的监管,着眼于业务运作的公开性和透明性。这种模式在意大利和荷兰逐渐成型。2004年,荷兰中央银行与保险监管局合并,负责金融机构的谨慎监管,而金融市场局专门负责监测金融行业的经营行为是否适当,并关注金融市场各项指标的透明度与精准度。
(四)分業多头监管模式
分业多头监管模式的特征是在银行、证券、保险每个领域内都有专门的、二个以上的监管机构进行交叉监管,监管部门之间存在业务和监管对象交叉的状况。法国就是采用的这种分业多头监管模式。法国的央行对全部金融业进行宏观监管控制系统性风险而银行、证券、保险监督委员会对各自的行业也进行监管。这样的缺点就是容易造成监管过度、执行标准不一致难以对子行业高效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