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2016年1月1日,建行红湖支行与袁宏道签订《个人一手住房贷款合同》一份。合同约定袁宏道向建行红湖支行贷款200万元,贷款期限为20年,贷款用途为支付其购买坐落于红湖街道青山1号D25幢612室房屋,贷款利率为年利率6%,罚息利率为约定利率加收50%,借款人未按期归还贷款本息的,银行可宣布合同项下贷款本息全部提前到期,要求借款人赔偿因其违约造成的损失,包括律师费等。袁宏道以合同项下贷款所购房屋向银行提供抵押担保,担保范围为本合同项下借款人全部债务,包括本金、利息、违约金、实现债权的费用等,并办理了抵押权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