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计划单列市建委: 自《国家康居示范工程大纲》(建住房[1999]98号)发布以来,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房地产开发单位结合本地情况,积极开展了国家康居示范工程的申报工作。为了进一步加强对国家康居示范工程的管理,现将《国家康居示范工程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