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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暴力、胁迫手段组织残疾人、未成年人乞讨的行为严重侵害了残疾人、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和身心健康,也妨害了社会管理秩序。通过对刑法修正案(六)中所增设的组织残疾人、未成年人乞讨罪的立法因由、立法构成中存在的问题、立法对策及实践适用中本罪的成罪标准等问题进行剖析,以期能有效地指导和服务司法实践,更好地维护残疾人和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