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关系非典型化的演变及法律回应探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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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键词劳动关系 非典型化 演变 法律回应
  不断加大的经济压力,促使政府将更多精力放在创新、创业的方面,以期通过供给侧改革的方式,为劳动力市场的改革提供动力,非典型化劳动关系,因此而拥有了符合自身需求的发展环境,对劳动法中涉及非典型劳动的理论进行完善的重要性,开始为人们所熟知,本文所探究课题的现实意义,自然不言而喻。

一、非典型化劳动关系的演变


  (一)人事代理
  不断发展的第三方机构,为人事代理功能的出现奠定了基础,职业介绍对应的服务内容不断扩大。人事代理公司所提供的服务,主要是人事代理业务,这是因为市场经济的发展,加快了小微企业产生的速度,多数小微企业并未配备负责劳动人事管理的专职人员,随着相关法律所具有复杂程度的提升,将该项工作委托给专业机构成为小微企业的首选,这样做不仅能够降低管理成本,还对潜在违法成本具有回避作用,人事代理公司正是在此背景下产生并且逐步走向壮大的。
  (二)勞务派遣
  劳务派遣最早出现在美国,其特点如下:处于劳务派遣关系中的劳动者,不仅和雇主间存在劳动关系,还和第三方企业间存在民事关系。与上文中提及的劳动关系相比,劳务派遣的变化,主要体现在雇主不再干涉劳动力的用工及使用,虽然企业活力因此而得到了最大程度的释放,却也将劳动者置于保护缺失的境地。多数国家都通过立法的方式,使劳动派遣变得合法,并在此基础上,根据本国的经济水平、雇佣体系等因素,对劳务派遣进行了规制。
  (三)劳务外包
  劳务外包形式的出现,主要是由于竞争市场不断激化。从企业管理者的角度来说,劳务外包在灵活性方面,具有十分突出的优势,因此,企业具备对外包用工加以使用的利益驱动;从劳动者的角度来说,劳务外包的安定性较差,现行法律也难以为处于外包关系中的劳动者提供应有的保护,假外包、真派遣的情况难以避免。
  通过上文的分析可以看出,以典型劳动关系为基础,通过第三方机构介入所产生的非典型劳动,在实践过程中,往往与典型劳动关系呈交互运用的关系。非典型劳动在短时间内发展壮大的原因,与市场机制密切相关,虽然此种劳动关系的出现,使用工机制变得更加灵活,劳动者也拥有了更加多元化的就业选择,却也带来了法律责任模糊、管理职能单一等问题,从法律的角度对其进行调整的意义不言而喻。

二、非典型化劳动关系的法律回应


  (一)法律属性
  认识非典型劳动的法律属性的前提,是明确其在发展过程中所体现的制度功能,研究表明,非典型劳动具有灵活调节劳动力市场的功能,能够使劳动力供需结合变得更加有效,另外,还可以在对企业经营成本进行降低并增强竞争力的基础上,丰富劳动者的就业选择。因此,企业对非典型劳动进行建立的原因,主要是增加自身竞争力,从法律层面对其加以保护很有必要。
  纵观现有法律可知,国家对非典型劳动所持有的态度,主要是积极鼓励、促进发展,在我国,非典型劳动被视为典型劳动的补充,对灵活就业、弹性用工等设想的实现具有重要作用,这就决定了非典型劳动者具有和典型劳动者相同的主体资格,只有对非典型劳动所具有法律属性加以明确,从保护、促进其发展的角度出发,制定并落实法律政策,才能够增加劳动力市场的灵活性。有些人认为,一旦承认并发展该劳动关系,部分雇主就会用非典型劳动者对典型劳动者进行替代,以保护劳动者为目的所制定的法律,也就失去了应有的价值。正是因为如此,我国才不断加大管制非典型劳动的力度,以劳务派遣为例,针对劳务派遣所制定法律明确规定:用人单位需要严格控制派遣工的比例,保证派遣工所处岗位,满足替代性、临时性和辅助性的要求。虽然人们无法保证所制定法律,适用于地区不同、性质不同、人员构成不同的企业,但是,研究表明,身处开放市场中的企业,往往不会任意、盲目地对非典型劳动者进行使用,具体理由如下:首先,处于非典型化劳动关系中的劳动者,就业状况并不安定,对企业的归属感、忠诚度自然也会受到一定的影响,雇主大量使用非典型劳动者,不仅不会给共同体意识的形成带来积极影响,还会给企业文化的积淀带来阻碍;其次,非典型劳动者往往具有较强的流动性,企业无法在产品创新、科技研发领域投入大量资金,针对非典型劳动者所展开职业规划、技能培训等工作,所取得成效有限,久而久之,企业竞争力必然会受到影响;最后,多数雇主会根据市场发展趋势、自身实际需求,确定典型劳动者、非典型劳动者具体数量,通过不断配比并调整劳动关系形态的方式,提高人事管理效率,以此来达到增加企业效益的目的。非典型劳动的出现,还带来了以下问题:用人单位需要承担的责任不够明晰;劳动者无法拥有完善的劳动保护;通过对非典型劳动者进行滥用的方式规避法律等行为,在部分企业内部仍然存在。由此可见,以企业灵活用工为基础,平衡不同劳动关系,是保证劳动关系向着正确方向发展的前提。
  (二)法律调整
  典型劳动关系的产生,主要是受企业内部机制运作的影响,非典型劳动则与市场机制对外部劳动力加以利用间,存在着密不可分的联系,由此可见,要求外部市场适应内部市场、非典型劳动适应典型劳动关系并不科学,而是应当对非典型劳动具有的市场机制进行充分利用,使内部市场面临的僵化、垄断的问题,得到有效解决。
  1.细化劳动关系法
  一方面,劳动关系法的内容,应包括劳动关系、劳动主体的定义,虽然在制订劳动合同法时,面向社会所公开的征求意见稿中,曾出现过与劳动关系相关的内容,即:劳动关系指的是在用人单位管理下,劳动者根据报酬提供劳动,所产生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在颁布最终版时,却删除了上述内容,由此可见,对劳动关系、劳动主体的定义加以明确很有必要;另一方面,以重实质和轻形式为原则,认定劳动关系,具体来说,认定劳动关系有无的主要依据,应当是劳动者是否获得了与所从事劳动等价的报酬,而非劳动合同。对于以掩盖法律地位为目的的合同安排,劳动关系法不予认可。   2.平衡安定性和灵活性
  非典型劳動存在的基础是灵活性,对其所具有灵活性提供保护,则是相关法律的基本功能,因此,在制定和调整法律时,人们应将市场作为导向,明确限制对象为“破坏劳动者安定就业的非典型劳动”。例如,劳动合同法中关于劳务派遣的条例,明确规定了“不可用派遣劳动者对全日制劳动者进行代替”,其目的主要是为典型劳动者所具有的安定性提供保护。由此可见,法律只有对临时用工、派遣用工向长期用工、直接用工进行转换的条件加以规定,才能使非典型劳动,兼具安定性和灵活性。
  3.多元化保护非典型劳动者
  由于现行劳动法并未对劳动者的定义加以明确,在认定劳动关系的主体资格时,必然会出现矛盾,劳动者享有劳动法的保护,而非劳动者无法获得应有的保护,上述情况的存在,导致多元劳动关系的产生、发展,均受到了不同程度上的影响,对法律加以完善,将自营业用工、季节性用工等非典型劳动者涵盖在内,很有必要。这样做的目的主要有两个,一个是避免劳动关系出现泛化,另一个是解决劳务关系泛化的问题。在制订保护内容时,人们应着重考虑三方面内容:首先,无论何种劳动关系系统的就业者,在人身安全、能力开发、职业培训等方面,都应当拥有同等的权利;其次,合同签订、集体谈判等制度安排,自营业者同样适用;最后,社会保险、节约规则和确保工资支付的规则,适用于劳务提供者,即处于自营业者和劳动者之间的就业者。
  4.衔接并平衡法律责任
  对于涉及三方当事人的劳动关系而言,如何界定承包方和发包方、用工单位和用人单位所对应的法律责任,始终是需要重点考虑的内容,只有对其进行科学的平衡与分配,才能避免不必要问题的产生。例如,在外包的过程中,发包方和外包劳动者间,往往存在由特殊工作性质所带来的使用、管理关系,在对经纪公司所承包演出进行演出时,发包方可以决定演员、演出地点、时间等,其中,发包方、承包方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便是法律明定的主要内容。
  5.统计非典型劳动数据
  一方面,我国各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存在显著差异,另一方面,现阶段,企业类型越来越多元化,这就要求人们在制定法律政策时,将理论研究与实证分析作为基础,大量数据自然有其存在的意义。目前,官方针对非典型劳动所统计数据过少,无论是全面性还是系统性,均无法达到有关标准,正是因为如此,才导致立法规定陷入缺乏实证支撑的困境,对立法效果进行评估的难度也有所增加。在这方面,我国可以借鉴日本的经验,定期调查并统计非典型劳动数据,将劳动统计数据、调查报告公布在网站上,在横向把握社会发展、劳动关系及劳动经济中非典型劳动运行状况的基础上,纵向梳理并对比具体问题,为立法提供参考。

三、结论


  综上所述,非典型化劳动关系有其产生、发展的环境和规律,只有以市场机制为载体,才能使其所具有法律属性的功效,被最大程度发挥出来,在此过程中,人们关注的重点应当放在以下方面,首先,严格限制非法行为的产生;其次,对劳动者判断集中加以明确;最后,掌握外包和派遣的区分标准,分层进行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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