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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12年进入尾声阶段,数据终端行业却接连爆出消息。11月12日,上海万得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在上海召开新闻发布会,称已于11月21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递交诉状和大量证据,正式起诉浙江核新同花顺网络信息股份有限公司和浙江同花顺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严重侵犯其知识产权,要求对方立即停止一切侵权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9920万元。
而早于万得发起数据终端行业维权的是今年4月11日,全球最大的金融信息服务提供商彭博社决定以不正当竞争为由,起诉中国的竞争对手大智慧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双方在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完成了预备开庭。彭博社认为大智慧的一款终端产品“金融投资家”模仿了彭博社终端机的特有装潢,包括双屏显示器、配套键盘和软件打开后的界面,构成不正当竞争,向对方索赔500万元人民币。
万得为同花顺设下埋伏
据了解,万得在声明中表示,自2010年以来,同花顺为一己私利,置行业创新氛围和上市公司形象于不顾,公然抄袭万得产品。“涵盖数据、组织结构、栏目名称、衔接方式,指标、函数、文字释义、参数、界面与操作方式等众多内容,甚至连我们预埋的‘数据地雷’(仅是不影响客户数据使用的标点符号、空格的排列变化)都原封不动地剽窃。剽窃范围几乎涵盖了金融信息服务包括的所有重要品种和领域,范围之广、时间之长令人咂舌。”万得甚至表示,同花顺所谓金融终端产品已经彻头彻尾地沦为“山寨产品”。
万得相关负责人强调,被同花顺抄袭的所有内容,均是万得通过对金融数据和市场的长期观察、研究和分析后的智力成果,是在经济和金融领域具有高度独创性的产品,受著作权法保护。
万得发言人王洋称,万得收集相关证据耗时一年半,甚至预埋“数据地雷”以让同花顺“现出原形”。万得资讯软件超过99%的功能点被同花顺原封不动抄袭,目前同花顺产品的售价不足万得1/5,更有大量免费赠送,根本不足以覆盖其成本。
同花顺11月12日开市起临时停牌。临时停牌公告中称,公共传媒出现关于浙江核新同花顺网络信息股份有限公司的信息,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根据有关规定,经公司申请,公司股票于11月22日开市起临时停牌。
同花顺身兼“两被告”
12月10日,同花顺被停牌近20天后发布重大诉讼公告,称已正式签收相关诉讼材料,公司股票今日将复牌。公告同时还披露了中新网此前起诉公司的情况,同花顺一时身兼两起侵权案的“被告席”。同花顺公告显示,12月7日,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浙江同花顺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收到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应诉通知书》及民事起诉状等资料。
据了解,此次万得提出了十三条之多的诉讼请求。其中包括:要求被告停止侵犯原告的汇编作品著作权、网络作品著作权;要求同花顺停止制作和发售侵犯原告知识产权的“同花顺iFinD金融数据终端”产品以及该产品的后续客户服务;要求被告就所有知识产权侵权行为,向原告赔偿经济损失合计9920万元;要求被告在指定纸质媒体,以及新浪财经网站上就侵权行为和不正当竞争行为向原告赔礼道歉等。对于万得的起诉,同花顺方面称,在收到应诉材料后,公司已制定相关计划积极应诉,目前正在收集有利于公司的证据材料,妥善处理诉讼事宜。同时强调,公司销售的“同花顺iFinD金融数据终端”产品系自主研发,从产品的规划设计、程序编码、数据采集和产品运营等均由公司独立完成,并拥有多项软件著作权。在年末销售旺季,对于因抢占市场而出现的各种不正当竞争行为,公司保留追究对方法律责任的权利。
对于同花顺而言,2012可谓流年不利,除了万得的13条诉求,中新网也让其费些心思。今年11月13日,同花顺及全资子公司杭州核新软件技术有限公司(下称“被告”)接到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书及起诉状副本等资料。此案中,原告北京中新网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诉称被告网络刊载的《美欧财长急谋解危之道美股实现五连阳》等10篇文章侵犯其著作权。中新网要求被告立即停止侵权、消除影响,赔偿其经济损失、为起诉所支付的合理费用共计73784元,并承担诉讼费。截至公告日,该案件尚未开庭审理。
起步阶段摩擦多
金融信息服务业是伴随计算机技术在金融系统的广泛应用而产生的。它的基础是由遍布金融系统各办公、营业网点的计算机联网组成的金融信息服务系统(FISS),是金融业经营管理科学化、系统化的支持系统。国外金融信息服务发展历史悠久,如彭博新闻社(Bloomberg News)成立于1981年;路透社(Reuters,Lse:RTR,NASDAQ:RTRSY)在128个国家运行。
中国的金融信息服务业仍处于起步阶段,行业的标准、准则均未建立,在任何一个行业发展的初期,公司间出现频繁的摩擦都是正常的。但是对于金融数据终端行业,这种诉讼频繁的状况也有其特有的原因。本刊记者就万得诉同花顺的事件采访了上海协力律师事务所傅刚律师,他认为:“金融数据行业处理的原始材料就是金融数据,所谓‘巧妇难为无米之炊’,对数据的收集、整理和处理是这个行业的根本。但是我们知道数据是客观存在的,也是独一无二的,而客户的需求也大致相同。面对相同的材料和相同的客户群,产生产品的同质化现象是不言而喻的。同时,行业处于发展初级阶段的这个事实也更加深了这种同质化现象,因为公司开发产品仍处于摸索阶段,可能一款较为成功的产品会受到跟风的模仿,而且由于未积累足够的经验,许多公司提供服务的重心仍是对数据的简单加工,而未上升到深入分析,甚至针对特定客户出具专业报告的阶段。无法对客户群进行进一步细分,对产品进行细分深化,公司间的竞争就不可避免了。”
而据了解,早在万得诉同花顺前,再此行业的相关诉讼早有先例。“陈海、深圳市汇天奇电脑有限公司诉蔡伟雄、广州博庭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和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原告起诉被告的“飞狐交易师”软件侵犯其“分析家”软件的著作权,并构成不正当竞争;“天相诉万得不正当竞争案”:天相起诉万得盗用其研究报告,构成不正当竞争;“彭博诉大智慧不正当竞争案”:彭博认为大智慧的金融信息服务产品无论是在软件风格还是硬件终端上都与彭博的服务极为相似,起诉大智慧构成不正当竞争。
亟须恶补的行业
据了解,以往这个行业的诉讼并不多见,公司往往更注重产品的开发、客户的积累,以及信息的安全管理,但是随着市场上同质产品的出现,竞争的加剧,行业内的诉讼也开始多起来了,而且主要集中在知识产权方面。
据傅刚律师介绍,该行业知识产权诉讼涉及的范围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著作权:我们知道数据本身属于公有领域,并不是《著作权法》保护的对象。但是对于数据的收集、整理、选择甚至是分析就要付出很多的劳动,这种劳动就不一定不会受到保护了。比如对具有独创性的数据库就能获得《著作权法》的保护,而分析报告就很可能作为文字作品获得保护。此外,现在该行业通常通过终端软件的形式提供服务的,而计算机软件就是受《著作权法》保护的客体,国务院还专门出台了《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本案的原告万得的诉由正是软件著作权侵权。2、商标权:虽然出现涉及商标权侵权的案件的几率很小,但是不排除一些小企业利用大企业的商标已获取不当利益的情况出现。3、商业秘密:客户名单、信息获取渠道等都可能构成商业秘密,受到法律保护。4、在找不到合适的客体的情况下,原告往往会选择《反不正当竞争法》起诉被告恶意的同业竞争。
其实,与国内金融信息服务业同为起步阶段的包括金融行业的知识产权保护。但据了解,该行业的维权并非易事。一是所要求的对象难以归入知识产权客体,就像刚才所说的,很多数据就不能受到法律保护。二是侵权认定困难,许多诉讼都提及了软件侵权,但是软件侵权认定难度很大,只有在剔除不受保护的内容、公有领域的内容以后,被控侵权软件与涉案软件存在实质性相似,才能认定侵权的成立。按照以往软件侵权的判例来说,除了那些百分百复制的盗版软件,认定侵权的比例很小。三是取证困难,这包括侵权取证和损害赔偿的取证。原告若要取得被告侵权的充分证据是很困难的,势必需要花费很多时间和金钱,此外原告也很难举证自己的直接损失或者对方的直接获利。四是诉讼成本大,其实这是前几点的总结,正是因为诉讼的准备(特别是证据的收集)需要花费巨大的成本,但是判决结果可能是不侵权,这样实际上会给原告造成很大的损失。
虽然维权不易,但从种种迹象可以看出,国内金融信息服务行业内的公司开始重视知识产权,开始选择法律武器进行维权。可以预知此路坎坷,但启程已是一种进步。
而早于万得发起数据终端行业维权的是今年4月11日,全球最大的金融信息服务提供商彭博社决定以不正当竞争为由,起诉中国的竞争对手大智慧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双方在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完成了预备开庭。彭博社认为大智慧的一款终端产品“金融投资家”模仿了彭博社终端机的特有装潢,包括双屏显示器、配套键盘和软件打开后的界面,构成不正当竞争,向对方索赔500万元人民币。
万得为同花顺设下埋伏
据了解,万得在声明中表示,自2010年以来,同花顺为一己私利,置行业创新氛围和上市公司形象于不顾,公然抄袭万得产品。“涵盖数据、组织结构、栏目名称、衔接方式,指标、函数、文字释义、参数、界面与操作方式等众多内容,甚至连我们预埋的‘数据地雷’(仅是不影响客户数据使用的标点符号、空格的排列变化)都原封不动地剽窃。剽窃范围几乎涵盖了金融信息服务包括的所有重要品种和领域,范围之广、时间之长令人咂舌。”万得甚至表示,同花顺所谓金融终端产品已经彻头彻尾地沦为“山寨产品”。
万得相关负责人强调,被同花顺抄袭的所有内容,均是万得通过对金融数据和市场的长期观察、研究和分析后的智力成果,是在经济和金融领域具有高度独创性的产品,受著作权法保护。
万得发言人王洋称,万得收集相关证据耗时一年半,甚至预埋“数据地雷”以让同花顺“现出原形”。万得资讯软件超过99%的功能点被同花顺原封不动抄袭,目前同花顺产品的售价不足万得1/5,更有大量免费赠送,根本不足以覆盖其成本。
同花顺11月12日开市起临时停牌。临时停牌公告中称,公共传媒出现关于浙江核新同花顺网络信息股份有限公司的信息,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根据有关规定,经公司申请,公司股票于11月22日开市起临时停牌。
同花顺身兼“两被告”
12月10日,同花顺被停牌近20天后发布重大诉讼公告,称已正式签收相关诉讼材料,公司股票今日将复牌。公告同时还披露了中新网此前起诉公司的情况,同花顺一时身兼两起侵权案的“被告席”。同花顺公告显示,12月7日,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浙江同花顺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收到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应诉通知书》及民事起诉状等资料。
据了解,此次万得提出了十三条之多的诉讼请求。其中包括:要求被告停止侵犯原告的汇编作品著作权、网络作品著作权;要求同花顺停止制作和发售侵犯原告知识产权的“同花顺iFinD金融数据终端”产品以及该产品的后续客户服务;要求被告就所有知识产权侵权行为,向原告赔偿经济损失合计9920万元;要求被告在指定纸质媒体,以及新浪财经网站上就侵权行为和不正当竞争行为向原告赔礼道歉等。对于万得的起诉,同花顺方面称,在收到应诉材料后,公司已制定相关计划积极应诉,目前正在收集有利于公司的证据材料,妥善处理诉讼事宜。同时强调,公司销售的“同花顺iFinD金融数据终端”产品系自主研发,从产品的规划设计、程序编码、数据采集和产品运营等均由公司独立完成,并拥有多项软件著作权。在年末销售旺季,对于因抢占市场而出现的各种不正当竞争行为,公司保留追究对方法律责任的权利。
对于同花顺而言,2012可谓流年不利,除了万得的13条诉求,中新网也让其费些心思。今年11月13日,同花顺及全资子公司杭州核新软件技术有限公司(下称“被告”)接到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书及起诉状副本等资料。此案中,原告北京中新网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诉称被告网络刊载的《美欧财长急谋解危之道美股实现五连阳》等10篇文章侵犯其著作权。中新网要求被告立即停止侵权、消除影响,赔偿其经济损失、为起诉所支付的合理费用共计73784元,并承担诉讼费。截至公告日,该案件尚未开庭审理。
起步阶段摩擦多
金融信息服务业是伴随计算机技术在金融系统的广泛应用而产生的。它的基础是由遍布金融系统各办公、营业网点的计算机联网组成的金融信息服务系统(FISS),是金融业经营管理科学化、系统化的支持系统。国外金融信息服务发展历史悠久,如彭博新闻社(Bloomberg News)成立于1981年;路透社(Reuters,Lse:RTR,NASDAQ:RTRSY)在128个国家运行。
中国的金融信息服务业仍处于起步阶段,行业的标准、准则均未建立,在任何一个行业发展的初期,公司间出现频繁的摩擦都是正常的。但是对于金融数据终端行业,这种诉讼频繁的状况也有其特有的原因。本刊记者就万得诉同花顺的事件采访了上海协力律师事务所傅刚律师,他认为:“金融数据行业处理的原始材料就是金融数据,所谓‘巧妇难为无米之炊’,对数据的收集、整理和处理是这个行业的根本。但是我们知道数据是客观存在的,也是独一无二的,而客户的需求也大致相同。面对相同的材料和相同的客户群,产生产品的同质化现象是不言而喻的。同时,行业处于发展初级阶段的这个事实也更加深了这种同质化现象,因为公司开发产品仍处于摸索阶段,可能一款较为成功的产品会受到跟风的模仿,而且由于未积累足够的经验,许多公司提供服务的重心仍是对数据的简单加工,而未上升到深入分析,甚至针对特定客户出具专业报告的阶段。无法对客户群进行进一步细分,对产品进行细分深化,公司间的竞争就不可避免了。”
而据了解,早在万得诉同花顺前,再此行业的相关诉讼早有先例。“陈海、深圳市汇天奇电脑有限公司诉蔡伟雄、广州博庭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和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原告起诉被告的“飞狐交易师”软件侵犯其“分析家”软件的著作权,并构成不正当竞争;“天相诉万得不正当竞争案”:天相起诉万得盗用其研究报告,构成不正当竞争;“彭博诉大智慧不正当竞争案”:彭博认为大智慧的金融信息服务产品无论是在软件风格还是硬件终端上都与彭博的服务极为相似,起诉大智慧构成不正当竞争。
亟须恶补的行业
据了解,以往这个行业的诉讼并不多见,公司往往更注重产品的开发、客户的积累,以及信息的安全管理,但是随着市场上同质产品的出现,竞争的加剧,行业内的诉讼也开始多起来了,而且主要集中在知识产权方面。
据傅刚律师介绍,该行业知识产权诉讼涉及的范围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著作权:我们知道数据本身属于公有领域,并不是《著作权法》保护的对象。但是对于数据的收集、整理、选择甚至是分析就要付出很多的劳动,这种劳动就不一定不会受到保护了。比如对具有独创性的数据库就能获得《著作权法》的保护,而分析报告就很可能作为文字作品获得保护。此外,现在该行业通常通过终端软件的形式提供服务的,而计算机软件就是受《著作权法》保护的客体,国务院还专门出台了《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本案的原告万得的诉由正是软件著作权侵权。2、商标权:虽然出现涉及商标权侵权的案件的几率很小,但是不排除一些小企业利用大企业的商标已获取不当利益的情况出现。3、商业秘密:客户名单、信息获取渠道等都可能构成商业秘密,受到法律保护。4、在找不到合适的客体的情况下,原告往往会选择《反不正当竞争法》起诉被告恶意的同业竞争。
其实,与国内金融信息服务业同为起步阶段的包括金融行业的知识产权保护。但据了解,该行业的维权并非易事。一是所要求的对象难以归入知识产权客体,就像刚才所说的,很多数据就不能受到法律保护。二是侵权认定困难,许多诉讼都提及了软件侵权,但是软件侵权认定难度很大,只有在剔除不受保护的内容、公有领域的内容以后,被控侵权软件与涉案软件存在实质性相似,才能认定侵权的成立。按照以往软件侵权的判例来说,除了那些百分百复制的盗版软件,认定侵权的比例很小。三是取证困难,这包括侵权取证和损害赔偿的取证。原告若要取得被告侵权的充分证据是很困难的,势必需要花费很多时间和金钱,此外原告也很难举证自己的直接损失或者对方的直接获利。四是诉讼成本大,其实这是前几点的总结,正是因为诉讼的准备(特别是证据的收集)需要花费巨大的成本,但是判决结果可能是不侵权,这样实际上会给原告造成很大的损失。
虽然维权不易,但从种种迹象可以看出,国内金融信息服务行业内的公司开始重视知识产权,开始选择法律武器进行维权。可以预知此路坎坷,但启程已是一种进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