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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为履行《京都议定书》下的减排义务,需要通过“清洁发展机制”与非附件一缔约方的发展中国家开展项目合作,获得“经核证减排量(CERs)”.中国是世界上减排潜力最大、减排边际成本相对较低的国家,日本则拥有世界上最先进的环境技术和节能技术,中日合作开发CDM项目可充分满足双方需求,实现双赢.为了加强中日之间的“清洁发展机制”(CDM)项目合作,应加强政府引导,促进中日间的CDM项目信息交流,增强我国合作开发CDM项目的战略意识,提高我国企业的自主开发能力,规范CDM中介机构及其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