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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法院在英国统治和英国法居于主导地位的大环境下适用中国传统法律及习惯的实例,说明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的某些因素至今在司法实践中仍具有积极的效用。这种情况的出现除与习惯的“法权”本质有着密切的关系外,中国传统文化对香港司法活动的影响也是不可或缺的因素,尊重习惯更是一种理性的思维方式。当代中国的法治建设,只有以法制现代化的基本原则并结合本民族的特点进行创造,才能在世界多元法律文化体系中独具特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