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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指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一个不断化解社会矛盾的持续过程。”党的十七大报告又进一步强调:“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贯穿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全过程的长期历史任务,是在发展的基础上正确处理各种社会矛盾的历史过程和社会结果。”这是运用马克思主义唯物辩证法所提出的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过程中化解矛盾、促进和谐的行动指南。我们必须正确把握和谐社会和社会矛盾的辩证关系,明确矛盾不能被消灭而只能被缓和与化解。
和谐是矛盾的一种存在状态
唯物辩证法认为:矛盾即对立统一,是指“统一物之分为两个部分以及对它的矛盾着的部分的认识。”矛盾是一个扬弃的包含了差异以及对立面的统一体。任何矛盾都包含着相互对立的两个方面,即矛盾的斗争性与同一性,这是矛盾的两个基本属性。它们贯穿矛盾发展始终,作用于矛盾发展过程。矛盾的斗争性表现为矛盾双方相互排斥、相互远离的倾向, 它使统一的整体体趋于瓦解和分化;矛盾的同一性则表现为矛盾的双方相互吸引、相互贯通的趋势, 它维持矛盾双方在统一体内的共同存在, 并且促进双方的共同发展。两者是相互联结、相辅相成的辩证统一关系,在推动事物发展中有机的结合在一起,共同推动事物的发展。当斗争性处于主导地位时,矛盾双方相互抵触,体现为这样或那样的对抗和冲突,矛盾双方关系紧张;当同一性处于矛盾双方运动的主导地位时,矛盾整体呈现出双方互相促进、相互发展、相辅相成,矛盾整体稳定协调发展。“和谐是矛盾的一种特殊表现形式,体现着矛盾双方的相互依存、相互促进、相互支持,矛盾整体稳定共同发展。但和谐并不意味着矛盾的绝对同一。和谐是相对的有条件的,只有在矛盾双方处于平衡、协调、合作的情况下,事物才展现出和谐状态。”和谐乃是矛盾运动中同一性占主导地位、矛盾整体协调稳定发展的一种状态,是矛盾双方共居的一种状态。
但是,事物的矛盾表现为和谐还是对抗的形式,并不直接由矛盾的基本属性——同一性和斗争性的力量对比决定,还受所处社会环境的影响和制约。斗争性居主导地位的矛盾不必然变为对抗和冲突,同一性因素多的矛盾也不必然表现为和谐、共居的状态,由于社会环境的影响可能向对立面转化。“矛盾着的对立的双方相互斗争的结果,无不在一定条件下互相转化。在这里,条件是重要的。没有一定的条件,斗争着的双方都不会转化。”
矛盾既是和谐的前提和原因,也是和谐发展的动因
唯物辩证法认为矛盾具有客观性和普遍性,矛盾的存在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矛盾无处不在,无时不有。自然界、人类社会以及思维都无法避免矛盾的存在。矛盾的特性决定了矛盾是和谐的前提和原因。正如马克思所说:“不是意识决定生活,而是生活决定意识。”毛泽东在《矛盾论》中也指出,矛盾具有普遍性,矛盾存在于一切事物的发展过程中;每一事物的发展过程中存在自始至终的矛盾运动。
事物内部本身就存在差异,差异之中包含着矛盾,和谐就是矛盾差异的相对均衡、相对中和的结果。和谐离不开矛盾,有矛盾就有斗争,和谐是矛盾双方对立统一的结果,而不是矛盾双方的消亡。和谐是存在差异和对立的和谐,和谐是以矛盾的存在为前提的,和谐后又会产生新的矛盾,又将达到新的和谐,和谐与矛盾的促进、相生是永恒的。和谐就是要使得各类矛盾和问题在差别和不一致中得到化解,使矛盾各方的利益得以实现,实现相对平衡。惟有如此,社会的发展才能充满生机和活力,才是真正的和谐。
和谐是存在矛盾和冲突的。矛盾规律贯穿于人类社会的始终,包括社会主义社会在内始终都存在着矛盾。同一性和斗争性是矛盾的两个根本属性,有条件的相对的同一性和无条件的绝对的斗争性的结合,构成了一切事物的矛盾运动,推动者事物的发展。矛盾是事物不断运动、变化、发展的动力,人类社会是在不断解决矛盾的过程中取得进步的。每时每刻都存在着的矛盾的相互作用和发展,各种矛盾不断被解决,从而形成推动和谐发展的动力。矛盾不断出现,又不断被解决,推动着事物的变化发展。和谐同样充满着矛盾,和谐本身就是一种矛盾存在的状态。但是这种矛盾双方共居的状态是动态和变化的,并不是一成不变的。旧的矛盾解决了,实现了和谐,新的矛盾又产生了,需要再去解决。正是在矛盾不断出现、又不断解决的过程中,整个社会才始终处于一种健康、良好、稳定的发展状态。
和谐是相对的、有条件的,没有绝对和谐的存在。事物的存在和发展是多样性的统一,和谐本身包含着差异性和多样性。矛盾的同一性使事物处于相对稳定状态的同时,同时也在孕育着扬弃旧矛盾、产生新的矛盾的条件。由于和谐为事物的生存和发展提供了最佳条件,促进事物的发展,也就会促使新的矛盾迅速产生,因此,从这个意义上看来,和谐本身就包含着矛盾,和谐的发展就是由矛盾到和谐再到新的矛盾的不断循环的周而复始的过程。每一次的和谐都是否定之否定规律作用的结果,和谐是事物发展的新的起点。和谐不是回避矛盾、消灭矛盾,而是用积极的态度分析矛盾、化解矛盾。只有不断地化解矛盾,才能达到和谐的状态。正是矛盾的不断运动,推动着和谐的发展。正如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作出的《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所提出的那样:“任何社会都不可能没有矛盾,人类社会总是在矛盾运动中发展进步的。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一个不断化解社会矛盾的持续过程。我们要始终保持清醒头脑,居安思危,深刻认识我国发展的阶段性特征,科学分析影响社会和谐的矛盾和问题及其产生的原因,更加积极主动地正视矛盾,化解矛盾,最大限度地增加和谐因素,最大限度地减少不和谐因素,不断促进社会和谐。”
和谐为妥善处理矛盾、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了方法
和谐,并不是不存在矛盾或冲突,而是矛盾和冲突能得到有序的控制和化解。党的十七大把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看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属性,把构建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作为社会建设的整体目标和理想。因此,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应以有效的方法来调节、解决矛盾。解决矛盾的基本方式有两种:一种是对抗式的激烈的方式,二是和谐的较为平和的方式。社会和谐背景下解决矛盾的方法就应是动态平衡的方法,即和谐方法。正如马克思在分析商品的形态变化时指出,“我们看到,商品的交换过程包含着矛盾的和互相排斥的关系。商品的发展并没有扬弃这些矛盾,而是创造这些矛盾能在其中运动的形式。一般说来,这就是解决实际矛盾的方法。例如,一个物体不断落向另一个物体而又不断离开这一物体,这是一个矛盾,椭圆便是这个矛盾借以实现和解决的运动形式之一。”
和谐实际上是处理矛盾的一种思维方式,是当今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最优方式。和谐是矛盾存在的稳定形态,这就注定了和谐是一种处理矛盾的方式,是现今和平大背景下解决我国矛盾问题的最优选择。和谐不仅仅是正确地判断和把握了矛盾,而且是正确地引导和处理了矛盾。
矛盾的解决和化解的方式是采取对抗式的还是采取和谐式的,这主要是受矛盾的根本性质、矛盾运动的发展阶段以及所处环境决定的。如今我国存在的基本矛盾是非对抗性的,加之国际背景下的和平要求,着就决定了现阶段解决矛盾采用和谐方式的优先选择性。毛泽东在《关于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问题》中提到:“在社会主义社会中,基本的矛盾仍然是生产关系和生产力之间的矛盾,上层建筑和经济基础之间的矛盾。不过社会主义社会的这些矛盾,同旧社会的生产生产关系和生产力之间的矛盾,上层建筑和经济基础之间的矛盾,具有根本不同的性质和情况罢了。”在革命战争年代,目标是夺取政权,矛盾双方对抗异常激烈,需要解决的是对抗性的敌我矛盾,解决这种矛盾的方式往往是以消灭矛盾另一方为前提的,结果也往往只有矛盾双方的一方存在、另一方灭亡。因此,矛盾的斗争性显得更为重要,也就强化了斗争在解决矛盾中的重要地位,这是历史的必然,也是历史的正确选择。而如今社会,目标在于发展,矛盾是非对抗性的,这就要求在解决矛盾时要注重矛盾双方相互依存、相互促进、相互支撑、和谐共生的关系,将矛盾的同一性置于化解矛盾的重要位置,运用团结互助、稳定有序、共赢的动态平衡的和谐方法来化解矛盾。这种方法,不同于你死我活式的方法,是以一种平和、协调以及响度稳定的方式促进事物的发展。
和谐不是静止的而是动态的和谐,是矛盾不断得到解决而形成新的和谐的过程。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正是通过产生矛盾和化解矛盾的交替运动,通过对和谐的追求,不断的化解旧矛盾、产生新矛盾,从而不断、持续地推动社会向前发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要运用和谐来化解矛盾、协调矛盾、解决矛盾,从而使矛盾方形成内在合力,以实现它们的良性互动,促成最有利于整个社会健康、有序和协调发展的状态,最终使社会越来越和谐,越来越进步。
(作者单位:西南科技大学政治学院)
和谐是矛盾的一种存在状态
唯物辩证法认为:矛盾即对立统一,是指“统一物之分为两个部分以及对它的矛盾着的部分的认识。”矛盾是一个扬弃的包含了差异以及对立面的统一体。任何矛盾都包含着相互对立的两个方面,即矛盾的斗争性与同一性,这是矛盾的两个基本属性。它们贯穿矛盾发展始终,作用于矛盾发展过程。矛盾的斗争性表现为矛盾双方相互排斥、相互远离的倾向, 它使统一的整体体趋于瓦解和分化;矛盾的同一性则表现为矛盾的双方相互吸引、相互贯通的趋势, 它维持矛盾双方在统一体内的共同存在, 并且促进双方的共同发展。两者是相互联结、相辅相成的辩证统一关系,在推动事物发展中有机的结合在一起,共同推动事物的发展。当斗争性处于主导地位时,矛盾双方相互抵触,体现为这样或那样的对抗和冲突,矛盾双方关系紧张;当同一性处于矛盾双方运动的主导地位时,矛盾整体呈现出双方互相促进、相互发展、相辅相成,矛盾整体稳定协调发展。“和谐是矛盾的一种特殊表现形式,体现着矛盾双方的相互依存、相互促进、相互支持,矛盾整体稳定共同发展。但和谐并不意味着矛盾的绝对同一。和谐是相对的有条件的,只有在矛盾双方处于平衡、协调、合作的情况下,事物才展现出和谐状态。”和谐乃是矛盾运动中同一性占主导地位、矛盾整体协调稳定发展的一种状态,是矛盾双方共居的一种状态。
但是,事物的矛盾表现为和谐还是对抗的形式,并不直接由矛盾的基本属性——同一性和斗争性的力量对比决定,还受所处社会环境的影响和制约。斗争性居主导地位的矛盾不必然变为对抗和冲突,同一性因素多的矛盾也不必然表现为和谐、共居的状态,由于社会环境的影响可能向对立面转化。“矛盾着的对立的双方相互斗争的结果,无不在一定条件下互相转化。在这里,条件是重要的。没有一定的条件,斗争着的双方都不会转化。”
矛盾既是和谐的前提和原因,也是和谐发展的动因
唯物辩证法认为矛盾具有客观性和普遍性,矛盾的存在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矛盾无处不在,无时不有。自然界、人类社会以及思维都无法避免矛盾的存在。矛盾的特性决定了矛盾是和谐的前提和原因。正如马克思所说:“不是意识决定生活,而是生活决定意识。”毛泽东在《矛盾论》中也指出,矛盾具有普遍性,矛盾存在于一切事物的发展过程中;每一事物的发展过程中存在自始至终的矛盾运动。
事物内部本身就存在差异,差异之中包含着矛盾,和谐就是矛盾差异的相对均衡、相对中和的结果。和谐离不开矛盾,有矛盾就有斗争,和谐是矛盾双方对立统一的结果,而不是矛盾双方的消亡。和谐是存在差异和对立的和谐,和谐是以矛盾的存在为前提的,和谐后又会产生新的矛盾,又将达到新的和谐,和谐与矛盾的促进、相生是永恒的。和谐就是要使得各类矛盾和问题在差别和不一致中得到化解,使矛盾各方的利益得以实现,实现相对平衡。惟有如此,社会的发展才能充满生机和活力,才是真正的和谐。
和谐是存在矛盾和冲突的。矛盾规律贯穿于人类社会的始终,包括社会主义社会在内始终都存在着矛盾。同一性和斗争性是矛盾的两个根本属性,有条件的相对的同一性和无条件的绝对的斗争性的结合,构成了一切事物的矛盾运动,推动者事物的发展。矛盾是事物不断运动、变化、发展的动力,人类社会是在不断解决矛盾的过程中取得进步的。每时每刻都存在着的矛盾的相互作用和发展,各种矛盾不断被解决,从而形成推动和谐发展的动力。矛盾不断出现,又不断被解决,推动着事物的变化发展。和谐同样充满着矛盾,和谐本身就是一种矛盾存在的状态。但是这种矛盾双方共居的状态是动态和变化的,并不是一成不变的。旧的矛盾解决了,实现了和谐,新的矛盾又产生了,需要再去解决。正是在矛盾不断出现、又不断解决的过程中,整个社会才始终处于一种健康、良好、稳定的发展状态。
和谐是相对的、有条件的,没有绝对和谐的存在。事物的存在和发展是多样性的统一,和谐本身包含着差异性和多样性。矛盾的同一性使事物处于相对稳定状态的同时,同时也在孕育着扬弃旧矛盾、产生新的矛盾的条件。由于和谐为事物的生存和发展提供了最佳条件,促进事物的发展,也就会促使新的矛盾迅速产生,因此,从这个意义上看来,和谐本身就包含着矛盾,和谐的发展就是由矛盾到和谐再到新的矛盾的不断循环的周而复始的过程。每一次的和谐都是否定之否定规律作用的结果,和谐是事物发展的新的起点。和谐不是回避矛盾、消灭矛盾,而是用积极的态度分析矛盾、化解矛盾。只有不断地化解矛盾,才能达到和谐的状态。正是矛盾的不断运动,推动着和谐的发展。正如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作出的《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所提出的那样:“任何社会都不可能没有矛盾,人类社会总是在矛盾运动中发展进步的。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一个不断化解社会矛盾的持续过程。我们要始终保持清醒头脑,居安思危,深刻认识我国发展的阶段性特征,科学分析影响社会和谐的矛盾和问题及其产生的原因,更加积极主动地正视矛盾,化解矛盾,最大限度地增加和谐因素,最大限度地减少不和谐因素,不断促进社会和谐。”
和谐为妥善处理矛盾、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了方法
和谐,并不是不存在矛盾或冲突,而是矛盾和冲突能得到有序的控制和化解。党的十七大把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看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属性,把构建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作为社会建设的整体目标和理想。因此,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应以有效的方法来调节、解决矛盾。解决矛盾的基本方式有两种:一种是对抗式的激烈的方式,二是和谐的较为平和的方式。社会和谐背景下解决矛盾的方法就应是动态平衡的方法,即和谐方法。正如马克思在分析商品的形态变化时指出,“我们看到,商品的交换过程包含着矛盾的和互相排斥的关系。商品的发展并没有扬弃这些矛盾,而是创造这些矛盾能在其中运动的形式。一般说来,这就是解决实际矛盾的方法。例如,一个物体不断落向另一个物体而又不断离开这一物体,这是一个矛盾,椭圆便是这个矛盾借以实现和解决的运动形式之一。”
和谐实际上是处理矛盾的一种思维方式,是当今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最优方式。和谐是矛盾存在的稳定形态,这就注定了和谐是一种处理矛盾的方式,是现今和平大背景下解决我国矛盾问题的最优选择。和谐不仅仅是正确地判断和把握了矛盾,而且是正确地引导和处理了矛盾。
矛盾的解决和化解的方式是采取对抗式的还是采取和谐式的,这主要是受矛盾的根本性质、矛盾运动的发展阶段以及所处环境决定的。如今我国存在的基本矛盾是非对抗性的,加之国际背景下的和平要求,着就决定了现阶段解决矛盾采用和谐方式的优先选择性。毛泽东在《关于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问题》中提到:“在社会主义社会中,基本的矛盾仍然是生产关系和生产力之间的矛盾,上层建筑和经济基础之间的矛盾。不过社会主义社会的这些矛盾,同旧社会的生产生产关系和生产力之间的矛盾,上层建筑和经济基础之间的矛盾,具有根本不同的性质和情况罢了。”在革命战争年代,目标是夺取政权,矛盾双方对抗异常激烈,需要解决的是对抗性的敌我矛盾,解决这种矛盾的方式往往是以消灭矛盾另一方为前提的,结果也往往只有矛盾双方的一方存在、另一方灭亡。因此,矛盾的斗争性显得更为重要,也就强化了斗争在解决矛盾中的重要地位,这是历史的必然,也是历史的正确选择。而如今社会,目标在于发展,矛盾是非对抗性的,这就要求在解决矛盾时要注重矛盾双方相互依存、相互促进、相互支撑、和谐共生的关系,将矛盾的同一性置于化解矛盾的重要位置,运用团结互助、稳定有序、共赢的动态平衡的和谐方法来化解矛盾。这种方法,不同于你死我活式的方法,是以一种平和、协调以及响度稳定的方式促进事物的发展。
和谐不是静止的而是动态的和谐,是矛盾不断得到解决而形成新的和谐的过程。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正是通过产生矛盾和化解矛盾的交替运动,通过对和谐的追求,不断的化解旧矛盾、产生新矛盾,从而不断、持续地推动社会向前发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要运用和谐来化解矛盾、协调矛盾、解决矛盾,从而使矛盾方形成内在合力,以实现它们的良性互动,促成最有利于整个社会健康、有序和协调发展的状态,最终使社会越来越和谐,越来越进步。
(作者单位:西南科技大学政治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