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诱惑侦查的价值源于侦查方对犯罪过程的"在场"。其正面价值表现为由"在场"所带来的显著效益——拥有强大的探证功能,其表现形式为诉讼价值和防卫价值;负面价值则在实现"在场"的过程中产生,主要是对人格的负面预设、手段与普遍伦理价值的背离和目的的变异导致自身手段的变异。鉴于此,对诱惑侦查应有限制地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