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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放】 ……………………………………………………
2008年刚刚研究生毕业的张力到某知名企业工作,单位为其申请了留京指标后,他的户口和人事档案都落到了北京。但工作半年后,张力觉得在单位没有什么发展机会,就萌生了“跳槽”的想法,并向单位提交了辞职信。但是单位坚决不同意,在协商不成的情况下,单位扣留了张力的人事档案和户口卡片。
目前,与张力有着相同遭遇的劳动者大有人在,用人单位没有及时为劳动者办理相关离职手续、扣押劳动者的档案等材料的纠纷时有发生。《劳动合同法》第八十四条规定:劳动者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档案或者其他物品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此,张力完全可以据此向用人单位主张自己的正当权益,依法跳槽。
【维权提示】 ……………………………………………………
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劳资双方的劳动关系及劳动合同中约定的权利义务随即结束,但是原劳动合同双方仍应履行相关法定及约定的义务,否则将会承担一定的法律后果。
1.用人单位有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证明的义务。
根据《劳动合同法》,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否则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失的,用人单位承担赔偿责任。
2.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十五日内为
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有些用人单位扣留劳动者档案,不告知或者不明确告知劳动者社会保险缴纳情况,这些做法都是违法的。《劳动合同法》第八十四条规定了单位违反此项义务的法律后果,劳动者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档案或者其他物品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用人单位有向劳动者及时支付工资报酬、经济补偿以及赔偿金的义务。
针对用人单位拖欠工资报酬的问题,原劳动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三条规定,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以及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除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外,还需加发相当于工资报酬百分之二十五的经济补偿金。针对用人单位不及时依法支付经济补偿的行为,《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逾期不支付的,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还规定,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而未支付的,劳动行政部门应当责令用人单位支付。
4.用人单位有保存劳动合同文本至少二年的义务。
劳动合同是记载劳动合同双方权利义务的基本文件,用人单位有保留相关档案至少二年备查的义务。
5.用人单位应当提供职工健康监护档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建立了职工健康监护档案的用人单位,劳动者在离职时,有权索取本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用人单位应当如实、无偿提供,并在所提供的复印件上签章。
6.劳动者按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的义务。
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时,必须履行相应的法律义务,即按照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约定,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办理工作交接手续。
7.劳动者的竞业禁止义务。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对此做出了明确规定。
竞业限制的范围——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竞业限制的时间——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被竞业限制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经济补偿——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重点提醒】 ……………………………………………………
如果劳资任何一方不履行上述法定义务时,在协商不成的情况下,可以到当地劳动监察机构投诉、举报,或者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诉。
(www.101Law.net供稿)
2008年刚刚研究生毕业的张力到某知名企业工作,单位为其申请了留京指标后,他的户口和人事档案都落到了北京。但工作半年后,张力觉得在单位没有什么发展机会,就萌生了“跳槽”的想法,并向单位提交了辞职信。但是单位坚决不同意,在协商不成的情况下,单位扣留了张力的人事档案和户口卡片。
目前,与张力有着相同遭遇的劳动者大有人在,用人单位没有及时为劳动者办理相关离职手续、扣押劳动者的档案等材料的纠纷时有发生。《劳动合同法》第八十四条规定:劳动者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档案或者其他物品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此,张力完全可以据此向用人单位主张自己的正当权益,依法跳槽。
【维权提示】 ……………………………………………………
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劳资双方的劳动关系及劳动合同中约定的权利义务随即结束,但是原劳动合同双方仍应履行相关法定及约定的义务,否则将会承担一定的法律后果。
1.用人单位有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证明的义务。
根据《劳动合同法》,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否则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失的,用人单位承担赔偿责任。
2.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十五日内为
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有些用人单位扣留劳动者档案,不告知或者不明确告知劳动者社会保险缴纳情况,这些做法都是违法的。《劳动合同法》第八十四条规定了单位违反此项义务的法律后果,劳动者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档案或者其他物品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用人单位有向劳动者及时支付工资报酬、经济补偿以及赔偿金的义务。
针对用人单位拖欠工资报酬的问题,原劳动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三条规定,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以及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除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外,还需加发相当于工资报酬百分之二十五的经济补偿金。针对用人单位不及时依法支付经济补偿的行为,《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逾期不支付的,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还规定,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而未支付的,劳动行政部门应当责令用人单位支付。
4.用人单位有保存劳动合同文本至少二年的义务。
劳动合同是记载劳动合同双方权利义务的基本文件,用人单位有保留相关档案至少二年备查的义务。
5.用人单位应当提供职工健康监护档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建立了职工健康监护档案的用人单位,劳动者在离职时,有权索取本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用人单位应当如实、无偿提供,并在所提供的复印件上签章。
6.劳动者按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的义务。
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时,必须履行相应的法律义务,即按照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约定,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办理工作交接手续。
7.劳动者的竞业禁止义务。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对此做出了明确规定。
竞业限制的范围——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竞业限制的时间——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被竞业限制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经济补偿——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重点提醒】 ……………………………………………………
如果劳资任何一方不履行上述法定义务时,在协商不成的情况下,可以到当地劳动监察机构投诉、举报,或者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诉。
(www.101Law.net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