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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在详细梳理知识产权保护水平度量的研究脉络后,构建了全方位、多维度的知识产权实际保护强度的评价体系,运用序关系与熵值相结合的主客观综合赋权法,确定评价体系的指标权重,并采用安徽省2001~2012年的实际数据进行了测算。结果显示,在安徽省知识产权保护中,公众保护意识、社会法治化程度显著提升,而在知识产权被侵害程度稳步上升的情况下,司法与行政保护水平却在下降。
关键词:知识产权保护;序关系分析法;熵值法;组合赋权
中图分类号:F06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9255(2016)00-0018-05
一、引言
知识经济时代,知识产权作为一个企业、地区乃至国家提升核心竞争力的战略资源,其对于提升企业自主创新能力、优化产业结构、促进经济增长,无疑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在知识产权保护日趋完善、知识产权保护水平不断提升的同时,山寨商品不绝如缕的场景、国贸争端中知识产权摩擦等亦频繁出现。因此,如何科学衡量知识产权保护强度,显得尤为重要。韩玉雄,李怀祖等专家学者在构建知识产权保护强度的测度指标体系上存在指标选择单一且代表性较差、赋权方法过于粗糙、省级层面评价研究尚属空白等问题[1],虽然陈屹立、吕敏等学者在赋权方法上有一定改进[2-3],但又仅限于客观赋权法赋权,未使用主观赋权法,也就意味着在指标体系赋权过程中没有考虑知识产权专家的经验智慧。因此,我们构建了包含5个一级指标、14个二级指标全方位、多维度的知识产权实际保护强度的评价体系,并运用序关系与熵值相结合的主客观组合赋权法,确定评价体系的指标权重,不仅集专家智慧和数据信息于一体,而且还规避了赋权过程中主客观权重如何分配的难题。
二、知识产权执法水平测度
我们评价体系的构建仍沿用大家广泛认同的韩玉雄和李怀祖的研究脉络,即利用执法因子修正G-P指数来表示知识产权的实际保护强度。因此,构建知识产权保护强度评价体系的关键是构建执法因子。在现有文献的基础上,我们既保留了那些大家共用且代表性强的指标,又引入了一些全新的指标来构建执法因子。
(一)执法因子的评价体系
1.司法保护水平
知识产权的司法保护表现为国家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处理知识产权案件的综合能力。许春明,单晓光(2008)选择用律师人数占总人口比重作为司法保护的衡量指标[4],仅能代表律师代替知识产权的权利人向法院对侵权人依法诉讼的能力,未说明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执法能力,与司法保护含义及其被动性特征明显不符。依据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宗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强调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主导作用,坚持能动司法,加强知识产
权立案能力和审判工作。因此,要如何衡量知识产权的立案能力和审判能力显得尤为重要,我们选用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立案数(X1)和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结案率(X2)两个指标作为衡量司法保护水平的代表性指标。
2.行政保护水平
许春明,单晓光等使用立法时间作为知识产权行政保护水平的衡量指标,他们认为立法时间越长,司法与执法实践越充分,行政保护水平也就越高。然而,司法与执法实践越充分,仅能说明社会法治化程度较高,很难直接得出行政保护水平高的结论。行政保护有别于被动的司法保护,其具备主动性的特征。因此,从行政部门依法主动处理侵权案件能力的角度来选择指标,则显得更加合理。由此,我们选择行政部门主动处理专利、商标和版权侵权的立案数(X4、X7)和结案率(X3、X5、X6)作为衡量行政保护水平的指标。
3.知识产权被侵害程度
知识产权保护水平的高低最终体现为知识产权被侵害程度的高低。当知识产权被侵害程度较高时,说明知识产权保护水平较低;当知识产权被侵害程度较低时,说明知识产权保护水平较高。二者具有较强的因果关系。知识产权主要包括专利权、商标权、版权和其他知识产权。其中,由于版权和其他知识产权方面的衡量数据较难获得,且占侵权的比例较少,所以,我们从专利权和商标权两个主要方面来衡量知识产权的被侵害程度。专利权的被侵害程度使用专利立案数除以累计专利量(X8)来衡量,商标权的被侵害程度使用商标立案数除以累计商标量(X9)来衡量。
4.知识产权公众保护意识
对于许春明,单晓光(2008)和孙旭玉(2010)等用“成人识字率”衡量知识产权的公众保护意识,针对性不强,代表性较差。成人识字率仅能说明居民的文化程度,而文化程度和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是否有直接关联,无法考证。而使用人均专利申请量(X10)、人均商标申请量(X11)和人均版权作品自愿登记数(X12)三个指标衡量公众保护意识,不仅针对性强,而且极具相关性。
5.社会法治化程度
在现有国内外文献中,韩玉雄,李怀祖(2005)和姚利民,饶艳(2009)及孙旭玉(2010)等大部分学者使用每万人律师所占比例(X13)或立法时间(X14)中的一种来代表社会法治化程度[5],我们亦沿用上述学者的思路,但我们选用这两者共同来衡量社会法治化程度。 立法时间 X14 正 0.069 0.056 0.057
数据来源:专利、商标和版权原始数据来源于《中国知识产权年鉴》;其他数据来源于《安徽统计年鉴》
(二)执法因子的权重确定
1.主观赋权:序关系分析法
针对层次分析法(AHP)的不足,郭亚军(2007)提出确定主观权重的全新的序关系分析法。[6]该方法由专家直接给出评价指标的初始判断矩阵,找出初始判断矩阵不一致的影响因素并分析其形成原因,最终通过一定的方法进行改进与调整,从而形成一致性的判断矩阵。其具体计算步骤如下:
(1)确定评价指标的序关系 (1)
式(1)中:“>”的含义为左边的指标比右边的指标重要。
(2)确定相邻指标间的权重比
由专家对相邻指标Xk-1和Xk之间的相对重要程度进行定量评价,可表示为rk=ωk-1/ωk ,其中,rk的具体取值参照表2。
(3)确定指标的主观权重
, , (2)
式(2)中, ——第k个指标的主观权重。利用序关系分析法求出每一样本点Xi指标的主观权重,记为 。依照上述序关系分析法的计算步骤,可计算出知识产权执法强度的主观权重。具体结果见表1第5列。
2.客观赋权:熵值法
熵值法是一种依据各指标所含信息量的多少来确定指标权重的客观赋权法。指标所含信息量越多,信息效用值越高,指标权重越大;信息量越少,信息效用值越低,指标权重越小。
用熵值法确定客观权重的具体步骤如下:
(1)评价指标的无量纲化处理
原始数据的无量纲化处理,消除了各指标间计量单位和数据类型的不同,从而可以直接比较其差异程度,又因指标有“正向指标”和“负向指标”之分(见表1最后1列),故采取以下处理方法:
正向指标: 负向指标:
(2)确定指标的信息熵值
,其中, 为第i年第j项指标的数据所占比重, 。
(3)计算指标的客观权重
,式中 ,
利用熵值法求出指标的客观权重,记为 。
根据上述熵值法的计算步骤,计算出知识产权执法强度的客观权重。具体结果见表1第6列。
3.组合赋权:序关系与熵值综合评价法
序关系分析法作为主观赋权法,通过指标排序和相邻指标重要性之比汲取专家智慧。熵值法作为客观赋权法,则通过信息熵值来体现数据的客观变化。为了兼顾序关系和熵值两类赋权方法,我们运用“乘法”集成法对二者进行合理集成,得到组合权重 ,其中
(3)
根据主观权重 和客观权重 的计算结果,代入式(3)计算出知识产权执法强度的主客观组合权重w。具体结果见表1第7列。
三、知识产权实际保护强度的测量与结果分析
(一)执法水平测算:执法因子
通过对评价指标无量纲化处理形成的标准化数据X和主客观赋权法的权重w进行线性合成,计算得出安徽省知识产权执法强度的总体评价结果和司法保护水平等5个准则层的评价结果。具体结果见表3。
以表3中的年度时间为横坐标,以准则层和总体评价值为纵坐标,得到2001~2012年安徽省知识产权执法强度准则层和总体评价结果图,分别见图1和图2。
由图1可知,在2001~2012年间,安徽省知识产权公众保护意识呈现显著的增长,社会法治化程度保持稳步增长,而知识产权的司法保护水平、行政保护水平和被侵害程度并未发生明显改变。与此同时,依据表3的数据计算可得,公众保护意识和社会法制化程度准则层评价值分别保持51.5%和20.3%的年均增长率,而司法保护水平、行政保护水平和被侵害程度分别保持-7.5%、-1.6%和6.2%的年均增长率。这反映了以下几方面的问题:第一,被侵害程度增长,表示社会的知识产权创造成果在增加;第二,被侵害程度增长,表示市场主体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在增加;第三,被侵害程度增长,市场主体对知识产权成果利用意识也在增加;第四,知识产权的被侵害程度在增长的同时,知识产权的司法与执法水平不但没有相应提升,反而下降。
由图2和表3的数据计算可知,在2001~2012年间,安徽省社会知识产权保护综合指数评价分值保持年均9.8%的增长率。其中,在2001~2006年间,安徽省社会知识产权保护综合指数评价分值保持年均3.9%的增长率,其增长速度较缓慢;而在2007~2012年间,竟呈现年均21.9%的高速增长率,但该增长率主要是由市场主体贡献的。
(二)立法水平测算:G-P指数
Ginarte和Park在衡量知识产权保护水平上,从立法的角度出发,构建了包括保护的覆盖范围(药品专利、化学品专利、食品专利、动植物品种专利、医用器械专利、微生物沉淀物专利、实用新型专利)、是否为国际条约的成员(巴黎公约、专利合作条约、植物新品种保护公约)、权利丧失的保护(专利的计划许可、专利的强制许可、专利撤消)、执法措施(专利侵权的诉前禁令、专利侵权的连带责任、专利侵权人举证责任)、保护期限(发明专利)共5个方面17个指标的评价体系。[7]他们规定每个评价指标均为1分,每个方面中所有指标得分之和除以其所含指标个数作为该方面的得分,5个方面得分之和即为知识产权的保护水平,即G-P指数,简记为GPI。GPI在国际范围内运用广泛,尤其适用于立法与执法水平同步发展的发达国家,而对于立法与执法水平未同步发展的我国,则仅用GPI来衡量知识产权保护的立法水平。加入WTO前,我国为满足TRIPS协议的要求,修改了《专利法》,其中先后增加了“禁止许诺销售权”、“诉前禁令”和“诉前财产保全制度”等法律条款,GPI指标值累计提高到4.19;加入WTO后,于2003年,增加了“专利撤消”,GPI指标值进一步提升至4.53,目前我国的知识产权立法水平已与主要发达国家相近。具体结果见表4。
(三)实际保护强度:执法因子修正G-P指数
设Z(t)表示t时刻知识产权保护的执法因子,GPI(t)表示t时刻知识产权保护的立法水平。那么,执法因子Z(t)修正G-P指数P(t)可表示为:
P(t) =Z(t)* GPI (t)
考察上式,实际保护强度P(t)的含义更加清晰直观。由于GPI(t)表示知识产权法的立法水平,Z(t)是表示知识产权法被执行的效果。P(t)即为执法因子Z(t)修正立法水平GPI(t)所测算出的知识产权实际保护强度。具体结果见表4。
关键词:知识产权保护;序关系分析法;熵值法;组合赋权
中图分类号:F06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9255(2016)00-0018-05
一、引言
知识经济时代,知识产权作为一个企业、地区乃至国家提升核心竞争力的战略资源,其对于提升企业自主创新能力、优化产业结构、促进经济增长,无疑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在知识产权保护日趋完善、知识产权保护水平不断提升的同时,山寨商品不绝如缕的场景、国贸争端中知识产权摩擦等亦频繁出现。因此,如何科学衡量知识产权保护强度,显得尤为重要。韩玉雄,李怀祖等专家学者在构建知识产权保护强度的测度指标体系上存在指标选择单一且代表性较差、赋权方法过于粗糙、省级层面评价研究尚属空白等问题[1],虽然陈屹立、吕敏等学者在赋权方法上有一定改进[2-3],但又仅限于客观赋权法赋权,未使用主观赋权法,也就意味着在指标体系赋权过程中没有考虑知识产权专家的经验智慧。因此,我们构建了包含5个一级指标、14个二级指标全方位、多维度的知识产权实际保护强度的评价体系,并运用序关系与熵值相结合的主客观组合赋权法,确定评价体系的指标权重,不仅集专家智慧和数据信息于一体,而且还规避了赋权过程中主客观权重如何分配的难题。
二、知识产权执法水平测度
我们评价体系的构建仍沿用大家广泛认同的韩玉雄和李怀祖的研究脉络,即利用执法因子修正G-P指数来表示知识产权的实际保护强度。因此,构建知识产权保护强度评价体系的关键是构建执法因子。在现有文献的基础上,我们既保留了那些大家共用且代表性强的指标,又引入了一些全新的指标来构建执法因子。
(一)执法因子的评价体系
1.司法保护水平
知识产权的司法保护表现为国家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处理知识产权案件的综合能力。许春明,单晓光(2008)选择用律师人数占总人口比重作为司法保护的衡量指标[4],仅能代表律师代替知识产权的权利人向法院对侵权人依法诉讼的能力,未说明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执法能力,与司法保护含义及其被动性特征明显不符。依据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宗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强调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主导作用,坚持能动司法,加强知识产
权立案能力和审判工作。因此,要如何衡量知识产权的立案能力和审判能力显得尤为重要,我们选用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立案数(X1)和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结案率(X2)两个指标作为衡量司法保护水平的代表性指标。
2.行政保护水平
许春明,单晓光等使用立法时间作为知识产权行政保护水平的衡量指标,他们认为立法时间越长,司法与执法实践越充分,行政保护水平也就越高。然而,司法与执法实践越充分,仅能说明社会法治化程度较高,很难直接得出行政保护水平高的结论。行政保护有别于被动的司法保护,其具备主动性的特征。因此,从行政部门依法主动处理侵权案件能力的角度来选择指标,则显得更加合理。由此,我们选择行政部门主动处理专利、商标和版权侵权的立案数(X4、X7)和结案率(X3、X5、X6)作为衡量行政保护水平的指标。
3.知识产权被侵害程度
知识产权保护水平的高低最终体现为知识产权被侵害程度的高低。当知识产权被侵害程度较高时,说明知识产权保护水平较低;当知识产权被侵害程度较低时,说明知识产权保护水平较高。二者具有较强的因果关系。知识产权主要包括专利权、商标权、版权和其他知识产权。其中,由于版权和其他知识产权方面的衡量数据较难获得,且占侵权的比例较少,所以,我们从专利权和商标权两个主要方面来衡量知识产权的被侵害程度。专利权的被侵害程度使用专利立案数除以累计专利量(X8)来衡量,商标权的被侵害程度使用商标立案数除以累计商标量(X9)来衡量。
4.知识产权公众保护意识
对于许春明,单晓光(2008)和孙旭玉(2010)等用“成人识字率”衡量知识产权的公众保护意识,针对性不强,代表性较差。成人识字率仅能说明居民的文化程度,而文化程度和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是否有直接关联,无法考证。而使用人均专利申请量(X10)、人均商标申请量(X11)和人均版权作品自愿登记数(X12)三个指标衡量公众保护意识,不仅针对性强,而且极具相关性。
5.社会法治化程度
在现有国内外文献中,韩玉雄,李怀祖(2005)和姚利民,饶艳(2009)及孙旭玉(2010)等大部分学者使用每万人律师所占比例(X13)或立法时间(X14)中的一种来代表社会法治化程度[5],我们亦沿用上述学者的思路,但我们选用这两者共同来衡量社会法治化程度。 立法时间 X14 正 0.069 0.056 0.057
数据来源:专利、商标和版权原始数据来源于《中国知识产权年鉴》;其他数据来源于《安徽统计年鉴》
(二)执法因子的权重确定
1.主观赋权:序关系分析法
针对层次分析法(AHP)的不足,郭亚军(2007)提出确定主观权重的全新的序关系分析法。[6]该方法由专家直接给出评价指标的初始判断矩阵,找出初始判断矩阵不一致的影响因素并分析其形成原因,最终通过一定的方法进行改进与调整,从而形成一致性的判断矩阵。其具体计算步骤如下:
(1)确定评价指标的序关系 (1)
式(1)中:“>”的含义为左边的指标比右边的指标重要。
(2)确定相邻指标间的权重比
由专家对相邻指标Xk-1和Xk之间的相对重要程度进行定量评价,可表示为rk=ωk-1/ωk ,其中,rk的具体取值参照表2。
(3)确定指标的主观权重
, , (2)
式(2)中, ——第k个指标的主观权重。利用序关系分析法求出每一样本点Xi指标的主观权重,记为 。依照上述序关系分析法的计算步骤,可计算出知识产权执法强度的主观权重。具体结果见表1第5列。
2.客观赋权:熵值法
熵值法是一种依据各指标所含信息量的多少来确定指标权重的客观赋权法。指标所含信息量越多,信息效用值越高,指标权重越大;信息量越少,信息效用值越低,指标权重越小。
用熵值法确定客观权重的具体步骤如下:
(1)评价指标的无量纲化处理
原始数据的无量纲化处理,消除了各指标间计量单位和数据类型的不同,从而可以直接比较其差异程度,又因指标有“正向指标”和“负向指标”之分(见表1最后1列),故采取以下处理方法:
正向指标: 负向指标:
(2)确定指标的信息熵值
,其中, 为第i年第j项指标的数据所占比重, 。
(3)计算指标的客观权重
,式中 ,
利用熵值法求出指标的客观权重,记为 。
根据上述熵值法的计算步骤,计算出知识产权执法强度的客观权重。具体结果见表1第6列。
3.组合赋权:序关系与熵值综合评价法
序关系分析法作为主观赋权法,通过指标排序和相邻指标重要性之比汲取专家智慧。熵值法作为客观赋权法,则通过信息熵值来体现数据的客观变化。为了兼顾序关系和熵值两类赋权方法,我们运用“乘法”集成法对二者进行合理集成,得到组合权重 ,其中
(3)
根据主观权重 和客观权重 的计算结果,代入式(3)计算出知识产权执法强度的主客观组合权重w。具体结果见表1第7列。
三、知识产权实际保护强度的测量与结果分析
(一)执法水平测算:执法因子
通过对评价指标无量纲化处理形成的标准化数据X和主客观赋权法的权重w进行线性合成,计算得出安徽省知识产权执法强度的总体评价结果和司法保护水平等5个准则层的评价结果。具体结果见表3。
以表3中的年度时间为横坐标,以准则层和总体评价值为纵坐标,得到2001~2012年安徽省知识产权执法强度准则层和总体评价结果图,分别见图1和图2。
由图1可知,在2001~2012年间,安徽省知识产权公众保护意识呈现显著的增长,社会法治化程度保持稳步增长,而知识产权的司法保护水平、行政保护水平和被侵害程度并未发生明显改变。与此同时,依据表3的数据计算可得,公众保护意识和社会法制化程度准则层评价值分别保持51.5%和20.3%的年均增长率,而司法保护水平、行政保护水平和被侵害程度分别保持-7.5%、-1.6%和6.2%的年均增长率。这反映了以下几方面的问题:第一,被侵害程度增长,表示社会的知识产权创造成果在增加;第二,被侵害程度增长,表示市场主体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在增加;第三,被侵害程度增长,市场主体对知识产权成果利用意识也在增加;第四,知识产权的被侵害程度在增长的同时,知识产权的司法与执法水平不但没有相应提升,反而下降。
由图2和表3的数据计算可知,在2001~2012年间,安徽省社会知识产权保护综合指数评价分值保持年均9.8%的增长率。其中,在2001~2006年间,安徽省社会知识产权保护综合指数评价分值保持年均3.9%的增长率,其增长速度较缓慢;而在2007~2012年间,竟呈现年均21.9%的高速增长率,但该增长率主要是由市场主体贡献的。
(二)立法水平测算:G-P指数
Ginarte和Park在衡量知识产权保护水平上,从立法的角度出发,构建了包括保护的覆盖范围(药品专利、化学品专利、食品专利、动植物品种专利、医用器械专利、微生物沉淀物专利、实用新型专利)、是否为国际条约的成员(巴黎公约、专利合作条约、植物新品种保护公约)、权利丧失的保护(专利的计划许可、专利的强制许可、专利撤消)、执法措施(专利侵权的诉前禁令、专利侵权的连带责任、专利侵权人举证责任)、保护期限(发明专利)共5个方面17个指标的评价体系。[7]他们规定每个评价指标均为1分,每个方面中所有指标得分之和除以其所含指标个数作为该方面的得分,5个方面得分之和即为知识产权的保护水平,即G-P指数,简记为GPI。GPI在国际范围内运用广泛,尤其适用于立法与执法水平同步发展的发达国家,而对于立法与执法水平未同步发展的我国,则仅用GPI来衡量知识产权保护的立法水平。加入WTO前,我国为满足TRIPS协议的要求,修改了《专利法》,其中先后增加了“禁止许诺销售权”、“诉前禁令”和“诉前财产保全制度”等法律条款,GPI指标值累计提高到4.19;加入WTO后,于2003年,增加了“专利撤消”,GPI指标值进一步提升至4.53,目前我国的知识产权立法水平已与主要发达国家相近。具体结果见表4。
(三)实际保护强度:执法因子修正G-P指数
设Z(t)表示t时刻知识产权保护的执法因子,GPI(t)表示t时刻知识产权保护的立法水平。那么,执法因子Z(t)修正G-P指数P(t)可表示为:
P(t) =Z(t)* GPI (t)
考察上式,实际保护强度P(t)的含义更加清晰直观。由于GPI(t)表示知识产权法的立法水平,Z(t)是表示知识产权法被执行的效果。P(t)即为执法因子Z(t)修正立法水平GPI(t)所测算出的知识产权实际保护强度。具体结果见表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