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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了性别、年龄、学历外,各地用人单位招聘时甚至在相貌、属相、姓氏、酒量、星座等方面也设定限制性条件。有的应聘者直呼:“我顶着应届毕业生的帽子,却这也报不了那也没机会。”这不仅对劳动者信心造成打击,也不利于国家稳就业大局。
在全球疫情冲击和国内就业压力显著加大的背景下,保居民就业成为今年政府工作确定的主要任务和目标之一。但记者调研发现,求职中的不合理限制依然存在。
有名无实的“应届毕业生”
今年5月,中山大学2019年本科毕业生黄容(化名)开始求职。然而,她投出去20多份简历,仅收到两三家回复,有的企业只招2020届毕业生和2021届在校大学生。
企业求职受挫后,黄容转而报考西部某市公务员。但她发现,当地1000余个招考职位,有近1/4的岗位要求面向2020年高校应届毕业生,有的区县甚至一半以上岗位仅限2020届毕业生报考。“我顶着应届毕业生(一些省市明确提出,普通高校毕业生离校时和在两年或三年的择业期内未落实工作单位,可按应届高校毕业生对待)的帽子,却这也报不了那也没机会。”黄容一脸苦笑。
早在今年2月,教育部办公厅等五部门发布《关于进一步做好非全日制研究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强调各级公务员招录、事业单位及国有企业公开招聘要根据岗位需求合理制定招聘条件,不得设置与职位要求无关的报考资格条件。
然而,各地用人单位招聘时还是或多或少设置了限制条件,包括性别、年龄、学历等。有的用人单位甚至在相貌、属相、姓氏、酒量、星座等方面也设定限制性条件。这不仅对劳动者信心造成打击,也不利于国家稳就业大局。
企业用人为何歧视不止
我国《劳动法》《就业促进法》都强调公平就业,可实际执行却阻力重重,问题出在哪儿?
上海一家企业人力资源负责人表示,不合理限制其实是企业节约招人用人成本的行为。一些企业即使表面上不写不合理限制条件,私下也会进行限制,比如通过系统设置关键词来过滤一些简历等。
中国人民大学中国就业研究所所长曾湘泉表示,我国《就业促进法》对用人单位和职业中介机构的约束力十分有限。即使用人单位存在就业歧视行为,《就业促进法》也未给出制裁办法,只是在第六十二条指出,违反本法规定,劳动者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一些求职者担心起诉留下记录,或对日后就业不利,一般很少会去法院起诉。
反就业歧视路在何方
受访专家认为,各地需要努力完善《就业促进法》,让反就业歧视的原则性规定更具可操作性和约束力。曾湘泉建议,对《就业促进法》中有关就业歧视的内涵和后果进行清晰界定,同时加强《就业促进法》与劳动、教育、妇女等相关法律进行协同。另要结合已出台的《失业保险条例》《残疾人就业条例》《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完善配套相应的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依法促进就业。
政府对企业也应实施相应的用人成本补偿。政府可將企业用人情况与税收等挂钩,对积极取消就业不合理限制的企业予以税收或其他政策优惠,这样才能激发企业的积极性。
(《瞭望》新闻周刊)
在全球疫情冲击和国内就业压力显著加大的背景下,保居民就业成为今年政府工作确定的主要任务和目标之一。但记者调研发现,求职中的不合理限制依然存在。
有名无实的“应届毕业生”
今年5月,中山大学2019年本科毕业生黄容(化名)开始求职。然而,她投出去20多份简历,仅收到两三家回复,有的企业只招2020届毕业生和2021届在校大学生。
企业求职受挫后,黄容转而报考西部某市公务员。但她发现,当地1000余个招考职位,有近1/4的岗位要求面向2020年高校应届毕业生,有的区县甚至一半以上岗位仅限2020届毕业生报考。“我顶着应届毕业生(一些省市明确提出,普通高校毕业生离校时和在两年或三年的择业期内未落实工作单位,可按应届高校毕业生对待)的帽子,却这也报不了那也没机会。”黄容一脸苦笑。
早在今年2月,教育部办公厅等五部门发布《关于进一步做好非全日制研究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强调各级公务员招录、事业单位及国有企业公开招聘要根据岗位需求合理制定招聘条件,不得设置与职位要求无关的报考资格条件。
然而,各地用人单位招聘时还是或多或少设置了限制条件,包括性别、年龄、学历等。有的用人单位甚至在相貌、属相、姓氏、酒量、星座等方面也设定限制性条件。这不仅对劳动者信心造成打击,也不利于国家稳就业大局。
企业用人为何歧视不止
我国《劳动法》《就业促进法》都强调公平就业,可实际执行却阻力重重,问题出在哪儿?
上海一家企业人力资源负责人表示,不合理限制其实是企业节约招人用人成本的行为。一些企业即使表面上不写不合理限制条件,私下也会进行限制,比如通过系统设置关键词来过滤一些简历等。
中国人民大学中国就业研究所所长曾湘泉表示,我国《就业促进法》对用人单位和职业中介机构的约束力十分有限。即使用人单位存在就业歧视行为,《就业促进法》也未给出制裁办法,只是在第六十二条指出,违反本法规定,劳动者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一些求职者担心起诉留下记录,或对日后就业不利,一般很少会去法院起诉。
反就业歧视路在何方
受访专家认为,各地需要努力完善《就业促进法》,让反就业歧视的原则性规定更具可操作性和约束力。曾湘泉建议,对《就业促进法》中有关就业歧视的内涵和后果进行清晰界定,同时加强《就业促进法》与劳动、教育、妇女等相关法律进行协同。另要结合已出台的《失业保险条例》《残疾人就业条例》《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完善配套相应的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依法促进就业。
政府对企业也应实施相应的用人成本补偿。政府可將企业用人情况与税收等挂钩,对积极取消就业不合理限制的企业予以税收或其他政策优惠,这样才能激发企业的积极性。
(《瞭望》新闻周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