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当今网络版权生态下的互联网企业版权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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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 随着IP价值的凸显,电视剧网络版权费疯涨为10年前的7000余倍,企业间的网络版权纠纷逐年增多,网络版权对互联网企业的发展起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在当今网络版权生态之中,互联网企业该如何加强自身对版权的保护力度?本文通过对网络版权生态模式以及互联网企业版权司法保护现状分析,针对互联网企业版权保护问题提出加大诉讼维权力度,企业IP管理精细化、常态化等建议,以促进互联网版权产业健康有序发展。
  关键词 网络 版权 互联网 企业 保护
  作者简介:徐慧斌,浙江工商大学法学院本科生,研究方向:法学。
  中图分类号:D923.4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7.06.186
  一、网络版权生态概况
  2013年至今,在经历“烧钱”抢版权时期的洗礼后,网络视频行业步入“内容为王”时代,除了购买优质正版资源,自制优质视频资源也成了网络视频行业发展的新模式。此外,随着爱奇艺与PPS、优酷与土豆的合并,网络视频格局被再一次洗牌。根据艾瑞mUserTracker监测数据,目前网络视频行业中爱奇艺、腾讯视频、优酷、乐视视频月独立使用设备数平均超过一亿,成为第一梯队。萌芽阶段的“百家争鸣”已成为四分天下的“巨头时代”。
  在版权规范化的背景下,盗版音乐纷纷下架,截至2015年7月,全网共计主动下架未经授权音乐作品220余万。现阶段,扩大既有曲库规模、提供更为完整的曲库资源成为企业的重要目标。从音乐版权资源看,目前中国新音乐集团(QQ音乐、酷狗音乐、酷我音乐)的版权音乐在整体版权音乐中占比均达到90%以上,网易云音乐的版权音乐歌曲量占整体版权音乐的70%左右,阿里音乐的版权音乐歌曲量在整体版权音乐中的比例低于20%。另外,在线音乐用户付费市场规模不断扩大,截至2015年已达10.5亿元。
  这一阶段,网络文学行业发展迅速,网络文学IP价值凸显,受到整个泛娱乐产业的追捧,IP版权费不断上升,天价版权IP频现。网络文学诞生了一条全版权运营的产业链,以文学为源头,促进精品IP在线下出版、影视、游戏、动漫、音乐等“泛娱乐”领域的多态呈现,实现了文字阅读市场价值最大化。但网络文学盗版现象仍旧根深蒂固,2014年,盗版至少使PC端付费阅读收入和移动端付费阅读收入蒙受合计77.7亿元的损失。
  二、网络版权生态模式分析
  (一)网络版权生态模式之一:著作权人·平台·用户
  依据《著作权法》中不同主体的法律地位,网络版权生态可分为著作权人、网络平台和最终用户三大主体。
  其一,著作权人。《著作权法》第一条明文规定,“为保护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作者的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根据宪法制定本法”,确立了其保护著作权人的立法原则。互联网时代,著作权人的传统创作模式被颠覆,分享经济的特点激发了大众创作热情。文学创造、视频制作、原创音乐等各领域的著作权人都步入“互联网 内容”的潮流。网络视频行业中,目前网络视频版权人主要由电视台、独立影视内容提供商和UGC内容组成。此外,平台自制作品井喷式发展,2015年网络自制剧共产出379部,年增幅达85%,成为近年内容提供的一大来源。
  其二,平台。网络平台作为作品在互联网传播的中枢,是版权生态中至关重要的一环,但也存在诸如畸形發展、盗版侵权等问题,版权人与平台、平台与平台之间的大量网络版权纠纷产生于此环节。王利明教授曾指出,“互联网立法的重心在于规范网络服务提供者”,可见平台这一环确为法律的重点规范对象。例如《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首次明确了网络信息服务中的间接责任,2009年《侵权责任法》中也对网络服务提供者做出了相关规定。另一方面,“避风港”原则的确立则体现了立法者对中立信息传播技术的保护。产业发展方面,在各大网络行业平台经历数年整合后,网络版权生态进入了内容为王的巨头时代,部分平台的商业模式由HULU模式向付费模式转变,但广告盈利仍占主导,同时“粉丝经济” 的收益逐渐上升。
  其三,用户。在法律地位上,《著作权法》规定了法定许可以及合理使用制度,对著作权进行了一定程度的限制,但滥用该制度也使得网络用户往往成为网络著作权的直接侵权人,即UGC内容涉及的侵权纠纷,平台则可能成为间接侵权人,负有通知后删除的义务。另一方面,网络版权产业链中的用户则是版权产业发展的重要支柱, 2016年中国在线视频用户付费市场规模为96.2亿元,同比增长率为90.8%。 爱奇艺、乐视、腾讯等各大网络巨头纷纷采取不同的付费策略,在内容与用户服务两方面着手改进,抢占用户付费市场,使得越来越多的用户愿意为版权买单。《报告》中调查显示,70.9%的移动付费视频用户为原创视频付费的原因是“支持原创作者的心血”。可见,从平台到用户这一环节,版权生态形成了较为良性的相互作用。
  (二)网络版权生态模式之二:上游·中游·下游
  《著作权法》第12条规定:“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其著作权由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此条规定明确了演绎作品的归属。网络版权生态中,以网络文学作为原作品的演绎作品最为典型,例如将网络小说改编为影视剧本、网络游戏剧情等。2011年,自腾讯集团副总裁程武首次提出打造IP为核心的“泛娱乐”构思以来,网络文学、影视、音乐行业的融合现象明显,逐步构建起一个全新的网络版权生态——泛娱乐版权生态,“明星IP”成为泛娱乐产业中发挥粉丝经济效益的核心。在泛娱乐产业链中,网络文学是最大IP源头。《2015年中国网络文学IP价值研究报告》表明,网络文学作品年产量远高于出版文学、影视和游戏,以绝对优势占据产业链上游。网络文学行业利用自身IP资源优势,主要以演绎作品的形式向视频行业、游戏行业不断衍生,甚至向全产业链打通,包括音频、周边,甚至舞台剧。网络视频、游戏行业成为泛娱乐产业链的中游主力,网络文学改编作品在视频、游戏领域凭借粉丝经济取得了惊人的成绩。   这一网络版权生态中,由于粉丝经济效益,正版用户的衍生价值高于盗版用户,对上游业以及衍生的中下游产业营收贡献度更大。因此,能否有效遏制上游产业的盗版现象关乎整条产业链的生态健康。在行政监管层面,“剑网2016”重点整治网络文学侵权现象,正反映了国家对泛娱乐版权生态的高度重视以及从源头遏制盗版的决心。
  三、互联网企业的网络版权司法保护现状
  本文通过“Open Law”判例检索网检索相关判决书,以两大典型互联网公司:乐视网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乐视)与酷溜网(北京)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酷溜)的网络版权司法保护状况为例进行对比,初步对互联网企业的网络版权司法保护现状进行实证分析。
  乐视早在视频行业萌芽阶段便前瞻性地低价收购了大量影视剧内容的互联网版权,积累了大量版权资源,抢先布局版权市场,为其后成为网络版权“维权斗士”奠定了基础。2015年,乐视还推出了1500万元的版权保护计划,进行全网视频内容的侵权监控,并与监管部门联动,维护网络版权。2012年至2016年仅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中,乐视作为当事人的多达512起,其中作为原告的为412起,诉讼总量居国内互联网企业之首。 相较于乐视购买版权的先见之明,酷溜则和绝大多数视频网站一样,不堪高昂版权费的重压,逐渐衰落,最终无奈走向了“盗版之路”,近年仅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被起诉的案件就有近200件。如今的酷溜与六间房、56网等红及一时的网站一样,已成为历史,鲜少有人问津。
  表1:乐视、酷溜诉讼情况对比表(部分)
  根据表1,仅在笔者不完全统计的判决中,乐视通过诉讼获赔额就达近200万元;酷溜则全部作为被告被起诉,诉讼赔偿额达26万余元。同时,注重版权保护工作的乐视一审案件胜诉率极高,几乎无一败诉;酷溜作为常年被告,则处在近乎“逢告必赔”的尴尬境地。可见,网络版权日益规范化的今天,凭盗版资源获利的可能性已越来越小,只有走正版之路,以内容为王的互联网企业才能长久生存。
  四、互联网企业网络版权保护建议
  (一)加强版权联盟工作与协同合作力度
  版权联盟在互联网巨头之间已然逐渐成立,但存在虎头蛇尾的现象,如中国互联网协会网络版权工作委员会官方网站公布的侵权黑名单在2010年后便再无消息。因此,版权联盟工作后续力度亟待加强,互联网企业之间作为联盟成员,在日常的运营过程中除了坚守联盟原则之外,有必要进行相互监督,落实版权联盟成员的奖励惩戒机制。此外,互联网企业可积极与出版业等其他行业开展合作,多方面营造健康有序、合作共赢的网络版权生态。
  (二)加大侵权诉讼维权力度
  网络版权保护是综合性的工程,而现阶段司法保护的作用愈发凸显。正如前文中乐视与酷溜两大视频网站的对比,体现了诉讼维权的影响所在。此外,此类诉讼中赔偿额的认定对企业发展也有着重要的影响,天价版权费反映出IP价值蕴藏着的巨大经济利益。因此,企业应积极建立投诉链接机制,处理日常版权侵权现象,必要时运用司法的力量维护版权、打击盗版。诉讼维权不仅是力度问题,更彰显了一个企业的态度,乐视的侵权纠纷之多,胜诉率之高并非仅源于其正版资源之多,而在于乐视的维权态度。
  (三)企业IP管理精细化、常态化
  精细化的IP管理,是“内容为王”时代互联网企业版权聚合的核心竞争力,企业如何对自己的IP作品进行有效管理决定了企业的未来。笔者建議互联网企业建立全面的内容资产版权信息管理平台,确保版权信息及时有效地收集、查询、分析和统计,实时管理每一部作品的版权流动。其次,利用网络技术构建版权保护系统也是企业常态化管理IP的重要举措。例如,百度开发了反盗版“DNA比对识别”系统。该系统通过文字比对技术,让其他与比对数据库里一样的文字作品不能再被上传到百度文库,通过这种方式大大降低了百度文库的投诉率,99%的侵权作品上传行为从源头得到了有效制止。盗版侵权无孔不入,唯有企业自身对IP管理的精细化、常态化才能最大程度地从源头遏制住侵权行为。
  注释:
  《2016年中国视频网站付费用户典型案例研究报告》.
  参考文献:
  [1]王利明. 论网络侵权中的通知规则.北方法学.2014(2).
  [2]吴汉东. 论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著作权侵权责任.中国法学.2011(2).
  [3]江波. “互联网 版权”将创造什么奇迹.中国新闻出版广电报.2015-08-06.
  [4]毛俊玉. 版权保护:互联网企业如何作为.中国文化报.2015-03-21.
  [5]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第39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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