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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传光
上海师范大学、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预防职务违纪违法犯罪研究中心学术委员会副主任、教授、法学博士、博士生导师
我们过去一直把道德看成是通过人们的内心信念、社会舆论和传统习惯发生作用的东西,不重视通过道德规范的制度化、法律化来充分发挥道德对人们行为的有效制约作用。因而,致使道德规范往往给人形成了抽象、笼统、不具体、缺乏操作性、没有强制约束力的印象。这可以说是长期以来不重视道德外在约束作用的一个重要原因,也是我们在道德建设中存在的一个偏差。
加强道德建设,在宣传教育的同时,更应重视从制度层面来完善,把制定具体的道德规范、完善道德立法、建立监督制约机制和设立相应的组织机构作为道德建设的核心内容。
首先,制定系统、配套的道德行为规则。
这是增强道德规范的可操作性,发挥道德功能的一项重要措施和有效途径。把道德规范具体化、规则化,就是要制定出各个行业的具体职业道德规则。过去曾有一些行业根据自身的特点,制定了自己的职业道德准则,如科技工作者道德规范,新闻工作者职业道德等。我们要在总结这些经验的基础上,从有利于操作和监督的角度,继续制定和完善各个行业,特别是针对党员干部职业特点的道德规范,使其能更有效地得到实施。
其次,制定“从政道德法”,把一些道德要求上升为国家意志。
如何预防腐败现象,国外一些市场经济发达国家在实践中认识到,除制定和完善各种法律法规之外,提高公务员的道德水平,加强公共部门的责任感与道德观念,制定相应的道德准则,并将这种理念付诸实践,制定出相对成熟的道德法律法规体系,是一个非常重要的方面。如在美国,有关公务员道德立法数量很多,内容也较为完备,涉及不同的岗位和行业领域,主要有《1958年政府服务伦理守则》、《1965年政府官员及雇员道德行为准则》、《1978年政府道德法案》、《1989年政府道德改革法案》、《1990年政府官员和雇员道德行为原则》、《行政部门雇员的道德行为标准》等。
因此,中国在完善预防腐败的制度建设方面,研究市场经济发达国家道德立法的经验,对我国制定详细、操作性强的官员从政道德方面的法律、法规,具有借鉴和参考意义。
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加强道德立法,首先就是要把宪法中有关道德建设的内容进一步具体化。2005年1月,中共中央颁发的《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明确指出:“探索制定公务员从政道德方面的法律法规。”据此,应该将党内有关领导干部纪律规定和有关公务员政纪法规进行整合,制定出规定详细、操作性强的公务員从政道德法。在其中要对各级党政干部的从政行为作特别要求,要对各级党政干部的私生活进行有效规制等。
再次,建立完善的道德惩戒和监督制度。
制定各种道德行为规范,完善道德立法,不能仅仅限于制定一些带有倡导性的、过于原则的条文。一定要做到倡导和要求与具体的惩戒规则结合起来,把个人的思想道德品质的优劣同晋级和提拔重用挂钩,奖优罚劣,使之具有“法”的性质,体现出一定的强制性。因此,使用道德控制手段,惩戒和奖励制度必不可少。在进行科学论证和实践的基础上,要根据每个人违反道德规范行为的具体情节,设计出制裁等级不同的惩戒措施,对违反“道德法”,道德品质低下甚至败坏者,从所违反条款、性质、程度,给予何种处分,作出具体规定。这样,道德规范就不再是一种“软约束”,而变成了违反道德规范同样会受到相应制裁的“硬约束”。
为了保证这种“道德法”的有效实施,还必须建立完善、系统、有效的监督机制。对党政干部要建立不良行为记录档案,对其所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违反道德规范有关规定的行为都要记录在案,并作为晋职、升迁等方面的参考。需要强调的是,对因其言行在社会上具有重大影响和一定的导向作用的各级党政干部是否有违反道德行为的监督,还要建立上级党政机关、人大自上而下的监督,党员、人民群众的自下而上的监督和专门监督机构的监督,健全其权力具体有效运行的机制。
最后,设置和完善专门的道德监督组织机构。
为了充分发挥道德在行为约束方面的功能和作用,还必须要有相应的组织机构予以保证。没有相应的组织机构相配套,道德监督只能是一句空话。建立道德监督的组织机构,目前我国已有这方面的实践。如,为了使院士在享有崇高荣誉的同时,也能够用更严厉的道德标准和行为准则约束自己,中国工程院下设了科学道德委员会,专门受理涉及院士科学道德方面的投诉。该委员会从有关论文剽窃、研究成果归属、学术作风不民主、宣传伪科学、参与做广告等方面对院士的科学道德的投诉进行审查。笔者认为,这种道德监督机构的设立及其所采取的措施,对院士们加强道德自律,更加自觉地维护科学道德,无疑将起到巨大的推动作用。为了加强对党政干部的道德监督,也可采取类似的办法,在党的各级代表大会和全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下设道德委员会,专门受理调查各级党政干部涉及道德问题的行为。实际上,一些官员在落马之前,其行为并非没有任何蛛丝马迹可循,在群众中早就有各种议论。对群众中有关党政干部诸如生活作风等各种传言不能上升到法律层面的问题,可通过道德委员会进行审查,并让相关人员作出必要的说明。如果做到了这一点,将会有效地防止一些官员进一步的堕落。
总之,在完善道德教育体系的基础上,只要能真正制定出科学合理的道德规范制度,做到有制度目标、有操作程序、有应变措施,再加上一个能统一协调、始终如一进行操作、执行和仲裁的管理机构,道德在预防腐败犯罪中的作用必定能得到充分有效的发挥。■
编辑:刘雁君nina_lyj@yahoo.com.cn
上海师范大学、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预防职务违纪违法犯罪研究中心学术委员会副主任、教授、法学博士、博士生导师
我们过去一直把道德看成是通过人们的内心信念、社会舆论和传统习惯发生作用的东西,不重视通过道德规范的制度化、法律化来充分发挥道德对人们行为的有效制约作用。因而,致使道德规范往往给人形成了抽象、笼统、不具体、缺乏操作性、没有强制约束力的印象。这可以说是长期以来不重视道德外在约束作用的一个重要原因,也是我们在道德建设中存在的一个偏差。
加强道德建设,在宣传教育的同时,更应重视从制度层面来完善,把制定具体的道德规范、完善道德立法、建立监督制约机制和设立相应的组织机构作为道德建设的核心内容。
首先,制定系统、配套的道德行为规则。
这是增强道德规范的可操作性,发挥道德功能的一项重要措施和有效途径。把道德规范具体化、规则化,就是要制定出各个行业的具体职业道德规则。过去曾有一些行业根据自身的特点,制定了自己的职业道德准则,如科技工作者道德规范,新闻工作者职业道德等。我们要在总结这些经验的基础上,从有利于操作和监督的角度,继续制定和完善各个行业,特别是针对党员干部职业特点的道德规范,使其能更有效地得到实施。
其次,制定“从政道德法”,把一些道德要求上升为国家意志。
如何预防腐败现象,国外一些市场经济发达国家在实践中认识到,除制定和完善各种法律法规之外,提高公务员的道德水平,加强公共部门的责任感与道德观念,制定相应的道德准则,并将这种理念付诸实践,制定出相对成熟的道德法律法规体系,是一个非常重要的方面。如在美国,有关公务员道德立法数量很多,内容也较为完备,涉及不同的岗位和行业领域,主要有《1958年政府服务伦理守则》、《1965年政府官员及雇员道德行为准则》、《1978年政府道德法案》、《1989年政府道德改革法案》、《1990年政府官员和雇员道德行为原则》、《行政部门雇员的道德行为标准》等。
因此,中国在完善预防腐败的制度建设方面,研究市场经济发达国家道德立法的经验,对我国制定详细、操作性强的官员从政道德方面的法律、法规,具有借鉴和参考意义。
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加强道德立法,首先就是要把宪法中有关道德建设的内容进一步具体化。2005年1月,中共中央颁发的《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明确指出:“探索制定公务员从政道德方面的法律法规。”据此,应该将党内有关领导干部纪律规定和有关公务员政纪法规进行整合,制定出规定详细、操作性强的公务員从政道德法。在其中要对各级党政干部的从政行为作特别要求,要对各级党政干部的私生活进行有效规制等。
再次,建立完善的道德惩戒和监督制度。
制定各种道德行为规范,完善道德立法,不能仅仅限于制定一些带有倡导性的、过于原则的条文。一定要做到倡导和要求与具体的惩戒规则结合起来,把个人的思想道德品质的优劣同晋级和提拔重用挂钩,奖优罚劣,使之具有“法”的性质,体现出一定的强制性。因此,使用道德控制手段,惩戒和奖励制度必不可少。在进行科学论证和实践的基础上,要根据每个人违反道德规范行为的具体情节,设计出制裁等级不同的惩戒措施,对违反“道德法”,道德品质低下甚至败坏者,从所违反条款、性质、程度,给予何种处分,作出具体规定。这样,道德规范就不再是一种“软约束”,而变成了违反道德规范同样会受到相应制裁的“硬约束”。
为了保证这种“道德法”的有效实施,还必须建立完善、系统、有效的监督机制。对党政干部要建立不良行为记录档案,对其所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违反道德规范有关规定的行为都要记录在案,并作为晋职、升迁等方面的参考。需要强调的是,对因其言行在社会上具有重大影响和一定的导向作用的各级党政干部是否有违反道德行为的监督,还要建立上级党政机关、人大自上而下的监督,党员、人民群众的自下而上的监督和专门监督机构的监督,健全其权力具体有效运行的机制。
最后,设置和完善专门的道德监督组织机构。
为了充分发挥道德在行为约束方面的功能和作用,还必须要有相应的组织机构予以保证。没有相应的组织机构相配套,道德监督只能是一句空话。建立道德监督的组织机构,目前我国已有这方面的实践。如,为了使院士在享有崇高荣誉的同时,也能够用更严厉的道德标准和行为准则约束自己,中国工程院下设了科学道德委员会,专门受理涉及院士科学道德方面的投诉。该委员会从有关论文剽窃、研究成果归属、学术作风不民主、宣传伪科学、参与做广告等方面对院士的科学道德的投诉进行审查。笔者认为,这种道德监督机构的设立及其所采取的措施,对院士们加强道德自律,更加自觉地维护科学道德,无疑将起到巨大的推动作用。为了加强对党政干部的道德监督,也可采取类似的办法,在党的各级代表大会和全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下设道德委员会,专门受理调查各级党政干部涉及道德问题的行为。实际上,一些官员在落马之前,其行为并非没有任何蛛丝马迹可循,在群众中早就有各种议论。对群众中有关党政干部诸如生活作风等各种传言不能上升到法律层面的问题,可通过道德委员会进行审查,并让相关人员作出必要的说明。如果做到了这一点,将会有效地防止一些官员进一步的堕落。
总之,在完善道德教育体系的基础上,只要能真正制定出科学合理的道德规范制度,做到有制度目标、有操作程序、有应变措施,再加上一个能统一协调、始终如一进行操作、执行和仲裁的管理机构,道德在预防腐败犯罪中的作用必定能得到充分有效的发挥。■
编辑:刘雁君nina_lyj@yahoo.com.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