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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21日,国务院法制办全文公布了《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条例(征求意见稿)》,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引起广泛关注的,就是将女职工的产假由90天增至14周,其中产前可以休假2周;难产的,增加产假2周;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2周。同时细化了流产假期,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不少于2周的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不少于6周的产假。征求意见稿还规定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其工资或生育津贴以及生育、流产的医疗费用,所在单位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