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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后的《婚姻法》关于法定财产制的规定总体上体现了对个人财产权利的重视,适应了市场经济的现实,约定财产制的规定也增加了一定的可操作性.但是,夫妻共同财产的"劳动所得"体现还不够充分,个人财产的范围有遗漏,也有不当扩张,致使夫妻之间在财产上的权利、义务关系有所失衡;约定财产的时间、约定的内容等未有任何相应限制,诸如此类的问题也不同程度地制约了约定财产制度功能的发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