均等化理论视域下的数字文化事业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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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运用均等化理论来治理数字文化事业能缩小地区间数字文化事业发展的差距。运用策略有:加强数字文化事业均等化的顶层设计和均等化构建;选择科学有效的治理模式搭建供给空间平台,并建构与之相适应的治理机制:重构新型数字信息技术的应用,为数字文化事业均等化的实现提供完备的数字技术支撑:创造有利于数字文化事业治理均等高效的外部条件、持续健康的外部环境和向效率公平方向发展的价值旨归。
  关键词:均等化理论;数字文化事业;治理
  中图分类号:G250.7;G252 文献标识码:A DOI:10.11968hsyqb.1003-6938.2016023
  1.引言
  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要构建“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促进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标准化均等化”。已被纳入中央和地方政府的政策议程,受到学界持续、广泛的关注和重视。数字文化事业治理作为公共数字文化建设过程中衍生出的一个新概念,应该是公共数字文化、数字文化治理两个概念的交集。数字文化事业治理就是从治理的高度对数字文化事业特有的文化特性及其表现行为所作出的制度安排及其规范。而数字文化事业作为现代化国家文化治理体系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已成为构成国家文化治理能力现代化的主要要素。在这一背景下,将均等化理论引入数字文化事业治理,可以有效消除目前数字文化事业建设中存在的问题,保证公众接触优秀数字文化内容的平等机会和优质资源利用的最大化。在均等化理论视域下,能否公平、均等提供给所有公众需求的公共数字文化产品和服务不但决定着数字文化事业均等化的实际效果也决定着能否遵循均匀、均衡、均质阶段发展的思想,使广大公众达到均衡普惠、共享文明成果的发展目标,从而为数字文化事业治理提供良好的支撑和助力。
  2.均等化理论应用于数字文化事业治理的价值体现
  2.1能够推动数字文化事业的标准化体系建设
  公共文化服务是政府提供的公共服务职能的重要组成部分,而数字文化事业均等化是构建公共文化服务均等化的重心。目前,国家先后颁布了多项政策来促进全社会公共文化服务均等化的逐渐实现,并通过政府促使各级财政投入和分配,力求实现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和财政预算供给均等。国家在重视制度设计和政策制定当中,则以明确公众赋权为重要内容,以此作为制定数字文化事业保障法的主要依据:地方政府由此出台相应的地方数字文化事业促进条例,并制定科学、规范、适用、易行的标准体系,以法律、法规形式确立公众赋权地位及保障措施,作为衡量均等化水平的重要工具。一方面,这些政策法规要把明确体现公众赋权的基本内容凸现出来,从而进一步推动建立赋权标准与规范体系,即以国家标准为基础、地方政府标准和行业部门标准为辅,并广泛开展试点和积极运作,努力做到匡正服务主体门槛,以体现最大化、最优化优势来彰显公众享有的公平权利:另一方面,在相关行业主体,重视建立相应的服务标准与规范工作机制,注重明晰公众赋权应有的底线标准,以及服务的种类、数量、质量、覆盖范围和均等化程度,力图建立对应的评价标准体系,以此来对相关主体开展公众满意度测评,从而提高社会第三方参与评估占总评的比重,力争做到评估结果和部门业绩进行挂钩。近年来,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扎实推进公共文化服务标准化建设,先后发布实施了国内首个《社区公共文化服务动态评估规范》、《公共文化服务第三方评价规范》和《公共文化服务需求调查规范》,这三个地方标准弥补了地方政府文化建设标准化的空白,促进了区域数字文化事业均等化的发展与整体提升。
  2.2能够有效引导跨界合作
  为满足公众的数字文化需求,政府及文化服务机构为公众提供结果最终大致相等的公共数字文化产品与服务,并不断调整以趋同平衡。而在数字文化事业治理实践中,均等化理论的应用决定着数字文化事业均等化的实际效果。当前数字文化事业均等化实现的有效途径,首先是标准化建设要收到实效,有效利用标准化原则与方法,对数字文化事业标准的目标化、方法化、规范化与过程程序化进行制订和完善实施;其次要注重培育文化、广播电视新闻出版、体育、民政、宣传、组织、共青团、工会、妇联、科协等多个部门,及文化、哲学、社会学、政治学、管理学等诸多领域共同参与的数字文化事业成员间和地区间的跨界融合、协调与合作,建立数字文化事业治理联盟及共同体协调机制,统筹整合项目带动,形成结构完善、功能齐全和多元共治的知识信息生产服务协同供给体系。
  2.3能够提升数字文化事业治理能力
  在当今泛在信息环境下,可充分利用物联网、云计算、大数据、移动互联网等新一代信息技术,以与城市转型中的数字文化事业发展深度整合,从而提升城市运行数字文化事业治理能力和市民精神文化生活的质量,推进城市科学和谐发展。从目前取得的成果来看,建立覆盖城乡的公共数字文化服务网络,以及加快推进一系列文化惠民工程的相关实践和研究成为了公共文化领域的重要事项,这些举措让广大公众享受到文化权利、文化成果,提升了新型城镇化的品质和数字文化事业的治理能力,有助于现代化城市公共文化服务圈的建设与发展,并为新型城镇化的文化治理和重构创新提供了有力的支撑。
  2.4能够缩小数字文化事业发展差距
  数字文化事业是整个文化事业建设的核心和重点,是实现公民文化权利的平台和途径。目前我国的数字文化事业在某些领域取得了重要进展,但还存在着地区差距、数字鸿沟、信息弱势群体等很多不容忽视的问题。要逐步缩小城乡差距、地区差距、不同群体之间数量和质量的差距,不仅要达到结果均等,更应该是权利均等、资源均等、机会均等和过程均等。而均等化重点强调政府及相关服务供给参与主体,要为不同社会阶层的所有合法公民,提供一视同仁的服务,将公民的公共数字文化服务在供给数量、方式、水平以及要达到的“底线的公平”或均等化标准等方面的差距控制在可以接受的范围之内,应当允许客观存在的地区或区域差别。近年来,国家相关部门通过探索农村文化活动的新模式,以及各地区在推动均等化进程的有益探索和生动实践,显著地消除城乡差异、地区差异等问题,使不同社会阶层公众均衡受益,营造出满足公众需求的一种知识协同服务与创新的区域环境。   3.均等化理论下的我国数字文化事业治理途径
  3.1加强数字文化事业治理的顶层设计和均等化构建
  政府部门在进行数字文化事业治理中,应该把均等化当成一项核心战略制定职能和重要文化政策目标。加强顶层设计,完善均等化的制度机制设计。保障公民数字权利,研究制定数字文化事业发展专项规划,确立数字文化事业均等化发展的标准体系:科学规划和建设设施网络和平台,运用现代数字技术、网络技术、信息技术拓宽服务空间,增强服务效果,提高服务品质。对于还存在的一些障碍,需要按照均等化理论来进行协同和重构,以力于促进数字文化事业均等化建设稳步向前发展。
  3.2数字文化事业均等化构建
  在数字文化事业均等化的构建过程中,各服务机构建设主体由于其发展水平的不同以及人力和财力资源的配置差异而导致利益分配的不均衡,这就造成服务机构主体间的发展目标存在冲突,甚至与数字文化事业治理目标相背离,最终会阻碍数字文化事业均等化的构建。要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把地方性数字文化事业的建设与全国数字文化事业的建设相结合,把系统内部的数字文化事业建设与系统之间的数字文化事业建设相结合。确立全国性层面、省一级层面、县一级层面的均等化推进具体内容,指导数字文化事业在网络设施装备、数字资源建设、产品服务技术等方面逐步完善和提高,以最快的速度和最高的效率实现数字文化事业均等化构建。此外,不同地区公众的数字文化事业可以有更加具体的特色目标,并根据形势的不断发展,适当调整数字文化事业均等化目标。在实施均等化工程,建设全面覆盖过程中,必须综合考虑国家政府部门、社会公众需求、区域城乡与社会协调和地区间提供的成本差异这些因素,破解实现数字文化事业均等化的共同难题。
  促进和坚持数字文化事业均等化的理念,制定和设计数字文化事业均等化的政策和法规,创新和规范数字文化事业流程,重视提升产品供给能力和公众享受服务能力,拓宽服务覆盖范围,有效提高公众服务质量和满意度,是数字文化事业均等化构建赖以制定的创新策略,并推动引领以公众创新、开放创新、大众创新、协同创新的创新驱动发展新常态。如全国公共文化发展中心的“边疆万里数字文化长廊”和“中国文化网络电视”,国家图书馆的“国图公开课”,云南的“农文网培学校”,上海嘉定的“文化嘉定云”,浙江嘉兴的“文化有约”,内蒙古的“数字文化走进蒙古包”等这些数字文化工程品牌,有效地促进了数字文化事业均等化治理功能的发挥,取得了很好的效果。
  3.3选择科学有效的均等化治理模式
  均等化治理模式决定了数字文化事业工作机制和服务机构之间协作和交流的程度而均等化治理的模式多种多样,且由于传统文化管理模式导致碎片化和分散化问题严重,现在更多的选择建立新型数字文化事业治理体系和供给模式,并走向大数据时代的“云治理”、“全面治理”和“微治理”。形成以政府为主导。市场、社会组织、公民共同参与的多元主体、良性互动的供给网络空间,打造城乡共享的数字文化服务平台,强化“城市公共文化云”支撑,以此作为组织形态来满足公众数字文化服务需求为目标。当前呈现出的高智慧、大服务、强自助、广共享、可持续不仅是当代公共文化服务转型升级的战略方向,也是实现数字文化事业治理体系和能力现代化的时代要求。用专业技术、创新经验和实践探索,高质高效地为知识信息在均等化的平等共享创造良好的构筑空间平台,形成区域性、行业性、多元化、立体化、多层次、集群式的数字文化事业发展共同体。通过动员全社会的力量,逐步搭建数字文化事业的信息网络服务平台。构建公众全程参与模式,创新使用众创、众包、众扶、众筹空间模式,实现数字文化事业发展空间的有效拓展。同时合理引导公众参与数字文化事业政策制定等过程,充分激发公众对公共数字文化服务的需求,着力构建符合公众需求与期待,畅通公众需求表达、利益保障、权利实现机制和公众满意度反馈机制,实现供给与需求的对接。逐步在参与方法、参与范围、参与程度等方面进一步完善,健全公众参与的管理机制。增强制度、技术、人力等保障,从夯实基础设施、挖掘文化数字资源、优化专业技术队伍、加大资金投入和拓宽拓展网站、手机APP、微信、微博传输新媒体渠道等方面着力解决。探寻实现跨界创新的整体性治理和创造数字文化事业均等化的新模式,构建多元共生的数字文化事业协同治理主体,实现科学有效、精准惠民、便捷优质的服务。
  3.4建构与均等化治理模式相适应的治理机制
  发挥均等化理论与数字文化事业治理的机制效应,构建现代公共数字文化体系。作为数字文化事业管理与服务的新机制,数字文化事业治理机制运作基础的构建应是当务之急,结合现有实际情况选择有效的运作模式,并建立有效的治理机制对其进行规范和约束,既能对数字文化事业治理内部发挥作用,维护、控制数字文化事业治理的运行,使其向既定目标前进:又能驱动数字文化事业治理适应外部环境的变化,按照自己的行为目标运行。实行协同式公众参与的具体范式转变,拓展参与主体,设定项目模块,向社会专业机构公开邀请合作伙伴。从均等化机制设计、系统构成、运行机理三个方面人手,创新治理机制,建立多元供给机制、服务评价回应机制、科技创新机制、协调投入机制、法律保障机制以及均等化实现机制在内的外部需求响应供给机制和内生机制,最终形成并实现一个完整运行的行为和质量协调机制系统,切实有效改变当前存在着均等化机制建构零散,不成体系,无法实现系统运行的局面。
  提高服务效能是数字文化事业治理的重要发展目标,构建数字文化事业治理机制的基本框架与内容,健全制度治理和内容治理的主要工作机制,建立以公众需求为导向的数字需求表达机制,完善激励机制,不断强化政策及制度方面的保障机制,建立健全各类监督制衡机制与决策机制,鼓励社会力量参与机制,建立文化结对帮扶常态化工作机制,以创新、协同、开放新理念最终完善并形成数字文化事业独立运作、自我发展、自我约束、自我管理的新机制。以新的机制优化存量、创新增量、拓展供给发展空间,形成政府、市场、社会协同推进数字文化事业治理的工作格局和全流程运作机制,同时保证高效率、质量和效果的公共文化服务回应。努力创造公众参与治理的实现条件,注重强调公众在治理中的话语权,通过组织载体、媒体渠道、行为渠道等三种载体渠道,传递和增强公民的参与意识,由“元治理”达到实现“善治”的终极目标。从而促使这种治理模式和治理机制有助于使数字文化事业均等化形成一个紧密结合的有机整体,构建共生治理的数字文化事业新机制。   3.5强调新技术在数字文化事业治理中的应用
  重视新技术的应用,利用互联网技术实现数字信息快速、有序流动,实现数字文化事业组织问流程的协调运转。通过部门问的信息共享、平台整合、流程再造,从空间规划和内容建设角度通过数字文化产品的研发与推送技术支撑,利用新技术手段构成集群式的区域数字文化事业的虚拟信息网络空间,进行数据分析加工、处理、整合和数据挖掘、数据增值,构建一个共同联合体的数字文化事业一站式服务平台系统。并对其进行安全维护和更新升级。还要借助“云技术”、“大数据”等互联网手段,让政府第一时间掌握公共文化服务的供需状况,从而更有针对性的提供知识信息服务解决方案,提升政府科学决策治理能力和公共文化服务水平。
  数字文化事业治理需采用电子模拟技术和单向广播模式,将数字技术与交互网络技术以及云计算和大数据分析技术的集成应用作为技术支撑。具体包括微电子技术、光电子技术、通信技术、网络技术、感测技术、控制技术、显示技术等云计算、云存储以及相关的技术等等。这些新技术为数字文化事业均等化提供技术上的有力保障,从而提升整个数字文化事业体系的服务质量和社会效益。
  3.6创造有利于数字文化事业治理的外部条件
  数字文化事业建设需要国家力量引导和推动,借助国家、学术、自身、社会四个方面支撑力量,率先探索和实践培育数字文化事业新需求、拓展新服务,以科学、高效原则重塑数字文化事业发展动力,保证均等化建设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切实推行,营造为数字文化事业治理创造均等的外部条件。目前国内的研究刚刚起步,理论研究尚待突破,研究成果在进行实践过程中能够起到极大地指导作用。国家和各级政府要鼓励和支持相关理论和应用研究,探索研究新的治理策略,借鉴国外的新理念、新技术、新方法和好经验,在顶层设计、治理能效、应用创新和区域发展等方面推进我国数字文化事业治理实践发展战略,创造奠定有利于科学的研究基础、理论参考和实践指导,促使均等化程度高效提升。
  健康的外部环境是完善数字文化事业治理可持续发展的关键和重要条件。要大力支持地方数字文化事业治理营造健康发展的外部环境,尤其是地方政府要进一步转换文化治理职能,对地方数字文化事业机构按照均等化原则进行治理。此外,数字文化事业治理的持续有序开展,还需要国家法律的保证以及相关优惠政策的鼓励和支持。如文化部、财政部于2011年12月共同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共数字文化建设的指导意见》,把公共数字文化建设视为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党的十八大也明确提出“加强重大公共文化工程和文化项目建设,完善公共文化服务体系,提高服务效能”。这一系列政策的出台和继续完善对于数字文化事业治理营造持续健康的外部环境,形成促进文化创新创造、满足多层次需求的文化发展外部环境,指导数字文化事业治理工作的有序开展,规范数字文化事业建设与发展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3.7引导数字文化事业治理向效率公平方向发展
  数字文化事业治理需要有稳定的资金和人员组织等方面提供强有力的支持,才能不断向前推进。从国内外数字文化事业建设的资金来源状况来看,政府投入是主要渠道,政府应该建立健全专项资金制度或通过“政府采购”等多种渠道进行融资,培育扶持其他社会组织力量及个人加盟渠道获得更多资金支持,拓宽数字文化事业资金投入渠道。还要集聚一支新媒体专业技术服务管理人才与数字网络意见精英团队。注重凝聚社会各方面的专门力量和智慧,赋予数字文化事业均等发展强大的生命力,智能智慧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升级,提升数字文化事业治理格局下的均等化价值引领力。
  4.结语
  数字文化事业治理和均等化推进,能有效提升数字文化事业治理的服务效能,有效破解转型中国公共文化服务碎片化和分散性的问题。将均等化理念、必要性、治理目标和现实路径有机结合,有助于提升在建设服务型政府过程中均等化的构建与数字文化事业治理相融合的自觉性,从而实现在均等化理论的指导下,推动数字文化事业治理中的各项工作,提高数字文化事业治理的效率和质量,将对满足以按公众需求为核心的数字文化事业治理范式有着广泛而深远的意义,有力地促进数字文化事业治理能力的均等化程度不断提升,以及公众文化素质的提高和整个社会的和谐有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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