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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2016年12月8日财建[2016]87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环境保护厅(局):为了规范重点生态保护修复治理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我们制定了《重点生态保护修复治理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附件:重点生态保护修复治理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抄送: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