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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2003年10月31日,美国家具制造商合法贸易委员会以及木柜制造商委员会、XVT人委员会和本地木匠721委员会(“原告”),代表生产木制卧室组家具的美国国内产业和工人,向美国商务部提出反倾销诉讼,要求对原产于中国的木制卧室组家具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开采取反倾销措施。2003年12月12日,商务部发布立案通知,2004年1月9日,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作出肯定性初裁:认定从中国进口的木制卧室组家具对美国产业造成实质性损害。
2004年6月24日,商务部以印度作为替代国作出初裁,计算出4.90%到198.08%的税率。在应诉的130多家中国企业中,7家强制调查企业深圳德源、东莞联东、瑞丰,台升、震兴、火津美克和上海思达科公司分别获得了4.9%到24.34%的税率,加权平均税率为10.92%。共有118家中国家具出口企业填写并向商务部提交了调查问卷A卷,证明自己是独立于政府并完全按照市场运作的企业要求获得单独税率,最后仅有82家企业获得了10.92%的平均税率,36家企业遭到厂拒绝,只能接受198.08%的税率。
2004年8月5日,商务部作出了第一次初裁修正,将东莞瑞丰、上海思达可和深圳德源的税率从19.24%、24.34%、9.36%分别修改为11.85%、30.52%、27.92%,并将部分应诉企业的倾销幅度作出修正,将初裁中被征收全国统一税率的部分中国企业修改为适用“单独税率”10.92%。2004年9月9日,商务部作出了第二次初裁修正,将获得单独税率的部分填写问卷A卷的企业适用的加权平均税率由10.92%更正为12.91%。
2004年11月l?日,商务部作出终裁,仍然以印度作为替代国,计算出0.83%到198.08%的税率,加权平均税率为8.64%。7家强制调查企业,除了深圳德源公司由于没有提供包含涉案产品的财务报告,也没有提供与财务报告相符合的调查期间的销售情况,被裁定适用全部不利可获得事实,税率为198.08%外,其他6家强制调查企业分别获得了0.79%到16.7%的税率。共有113家企业获得单独税率8.64%。
2004年12月20日,商务部作出终裁:认定中国进口的木制卧室组家具对美国产业造成实质性损害。
2005年1月4日,商务部对终裁作出修改,将加权平均税率更正为6.65%。获得单独税率的企业与2004年11月17日商务部终裁结果中的一致,仍然是113家。
本察中若干法律问题分析
应诉的非强制调查企业申请单独税率
因为美国不承认中国是市场经济国家,所以商务部假定所有的应诉企业都受政府控制,如果企业能证明自己在法律和事实上不受政府控制,就可以获得单独税率(separate rates)即7家强制调查企业的加权平均税率,而不用适用中国统一税率198.08%。事实上不受政府控制是指:政府未参与制定出口价格,或出口价格的制定无须得到政府的允许;应诉企业拥有商业改判和签定合同的自主权,应诉企业享有人事任免的自主权,不受中央、省级或地方政府的控制;应诉企业可以保留所有出口收入,并对利润有处置权。法律上不受政府控制是指:出口商出口经营范围和出口经营许可证不存在任何限制性措施;不存在任何旨在削弱企业对公司控制的立法规定:不存在其他削弱企业对公司控制权的正式规定。
企业必须积极配合反倾销调查,如果企业不提交商务部要求的文件,或没有按照规定的格式按时提交文件,或没有尽最大的努力进行合作,商务部就会直接适用“不利可获得信息”(adverse factsavailable),决定适用中国统一税率。
美国在2004年对非市场经济国家的单独税率政策提出了修改意见,并两次向公众征集评论意见,修改的特点是全面收紧单独税率。而美国对华木制卧室组家具案正是发生在这一背景下。面对美国全面收缩唯独税率的趋势,中国企业积极应诉,在初裁中,有82家企业获得了单独税率,初裁后许多未获得单独税率的企业仍然积极努力进行抗辩,所以在终裁中共有113家企业获得单独税率。由此可见,只要企业积极应诉,提供充分有力的证据,美国商务部还是会给予符合条件的企业单独税率的。
替代国价格的决定
美国商务部在初裁中根据数据的可获得性和可信性,选择印度作为替代国。中国应诉企业美克,台升,震兴、瑞丰和思达可等表示反对,并要求以印度尼西亚作为替代国。中国企业指出从生产要素方面考虑,印度尼西亚的木制卧室组家具生产商比印度多,2002年到2003年,印度家具总产量的价值以及向美国的出口量包括木制卧室组家具和其他家具不到印度尼西亚的1/10。根据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的一份报告,印度的家具工业主要集中在用于商业目的的金属和折叠家具领域,而印度尼西亚的家具工业主要集中在用于出口的木制卧室组家具领域。印度尼西亚家具工业的整体情况以及单个生产商的运作情况与中国的家具工业的实际情况相似,而印度的情况则与中国的不同。印度的部分进口数据与家具产量没有关系,因为印度没有实质意义上的有组织和有重要意义的家具工业。
商务部在选择替代国时,认为印度、巴基斯坦、印度尼西亚、斯里兰卡、菲律宾与中国的经济发展具有可比性,在终裁中商务部还是选择印度作为替代国,理由为:(1)印度的经济发展与中国具有可比性,(2)印度是主要的木制卧室家具生产国,印度生产商生产的家具产品与涉案产品具有可比性,(3)印度为使用适当的、公开的、可获得的信息评估生产要素提供了最好的条件。
根据美国的法律,商务部在选择替代国时,拥有很大的自主裁量权,截止2004年底,美国对中国共发起的110起反倾销调查,共有92起案件选择了替代国,其中选择印度为替代国的有62起。因为印度在经济体制转轨,人均国民生产总值等方面和中國比较相似,所以被选择作为替代国的概率最大。但是在具体数据的选用上却非常不合理。
部分应诉企业向商务部提交了2家印度家具生产企业和1家印度尼西亚家具生产企业的油漆,镜子、纸板和其他要素的调查期间内平均采购价格信息。应诉企业解释,它们从一些家具生产企业和一个主要供应商处获得实际交易价格,要求这些价格经过独立顾问或者外部会计师审计,并经公司高层确认准确。而且,这些价格信息都或者予以公开。因此,它已经符合了商务部的替代国价格条件,并且比商务部初裁采用的MSFTI的价格更具有代表性。商务部应该根据这些替代价格作出最终裁定。但是商务部不同意接受应诉企业提供的替代国价格。
东莞震兴要求商务部在根据MSFTI数据确定替代国价格时,剔除单位价格差异很人或者进口数量很小的国家进口的价 格数据,因为它们存在扭曲。商务部拒绝了震兴的要求,因为商务部无法判定MSFTI的数据存在扭曲的情况。
部分应诉企业对商务部在初裁中采用MSFTI的数据信息确定镜子和玻璃的替代国价格提出异议,认为MSFTI價格数据存在严重扭曲(比印度产业发布的Glass Yug数据价格高出6倍,比应诉企业提供的印度和印尼家具生产企业实际支付的价格高出5倍)。东莞震兴指出,MSFTI的价格反映的是台湾进口的镜子,但根据台湾海关出口数据显示,这些镜子主要是用于汽车的后视镜等,而不是家具用的镜子。但是商务部拒绝中国应诉企业的要求,坚持采用MSFTI的数据确定替代国价格。应诉企业认为商务部在初裁中使用的MSFTI中的皱纹纸板(用来包装卧室家具)替代价格,是印度和印度尼西亚家具实际制造成本的2倍。但是商务部仍然决定使用MSFTI中的数据作为包装纸板的价值。
市场导向型产业(MO1)
美国《1930年关税法》经1994年修订后规定,在特定情况下,可以采用市场经济的方法确定产自非市场经济国家进口产品的正常价值。但是《1930年关税法》并没有明文规定何为“特定情况”。在实践中,美国商务部采用“市场导向型产业”(M01)测试来认定美国《1930年关税法》规定的“特定情况”是否存在。美国商务部的“市场导向型产业”测试标准有3个:(1)涉案产品的定价或产量没有政府干预或介入,(2)生产涉案产品的产业是私有的集体所有,(3)所有重要的投入都以市场价格支付。目前,美国不承认中国是市场经济国家,如果涉案企业能够申请到“市场导向型产业”待遇,就能根据出口国本国的数据来确定正常价值。
2004年1月15日,天津美克和东莞台升代表中国的卧室家具组企业向商务部申请“市场导向型产业”待遇。2004年4月20日,中国轻工工艺品进出口商会家具分会和中国家具协会代表中国的应诉企业向美国商务部提出申请,认为中国的木制卧室组家具产业已经是市场经济导向型产业,要求美国商务部给予中国应诉企业“市场导向型产业”待遇。2004年5月12日,美国商务部收到中国商务部委托美国驻中国大使馆转交的要求给予中国应诉企业“市场导向型产业”待遇的申请。2004年5月14日,美国商务部向中国轻工工艺品进出口商会家具分会、中国家具协会以及中国商务部发送信函表明:没有充分的,实质性的证据来启动“市场导向型产业”测试。于是2004年5月28日,中国轻工工艺品进出口商会家具分会和中国家具协会向美国商务部提交信息,表明中国应诉企业符合美国的“市场导向型产业”测试标准。
但是,美国商务部在初裁中,没有给予中国应诉企业“市场导向型产业”的待遇。美国商务部认为,中国有关部门和企业提交的申请以及相关证据材料的时间距离商务部作出初裁的法定时间太近,因此商务部没有足够的时间对涉案企业进行“市场导向型产业”测试。但是商务部表示将继续考虑“市场导向型产业”测试。
中国轻工工业产品进出口商会、中国国家家具协会、中国政府和思达可公司对商务部8月30日作出的不再考虑“市场导向型产业”请求的决定提出反对意见,认为该决定不仅违反了商务部的法律义务,也不符合公平裁决和正常程序的要求,以及美国在WTO的义务。理由主要包括:(1)商务部没有规定明确“市场导向型产业”的申请截止日期,这不符合公正和透明的调查程序要求,而且在其2004年2月2日发放调查问卷时也没有发放这方面的问卷;(2)商务部所谓申请太晚没有时间审查的理由不成立,因为中国企业和政府在本案的早期就已经提出“市场导向型产业”申请。2004年3月18日,中国商务部官员在与美国商务部官员会见时就提到中国应诉企业会提出“市场导向型产业”申请,(3)5月28日中国轻工工业产品进出口商会和中国国家家具协会已经提交了300页的市场导向请求书和相关证明文件。商务部在初裁中认为时间有限无法进行市场导向产业调查,虽然表示将继续进行这方面的审查,但实际上并没有进行这方面的调查。中方认为,即使商务部不进行这方面的调查,也应当同意在最终裁定征收反倾销税的情况下,重新对中国企业提起的市场导向产业申请进行审查。
在终裁中,商务部决定不再考虑“市场导向型产业”申请,但是表示,如果最终裁定为肯定而且征收反倾销税的话,商务部将可以考虑市场导向产业申请。
商务部的做法对中国应诉企业是极其不公平的。因为在中国,家具行业是典型的竞争性行业,其中绝大多数企业都是外商投资企业或民营企业,企业完全遵循市场经济规律自主进行生产、销售和定价,并且所有的原材料价格都是市场决定的。
美国“市场导向型产业”测试标准非常严格,不是针对涉案产品的生产企业而是针对整个产业,很少有非市场经济国家的出口商能够申请到“市场导向型产业”待遇。迄今为止,在美国针对中国的所有反倾销案件中,还没有中国企业申请到“市场导向型产业”待遇的例子。
对中国企业的建议
参加新出口商复审
在美国商务部和国际贸易委员会反倾销调查时,即使企业在调查期间没有出口涉案产品到美国,企业出口的产品也会受到反倾销调查全国统一税率的影响。此时,企业可以向商务部提出新出口商复审来改变自己的不利地位。企业须证明:(1)在调查期间没有出口涉案产品到进口国:(2)与其他在调查期间出门的企业之间没有关联关系:(3)有资格获得单独税率。申请新出口商复审的企业可以根据应诉企业的调查结果估算本企业的可能税率,然后进行适当的调整如提高出门价格、出口高附加值产品等,如果企业好好准备,就可以获得令人满意的结果。
积极参加年度复审
企业在反倾销调查中,如果裁决的结果不理想,可以通过参加即将到来的反倾销税令的年度复审来改变倾销幅度。企业经过认真准备是完全有可能降低倾销幅度甚至被排除在反倾销调查命令之外的。
在本案中,有的企业对待调查态度消极干脆不应诉,被商务部裁定适用全国统一税率198.08%。如此高额的税率使得未应诉企业将美国出口市场拱手相让,满足了原告起诉的目的。未应诉企业如果想重新占领出口市场,唯一的途径就是积极参加即将到来的年度复审。
获得单独税率的企业也应该好好准备、积极参加即将到来的年度复审,否则可能会被裁定高额税率,使得以前的努力功亏一箦。
年度复审结果的好坏还会直接影响反倾销税令的日落复审结果,因为在日落复审过程中,商务部在决定撤消反倾销税令是否会导致倾销的继续或复发时,会考虑年度复审中确定的加权平均倾销幅度。
(作者单位:高朋天达律师事务所)
2003年10月31日,美国家具制造商合法贸易委员会以及木柜制造商委员会、XVT人委员会和本地木匠721委员会(“原告”),代表生产木制卧室组家具的美国国内产业和工人,向美国商务部提出反倾销诉讼,要求对原产于中国的木制卧室组家具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开采取反倾销措施。2003年12月12日,商务部发布立案通知,2004年1月9日,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作出肯定性初裁:认定从中国进口的木制卧室组家具对美国产业造成实质性损害。
2004年6月24日,商务部以印度作为替代国作出初裁,计算出4.90%到198.08%的税率。在应诉的130多家中国企业中,7家强制调查企业深圳德源、东莞联东、瑞丰,台升、震兴、火津美克和上海思达科公司分别获得了4.9%到24.34%的税率,加权平均税率为10.92%。共有118家中国家具出口企业填写并向商务部提交了调查问卷A卷,证明自己是独立于政府并完全按照市场运作的企业要求获得单独税率,最后仅有82家企业获得了10.92%的平均税率,36家企业遭到厂拒绝,只能接受198.08%的税率。
2004年8月5日,商务部作出了第一次初裁修正,将东莞瑞丰、上海思达可和深圳德源的税率从19.24%、24.34%、9.36%分别修改为11.85%、30.52%、27.92%,并将部分应诉企业的倾销幅度作出修正,将初裁中被征收全国统一税率的部分中国企业修改为适用“单独税率”10.92%。2004年9月9日,商务部作出了第二次初裁修正,将获得单独税率的部分填写问卷A卷的企业适用的加权平均税率由10.92%更正为12.91%。
2004年11月l?日,商务部作出终裁,仍然以印度作为替代国,计算出0.83%到198.08%的税率,加权平均税率为8.64%。7家强制调查企业,除了深圳德源公司由于没有提供包含涉案产品的财务报告,也没有提供与财务报告相符合的调查期间的销售情况,被裁定适用全部不利可获得事实,税率为198.08%外,其他6家强制调查企业分别获得了0.79%到16.7%的税率。共有113家企业获得单独税率8.64%。
2004年12月20日,商务部作出终裁:认定中国进口的木制卧室组家具对美国产业造成实质性损害。
2005年1月4日,商务部对终裁作出修改,将加权平均税率更正为6.65%。获得单独税率的企业与2004年11月17日商务部终裁结果中的一致,仍然是113家。
本察中若干法律问题分析
应诉的非强制调查企业申请单独税率
因为美国不承认中国是市场经济国家,所以商务部假定所有的应诉企业都受政府控制,如果企业能证明自己在法律和事实上不受政府控制,就可以获得单独税率(separate rates)即7家强制调查企业的加权平均税率,而不用适用中国统一税率198.08%。事实上不受政府控制是指:政府未参与制定出口价格,或出口价格的制定无须得到政府的允许;应诉企业拥有商业改判和签定合同的自主权,应诉企业享有人事任免的自主权,不受中央、省级或地方政府的控制;应诉企业可以保留所有出口收入,并对利润有处置权。法律上不受政府控制是指:出口商出口经营范围和出口经营许可证不存在任何限制性措施;不存在任何旨在削弱企业对公司控制的立法规定:不存在其他削弱企业对公司控制权的正式规定。
企业必须积极配合反倾销调查,如果企业不提交商务部要求的文件,或没有按照规定的格式按时提交文件,或没有尽最大的努力进行合作,商务部就会直接适用“不利可获得信息”(adverse factsavailable),决定适用中国统一税率。
美国在2004年对非市场经济国家的单独税率政策提出了修改意见,并两次向公众征集评论意见,修改的特点是全面收紧单独税率。而美国对华木制卧室组家具案正是发生在这一背景下。面对美国全面收缩唯独税率的趋势,中国企业积极应诉,在初裁中,有82家企业获得了单独税率,初裁后许多未获得单独税率的企业仍然积极努力进行抗辩,所以在终裁中共有113家企业获得单独税率。由此可见,只要企业积极应诉,提供充分有力的证据,美国商务部还是会给予符合条件的企业单独税率的。
替代国价格的决定
美国商务部在初裁中根据数据的可获得性和可信性,选择印度作为替代国。中国应诉企业美克,台升,震兴、瑞丰和思达可等表示反对,并要求以印度尼西亚作为替代国。中国企业指出从生产要素方面考虑,印度尼西亚的木制卧室组家具生产商比印度多,2002年到2003年,印度家具总产量的价值以及向美国的出口量包括木制卧室组家具和其他家具不到印度尼西亚的1/10。根据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的一份报告,印度的家具工业主要集中在用于商业目的的金属和折叠家具领域,而印度尼西亚的家具工业主要集中在用于出口的木制卧室组家具领域。印度尼西亚家具工业的整体情况以及单个生产商的运作情况与中国的家具工业的实际情况相似,而印度的情况则与中国的不同。印度的部分进口数据与家具产量没有关系,因为印度没有实质意义上的有组织和有重要意义的家具工业。
商务部在选择替代国时,认为印度、巴基斯坦、印度尼西亚、斯里兰卡、菲律宾与中国的经济发展具有可比性,在终裁中商务部还是选择印度作为替代国,理由为:(1)印度的经济发展与中国具有可比性,(2)印度是主要的木制卧室家具生产国,印度生产商生产的家具产品与涉案产品具有可比性,(3)印度为使用适当的、公开的、可获得的信息评估生产要素提供了最好的条件。
根据美国的法律,商务部在选择替代国时,拥有很大的自主裁量权,截止2004年底,美国对中国共发起的110起反倾销调查,共有92起案件选择了替代国,其中选择印度为替代国的有62起。因为印度在经济体制转轨,人均国民生产总值等方面和中國比较相似,所以被选择作为替代国的概率最大。但是在具体数据的选用上却非常不合理。
部分应诉企业向商务部提交了2家印度家具生产企业和1家印度尼西亚家具生产企业的油漆,镜子、纸板和其他要素的调查期间内平均采购价格信息。应诉企业解释,它们从一些家具生产企业和一个主要供应商处获得实际交易价格,要求这些价格经过独立顾问或者外部会计师审计,并经公司高层确认准确。而且,这些价格信息都或者予以公开。因此,它已经符合了商务部的替代国价格条件,并且比商务部初裁采用的MSFTI的价格更具有代表性。商务部应该根据这些替代价格作出最终裁定。但是商务部不同意接受应诉企业提供的替代国价格。
东莞震兴要求商务部在根据MSFTI数据确定替代国价格时,剔除单位价格差异很人或者进口数量很小的国家进口的价 格数据,因为它们存在扭曲。商务部拒绝了震兴的要求,因为商务部无法判定MSFTI的数据存在扭曲的情况。
部分应诉企业对商务部在初裁中采用MSFTI的数据信息确定镜子和玻璃的替代国价格提出异议,认为MSFTI價格数据存在严重扭曲(比印度产业发布的Glass Yug数据价格高出6倍,比应诉企业提供的印度和印尼家具生产企业实际支付的价格高出5倍)。东莞震兴指出,MSFTI的价格反映的是台湾进口的镜子,但根据台湾海关出口数据显示,这些镜子主要是用于汽车的后视镜等,而不是家具用的镜子。但是商务部拒绝中国应诉企业的要求,坚持采用MSFTI的数据确定替代国价格。应诉企业认为商务部在初裁中使用的MSFTI中的皱纹纸板(用来包装卧室家具)替代价格,是印度和印度尼西亚家具实际制造成本的2倍。但是商务部仍然决定使用MSFTI中的数据作为包装纸板的价值。
市场导向型产业(MO1)
美国《1930年关税法》经1994年修订后规定,在特定情况下,可以采用市场经济的方法确定产自非市场经济国家进口产品的正常价值。但是《1930年关税法》并没有明文规定何为“特定情况”。在实践中,美国商务部采用“市场导向型产业”(M01)测试来认定美国《1930年关税法》规定的“特定情况”是否存在。美国商务部的“市场导向型产业”测试标准有3个:(1)涉案产品的定价或产量没有政府干预或介入,(2)生产涉案产品的产业是私有的集体所有,(3)所有重要的投入都以市场价格支付。目前,美国不承认中国是市场经济国家,如果涉案企业能够申请到“市场导向型产业”待遇,就能根据出口国本国的数据来确定正常价值。
2004年1月15日,天津美克和东莞台升代表中国的卧室家具组企业向商务部申请“市场导向型产业”待遇。2004年4月20日,中国轻工工艺品进出口商会家具分会和中国家具协会代表中国的应诉企业向美国商务部提出申请,认为中国的木制卧室组家具产业已经是市场经济导向型产业,要求美国商务部给予中国应诉企业“市场导向型产业”待遇。2004年5月12日,美国商务部收到中国商务部委托美国驻中国大使馆转交的要求给予中国应诉企业“市场导向型产业”待遇的申请。2004年5月14日,美国商务部向中国轻工工艺品进出口商会家具分会、中国家具协会以及中国商务部发送信函表明:没有充分的,实质性的证据来启动“市场导向型产业”测试。于是2004年5月28日,中国轻工工艺品进出口商会家具分会和中国家具协会向美国商务部提交信息,表明中国应诉企业符合美国的“市场导向型产业”测试标准。
但是,美国商务部在初裁中,没有给予中国应诉企业“市场导向型产业”的待遇。美国商务部认为,中国有关部门和企业提交的申请以及相关证据材料的时间距离商务部作出初裁的法定时间太近,因此商务部没有足够的时间对涉案企业进行“市场导向型产业”测试。但是商务部表示将继续考虑“市场导向型产业”测试。
中国轻工工业产品进出口商会、中国国家家具协会、中国政府和思达可公司对商务部8月30日作出的不再考虑“市场导向型产业”请求的决定提出反对意见,认为该决定不仅违反了商务部的法律义务,也不符合公平裁决和正常程序的要求,以及美国在WTO的义务。理由主要包括:(1)商务部没有规定明确“市场导向型产业”的申请截止日期,这不符合公正和透明的调查程序要求,而且在其2004年2月2日发放调查问卷时也没有发放这方面的问卷;(2)商务部所谓申请太晚没有时间审查的理由不成立,因为中国企业和政府在本案的早期就已经提出“市场导向型产业”申请。2004年3月18日,中国商务部官员在与美国商务部官员会见时就提到中国应诉企业会提出“市场导向型产业”申请,(3)5月28日中国轻工工业产品进出口商会和中国国家家具协会已经提交了300页的市场导向请求书和相关证明文件。商务部在初裁中认为时间有限无法进行市场导向产业调查,虽然表示将继续进行这方面的审查,但实际上并没有进行这方面的调查。中方认为,即使商务部不进行这方面的调查,也应当同意在最终裁定征收反倾销税的情况下,重新对中国企业提起的市场导向产业申请进行审查。
在终裁中,商务部决定不再考虑“市场导向型产业”申请,但是表示,如果最终裁定为肯定而且征收反倾销税的话,商务部将可以考虑市场导向产业申请。
商务部的做法对中国应诉企业是极其不公平的。因为在中国,家具行业是典型的竞争性行业,其中绝大多数企业都是外商投资企业或民营企业,企业完全遵循市场经济规律自主进行生产、销售和定价,并且所有的原材料价格都是市场决定的。
美国“市场导向型产业”测试标准非常严格,不是针对涉案产品的生产企业而是针对整个产业,很少有非市场经济国家的出口商能够申请到“市场导向型产业”待遇。迄今为止,在美国针对中国的所有反倾销案件中,还没有中国企业申请到“市场导向型产业”待遇的例子。
对中国企业的建议
参加新出口商复审
在美国商务部和国际贸易委员会反倾销调查时,即使企业在调查期间没有出口涉案产品到美国,企业出口的产品也会受到反倾销调查全国统一税率的影响。此时,企业可以向商务部提出新出口商复审来改变自己的不利地位。企业须证明:(1)在调查期间没有出口涉案产品到进口国:(2)与其他在调查期间出门的企业之间没有关联关系:(3)有资格获得单独税率。申请新出口商复审的企业可以根据应诉企业的调查结果估算本企业的可能税率,然后进行适当的调整如提高出门价格、出口高附加值产品等,如果企业好好准备,就可以获得令人满意的结果。
积极参加年度复审
企业在反倾销调查中,如果裁决的结果不理想,可以通过参加即将到来的反倾销税令的年度复审来改变倾销幅度。企业经过认真准备是完全有可能降低倾销幅度甚至被排除在反倾销调查命令之外的。
在本案中,有的企业对待调查态度消极干脆不应诉,被商务部裁定适用全国统一税率198.08%。如此高额的税率使得未应诉企业将美国出口市场拱手相让,满足了原告起诉的目的。未应诉企业如果想重新占领出口市场,唯一的途径就是积极参加即将到来的年度复审。
获得单独税率的企业也应该好好准备、积极参加即将到来的年度复审,否则可能会被裁定高额税率,使得以前的努力功亏一箦。
年度复审结果的好坏还会直接影响反倾销税令的日落复审结果,因为在日落复审过程中,商务部在决定撤消反倾销税令是否会导致倾销的继续或复发时,会考虑年度复审中确定的加权平均倾销幅度。
(作者单位:高朋天达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