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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9月13日早8时左右,王女士在公园晨练下廊亭西侧台阶时摔倒。王女士说,自己向建筑设计和园林景观设计行业的权威人士咨询,该公园廊亭的台阶设计严重违反了我国公园设计规范、民用建筑通则、无障碍设计规范中的强制性条款规定,因此,造成自己摔伤,公园应负全责。于是将公园管理处告上法庭。
公园代理人认为,王女士所述的三份国家标准中的条文均属于国家推荐性标准,没有强制实施的效力,不能证明公园违反了安全保障义务。
法院查明,公园设计规范旧版及新版均有相关规定,即游人通行量较多的建筑室外台阶踏步数不应少于2级,而作这样规定的原因在于避免行人不低头则不易发现有台阶而被绊倒的危险。公园设计规范在此处用的是“不应”的表述,即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除非有极特殊的情况,否则不允许进行变通。
本案事发地点是用于游人休息的场所,属于游人通行量较多的场所,且地形地况不存在需变通的特殊情形,公园应按照相關规范要求将台阶踏步数设计为不少于2级,避免游人摔伤的可能。而公园将此处踏步数设计为1级,且无相关警示标志,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对王女士的摔伤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此外,根据当事人陈述,王女士经常前往公园游玩,对于该公园的地形地貌应有一定程度的了解,且其本身年龄较大,又患有多种基础疾病,其外出游玩应有家人陪伴。根据上述情况,法院认为,王女士对于摔伤也负有一定责任。
2019年9月23日,法院作出判决,公园承担60%的责任,赔偿王女士医疗费、精神抚慰金等共计4.6万余元。
可以说,法院的认定和判决非常公平合理。这一判决不仅维护了受害者的利益,对公园方面也是一种警示——公共场所在安全保障方面不能有丝毫侥幸,不能为了省钱而少修1级台阶,更不能视国家推荐性标准为废纸,因为推荐性标准,有其科学性,有现实指导意义。
该案判决不但对其他法院审理类似案件有启示意义,也对其他企事业单位有警示意义。
企事业单位要正确看待和采用国家推荐性标准。所谓正确看待,是要意识到国家推荐性标准并非可有可无,采用这样的标准保护用户安全就等于维护自己的利益。反之,如果有国家推荐性标准而不正确看待和采用,企事业单位可能要为之付出代价。该案涉事公园就是明显的例子。 (摘自《北京青年报》)
公园代理人认为,王女士所述的三份国家标准中的条文均属于国家推荐性标准,没有强制实施的效力,不能证明公园违反了安全保障义务。
法院查明,公园设计规范旧版及新版均有相关规定,即游人通行量较多的建筑室外台阶踏步数不应少于2级,而作这样规定的原因在于避免行人不低头则不易发现有台阶而被绊倒的危险。公园设计规范在此处用的是“不应”的表述,即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除非有极特殊的情况,否则不允许进行变通。
本案事发地点是用于游人休息的场所,属于游人通行量较多的场所,且地形地况不存在需变通的特殊情形,公园应按照相關规范要求将台阶踏步数设计为不少于2级,避免游人摔伤的可能。而公园将此处踏步数设计为1级,且无相关警示标志,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对王女士的摔伤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此外,根据当事人陈述,王女士经常前往公园游玩,对于该公园的地形地貌应有一定程度的了解,且其本身年龄较大,又患有多种基础疾病,其外出游玩应有家人陪伴。根据上述情况,法院认为,王女士对于摔伤也负有一定责任。
2019年9月23日,法院作出判决,公园承担60%的责任,赔偿王女士医疗费、精神抚慰金等共计4.6万余元。
可以说,法院的认定和判决非常公平合理。这一判决不仅维护了受害者的利益,对公园方面也是一种警示——公共场所在安全保障方面不能有丝毫侥幸,不能为了省钱而少修1级台阶,更不能视国家推荐性标准为废纸,因为推荐性标准,有其科学性,有现实指导意义。
该案判决不但对其他法院审理类似案件有启示意义,也对其他企事业单位有警示意义。
企事业单位要正确看待和采用国家推荐性标准。所谓正确看待,是要意识到国家推荐性标准并非可有可无,采用这样的标准保护用户安全就等于维护自己的利益。反之,如果有国家推荐性标准而不正确看待和采用,企事业单位可能要为之付出代价。该案涉事公园就是明显的例子。 (摘自《北京青年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