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枫:律师并不代表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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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为律师,梁枫不但劝当事人尽量不打官司,还直言律师并不代表正义
  
  一审,败诉!二审,败诉!身为律师的梁枫多少有些低落。当他从北京市第一中级法院走出来的时候,当事人从后面追了上来,“梁律师,我们想请您当我们单位的法律顾问,可以吗?”梁枫有些惊奇,“可是,咱们的官司输了呀!”
  直到采访最后,梁枫才告诉记者,当时是为某公司代理一个案件。输了官司,却仍然被当事人信任并委以重任。
  作为律师,代理当事人打官司本是再平常不过的事情;而且,对于不少律师来说,为获得更多的业务,更是希望甚至“鼓励”当事人打官司。然而,不久前,梁枫在自己的博客中写下了一篇文章《我为什么劝当事人尽量不打官司》,一时间访问者众多,诸多评论跟随,该文后来还被某门户网站推荐到首页。
  这,是怎样一个律师?
  
  “我不是什么知名律师”
  
  “我是一个性格内向的人。每个人性格的形成都和早期的教育有关系。”小时候,很长一段时间,父母都以为梁枫是个“哑巴”。有时候,梁枫挨父母的打竟然就是因为他总是不说话。“父母觉得,小孩嘛,我平白无故地打你,你总得辩解几句吧。”梁枫回忆到。
  随着年龄增长,梁枫开始学习和别人交流。他发现交流是一件很有意思的事。“你看一些名人,比如湖南卫视的主持人何炅、演小品的巩汉林、演员梁朝伟也都是很内向的,但这些人只要给他一个展示的舞台,他就会是另外一个样子。”
  


  梁枫当年的理想是做记者,进入律师行业有些机缘巧合。“如果有重新选择的机会,我可能不会做律师,也许是投身媒体行业,也许是其他。”然而,现实中没有如果,如今的梁枫,已经是京城颇有名气的商务律师、公益律师,虽然他一再谦称自己“不是什么知名律师,也没有代理过什么重大的案件”。但可以肯定的是,在这个舞台上,原本性格内向的梁枫找到了自己的人生坐标。
  有一次,梁枫应邀到大学举行讲座,关于性格与职业的问题,他这样回答,“性格内向还是外向,并不是能否从事律师职业的惟一标准。重要的是,在职业生涯中,应有恒心、耐心和持久心。”就是凭着自己的恒心、耐心和持久心,内向的他做起了律师,并且得心应手。
  此外,做律师之余,梁枫还操持着一些“副业”。
  他拍过广告,出过诗集,给歌手写过歌词,搞过影视策划……当记者称道梁枫丰富多彩的业余生活时,梁枫谦和地笑,“个人爱好而已。”
  这样一位多才多艺的律师,闲时还喜欢舞文弄墨,经营几个专栏,有时还开讲座,拥有一大群媒体朋友。作为《法制晚报》的咨询专家,他更是拥有极高的媒体“曝光率”。
  2008年,引起社会各界广泛关注的《劳动合同法》开始实施。作为律师的梁枫则从专业角度对这部法律予以关注:先后出版了《劳动合同书:拟制·审查·签订》《离职攻略:如何防范解约风险》等专著。
  在不少媒体的采访或报道中,时常将梁枫称为“学者型律师”。对此,梁枫表示,“自己并不是什么学者型律师。很多时候,说到专家型、学者型律师,好像是对律师的一种褒奖。因为通常来讲,律师只是做一些实务性的工作,比如说我,平常写写文章,搞搞讲座,也就成了所谓的学者型。”
  有人说律师成功的标志在于能够惠及到多少人,这一点梁枫是赞同的。但当有人问:“梁律师,你的官司打赢的多,打输的多?”他就皱眉头了,“这不是一个打赢打输的问题,打赢打输体现在一个官司的基础上,关键在于在你办理的个案中有多少委托人是满意的。”当记者追问有多少委托人满意时,梁枫笑道,“这个不好计算,但绝大部分是满意的。试想,如果大多数客户对你的服务不满意,还会有人来继续委托你吗?律师这个职业很大程度上靠的就是口碑承传。”
  就是这样一个“不知名的律师”,却被很多慕名而来的陌生人登门拜访。在采访的几个小时内,十几个电话找他,有询问官司的,征求意见的,请求出庭的……
  
  先做人,再做律师
  
  只要见过梁枫的人都知道他比照片上更显年轻和精神,但需要接触才了解他的精神更加彰显年轻。2009年的情人节,颇具生活情趣的梁枫和太太一起去北京有名的以80后为主力军的“嘻哈包袱铺”看了一场专场相声。
  “我是个乐观主义者。每个人的生活中都要不断地调整自己。一个消极的人的生命是没有太大意义的,他的生活也很单调。乐观与不乐观就是看你快乐的时候多,还是不快乐的时候多,或者想办法让自己的快乐多一点。快乐不是人活着的惟一感受。人的精神层面是复杂的,有着各种各样的感受。”梁枫如此诠释“乐观”一词。
  梁枫大学时候学习成绩特别好,学期末常常去做经验交流。“但是其他方面发展得较少,回过头来看看,留有遗憾。”梁枫表示,也许从那以后,他开始用各种生活方式充实自己,去做一些有意义的事情,比如公益。结缘NGO多年,梁枫成为了京城为数不多的几个知名公益律师之一。梁枫用自己专业知识为更多的公益、慈善机构去规避做善事的风险。也因为公益,梁枫成为了李连杰壹基金会的专家义工。梁枫的办公桌旁的书架上,合影中的李连杰笑逐颜开。
  “学法律的人对于很多问题都要追根求源,要求来源合法。”梁枫也染上了职业病。他成了一个对自己生活、工作几近苛刻的人,凡事都力求完美。
  在我们的现实生活中,眼睛向上、向钱的律师不少,惟利是图和讼棍型律师极大地败坏了律师的形象和声誉,在有些人眼里,对律师的评价并不高。当问及对律师这个行业的看法时,梁枫这样为律师正名:社会上人们对律师有两种认识,第一,很多人认为律师在生活中肯定不苟言笑,非常严肃,其实不是这样的;第二,很多人非常不重视律师本身的专业性。有人认为律师根本不是根据自己的专业来工作的,而是依靠拉关系等等来赚钱。梁枫并不否认这些现实,但他同时强调,这不是律师界的主流。大部分律师还是通过自己的专业知识为当事人提供了合格的法律服务;而且有越来越多的律师开始彰显爱心,参与慈善,为弱势群体无偿提供法律援助。
  “有人说律师很富,挣钱多,这要看怎么去比,富豪排行榜中也没有出现过某个律师。律师并不是有很多钱,律师本身这个职业是没有光环的。我们常看到港片中有钱人就可以请到名律师,那是自然,有名的律师出场费自然就高。这里引发了另外一个问题,律师的职业价值判断问题,律师并不是代表正义的。”
  “认真做人,做一个有理想有追求、有火热事业心的进步青年,为之兢兢努力而无悔,无憾今生;专心做事,做一名有爱心有良知、有社会责任感的职业律师,为之切切付出而无怨,今生无撼。”梁枫的座右铭是他的很好写照。
  
  “律师并不代表正义”
  
  《记者观察》:你提到律师不代表正义,为什么?
  梁枫:何为正义?在这个概念上,历来有着不同的理解。一般来说,狭义的正义是指在局限范围的道德及历史文化背景下,为保证绝大数人正当的利益和发展,而对正在以及将要对其造成负面影响的思想、行为以及形成的因素进行阻止、纠正甚至毁灭。
  这里,说到律师不代表正义,并不是律师就代表邪恶。以前在我们的概念中,好像有一种误导,律师总喜欢用“天平”来代表自己,而事实上,律师只是天平中某一个盘中的“砝码”而已。其实,律师既不神圣也不低贱,它只是这样一个职业:接受当事人的委托,以专业的法律智慧,在法律的框架内提供专业服务。
  现实中,也并不是所有的来寻求律师帮助,进行法律咨询的人都是善良的。因为有些人咨询本身就不是善意的,不一定都是善良的要求,所以也就不能够满意。我们要做的是对于接受当事人的委托后,尽职、尽责地为当事人提供最优质的服务,通俗地讲,就是要对得起所收的律师费。
  《记者观察》:你所认为的律师的社会责任包括哪几方面?
  梁枫:我认为,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在做这个职业的时候不能抵触我们基本的做人原则。我们会有一个大众的判断标准,善良、正义、追求公平、富有同情心。律师的专业服务不能侵害到这些标准。如果侵害了,就算是官司打赢了,当事人认可了,专业上没有问题,但是会受到道德上的谴责,社会上的评价是负面的。就像医生治病是对病人的疗伤,而律师是在关注整个社会的伤口。因此,在做律师的同时,要在合法的框架下,不能抵触我们基本的做人原则,当然抵触法律的话就要受到制裁,性质更为严重。
  第二,作为职业本身体现出来的社会责任。本身作为法律工作者的专业价值体现在哪里?体现在能不能利用自身的专业服务为社会为其他人做一些事情,让整个社会更加和谐,充满更多积极的、健康的氛围。比如去做一些免费的业务咨询,或无偿的法律援助,用自己所具备的法律专业知识,推动社会进步。
  第三,律师的社会责任还应表现在应以积极的态度关注社会:第一,参与立法,利用自己的业务实践去促进完善法律;第二,通过一些事件希望达到更好的法律效果。
  《记者观察》:律师的职业道德与社会责任冲突时怎样去解决?你遇到过此类情况吗?
  梁枫:有一次,当我去大学做讲座的时候,很多大学生就问我,如果您在工作在为一个被告人辩护时发现他真的有罪怎么办?
  我们小时候看过一部电视剧《法外情》,里面那个律师最后就发现了她的当事人真的就是有罪的,最后该律师在法庭上说“他(当事人)就是有罪的,我有证据证明”,这个结局令人惊诧万分。她的行为背离了律师职责,结局是那个律师从那儿以后再也不做律师了。因为她的行为事实上已经背离了律师的职业操守。
  在我们现实生活中,这也是不能做的。律师这个行业就是站在高压线旁边。这个平衡点的选取在于自己坚持一个什么样的原则。
  《记者观察》:律师承担的社会责任与其商业化倾向之间存在的必然矛盾怎样解决?
  梁枫: 我们在律师界对这个问题讨论得比较多。目前,我国的律师群体主要划分为三大部分:第一种是在律师事务所执业的律师,第二种是政府的公职律师,第三种是在企业从事法律工作的公司律师。从数量上讲,第一种律师应该是占绝对多数的。这类律师多被称为商业律师,随着现代社会律师商业化倾向的加深,律师要承担的社会责任是必然的,同时其商业化倾向也是不可逆转的。
  律师作为社会的一分子,负有社会责任感,也应是其当然的品格之一。关于律师的社会责任,我国《律师法》有明确规定,即“律师应当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而律师商业化是指律师适应市场经济的要求,以法律服务市场为导向,以追求司法公正和经济效益为驱动力,以产权清晰、管理科学的律师事务所法人制度为载体,为委托人提供有偿的法律服务。
  因此,在律师的商业化和社会责任之间,尽管存在对立层面的矛盾,但同时,也仍然可以通过合法、合情、合理的手段来化解或消除。在这种情况下,首先是我们要以一个正义、守法的公民,在合法的原则下为当事人提供专业服务,同时一定不能脱离社会道德的基本准则。也就是说,在商业化和社会责任面前,律师需要选择一个合适的平衡点,找准自己的职业定位和社会定位,这样才不至于让二者在自己的职业活动中发生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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