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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大数据时代的到来,不仅仅预示着信息世界的有一次历史性革新,也为传统行业带来了前所为有的冲击和全新的挑战。如果说过去互联网对传统行业的冲击和颠覆效果还不明显,那么此次大数据时代的到来必将给与其沉重一击。挑战的背面往往也蕴含着机遇。面对大数据时代的要求,各行各业都进行着自我革新,律师行业也不例外。律师行业的自我革新,必将带来新一轮的律师队伍筛选,分流,及细化。那么,作为律师行业组成部分的最基本单位的律师个人,在这种时代背景下该如何应对?本文将从大数据的概念、特征入手,分析律师个人在大数据时代应具备的基本素养,以期为律师们提供方向和指引。
关键词:大数据;律师个人;基本素养
随着互联网的普及和发展,信息化、自动化已经越来越受到各行各业的关注及重视。且不说那些高新技术产业的兴起,连传统行业也在信息化、自动化的大时代背景下,正努力寻求着自我革新,以迎合时代要求,紧跟时代步伐。大数据正是在这种潮流中应运而生的新事物。大数据自从其概念被提出来以后,已经越来越被各行各业所接受、认可,律师行业也不例外。在大数据时代的背景下,律师行业正在悄无声息地进行着分类、筛选、分化,各大律师事务所负责人都参考着大数据的特征进行着行业的整合、规范和革新[1]。律师个人在这种趋势下,要想不被淘汰,并独占鳌头,就必须做出相应改变。
一、大数据的概念
对于“大数据”,研究机构Gartner给出了这样的定义:大数据是指需要新处理模式才能具有更强的决策力、洞察发现力和流程优化能力的海量、高增长率和多样化的信息资产[2]。在维克托·迈尔-舍恩伯格及肯尼斯·库克耶编写的《大数据时代》中,大数据是指不用随机分析法(抽样调查)这样的捷径,而是采用数据进行分析处理。大数据具有4V特点:Volume(大量),Velocity(高速),Variety(多样)、Value(价值)[3]。
具体到律师行业,笔者认为律师行业中的大数据是指在新的思维方式下,需要通过律师个人认真收集、分析、整理并运用的,与案件存在相关性的,有价值的大量信息。
二、大数据的特征
通过上述概念的分析,可以归纳出大数据具有以下三个主要特征:
第一,数据的海量性,即大数据的大并不是体现在单个数据的大,而是在于其数量的多。大数据不仅仅关注某一方面,其往往将有关内容全部加以收集,归纳和分析。
第二,数据的相关性。大数据如果缺少这个特征,那么其就没有存在的意义了。大数据之所以能被各行各业接受,认可,就在于其在基于数据海量性的前提下,通过关联性,将各个零散的数据加以整合,并为各行各业的人提供预测及评估样本。
第三,数据运用的高效性。不论是数据的海量性还是数据的相关性,在缺少了数据运用的高效性这一特征后,大数据的重要性将体现不出来。收集海量有关联性的数据,其目的不在于收集,而在于运用。运用数据,才是大数据的内在要求。
三、大数据时代,律师个人应具备的基本素养
大数据具有海量性,相关性和高效性的三大基本特征,那么处在向来以固守传统著称的律师行业群体中的个人,该具备怎么样的基本素养才能在大数据时代卓尔出群呢?笔者认为,律师个人应具备以下几个基本素养:
首先是确定所需数据的能力。大数据时代,信息量是以成百上千的增长量传播的,缺乏明显的目的性,只会使自己迷失在海量数据之中。律师个人,不论是精力还是财力都明显有限,因此必须具备目的意识,让自己在进入大数据的海洋前就明白自己需要什么。而不是漫无目的地随便收集数据。
其次是高效收集数据的能力。大数据时代背景下,哪怕是最简单的问题,互联网都会提供大量的信息。因此律师应该带有强烈的目的性的前提下进行数据的收集,在坚持传统信息收集方法的基础上,综合运用搜索引擎、数据库、案例集等资源,高效、快捷的收集自己需要的数据。
再次是善于分析数据的能力。收集数据是前提,分析数据是手段。通过分析收集来的各种数据、资料,结合数据间的关联性,分辨、剖析其内在逻辑,深入挖掘数据价值,为最终运用数据提供帮助。律师向来以逻辑严谨著称,但是在大数据时代,律师应当适时放弃严谨的逻辑,看轻数据间的因果关系,而将注意力集中在数据的关联性上,这样才能跳出思维的局限,看到问题的另一面。
最后是准确运用数据的能力。不论是收集数据,还是分析数据,其都不是最终目的。准确运用数据,才是律师收集数据,分析数据的意义所在。律师生存很大程度上依赖于数据与具体案件的关联性,准备运用数据,使数据服务于自己办理的案子,才能最终成为数据的主人,打赢官司。
大数据时代对律师个人提出了更高,更多,更全面的要求,律师个人能力的提高肯定不止上述四个方面,还有许多能力的提升需要律师个人努力。只要肯努力,笔者深信律师个人在大数据时代必将有所作为。
参考文献:
[1]小律所,大数据:诉讼的数据化时代,http://www.acla.org.cn/html/lvsuoguanli/20140523/16755.html,访问日期,2015年3月5日
[2]杨旭,汤海京,丁刚毅 .数据科学导论 :北京理工大学出版社,2014
[3]带您了解大数据,http://www.thebigdata.cn/YeJieDongTai/8470.html,访问日期,2015年3月5日
作者简介:
曹胜胜,(1989~),男,汉族,福建龙岩人,现为西北政法大学法律硕士教育学院2012级硕士研究生。
关键词:大数据;律师个人;基本素养
随着互联网的普及和发展,信息化、自动化已经越来越受到各行各业的关注及重视。且不说那些高新技术产业的兴起,连传统行业也在信息化、自动化的大时代背景下,正努力寻求着自我革新,以迎合时代要求,紧跟时代步伐。大数据正是在这种潮流中应运而生的新事物。大数据自从其概念被提出来以后,已经越来越被各行各业所接受、认可,律师行业也不例外。在大数据时代的背景下,律师行业正在悄无声息地进行着分类、筛选、分化,各大律师事务所负责人都参考着大数据的特征进行着行业的整合、规范和革新[1]。律师个人在这种趋势下,要想不被淘汰,并独占鳌头,就必须做出相应改变。
一、大数据的概念
对于“大数据”,研究机构Gartner给出了这样的定义:大数据是指需要新处理模式才能具有更强的决策力、洞察发现力和流程优化能力的海量、高增长率和多样化的信息资产[2]。在维克托·迈尔-舍恩伯格及肯尼斯·库克耶编写的《大数据时代》中,大数据是指不用随机分析法(抽样调查)这样的捷径,而是采用数据进行分析处理。大数据具有4V特点:Volume(大量),Velocity(高速),Variety(多样)、Value(价值)[3]。
具体到律师行业,笔者认为律师行业中的大数据是指在新的思维方式下,需要通过律师个人认真收集、分析、整理并运用的,与案件存在相关性的,有价值的大量信息。
二、大数据的特征
通过上述概念的分析,可以归纳出大数据具有以下三个主要特征:
第一,数据的海量性,即大数据的大并不是体现在单个数据的大,而是在于其数量的多。大数据不仅仅关注某一方面,其往往将有关内容全部加以收集,归纳和分析。
第二,数据的相关性。大数据如果缺少这个特征,那么其就没有存在的意义了。大数据之所以能被各行各业接受,认可,就在于其在基于数据海量性的前提下,通过关联性,将各个零散的数据加以整合,并为各行各业的人提供预测及评估样本。
第三,数据运用的高效性。不论是数据的海量性还是数据的相关性,在缺少了数据运用的高效性这一特征后,大数据的重要性将体现不出来。收集海量有关联性的数据,其目的不在于收集,而在于运用。运用数据,才是大数据的内在要求。
三、大数据时代,律师个人应具备的基本素养
大数据具有海量性,相关性和高效性的三大基本特征,那么处在向来以固守传统著称的律师行业群体中的个人,该具备怎么样的基本素养才能在大数据时代卓尔出群呢?笔者认为,律师个人应具备以下几个基本素养:
首先是确定所需数据的能力。大数据时代,信息量是以成百上千的增长量传播的,缺乏明显的目的性,只会使自己迷失在海量数据之中。律师个人,不论是精力还是财力都明显有限,因此必须具备目的意识,让自己在进入大数据的海洋前就明白自己需要什么。而不是漫无目的地随便收集数据。
其次是高效收集数据的能力。大数据时代背景下,哪怕是最简单的问题,互联网都会提供大量的信息。因此律师应该带有强烈的目的性的前提下进行数据的收集,在坚持传统信息收集方法的基础上,综合运用搜索引擎、数据库、案例集等资源,高效、快捷的收集自己需要的数据。
再次是善于分析数据的能力。收集数据是前提,分析数据是手段。通过分析收集来的各种数据、资料,结合数据间的关联性,分辨、剖析其内在逻辑,深入挖掘数据价值,为最终运用数据提供帮助。律师向来以逻辑严谨著称,但是在大数据时代,律师应当适时放弃严谨的逻辑,看轻数据间的因果关系,而将注意力集中在数据的关联性上,这样才能跳出思维的局限,看到问题的另一面。
最后是准确运用数据的能力。不论是收集数据,还是分析数据,其都不是最终目的。准确运用数据,才是律师收集数据,分析数据的意义所在。律师生存很大程度上依赖于数据与具体案件的关联性,准备运用数据,使数据服务于自己办理的案子,才能最终成为数据的主人,打赢官司。
大数据时代对律师个人提出了更高,更多,更全面的要求,律师个人能力的提高肯定不止上述四个方面,还有许多能力的提升需要律师个人努力。只要肯努力,笔者深信律师个人在大数据时代必将有所作为。
参考文献:
[1]小律所,大数据:诉讼的数据化时代,http://www.acla.org.cn/html/lvsuoguanli/20140523/16755.html,访问日期,2015年3月5日
[2]杨旭,汤海京,丁刚毅 .数据科学导论 :北京理工大学出版社,2014
[3]带您了解大数据,http://www.thebigdata.cn/YeJieDongTai/8470.html,访问日期,2015年3月5日
作者简介:
曹胜胜,(1989~),男,汉族,福建龙岩人,现为西北政法大学法律硕士教育学院2012级硕士研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