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经济周期与经济法的灵活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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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 经济周期是经济规律运行的必然结果,它的出现是不可避免的。而经济法作为国家干预经济之法,必须随着社会经济形势和市场的变化而变化。本文简单论述经济周期,然后对经济法的灵活性做主要论述,接着主要论述应对经济周期时经济法所呈现出的灵活性。纵观全文,可以得出一个重要的结论:正是由于经济的周期性波动,才得以使经济法展现出其独有的灵活性,即经济周期是经济法展现其灵活性的一个重要的原因。
  关键词 经济周期 经济法 灵活性
  中图分类号:D922.2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3)09-098-02
  从世界的经济发展来看,经济周期的出现是不可避免的,它是经济规律运行的必然结果。在经济周期的各个阶段中,它带来了一些不利于经济健康发展的因素。而经济法作为国家干预经济之法,必须随着社会经济形势和市场的变化而变化,此为经济法的灵活性。纵观经济周期的不同阶段,经济法以其独有的灵活性诠释其职能的实现,实现国家的经济职能,采取相应的宏观调控手段来减少经济周期波动所带来的负面影响,为避免经济的剧烈波动,保持国民经济的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其做出了巨大的贡献,从而促使整个社会市场经济的发展。
  一、经济周期
  经济周期就是经济活动沿着经济发展的总体趋势所经历的有规律的扩张和收缩。经济的周期性波动是宏观经济运行的重要特征,无论是马克思的《资本论》还是西方经济学各流派的巨著都对其有过重要论述,形成诸多经典的结论。
  经济周期,是指经济运行中周期性出现的经济扩张与经济紧缩交替更迭、循环往复的一种现象,是国民总产出、总收入和总就业的波动,是国民收入或总体经济活动扩张与紧缩的交替或周期性波动变化。过去把它分为繁荣、衰退、萧条和复苏四个阶段,现在一般叫做衰退、谷底、扩张和顶峰四个阶段。
  经济周期的出现,它一般表现出其独有的、明显的特征:第一,经济周期的出现是不可避免的;第二,经济周期的波动是经济活动总体性、全局性的波动;第三,一个周期一般由繁荣、衰退、萧条、复苏四个阶段所组成;第四,一个周期的长短是由周期的具体性质所决定的。
  二、经济法的灵活性
  “法律必须是稳定的,但不可一成不变。”罗斯科·庞德的这句话揭示出一个永恒且无可辩驳的真理,即法律具有稳定性,但法律却不可能一成不变。经济法作为国家干预经济之法,必须而且应当随着社会经济形势和市场的变化而变化,此乃经济法的灵活性。近几年来,我国经济法学界已有学者关注到这个问题,比如漆多俊先生就提到宏观调控法“立法内容上的多样性和变动性”“经济法所规范的国家调节活动,需要根据社会经济和市场的发展变化来及时做出反应和调整。社会经济和市场情况是随时变化的,这决定经济法具体规则的内容具有较大的变动性”。再如李昌麒先生也指出:“国家需要干预的经济关系的范围并不是固定不变的,有时可能广一些,有时可能窄一些,使用需要一字,正好是为了使经济法适应可能不断变化的经济情势的需要”。
  经济法的灵活性,主要是指经济法的规范性文件能够对经济的形势和任务的发展变化快速地做出反映,并能及时地给予制定,补充或修改。经济法的灵活性是由生产关系发展和变革所决定的,因此,我们可以根据不同时期经济发展的客观需要,灵活地制定一些单行经济法规,对具体的经济现象和过程进行凋整。不仅可以由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制定原则性的基本经济法律,也可以由国家经济管理机关制定有关部门的经济法规和具体办法,还可以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的权力和行政机关制定一些地方性单行经济法规。经济法的灵活性和稳定性相结合,保证了其针对性和原则性相统一。
  经济法的灵活性,一方面表现为立法程序上较之其他法律的制定更灵活;另一方面表现在规范形式上的灵活,即国家既可以制定法律、法规对经济管理关系进行宏观调控,又可以制定规章对微观的经济现象和经济过程进行调整。
  由以上分析,经济法的灵活性可以表达为:经济法不可能一成不变,作为国家干预经济之法,它必须而且应当随着社会经济形势和市场的变化而变化,以实现国家干预经济生活的职能。
  三、应对经济周期时经济法所表现的灵活性
  经济法作为国家干预经济之法,必须随着社会经济形势和市场的变化而变化,特别是在应对经济周期时所表现出的灵活性,使经济法能更好的发挥其职能:市场规制,国家投资经营和宏观引导调控,以实现国家干预经济生活的职能。从经济法产生到现在,社会的经济活动不仅需要市场发挥其基础的调节作用,而且需要国家发挥其补充调节作用,从而来促进经济的不断健康发展。下面就以经济周期的四个阶段分别分析,处于各个阶段中经济法所表现的灵活性。
  (一)经济周期繁荣阶段经济法所变现的灵活性
  繁荣阶段是经济周期的高峰阶段,由于投资需求和消费需求的不断扩张超过了产出的增长,刺激价格迅速上涨到较高水平。此时是宏观经济环境和市场环境日益活跃的季节。这时,市场需求旺盛,订货饱满,商品畅销,生产趋升,资金周转灵便;企业的供、产、销和人、财、物都比较好安排,企业处于较为宽松有利的外部环境中;信贷关系扩展,利率上升;等等。整个经济呈现出一片繁荣景象。
  在这个阶段,经济法以其灵活的市场规制职能和宏观调控职能为市场经济的繁荣发展保驾护航,使经济在健康的状态下快速发展。此时,垄断和限制竞争行为直接伤害了社会经济的正常运行,阻碍了社会公平的实现,反垄断和限制竞争的任务只有通过国家这支有足够威力和力量的手来调节,从而发生了一系列的经济法律关系,这种关系是民商法和行政法所不适宜调节的,而适用于经济法。这时经济法的灵活性就在此明显的表现出来。
  (二)经济周期衰退阶段经济法所表现的灵活性
  衰退阶段出现在经济周期高峰过去后,经济开始滑坡,由于需求的萎缩,供给大大超过需求,价格迅速下跌,此时的经济出现停滞或负增长。不同的国家对衰退有不同的定义,但美国以经济连续两个季度出现负增长为衰退的定义被人们广泛使用。而在宏观经济学上通常定义为“在一年中,一个国家的国内生产总值(GDP)增长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季度出现下跌”。但是这个定义并未被全世界各国广泛接受。比如,美国国家经济研究局就将经济衰退定义成更为模糊的“大多数经济领域内的经济活动连续几个月出现下滑”。凯恩斯则认为对商品总需求的减少是经济衰退的主要原因。此时的经济衰退表现出其普遍的特征,如消费者需求、投资急剧下降;对劳动的需求、产出下降、企业利润急剧下滑、股票价格和利率一般也会下降。   在这个周期阶段,经济法以其灵活性来改善经济社会的不利局面,制定和出台一些能改善经济过冷的法条和法规。此时民商法和行政法也不能很好地处理这种情况,经济法的灵活性就凸显出来。
  (三)经济周期萧条阶段经济法所表现的灵活性
  萧条阶段是经济周期的谷底,供给和需求均处于较低水平,价格停止下跌,处于低水平上。在整个经济周期演化过程中,价格波动略滞后于经济波动。它是指规模广且持续时间长的衰退,其明显的特征是需求严重不足,生产相对严重过剩,销售量下降,价格低落,企业盈利水平极低,生产萎缩,出现大量破产倒闭,失业率增长,出现经济危机。
  在这个阶段,经济法以其灵活性来力挽狂澜,一些救市的法律法规也快速出台,以其国家强大的宏观调控能力稳定经济,阻止经济萧条,挽救于水火之中的市场。此时,靠民商法和行政法来处理这种情况,已经不行,而经济法的灵活性处理就能快速的反应,缓解此时的经济危机。
  (四)经济周期复苏阶段经济法所表现的灵活性
  复苏阶段开始时是周期的最低点,产出和价格均处于是市场的最低水平。这时,市场需求疲软,订货不足,商品滞销,生产下降,资金周转不畅;企业在供、产、销和人、财、物方面都会遇到很多困难,企业处于较恶劣的外部环境中。在经济衰退中,一些企业破产,退出商海;工农业生产大幅度下降,国民经济各部门比例严重失调,市场紧张,人民生活水平明显下降。但是随着经济的复苏,生产的恢复和需求的增长,价格也开始逐步回升,经济处于由低谷慢慢走出,呈上升趋势。
  在这个阶段,经济法以其灵活性来刺激经济的恢复和发展,出台一系列的经济法律法规,使经济摆脱危机的阴影,走入正常的发展轨道当中。
  四、总结
  经济的周期性波动是宏观经济运行的重要特征,在经济发展过程中是不可避免地;它是经济运行中周期性出现的经济扩张与经济紧缩交替更迭、循环往复的一种现象;是国民总产出、总收入和总就业的波动,是国民收入或总体经济活动扩张与紧缩的交替或周期性波动变化。正是由于经济周期的出现,才得以使经济法展现出其独有的灵活性,即经济周期是经济法展现灵活性的一个重要的原因。为了应对这种周期性的经济波动,经济法就用它独有的灵活性诠释着其职能的实现,实现国家的经济职能,采取相应的宏观调控手段来减少经济周期波动所带来的负面影响,促使社会市场经济的健康、稳定、快速、效率的发展。
  注释:
  [1]覃有土,喻特厚,等.新编经济法学.中国地质大学出版社.1989.
  参考文献:
  [1]漆多俊.经济法基础理论.北京:法律出版社.2008.
  [2]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4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01.
  [3]张守文.宏观调控法的周期变易.经济法学、劳动法学.2003(4).
  [4]吴勇敏、刘仲明.经济法动态性初探.浙江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4(4).
  [5]王军.两种经济周期理论的主要差异.经济纵横.2011(11).
  [6]崔友平.经济周期理论及其现实意义.当代经济研究.20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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