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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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年来,河南省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得到了较快的发展,并且走在了全国的前列。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不仅推进农村经济发展,而且,也为农民增收起到很大的保障作用,有助于解决中国的“三农”问题,有助于中国和谐社会的建立。据有关资料统计显示。至2006年初,河南省已存在各类比较规范的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2.1万多个,参加农户达460万户,占全省农户的22.1%,在专业化生产相对发达的县(市),参加农户甚至超过1/3,带动农户485万户,占农户总数的23.3%。
  为进一步引导和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健康发展,河南省政府先后下发了《关于加快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的意见》和《关于鼓励和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这两个《意见》的出台,对于进一步加快全省农民专业经济合作组织的发展,深化农村经济改革,提升农业专业化经营水平,提高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化程度,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无疑会起到巨大的推动作用。
  
  一、河南省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中的问题
  
  近年来,在中央政策的指引下,在地方政府的引导与支持下,河南省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有了很大的发展,呈现出良好的发展态势。但是,作为农村经济市场化改革进程中出现的一种新生事物,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由于发展时间较短,同时还受宏观环境和农户自身素质等因素的约束,在发展的初始阶段,仍然存在不少困难和问题。
  
  (一)农民专业经济合作组织参与市场竞争的法人资格和地位亟待解决
  传统农业的突出特点是农户极少直接参与市场竞争,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进一步完善,农业开始市场化。现阶段,农民专业经济合作组织参与市场竞争中没有获得应有的法人地位。农民专业经济合作组织的法律认定问题一直没有解决。由于没有取得社会公认的法人资格,合作经济组织在经营资格、银行贷款、税收抵扣、商标注册等方面都不同程度地遇到了困难,严重影响了各种有关政策的传递和贯彻执行,同时也使不同地区的相关政策和信息难以整合、交流和共享,加大了行政管理的成本。如果对农民专业经济合作组织颁发营业执照,或进行社会团体法人登记,就可以解决这些问题。
  
  (二)农民专业经济合作组织资金互助项目缺乏法律依据
  资金互助项目虽然解决了农民在发展中的一些现实问题,但在具体操作方面缺乏有关政策法律依据。按照现有法律规定,只有金融机构才能从事筹集资金、发放贷款等金融活动,因此,合作社的资金互助项目其实是非法的,是不被现有法律保护的。一旦发生经济纠纷,很难依据现有法律法规予以解决。
  
  (三)经营管理人员的素质不高
  改革开放以来,虽然河南省农民专业经济合作组织有了较快发展,但是,无论社区性、专业性合作社还是农民专业协会、股份合作经济组织,都普遍存在着管理和运作机制不规范等问题。协会没有经营资格,不能注册品牌,不能贷款,制约了农民专业经济合作组织依据企业形式登记注册。税收负担重,不利于其发展壮大。大多数合作社经营能力弱,服务内容单一,功能有限,缺乏稳定的收入,发展不稳定,缺乏具有合作精神的企业家人才。知识水平不高的合作经济组织负责人在业务知识上很难接受到培训,致使农民专业经济合作组织不能很好地发挥自我管理、自我发展的作用。
  
  二、政府在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中的角色
  
  目前,河南省农民专业经济合作组织的发展还处于起步阶段,实力不强、行为不规范、经营机制不健全,在发展中受到来自各方面的压力,农户在社会化大生产中仍然处于弱势地位,面临农业国际化新趋势和我国加入WTO的新形势,当前和今后一定时期,河南省发展农民专业经济合作组织的基本思路是在稳定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基础上,遵循市场经济规律,依靠政府政策推动与引导,逐步构建以专业合作社为主体,以专业协会、行业协会、股份合作经济组织为补充的经营实体化、运行规范化、组织网络化的农民专业经济合作组织体系。
  
  (一)为农民专业经济合作组织发展提供良好的法律环境
  只有制定并通过相应的法律、法规来明确农民专业经济合作组织的法律地位,调整与其他经济主体之间的关系,保护它的正当权益,规范它的经营行为,农民专业经济合作组织才能更加健康、快速地发展。中国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业已颁布,并于2007年7月1日正式实施。政府应开展普法宣传,以保证法律的顺利实施。依法理顺登记管理体制,明确农民专业经济合作组织的法律地位,扫除农民专业经济合作组织发展的体制障碍,营造良好的法律法规环境,促进农民专业经济合作组织的健康发展。依法加强政府对农民专业经济合作组织的扶持和监管,将农民专业经济合作组织的发展纳入法制化、规范化的轨道。
  
  (二)坚持“有所为、有所不为”的原则,加大支持引导力度
  在发展农民专业经济合作组织过程中,政府要做到“引导而不强迫、支持而不干预、指导而不包办”。农村经济合作组织是实现政府农业发展政策的有效组织制度,是直接对政府表达农民意愿的组织,是支撑现代农业发展的有生力量。政府倡导龙头企业创办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鼓励引导村级组织兴办农村经济合作社,以点带面推动整体发展。农村经济合作社的规模可大可小、项目可多可少,政府要根据实际情况,区分不同阶段,既积极又稳妥,依菲市场机制促进其持续健康发展。各涉农部门要从发展农村经济合作社人手服务“三农”。结合事业单位机构改革,引导农村基层事业单位转变职能,创办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在土地流转、资料和产品供销、技术推广、人员培训、信贷金融、法律法规、信息发布咨询等方面提供全方位的指导,提升合作经济组织的谈判能力、运行质量、交易效率和资源要素的获取程度。
  
  (三)加大政策扶持,创造良好的政策环境
  由于中国农业生产规模小、劳动生产率不高,现行的许多农产品价格与国际市场价格相比缺乏竞争力。为了减少国际市场对我国农业的冲击,应对加入WTO的新形势,国家对于农业的支持和保护应更多地通过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来实施。
  首先,进一步加大财政扶持力度。各级财政要投入一定资金扶持农民专业经济合作组织。每年在财政支农预算中安排一定资金作为发展基金,专门用于支持农民专业经济合作组织的发展,同时安排农业产业化、标准化、信息化、农业综合开发等资金,积极支持合作经济组织发展。把符合财政支农资金使用条件的农民专业经济合作组织纳入支持范围,把农民专业经济合作组织纳入农业龙头企业扶持范围,对农民专业经济合作组织兴办的生产经营和科技推广 项目,优先纳入政府农业开发项目和科技开发项目,实行专项扶持。财政资金重点支持合作经济组织加强设施建设,开展信息服务、骨干培训、技术培训,引进推广新品种、新技术、进行农新产品质量标准认证等工作。
  其次,进一步落实税收优惠政策。农民专业经济合作组织的主要经营目标是为农民提供专业服务,而不是单纯追求利润。因此,政府应尽可能地减轻农民专业经济合作组织及其社员的税负水平,农民专业经济合作组织为农业生产的产前、产中、产后开展技术服务或劳务所取得的收入,可按有关税收政策免征企业所得税。对其分级、整理、初级加工、包装等不改变产品形态的农产品,视为自产自销农产品;对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农民专业经济合作组织兴办的发展潜力大、技术含量高、带动能力强、市场前景好的中小型农产品加工流通企业,纳入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扶持范围。各级政府为扶持中小企业、发展民营经济出台的各项优惠政策,农民专业经济合作组织均可享受。
  最后,进一步加强信贷支持力度,各级金融机构尤其是面向农村的农业银行、农村信用社,要对‘农民专业经济合作组织信贷倾斜,进一步改善信贷服务,简化审批手续,每年安排一定的信贷规模解决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的资金需求。对生产经营规模较大的合作经济组织,可按照有关规定授予一定的授信额度。允许农民专业经济合作组织以自有资产抵押或成员联保的形式办理贷款,并逐步增加贷款规模。对运作规范、有效益、讲信用的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在贷款利率上予以优惠。积极支持合作经济组织开展信用服务,探索建立信贷担保中介机构,建立健全信誉担保制度,设立担保基金,解决农民专业经济合作组织经营资金不足问题。
  
  (四)实施教育培训计划,提供人才保证
  要将数量众多、缺少合作传统的组织管理经验、科技文化素质普遍较低的农户组织起来,通过开展各种形式的教育培训的形式,建立一支经营管理农民专业经济合作组织的人才队伍。建议各级地方政府尽快制订实施农民专业经济合作组织发展的教育培训计划,由财政部门拨出专项基金作为互助合作基金用于农民专业经济合作组织发展的人才培养,并且依托农业等高等院校建立教育培训基地,使农民专业经济合作组织的人才培养制度化、长期化。
  
  三、结论
  
  当前,河南省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尚处于初级阶段。因此,进一步发展农民合作组织。必须注意以下几点:首先,必须始终坚持“民办、民管、民受益”的原则,政府应当对自身角色合理定位,遵循“有所为、有所不为”的原则,恰当把握介入方式:第二,尽快完善有关农民合作经济的法律条例,以促进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第三,各级政府应当为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发展提供财政、金融、技术以及人才培训上的支持。
  
  (作者单位:河南大学工商管理研究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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