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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民收入增长状况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的八年,我省城乡居民收入有了较大的增长。据家计调查资料,1986年全省城镇居民人均生活费收入达1012.2元,农民人均纯收入609.3元,按现行价格计算,分别比1978年增长2.3倍和2.7倍;按可比价格计算,平均年递增分别为10.3%和12.9%,比前二十一年(1958~1978年)的递增率2.0%和3.1%提高8.3个和9.8个百分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