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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全国首例判决的涉代驾软件交通事故纠纷,其中涉及到代驾司机与代价软件提供商之间的关系,引发了笔者的思考。最高院意见认为雇佣关系和劳务关系相同,相互法律可以无差别的应用,导致笔者对这种新型的法律关系应该如何定性以及雇佣关系和劳务关系的差异性进行了探讨。本文通过对劳务关系与雇佣关系的全方位的论述,得出二者不同的观点。从而确定此案件中二者的关系应该定性为雇佣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