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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对未成年人犯罪人实行宽严相济的司法政策,积极开展更广泛、更全面意义上的社区矫正,具有重要意义。在此方面,检察机关从转变思想观念、规范矫正程序、全面开展分类矫正、扩展矫正等方面做了有力探索。同时,针对社区矫正工作中存在的有待提升和完善的方面,从工作衔接机制、社会资源整合、充分发挥检察监督职能以及矫正人员素质提升等方面,提出了相关建议。
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以及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目标,均要求我们在面对未成年犯罪人这样一个特殊群体时,本着“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积极研究、探索和开展未成年犯罪人社区矫正工作,从而帮助他们顺利回归社会。
一、通说意义上的社区矫正
社区矫正,通常将其定义为:将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并促使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1]因为上述定义将社区矫正的概念限定在“判决、裁定、决定”之后,将社区矫正视为针对刑事犯罪而设置的一种实体上的后果,本文将之称为“狭义上的社区矫正”。
过去,狭义上的社区矫正作为一种专门的制度从未被我国相关立法予以确认,但是在刑罚制度中,还是可以找到包含狭义社区矫正理念的相关内容的。例如:刑种中的管制刑、剥夺政治权利刑,量刑中的缓刑制度,以及刑罚执行中的假释和暂予监外执行。2011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将改变这一立法现状,该修正案将刑法原第三十八条、第七十六条、第八十五条中相对应的依法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裁定假释的犯罪分子,明确实行社区矫正。这一做法充分表明,近十年来狭义上的社区矫正作为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而进行的刑罚执行制度的改革,在教育改造罪犯方面,在促进社区服刑人员回归社会方面,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是可以作为一项制度长期执行下去的。
二、针对未成年犯罪人的社区矫正具有更广泛的涵义
从针对的对象不同来区分,社区矫正可以分为针对成年犯罪人的社区矫正和针对未成年犯罪人的社区矫正。我们认为,社区矫正制度适用在未成年犯罪人身上更能体现其重要意义,也更容易被社会大众所接受。原因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其一,对涉罪未成年人实行社区矫正是刑罚谦抑性和刑罚人道化的要求。国际社会对少年犯罪处置的主流早已趋向非刑事化、非监禁化和轻刑化。《联合国保护被剥夺自由少年规则》第1条规定:“少年司法系统应维护少年的权利和安全,增进少年的身心福祉,监禁办法只应作为最后手段加以采用。”《联合国少年司法最低限度标准规则》(北京规则)第18·1条规定:“应使主管当局可以采用各种各样的处理措施,使其具有灵活性,从而最大限度地避免监禁......”社区矫正正是这一趋向的集中体现,因为采用该制度既能使未成年犯罪人受到一定的惩罚处罚,又能让其在社会大众的关心、指导和帮教下,重塑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尽快回归社会。
其二,社区矫正能够避免未成年犯罪人在羁押场所中的交叉感染。未成年犯罪人一旦涉入刑事诉讼程序,羁押通常不可避免,而现阶段由于司法资源的不充足,许多羁押场所并不能真正执行成年犯罪人与未成年犯罪人分别羁押的相关规定。正处于发育成长阶段,心智尚未成熟的未成年犯罪人如果被羁押,他们就会同原本熟悉的生活环境相隔离。而处于陌生环境中的他们,需要寻找一种心灵上的寄托,追求一种归属感,在这种心理的作用下,与其关押在一起的成年犯罪人就容易成为他们投靠与倾诉的对象。未成年犯罪人由于缺乏辨别能力与自控能力,对这些成年犯罪人进行的一些反面教育,传授的新犯罪伎俩无法分辨或甚至由于好奇与之结成新的犯罪同盟,返回社会后再次实施犯罪或实施更为严重的犯罪。这种交叉感染现象在司法实践中屡见不鲜,深刻表明“羁押、监禁”等这种成人刑事司法制度忽视了未成年人的身心特殊性,对未成年犯罪人的惩罚和改造根本没有达到原本的目的。
其三,社区矫正更有利于未成年犯罪人的教育、感化、挽救。相对于成年犯罪人而言,未成年犯罪人作案多具有偶发性,犯罪动机简单,主观恶性相对较低,很多是意志薄弱或是情感冲动造成的,对外界事物的重新认识和对内心世界的自我认识具有很大的可塑性,更容易被教育和改造。将其置于社区矫正制度中,通过各种社会力量对其进行心理疏导、亲情感化、行为矫正、物质帮助,使得未成年犯罪人在不脱离社会、不脱离同龄群体的前提下悔过自新进行改造,对于他的正常社会化是必要的。
但我们应该注意的是,未成年人社区矫正虽不乏狭义上社区矫正的共性,但更有区别于成年人社区矫正的特色。如果把针对未成年犯罪人的社区矫正仅仅定义在“刑罚执行方式”,即上文所述的狭义的社区矫正这样一个概念层面上,不仅不利于社区矫正这一新生事物的发展,也没有发挥其在挽救、改造未成年犯罪人方面的全部优势。我们应赋予未成年犯罪人社区矫正一个更广泛、更全面的概念。目前国际社会对未成年犯罪人社区矫正的普遍做法是:将未成年犯罪人在社区所接受的一切外遇措施都称作社区矫正,无论是审判前,还是审判后,甚至是已被刑满释放后。而且在现阶段的司法实践中,针对未成年犯罪人的各种社会帮教措施,也不仅仅局限于在审判后的刑罚执行过程中实施,在侦查阶段、审查批捕、审查起诉、审判环节都有一些跟踪帮教措施同步推行。
三、检察机关参与未成年犯罪人社区矫正的方法和途径
检察机关作为办案机关及法律监督机关,在参与未成年犯罪人社区矫正工作方面充分发挥着自身职能与优势,通过提升社区矫正在未成年人社会管理中的地位,努力建立适应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要求的社区矫正工作体系,并积极开展对社区矫正各个环节的法律监督。
(一)转变思想观念,提高社区矫正的适用率
司法实践中,司法者们通常认为如果采取取保候审等非监禁措施,可能会给今后的刑事诉讼程序带来一定的风险,例如犯罪嫌疑人的脱保、在传讯时不及时到案、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等。而且由于来沪未成年人多系民工二代子女,或是脱离家庭监管独自在沪的打工人员,非羁押后的监管问题事实上受到诸多客观条件的限制,为保证诉讼正常进行,检察机关有时不得不对涉罪未成年犯罪人采取羁押措施,由此导致不捕不诉率长期处于较低水平。但经过理论研究与实践操作,我们发现如果工作做得到位,对不予批捕的流动人员采取监视居住、取保候审等非监禁措施,对不起诉的流动人员适用帮教工作等问题,完全可以通过完善社区矫正制度和措施得到较好的解决。尤其是在对象涉及未成年犯罪人时,未检干警应充分认识到加强不捕不诉适用率是对轻罪未成年人实行非羁押处置等优先保护措施,同时也是提升对这些未成年犯罪人教育、挽救效果的有效途径,所以应充分发挥社区矫正制度对未成年犯罪人而言区别于传统监禁刑的特殊矫正作用。
1.进一步完善“慎捕”制度。审查案件时严把事实关、证据关,对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未成年犯罪人,经审查认为其行为虽已涉嫌犯罪,但可能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管制、拘役、独立适用附加刑,且综合考虑其认罪悔罪态度、主观恶性程度、有效监管条件、就学就业和完成义务教育等情况,在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不致再发生社会危害,且能够保证诉讼正常进行的,就不应当对其采取逮捕强制措施。坚持以逮捕为例外,不捕为常态,尽量不适用逮捕这种最严厉的强制措施。
2.进一步完善“慎诉”制度。本着挽救与打击并举的原则并结合案件实情和性质,对已构成犯罪并符合起诉条件的涉罪未成年人用好暂缓起诉、相对不诉等权力,这是落实未成年人法律保护、预防和减少未成年人犯罪的一项有益探索。先由检察机关设置一定的考察期,让涉罪未成年人继续求学、就业,并坚持对其进行考察帮教,待考察期满后根据其悔改情况再决定是否起诉。
3.庭审中坚持寓教于审、惩教结合。对提起公诉的未成年被告人,要坚持寓教于审、惩教结合、重在教育的原则,在审理时注意做好庭前、庭中、庭后的教育;运用好求刑建议权,在量刑上注意正确适用刑法,建议审判机关多运用缓刑、管制等非监禁刑。
上述理念及行动上的转变使涉罪未成年人的逮捕率、起诉率较多年前明显降低,非羁押措施的适用率明显上升,为开展涉罪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工作创造了先决条件。
(二)规范矫正程序,全面开展分类矫正
未成年犯罪人作为社区矫正的重点对象,在适用刑事司法过程处理他们时,要优先考虑他们是否适合进行社区矫正。如果条件具备,就要积极采取社区矫正措施,努力避免监禁可能造成的危害后果。对于如何选择适用社区矫正的对象,检察机关在审查中要重视捕前、诉前的调查环节,要通过规范的程序,加强作出社区矫正决定的规范性和制度性,从而将检察环节符合法定条件和程序的未成年犯罪人纳入社区矫正体系。具体操作程序是:由具体承办案件的检察人员或委托专门从事社会调查工作的相关人员,如社工、青保老师、居委干部等,对可能需要进行社区矫正的未成年犯罪人自身的生理、心理特点,特别是他们的自控能力、性格倾向等具有约束作用的自身因素进行多方了解,同时还要对未成年犯罪人的犯罪原因、家庭关系、社会交往、社区环境、未成年犯罪人的学业、就业等相关情况有一个全方位的掌握。只有在未成年犯罪人自身的特点和外部的相关条件有利于管束和制约他们,使他们不致于进行新的违法犯罪行为时,才可以考虑适用非监禁措施;反之,如果仅凭良好的愿望,从朴素的感情出发,不加区别地对所有未成年犯罪人均适用社区矫正措施,不仅不能发挥社区矫正措施的积极作用,反而有可能使部分危险性较大又缺乏管束的未成年犯罪人实施新的更加严重的犯罪。
实践中,为了保证每一名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的未成年犯罪人免受羁押,检察机关采取非羁押措施可行性评估制度,量化打分涉及犯罪行为、个人情况、家庭情况、保障支持四个大方面25细节层面,对涉罪未成年人进行全面、综合的评估。对风险程度较低的未成年人采取非羁押措施,减少羁押带来的负面影响,并且坚持在审查批捕和审查起诉阶段分别进行评估,针对未成年犯罪人风险程度高低的变化对强制措施及时作出动态调整,切实降低审前羁押率。上海市有的区院,如闵行区院,还将该评估机制向前推进至公安机关侦查阶段,要求公安机关也根据《非羁押措施可行性评估表》设置的内容,全面考察评估未成年犯罪人的各项条件,考虑是否在侦查阶段就采取非羁押措施。上海市其他区院,如浦东区院、虹口区院也与相应的区公安机关建立观护帮教衔接制度,使被取保候审的未成年犯罪人能在侦查阶段即被及时纳入观护体系,宝山区院与区公安分局共同开展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逮捕必要性”双向说明工作,将社区矫正适用时段向前延伸。
其实对未成年犯罪人开展社区矫正的实质,就是对其在刑事诉讼进行过程中真正落实非羁押措施,使之既不被剥夺人身自由,同时又处于帮教人员可管控的状态之下。参与社区矫正工作的人员有着明确的分工,通常由具体承办案件的检察官联系确定具体实施矫正工作的人员,介绍案情,并联系双方签订相关帮教协议,并在整个矫正工作进行过程中负责指导观护帮教工作。具体的社区矫正工作由社工、青保老师等专司矫正职责的人员完成,包括起草矫正工作计划、组织实施各项活动并做好考察记录、出具最终考察情况报告、观护评定表等。
因为每个涉罪未成年人的家庭背景、犯罪类型、个性特点、不良心理等个体情况都存在差异,所以社区矫正制度不可能做到针对每一个个体都采用同一普适性的方案,而应针对个体差异,开展分类观护措施。
从参与的工作人员类型来看,例如上海市徐汇区院,参与社区矫正的工作人员主要包括三类人员:上海市阳光社区青少年事务中心社工、未保办的专职教师、上海市新航社区服务总站社工。其中在检察阶段中被决定不捕、缓诉的未成年犯罪人,主要由前两类人员参与社区矫正工作,后者系矫正社工,多参与判决宣告后对未成年被告人的社区矫正工作。例如黄浦区院,帮教队伍涉及社区民警、居委干部、综治协管员、社会帮教志愿者、学校教师等。针对在校学生的矫正工作,由学校德育教师和其学校所对口的街道青少年事务社工共同负责;对“三无”(在沪无监护条件、无固定住所、无生活来源)来沪未成年人,由帮教协会的志愿者和社工共同协作;对于已历经法院审判的考察对象,由矫正社工负责进行观护帮教。再例如上海市闵行区院,针对有监护条件的本区籍及来沪未成年人,根据其居住地,就近安排在各镇、街道的社区观护点进行帮教;对在校未成年人,则由联校社工及学校青保老师共同开展帮教;对“三无”来沪未成年人,则安排至由该区十余家热心企业共同组成的社团组织——闵行区司法社会工作促进会观护工作部进行帮教,由社工以此基地为观护对象提供就业和上岗实习的机会。
(三)开展丰富的矫正措施,扩展矫正的功能
社区矫正是一个系统的社会工程,应该利用各种社会资源,整合社会各方面的力量,对罪行较轻、主观恶性较小、社会危害性不大的未成年犯罪人,开展心理和人格方面的适当治疗与矫正,树立他们回归社会的信心。
国外社区矫正制度发展多年,已趋成熟,手段也较为丰富,比如采用先进的电子监控系统、再犯预测机制、矫治效果评价机制等,并运用现代化管理手段开展个案管理、心理测试与矫治、对社区矫正效果评估等社区矫正工作制度。我国的社区矫正制度刚刚起步,对于矫正应采用何种措施还在进一步的研究探索之中。应该看到,在针对未成年犯罪人的社区矫正中观护的意义实际大于矫正的意义,实践操作中应以观护的措施为主,以矫正的措施为辅[1],但也应注意既不能对被矫正对象的生活进行过度的干预,也不能对被矫正对象放任自流,应做到监督管理和帮助保护两者并重。
有学者提出,社区矫正应当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第一,管理措施;第二,教育措施;第三,公益劳动;第四,帮困扶贫;第五,心理矫正。对于未成年犯罪人的社区矫正,还要强调教育措施的运用。[2]
实践中,社区矫正的主要内容包涵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对未成年犯罪人进行适当的心理引导,告诉他们应该如何面对生活中的挫折和困难,如何正确分辨各种社会现象,提高鉴别好与坏、对与错、善与恶的能力,同时帮助他们妥善解决个人与家庭、与邻里之间的关系,帮助他们树立生活的信心和勇气;二是让未成年犯罪人进行适当的、力所能及的公益劳动。因为这样做不仅能使他们对自己给社会造成的危害予以一定程度的弥补,而且可以增加他们的社会荣辱感、社会责任感,改正生活中的一些不良习气;三是加强对未成年犯罪人的职业技能培训,提高其生活能力。包括帮助他们寻找工作,帮助他们在获得工作后注意保持自己的工作,保证他们的必要生活条件。
以徐汇区院为例,建立了在区综治办统一领导下的未成年人社会观护机制,采用“1+13+1”的模式,即1个观护站,13个观护点,1个观护基地,点面结合,形成完整的观护网络。区青少年事务社工站作为全区未成年人社会观护站负责承接;以各街道(镇)的社工点为依托,分别成立各街道(镇)未成年人社会观护点,依靠青少年事务社工为主要力量开展观护活动;以龙漕中学作为观护基地,主要负责为来沪观护对象的帮教考察、学习培训、公益活动等提供资金、场所等支持。
徐汇区院除开展常规的法制教育、文化知识和劳动技能学习以及思想教育之外,强调创新观护方式,针对观护对象的个体情况和犯罪原因,设计专门的帮教方案,采用新颖的帮教方式,落实帮教措施。
一是开展心理辅导,疏导个体的心理障碍。区院未检部门与观护站在观护期间开展“控制情绪六步法”、“负面情绪消失记”等各类心理辅导活动,采取各种办法解决观护对象的心理问题,帮助其学习正确的情绪表达方式及管理情绪的技巧。此外,对于观护对象在成长过程中存在的种种心理障碍,如虚荣心理障碍、嫉妒心理障碍、自卑心理障碍、逆反心理障碍等,积极帮助其进行疏导和矫正。
二是通过亲子活动,树立对家庭的责任感。针对家庭教育缺失或不当导致未成年人犯罪的突出问题,未检部门与观护站联手开展以家庭为单位的“亲情驿站”系列小组活动,将原先单纯的说教拓展为多种方式综合运用,通过亲子游戏、家庭竞赛、主题讲演等多样的活动形式提升亲子间的情感,引导未成年人珍视亲情,促使其形成对家庭的责任感和认同感,使之形成对家庭负责、对子女负责的观念。
三是参加公益活动,增强对社会的责任感。在观护过程中,区院联合观护站有选择地安排观护对象参加一些社会公益活动,如在端午节前夕组织观护对象到敬老院献爱心,辅助老人们做手指操,为老人送粽子及节日祝福,并提供一些力所能及的帮助和服务。通过老人们与观护对象的思想交流,使其接受传统道德的熏陶,并在潜移默化中引导其树立主流价值观,获得成就感与责任感。
上海市其他区院还充分调动社会资源,积极探索涉罪未成年人跨区协作观护机制、异地委托观护机制。例如长宁、虹口、崇明等区县院,力求逐步打破户籍、地域界限,更广泛、更平等地保护涉罪未成年人合法权益。长宁区院就针对司法实践中未成年人跨区作案较多的现状,与上海市阳光青少年事务总站签订跨区观护协作协议,对由本区公、检、法办理的符合观护条件的外区籍涉罪未成年人开展社会观护工作。跨区社会观护员对观护对象建立一人一档,开展个案服务,每月至少一次对观护对象进行上门访谈和在观护点约谈,掌握其思想动态,并及时组织观护对象参加教育、学习、公益劳动等活动。以长三角地区作为异地社会观护协作的试点区域,对该院受理的符合取保候审条件、无前科劣迹、在本市无固定住所,且监护人提出回原籍或监护人居住地观护并自愿签立监护保证书的外省市籍涉罪未成年人,在经批准回原籍或居住地期间,由该院商请律协未保委指派其原籍或居住地的援助律师牵头就地成立帮教小组,开展帮教、考察的观护工作,对观护对象的思想状况、学习情况、劳动情况等综合表现提出全面、客观、公正的评价意见,由检察机关据此依法作出相应的处理决定。
四、目前社区矫正工作面临的问题及对策。
针对未成年犯罪人的社区矫正工作还存在着一些有待完善的地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完善工作衔接机制,实现工作流程无缝对接
对未成年犯罪人的社区矫正工作离不开公检法三家机构的共同完成,也离不开社工站、未保办、学校、社会企业等相关部门的全力配合。
对于司法机关而言,实践中,如果公安机关已经对某个未成年犯罪人采取取保候审等非监禁措施,将其纳入社区矫正体系之中,检察机关要掌握到上述情况必须等到该案移送审查起诉之后,如果法院要掌握上述情况则必须等到该案移送起诉之后,存在一定的滞后性,甚至是对象仍被取保候审但相关的社区矫正工作已经暂停执行,出现一段空白期。所以应努力构建一个公检法之间的信息共享平台,让后机关在先期就可以及时掌握可能移送对象的状态信息,为下一步的工作做好相应的衔接准备,或是在前机关已经结束相应矫正工作之后就立即接手进行下一步的矫正工作。
对于矫正工作者而言,实践中,诉前矫正一般由青少年社工完成,判决生效后则由矫正社工完成,今后应尽量追求一种工作操作过程的统一性,即针对同一名未成年犯罪人,司法机关在适用矫正措施时应尽可能地聘请一名或若干名相对固定的矫正人员参与工作。因为人与人之间的相处通常需要一定的磨合期,如果各司法机关聘请自己相对熟悉的不同矫正人员参与社区矫正的各个环节,可能对其本身工作来说更为便利,但对涉罪未成年人来说就需要在每更换一名矫正人员时就要重新适应其工作态度、工作方法,重新建立起双方之间的信任与依赖。如果遇到有些未成年犯罪人本身对矫正工作就有抵触情绪,这样频繁地更换状态就更不利于他们打开自己的心扉,配合矫正工作。所以有必要建立青少年社工与矫正社工流程衔接的一体化帮教机制,可以由青少年社工、矫正社工共享前期工作材料、共同参与庭审过程、联合召开矫正帮教会议等,实现诉讼过程中的矫正帮教与案件判决后的矫正帮教顺利衔接。
(二)整合社会资源,聚集社会力量推动工作进行
目前,适用社区矫正制度的未成年犯罪人大多局限于沪籍未成年人或是在沪有监护人的外地来沪未成年人,对于更多的无监护人、无经济来源和无固定住所的“三无”未成年犯罪人如要适用社区矫正还需解决一些制度上问题,如监管措施如何落实、犯罪人生活保障如何获取等。而很多问题的解决单靠司法机关的力量是不可能完成的,社区矫正本来就是一个系统工程,需要凭借、聚集广泛的社会资源和力量,共同推动该项制度的实施。现在各区都建立有相对应的未成年人社会观护站点,我们可以以此为依托和基础,将犯罪情节轻微、主观恶性小、认罪悔罪态度好且愿意接受矫正帮助的未成年犯罪人吸收进观护站中进行矫正,同时利用工读学校、积极联系若干社会上有爱心、愿意接受未成年犯罪人作为帮教对象的单位、企业共同做好未成年犯罪人的矫正工作,为未成年犯罪人提供更多的学习渠道和回归平台,提升他们谋生的技能和生存的能力,帮助他们在矫正结束后顺利回归社会。
(三)发挥检察职能,监督矫正效果
检察机关不仅要积极参与、推动未成年犯罪人社区矫正工作的开展,促进社区矫正工作体系的完善,还要结合自身执法办案和履行各项检察工作的职能,积极发挥法律监督职能,促使未成年犯罪人社区矫正工作规范开展。
1.加大监督力度,注重与其他机关、组织的配合,及时通报相关情况,研究和改进工作措施,防止和纠正矫正活动中存在的脱管、漏管等问题。研究加强社区矫正监督的组织建设,条件成熟时,可以设立社区矫正派驻检察机构,实行常驻或巡查社区矫正检察机制。[1]
2.依法受理社区矫正未成年犯罪人的控告和申诉,确保社区矫正对象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防止社区矫正被滥用为权利寻租的工具,避免社区矫正中腐败现象的发生,维护社区矫正未成年犯罪人的合法权益。
3.建立一套社区矫正评价体系。矫正工作到底开展得如何,对未成年犯罪人而言到底有无成效或有多少成效,目前没有一个科学合理的评价系统,今后应努力构建一套社区矫正评价体系,这对前后一系列矫正工作本身来说也起到一定的监督作用。
(四)拓展矫正队伍资源,提升矫正人员素质
社区矫正兼具司法、教育、心理和社会等各方面的功能,是充分运用一切社会资源、尽可能塑造一种与正常社会相仿的矫正环境,促进未成年犯罪人与社会保持良好的互动关系,从而达到再社会化的目的。
1.社区矫正工作的专业性很强,从某种程度上来说,社区矫正工作者的素质如何直接影响着未成年人社区矫正的成败,因此社区矫正队伍建设应当突出专业人员建设,尽可能吸纳那些具有刻苦钻研、深入细致的工作作风,具有高度的社会责任感、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崇高的职业精神,具有较强的法学、社会学、教育学、心理学等专业知识以及丰富的司法实践和社会实践经验,具有较强的组织和协调能力的专业人员参与其中。
2.针对未成年犯罪人对成年人具有反抗性强等特点,那些对未成年犯罪人缺乏亲和力和交往技巧的社区矫正人员可能不适合监管他们。因此要注意优化社区矫正工作力量的结构,让那些性格开朗、思想活跃、充满亲和力且善于和未成年人打交道的社区矫正工作者管理和监督未成年犯罪人,也可以考虑他们不同的兴趣和经验,将他们分成不同的工作小组,针对不同的未成年犯罪人开展工作。
3.社区矫正应当充分发掘志愿者资源,并调动志愿者的积极性。我国的志愿者资源相对于国外来说比较有限,但随着社会的发展进步,志愿者队伍正在进一步的壮大,适用社区矫正时可以进一步发掘大学生队伍、村委、居委干部、社会工作者等志愿者资源,但同时要注意应将志愿者队伍建设置于一个恰当的位置,不能对志愿者抱有不切实际的期望[2],要认识到志愿者只是一种补充性的措施,不应当代替本来应当由专门人员从事的工作。■
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以及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目标,均要求我们在面对未成年犯罪人这样一个特殊群体时,本着“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积极研究、探索和开展未成年犯罪人社区矫正工作,从而帮助他们顺利回归社会。
一、通说意义上的社区矫正
社区矫正,通常将其定义为:将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并促使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1]因为上述定义将社区矫正的概念限定在“判决、裁定、决定”之后,将社区矫正视为针对刑事犯罪而设置的一种实体上的后果,本文将之称为“狭义上的社区矫正”。
过去,狭义上的社区矫正作为一种专门的制度从未被我国相关立法予以确认,但是在刑罚制度中,还是可以找到包含狭义社区矫正理念的相关内容的。例如:刑种中的管制刑、剥夺政治权利刑,量刑中的缓刑制度,以及刑罚执行中的假释和暂予监外执行。2011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将改变这一立法现状,该修正案将刑法原第三十八条、第七十六条、第八十五条中相对应的依法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裁定假释的犯罪分子,明确实行社区矫正。这一做法充分表明,近十年来狭义上的社区矫正作为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而进行的刑罚执行制度的改革,在教育改造罪犯方面,在促进社区服刑人员回归社会方面,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是可以作为一项制度长期执行下去的。
二、针对未成年犯罪人的社区矫正具有更广泛的涵义
从针对的对象不同来区分,社区矫正可以分为针对成年犯罪人的社区矫正和针对未成年犯罪人的社区矫正。我们认为,社区矫正制度适用在未成年犯罪人身上更能体现其重要意义,也更容易被社会大众所接受。原因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其一,对涉罪未成年人实行社区矫正是刑罚谦抑性和刑罚人道化的要求。国际社会对少年犯罪处置的主流早已趋向非刑事化、非监禁化和轻刑化。《联合国保护被剥夺自由少年规则》第1条规定:“少年司法系统应维护少年的权利和安全,增进少年的身心福祉,监禁办法只应作为最后手段加以采用。”《联合国少年司法最低限度标准规则》(北京规则)第18·1条规定:“应使主管当局可以采用各种各样的处理措施,使其具有灵活性,从而最大限度地避免监禁......”社区矫正正是这一趋向的集中体现,因为采用该制度既能使未成年犯罪人受到一定的惩罚处罚,又能让其在社会大众的关心、指导和帮教下,重塑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尽快回归社会。
其二,社区矫正能够避免未成年犯罪人在羁押场所中的交叉感染。未成年犯罪人一旦涉入刑事诉讼程序,羁押通常不可避免,而现阶段由于司法资源的不充足,许多羁押场所并不能真正执行成年犯罪人与未成年犯罪人分别羁押的相关规定。正处于发育成长阶段,心智尚未成熟的未成年犯罪人如果被羁押,他们就会同原本熟悉的生活环境相隔离。而处于陌生环境中的他们,需要寻找一种心灵上的寄托,追求一种归属感,在这种心理的作用下,与其关押在一起的成年犯罪人就容易成为他们投靠与倾诉的对象。未成年犯罪人由于缺乏辨别能力与自控能力,对这些成年犯罪人进行的一些反面教育,传授的新犯罪伎俩无法分辨或甚至由于好奇与之结成新的犯罪同盟,返回社会后再次实施犯罪或实施更为严重的犯罪。这种交叉感染现象在司法实践中屡见不鲜,深刻表明“羁押、监禁”等这种成人刑事司法制度忽视了未成年人的身心特殊性,对未成年犯罪人的惩罚和改造根本没有达到原本的目的。
其三,社区矫正更有利于未成年犯罪人的教育、感化、挽救。相对于成年犯罪人而言,未成年犯罪人作案多具有偶发性,犯罪动机简单,主观恶性相对较低,很多是意志薄弱或是情感冲动造成的,对外界事物的重新认识和对内心世界的自我认识具有很大的可塑性,更容易被教育和改造。将其置于社区矫正制度中,通过各种社会力量对其进行心理疏导、亲情感化、行为矫正、物质帮助,使得未成年犯罪人在不脱离社会、不脱离同龄群体的前提下悔过自新进行改造,对于他的正常社会化是必要的。
但我们应该注意的是,未成年人社区矫正虽不乏狭义上社区矫正的共性,但更有区别于成年人社区矫正的特色。如果把针对未成年犯罪人的社区矫正仅仅定义在“刑罚执行方式”,即上文所述的狭义的社区矫正这样一个概念层面上,不仅不利于社区矫正这一新生事物的发展,也没有发挥其在挽救、改造未成年犯罪人方面的全部优势。我们应赋予未成年犯罪人社区矫正一个更广泛、更全面的概念。目前国际社会对未成年犯罪人社区矫正的普遍做法是:将未成年犯罪人在社区所接受的一切外遇措施都称作社区矫正,无论是审判前,还是审判后,甚至是已被刑满释放后。而且在现阶段的司法实践中,针对未成年犯罪人的各种社会帮教措施,也不仅仅局限于在审判后的刑罚执行过程中实施,在侦查阶段、审查批捕、审查起诉、审判环节都有一些跟踪帮教措施同步推行。
三、检察机关参与未成年犯罪人社区矫正的方法和途径
检察机关作为办案机关及法律监督机关,在参与未成年犯罪人社区矫正工作方面充分发挥着自身职能与优势,通过提升社区矫正在未成年人社会管理中的地位,努力建立适应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要求的社区矫正工作体系,并积极开展对社区矫正各个环节的法律监督。
(一)转变思想观念,提高社区矫正的适用率
司法实践中,司法者们通常认为如果采取取保候审等非监禁措施,可能会给今后的刑事诉讼程序带来一定的风险,例如犯罪嫌疑人的脱保、在传讯时不及时到案、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等。而且由于来沪未成年人多系民工二代子女,或是脱离家庭监管独自在沪的打工人员,非羁押后的监管问题事实上受到诸多客观条件的限制,为保证诉讼正常进行,检察机关有时不得不对涉罪未成年犯罪人采取羁押措施,由此导致不捕不诉率长期处于较低水平。但经过理论研究与实践操作,我们发现如果工作做得到位,对不予批捕的流动人员采取监视居住、取保候审等非监禁措施,对不起诉的流动人员适用帮教工作等问题,完全可以通过完善社区矫正制度和措施得到较好的解决。尤其是在对象涉及未成年犯罪人时,未检干警应充分认识到加强不捕不诉适用率是对轻罪未成年人实行非羁押处置等优先保护措施,同时也是提升对这些未成年犯罪人教育、挽救效果的有效途径,所以应充分发挥社区矫正制度对未成年犯罪人而言区别于传统监禁刑的特殊矫正作用。
1.进一步完善“慎捕”制度。审查案件时严把事实关、证据关,对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未成年犯罪人,经审查认为其行为虽已涉嫌犯罪,但可能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管制、拘役、独立适用附加刑,且综合考虑其认罪悔罪态度、主观恶性程度、有效监管条件、就学就业和完成义务教育等情况,在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不致再发生社会危害,且能够保证诉讼正常进行的,就不应当对其采取逮捕强制措施。坚持以逮捕为例外,不捕为常态,尽量不适用逮捕这种最严厉的强制措施。
2.进一步完善“慎诉”制度。本着挽救与打击并举的原则并结合案件实情和性质,对已构成犯罪并符合起诉条件的涉罪未成年人用好暂缓起诉、相对不诉等权力,这是落实未成年人法律保护、预防和减少未成年人犯罪的一项有益探索。先由检察机关设置一定的考察期,让涉罪未成年人继续求学、就业,并坚持对其进行考察帮教,待考察期满后根据其悔改情况再决定是否起诉。
3.庭审中坚持寓教于审、惩教结合。对提起公诉的未成年被告人,要坚持寓教于审、惩教结合、重在教育的原则,在审理时注意做好庭前、庭中、庭后的教育;运用好求刑建议权,在量刑上注意正确适用刑法,建议审判机关多运用缓刑、管制等非监禁刑。
上述理念及行动上的转变使涉罪未成年人的逮捕率、起诉率较多年前明显降低,非羁押措施的适用率明显上升,为开展涉罪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工作创造了先决条件。
(二)规范矫正程序,全面开展分类矫正
未成年犯罪人作为社区矫正的重点对象,在适用刑事司法过程处理他们时,要优先考虑他们是否适合进行社区矫正。如果条件具备,就要积极采取社区矫正措施,努力避免监禁可能造成的危害后果。对于如何选择适用社区矫正的对象,检察机关在审查中要重视捕前、诉前的调查环节,要通过规范的程序,加强作出社区矫正决定的规范性和制度性,从而将检察环节符合法定条件和程序的未成年犯罪人纳入社区矫正体系。具体操作程序是:由具体承办案件的检察人员或委托专门从事社会调查工作的相关人员,如社工、青保老师、居委干部等,对可能需要进行社区矫正的未成年犯罪人自身的生理、心理特点,特别是他们的自控能力、性格倾向等具有约束作用的自身因素进行多方了解,同时还要对未成年犯罪人的犯罪原因、家庭关系、社会交往、社区环境、未成年犯罪人的学业、就业等相关情况有一个全方位的掌握。只有在未成年犯罪人自身的特点和外部的相关条件有利于管束和制约他们,使他们不致于进行新的违法犯罪行为时,才可以考虑适用非监禁措施;反之,如果仅凭良好的愿望,从朴素的感情出发,不加区别地对所有未成年犯罪人均适用社区矫正措施,不仅不能发挥社区矫正措施的积极作用,反而有可能使部分危险性较大又缺乏管束的未成年犯罪人实施新的更加严重的犯罪。
实践中,为了保证每一名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的未成年犯罪人免受羁押,检察机关采取非羁押措施可行性评估制度,量化打分涉及犯罪行为、个人情况、家庭情况、保障支持四个大方面25细节层面,对涉罪未成年人进行全面、综合的评估。对风险程度较低的未成年人采取非羁押措施,减少羁押带来的负面影响,并且坚持在审查批捕和审查起诉阶段分别进行评估,针对未成年犯罪人风险程度高低的变化对强制措施及时作出动态调整,切实降低审前羁押率。上海市有的区院,如闵行区院,还将该评估机制向前推进至公安机关侦查阶段,要求公安机关也根据《非羁押措施可行性评估表》设置的内容,全面考察评估未成年犯罪人的各项条件,考虑是否在侦查阶段就采取非羁押措施。上海市其他区院,如浦东区院、虹口区院也与相应的区公安机关建立观护帮教衔接制度,使被取保候审的未成年犯罪人能在侦查阶段即被及时纳入观护体系,宝山区院与区公安分局共同开展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逮捕必要性”双向说明工作,将社区矫正适用时段向前延伸。
其实对未成年犯罪人开展社区矫正的实质,就是对其在刑事诉讼进行过程中真正落实非羁押措施,使之既不被剥夺人身自由,同时又处于帮教人员可管控的状态之下。参与社区矫正工作的人员有着明确的分工,通常由具体承办案件的检察官联系确定具体实施矫正工作的人员,介绍案情,并联系双方签订相关帮教协议,并在整个矫正工作进行过程中负责指导观护帮教工作。具体的社区矫正工作由社工、青保老师等专司矫正职责的人员完成,包括起草矫正工作计划、组织实施各项活动并做好考察记录、出具最终考察情况报告、观护评定表等。
因为每个涉罪未成年人的家庭背景、犯罪类型、个性特点、不良心理等个体情况都存在差异,所以社区矫正制度不可能做到针对每一个个体都采用同一普适性的方案,而应针对个体差异,开展分类观护措施。
从参与的工作人员类型来看,例如上海市徐汇区院,参与社区矫正的工作人员主要包括三类人员:上海市阳光社区青少年事务中心社工、未保办的专职教师、上海市新航社区服务总站社工。其中在检察阶段中被决定不捕、缓诉的未成年犯罪人,主要由前两类人员参与社区矫正工作,后者系矫正社工,多参与判决宣告后对未成年被告人的社区矫正工作。例如黄浦区院,帮教队伍涉及社区民警、居委干部、综治协管员、社会帮教志愿者、学校教师等。针对在校学生的矫正工作,由学校德育教师和其学校所对口的街道青少年事务社工共同负责;对“三无”(在沪无监护条件、无固定住所、无生活来源)来沪未成年人,由帮教协会的志愿者和社工共同协作;对于已历经法院审判的考察对象,由矫正社工负责进行观护帮教。再例如上海市闵行区院,针对有监护条件的本区籍及来沪未成年人,根据其居住地,就近安排在各镇、街道的社区观护点进行帮教;对在校未成年人,则由联校社工及学校青保老师共同开展帮教;对“三无”来沪未成年人,则安排至由该区十余家热心企业共同组成的社团组织——闵行区司法社会工作促进会观护工作部进行帮教,由社工以此基地为观护对象提供就业和上岗实习的机会。
(三)开展丰富的矫正措施,扩展矫正的功能
社区矫正是一个系统的社会工程,应该利用各种社会资源,整合社会各方面的力量,对罪行较轻、主观恶性较小、社会危害性不大的未成年犯罪人,开展心理和人格方面的适当治疗与矫正,树立他们回归社会的信心。
国外社区矫正制度发展多年,已趋成熟,手段也较为丰富,比如采用先进的电子监控系统、再犯预测机制、矫治效果评价机制等,并运用现代化管理手段开展个案管理、心理测试与矫治、对社区矫正效果评估等社区矫正工作制度。我国的社区矫正制度刚刚起步,对于矫正应采用何种措施还在进一步的研究探索之中。应该看到,在针对未成年犯罪人的社区矫正中观护的意义实际大于矫正的意义,实践操作中应以观护的措施为主,以矫正的措施为辅[1],但也应注意既不能对被矫正对象的生活进行过度的干预,也不能对被矫正对象放任自流,应做到监督管理和帮助保护两者并重。
有学者提出,社区矫正应当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第一,管理措施;第二,教育措施;第三,公益劳动;第四,帮困扶贫;第五,心理矫正。对于未成年犯罪人的社区矫正,还要强调教育措施的运用。[2]
实践中,社区矫正的主要内容包涵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对未成年犯罪人进行适当的心理引导,告诉他们应该如何面对生活中的挫折和困难,如何正确分辨各种社会现象,提高鉴别好与坏、对与错、善与恶的能力,同时帮助他们妥善解决个人与家庭、与邻里之间的关系,帮助他们树立生活的信心和勇气;二是让未成年犯罪人进行适当的、力所能及的公益劳动。因为这样做不仅能使他们对自己给社会造成的危害予以一定程度的弥补,而且可以增加他们的社会荣辱感、社会责任感,改正生活中的一些不良习气;三是加强对未成年犯罪人的职业技能培训,提高其生活能力。包括帮助他们寻找工作,帮助他们在获得工作后注意保持自己的工作,保证他们的必要生活条件。
以徐汇区院为例,建立了在区综治办统一领导下的未成年人社会观护机制,采用“1+13+1”的模式,即1个观护站,13个观护点,1个观护基地,点面结合,形成完整的观护网络。区青少年事务社工站作为全区未成年人社会观护站负责承接;以各街道(镇)的社工点为依托,分别成立各街道(镇)未成年人社会观护点,依靠青少年事务社工为主要力量开展观护活动;以龙漕中学作为观护基地,主要负责为来沪观护对象的帮教考察、学习培训、公益活动等提供资金、场所等支持。
徐汇区院除开展常规的法制教育、文化知识和劳动技能学习以及思想教育之外,强调创新观护方式,针对观护对象的个体情况和犯罪原因,设计专门的帮教方案,采用新颖的帮教方式,落实帮教措施。
一是开展心理辅导,疏导个体的心理障碍。区院未检部门与观护站在观护期间开展“控制情绪六步法”、“负面情绪消失记”等各类心理辅导活动,采取各种办法解决观护对象的心理问题,帮助其学习正确的情绪表达方式及管理情绪的技巧。此外,对于观护对象在成长过程中存在的种种心理障碍,如虚荣心理障碍、嫉妒心理障碍、自卑心理障碍、逆反心理障碍等,积极帮助其进行疏导和矫正。
二是通过亲子活动,树立对家庭的责任感。针对家庭教育缺失或不当导致未成年人犯罪的突出问题,未检部门与观护站联手开展以家庭为单位的“亲情驿站”系列小组活动,将原先单纯的说教拓展为多种方式综合运用,通过亲子游戏、家庭竞赛、主题讲演等多样的活动形式提升亲子间的情感,引导未成年人珍视亲情,促使其形成对家庭的责任感和认同感,使之形成对家庭负责、对子女负责的观念。
三是参加公益活动,增强对社会的责任感。在观护过程中,区院联合观护站有选择地安排观护对象参加一些社会公益活动,如在端午节前夕组织观护对象到敬老院献爱心,辅助老人们做手指操,为老人送粽子及节日祝福,并提供一些力所能及的帮助和服务。通过老人们与观护对象的思想交流,使其接受传统道德的熏陶,并在潜移默化中引导其树立主流价值观,获得成就感与责任感。
上海市其他区院还充分调动社会资源,积极探索涉罪未成年人跨区协作观护机制、异地委托观护机制。例如长宁、虹口、崇明等区县院,力求逐步打破户籍、地域界限,更广泛、更平等地保护涉罪未成年人合法权益。长宁区院就针对司法实践中未成年人跨区作案较多的现状,与上海市阳光青少年事务总站签订跨区观护协作协议,对由本区公、检、法办理的符合观护条件的外区籍涉罪未成年人开展社会观护工作。跨区社会观护员对观护对象建立一人一档,开展个案服务,每月至少一次对观护对象进行上门访谈和在观护点约谈,掌握其思想动态,并及时组织观护对象参加教育、学习、公益劳动等活动。以长三角地区作为异地社会观护协作的试点区域,对该院受理的符合取保候审条件、无前科劣迹、在本市无固定住所,且监护人提出回原籍或监护人居住地观护并自愿签立监护保证书的外省市籍涉罪未成年人,在经批准回原籍或居住地期间,由该院商请律协未保委指派其原籍或居住地的援助律师牵头就地成立帮教小组,开展帮教、考察的观护工作,对观护对象的思想状况、学习情况、劳动情况等综合表现提出全面、客观、公正的评价意见,由检察机关据此依法作出相应的处理决定。
四、目前社区矫正工作面临的问题及对策。
针对未成年犯罪人的社区矫正工作还存在着一些有待完善的地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完善工作衔接机制,实现工作流程无缝对接
对未成年犯罪人的社区矫正工作离不开公检法三家机构的共同完成,也离不开社工站、未保办、学校、社会企业等相关部门的全力配合。
对于司法机关而言,实践中,如果公安机关已经对某个未成年犯罪人采取取保候审等非监禁措施,将其纳入社区矫正体系之中,检察机关要掌握到上述情况必须等到该案移送审查起诉之后,如果法院要掌握上述情况则必须等到该案移送起诉之后,存在一定的滞后性,甚至是对象仍被取保候审但相关的社区矫正工作已经暂停执行,出现一段空白期。所以应努力构建一个公检法之间的信息共享平台,让后机关在先期就可以及时掌握可能移送对象的状态信息,为下一步的工作做好相应的衔接准备,或是在前机关已经结束相应矫正工作之后就立即接手进行下一步的矫正工作。
对于矫正工作者而言,实践中,诉前矫正一般由青少年社工完成,判决生效后则由矫正社工完成,今后应尽量追求一种工作操作过程的统一性,即针对同一名未成年犯罪人,司法机关在适用矫正措施时应尽可能地聘请一名或若干名相对固定的矫正人员参与工作。因为人与人之间的相处通常需要一定的磨合期,如果各司法机关聘请自己相对熟悉的不同矫正人员参与社区矫正的各个环节,可能对其本身工作来说更为便利,但对涉罪未成年人来说就需要在每更换一名矫正人员时就要重新适应其工作态度、工作方法,重新建立起双方之间的信任与依赖。如果遇到有些未成年犯罪人本身对矫正工作就有抵触情绪,这样频繁地更换状态就更不利于他们打开自己的心扉,配合矫正工作。所以有必要建立青少年社工与矫正社工流程衔接的一体化帮教机制,可以由青少年社工、矫正社工共享前期工作材料、共同参与庭审过程、联合召开矫正帮教会议等,实现诉讼过程中的矫正帮教与案件判决后的矫正帮教顺利衔接。
(二)整合社会资源,聚集社会力量推动工作进行
目前,适用社区矫正制度的未成年犯罪人大多局限于沪籍未成年人或是在沪有监护人的外地来沪未成年人,对于更多的无监护人、无经济来源和无固定住所的“三无”未成年犯罪人如要适用社区矫正还需解决一些制度上问题,如监管措施如何落实、犯罪人生活保障如何获取等。而很多问题的解决单靠司法机关的力量是不可能完成的,社区矫正本来就是一个系统工程,需要凭借、聚集广泛的社会资源和力量,共同推动该项制度的实施。现在各区都建立有相对应的未成年人社会观护站点,我们可以以此为依托和基础,将犯罪情节轻微、主观恶性小、认罪悔罪态度好且愿意接受矫正帮助的未成年犯罪人吸收进观护站中进行矫正,同时利用工读学校、积极联系若干社会上有爱心、愿意接受未成年犯罪人作为帮教对象的单位、企业共同做好未成年犯罪人的矫正工作,为未成年犯罪人提供更多的学习渠道和回归平台,提升他们谋生的技能和生存的能力,帮助他们在矫正结束后顺利回归社会。
(三)发挥检察职能,监督矫正效果
检察机关不仅要积极参与、推动未成年犯罪人社区矫正工作的开展,促进社区矫正工作体系的完善,还要结合自身执法办案和履行各项检察工作的职能,积极发挥法律监督职能,促使未成年犯罪人社区矫正工作规范开展。
1.加大监督力度,注重与其他机关、组织的配合,及时通报相关情况,研究和改进工作措施,防止和纠正矫正活动中存在的脱管、漏管等问题。研究加强社区矫正监督的组织建设,条件成熟时,可以设立社区矫正派驻检察机构,实行常驻或巡查社区矫正检察机制。[1]
2.依法受理社区矫正未成年犯罪人的控告和申诉,确保社区矫正对象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防止社区矫正被滥用为权利寻租的工具,避免社区矫正中腐败现象的发生,维护社区矫正未成年犯罪人的合法权益。
3.建立一套社区矫正评价体系。矫正工作到底开展得如何,对未成年犯罪人而言到底有无成效或有多少成效,目前没有一个科学合理的评价系统,今后应努力构建一套社区矫正评价体系,这对前后一系列矫正工作本身来说也起到一定的监督作用。
(四)拓展矫正队伍资源,提升矫正人员素质
社区矫正兼具司法、教育、心理和社会等各方面的功能,是充分运用一切社会资源、尽可能塑造一种与正常社会相仿的矫正环境,促进未成年犯罪人与社会保持良好的互动关系,从而达到再社会化的目的。
1.社区矫正工作的专业性很强,从某种程度上来说,社区矫正工作者的素质如何直接影响着未成年人社区矫正的成败,因此社区矫正队伍建设应当突出专业人员建设,尽可能吸纳那些具有刻苦钻研、深入细致的工作作风,具有高度的社会责任感、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崇高的职业精神,具有较强的法学、社会学、教育学、心理学等专业知识以及丰富的司法实践和社会实践经验,具有较强的组织和协调能力的专业人员参与其中。
2.针对未成年犯罪人对成年人具有反抗性强等特点,那些对未成年犯罪人缺乏亲和力和交往技巧的社区矫正人员可能不适合监管他们。因此要注意优化社区矫正工作力量的结构,让那些性格开朗、思想活跃、充满亲和力且善于和未成年人打交道的社区矫正工作者管理和监督未成年犯罪人,也可以考虑他们不同的兴趣和经验,将他们分成不同的工作小组,针对不同的未成年犯罪人开展工作。
3.社区矫正应当充分发掘志愿者资源,并调动志愿者的积极性。我国的志愿者资源相对于国外来说比较有限,但随着社会的发展进步,志愿者队伍正在进一步的壮大,适用社区矫正时可以进一步发掘大学生队伍、村委、居委干部、社会工作者等志愿者资源,但同时要注意应将志愿者队伍建设置于一个恰当的位置,不能对志愿者抱有不切实际的期望[2],要认识到志愿者只是一种补充性的措施,不应当代替本来应当由专门人员从事的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