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诈骗罪界定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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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 我国刑法对虽合同诈骗罪作出了明确的规定,但目前合同诈骗案件存在与民事欺诈、民事纠纷越来越多的竞合,边缘化趋势明显。合同诈骗罪作为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犯罪,与民事欺诈、民事纠纷还是存在质的区别,不能用民法宗旨界定,但又需要民法指引操作实践。合同诈骗罪有自己的界定标准和区别于普通诈骗罪的地方。
  关键词 法条规定 法律竞合 界定标准 罪名区别
  中图分类号:DF418 文献标识码:A
  我国刑法第224条以概括加列举的方式对合同诈骗罪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合同诈骗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刑法列举了合同诈骗罪的五种客观情形:(1)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行为人声称的其代表的单位或个人是根本不存在的或者虽然存在但并未授权,对方当事人信以为真而签订合同,行为人从而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2)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根据我国有关法律规定,票据包括汇票、本票和支票。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及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中实际没有可做担保的财物,对方当事人与其订立合同的担保实际是不存在的。(3)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这是一种障眼法,在签订合同后,行为人为了防止对方当事人产生怀疑,而先主动履行部分合同义务,从而使对方当事人对行为人的履行能力产生信心,对方当事人继续了才行合同,行为人便以小骗大、以少骗多。(4)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担保财产后逃匿的。一半存在先履行义务的合同中这种行为比较常见,在签订合同后,行为人作为后履行义务的一方,先收受对方当事人所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担保财产后,就携款逃匿,行为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义务并且逃匿才构成本罪。同时衡量双方履行义务的多少同样对是否构成本罪有影响。(5)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在实践中,虽然该概括性的弹性条款是为适应合同诈骗罪的多样性、复杂性,这种情形形式多样,但都存在通过骗的手段,达到使对方当事人处分财物的共同特点。
  笔者在办理合同诈骗刑事案件的过程中发现,目前合同诈骗案件存在与民事欺诈、民事纠纷越来越多的竞合,边缘化趋势明显。但是合同诈骗罪作为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犯罪,与民事欺诈、民事纠纷还是存在质的区别,不能用民法宗旨界定,但是又需要民法指引操作实践。
  一、合同的界定
  合同诈骗罪被刑法纳入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之扰乱市场秩序罪,也就是说刑法中合同诈骗罪中所指的“合同”是与市场秩序相关的,只要是可能对市场秩序法益造成损害的合同都应当属于该罪所指合同。但是同时必须证明该合同存在,在刑事诉讼中,公诉方承担证明构成犯罪的举证责任。目前出现案件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口头协议,从而出现了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的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行为,从证据的客观可见性要求来说,该合同无法见,有关条款的约定只是根据侧面佐证加以证实,在约定详细条款方面,很可能存在差异,从举证的难度来说,很难详细加以证实,因此刑法实践中一般将口头合同不列为合同诈骗罪的“合同”。但是有时合同约定比较简单,证据之间都相互印证存在口头协议且约定的内容明确,是否可以认定合同诈骗罪呢, 笔者认为,刑法将合同诈骗罪区别于诈骗罪单列出来,是为保护特殊法益,只要能证明合同存在和合同的真实内容,且该合同在当时的条件、环境下,具有规范市场行为的性质,行为人利用该合同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对市场秩序造成损害的,都是该罪的指导范畴,该合同也应该可以认定为合同诈骗罪重的合同。
  二、主观故意的界定
  合同诈骗罪与民事欺诈以及民事纠纷行为的区别关键看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对方当事人财物的主观故意,如果行为人出于非法占有的目的,采取骗取的手段,主观上积极追求占有、获得对方当事人财物结果的发生,就是有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这种故意可以发生在不同阶段,可以在签订合同之前就已具有,也可以产生在签订合同之后,履行合同中的各个阶段才产生。民事欺诈不存在非法占有的的故意,行为人谋取的利益是通过意图履行合同实现的,主观上具有履行合同的意图。民事纠纷更是如此,只是双方的合同签订或履行没有达到预期而已。在实践中,认定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却存在一定的难度。俗话说“人心难测”,人的主观心理活动看不见、摸不着,具有一定的无法确定性。一些证据只能从某个侧面反映,不能如客观行为那样,直观、实际的反应出来。但是主观故意并非完全不可把握,可以从客观推断主观,具体可以从以下几个客观方面进行判断:
  1、主体资格判断。行为人以虚构的或是冒用的身份与他人签订合同,隐瞒未使用自己的真实身份,以虚构、假冒不实身份与他人签订合同的,或行为人假称具有某种身份作为签订合同的担保。
  2、履行合同的能力及行为判断。其一,行为人在签订合同时根本没有履行合同的能力。实践中通常表现为负债或是缺少履行合同需要的必须资质、条件、设备等,合同签订后没有实际履行合同的行为。如果行为人为了能履行合同,积极筹备、积极投入、积极运作,只是由于经营失误、不可抗力或第三方的原因导致合同不能履行的,就不能认定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其二,行为人具备履行合同的部分或全部能力。实践中即使行为人拥有能力,但是只做出小部分的努力、履行小部分合同或是假装履行合同,不作为或以小作为骗取对方大作为的行为,反映了非法占有的故意。但是行为人如果是因为经营不善、市场风险等原因造成不能继续履行合同的,就需要仔细斟酌,结合行为人的其他行为,但如果有证据显示行为人在没有隐瞒真实情况的前提下,积极尝试继续履行合同,就不应认定为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
  3、事后行为判断。主要体现在两方面:一是如果行为人通过签订合同或小部分履行合同而取得对方财物后,任意挥霍,随意处分,投入与合同无关的活动,如用于非法活动、以明显低于市场价销售、用于抵偿个人债务、转移资金逃避返还义务等,可以认定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二是行为人“携款潜逃”,这种逃匿伴随隐匿、销毁账目、更换联系方式、前往他处躲避,就可以认定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三)法律规定标准的界定。
  合同诈骗罪中,行为人客观上根本不具有履行合同的能力和履行合同的行为,从法益上说,是破坏了社会经济秩序,同时一种财产犯罪,必须达到数额较大才能构成犯罪,适用刑法调整。而民事欺诈中不以受欺诈方的财产损失为必要条件,不以数额大小为标准。
  1997年3月14日修订的《中国人民共和国刑法》对诈骗罪作了相应的修改,增设了刑法第224条,将合同诈骗罪单独成罪,第231条规定了单位亦可构成合同诈骗罪。诈骗犯罪都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从而达到骗得财物的目的。但是诈骗罪与合同诈骗罪还是存在区别的,两者可以界定:
  1、在刑法条款中,诈骗罪被列为侵犯财产的犯罪,合同诈骗罪被列为破坏社会经济秩序的犯罪。合同诈骗罪虽然和普通诈骗罪一样侵犯了他人的财产权,但主要破坏了国家的经济管理制度和诚实信用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要从规范国家的经济管理制度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角度,出发,抓住在签订、履行合同段过程中,利用合同诈骗其分辨;
  2、合同诈骗罪必须要体现利用合同客观手段,即没有合同就不行。笔者认为,实践中有的行为人在签订合同之前就产生了要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故意,利用虚假的理由向让对方处分财物,在此过程中,比如以借为名的诈骗,虽然后来双方签订了借款协议,但是行为人并没有利用该借款协议进行诈骗,所以应该定性为诈骗罪,而非合同诈骗罪。
  3、刑法中还明确规定了多种特殊诈骗犯罪,如集资诈骗、贷款诈骗、金融票据诈骗、信用证诈骗、信用卡诈骗、保险诈骗。按照刑法规定,一个行为同时符合两个以上犯罪构成属于想象竞合犯形态,处罚原则是择一重罪从重处罚,实践中引起争议的往往是行为人出于一种犯罪故意,实施了一系列行为,比如行为人在签订合同是就使用诈骗的手段,使被害人信以为真并交出财物,之后行为人又利用非法、无效票据的,这种情形下,合同诈骗实际已完成,利用非法、无效的票据支付被害人,目的并非诈骗财物,所以应当考虑犯罪构成和完结状态,只已合同诈骗罪定罪处罚,但是如果使用票据行为也对被害人交出财物产生作用就应当择一重罪定罪处罚。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和完善,行为人利用各种形式的合同进行诈骗活动不断出现,在司法实践中需要准确把握合同诈骗罪的界定标准,严格区分合同诈骗与民事欺诈、诈骗,严格打击犯罪,净化经济秩序,维护经济健康发展。□
  (作者单位:海门市人民检察院公诉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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