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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对解决国有老企业的债务制定了新政策。新政策规定:凡统一实行33%的所得税后,对部分经济效益和利润水平较低的企业,两年之内按27~28%税率给予优惠;对少数经省政府批准实行投入产出承包的企业,经国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重新核定后,享受优惠部分再返还企业;对于需要支持的国有老企业,经批准后近期所得税、利润可不上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