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德的基本特征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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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道德的基本特征,伦理学界一般将其界定为是以善恶的行为准则进行判断和评价,并依据社会舆论、内心信念和传统习俗来维持的人类特有的意识和行为。而分析事物特征的基本方法一般是将相近或相似的不同事物作比较而得出。道德作为一种特殊的社会意识形态、特殊的社会价值体系和特殊的社会精神现象,与政治、法律、文艺和宗教相比较,具有以下一些重要特征。
  
  一、突出的民族性
  
  自从阶级社会出现以来,一切社会意识形态都具阶级性、民族性和普世性相统一的特征,但在不同的历史时代统一的内在结构关系有所不同。政治与法律的阶级性最突出,民族性其次。文艺,尤其宗教最为突出的是普世性。而道德,恰恰是民族性最为突出。道德从来是民族的道德,表现出独有的民族风格,反映着鲜明的民族性格。在这一个民族被视为善的行为,在另一个民族中可能就不被允许;甚至某一种环境、某一些人身上是道德的,在另一个环境、另一些人身上就是不道德。可见,道德总是存在于特定的人群和环境中。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在谈到道德与社会的经济和政治的关系时,曾把以往社会的道德归结为阶级的道德,强调道德的阶级性特征,这显然是从当时动员和组织无产阶级向不平等的剥削制度作斗争的实际需要出发的,但与此同时也没有否认道德的民族性和普世性特征。实际在一个多民族的国家里,道德的民族差异性还体现在不同民族之间,甚至体现在同一民族的不同地区之间,使道德成为一种民族精神和民族性格的构成要素。
  
  二、真理與价值相统一的均衡性
  
  任何社会意识形态都具有真理与价值相统一的特征,但不同的社会意识形态内在构成上是不一样的。政治与法律的内涵主要是价值观念和标准,集中反映特定历史时代生产力发展的水平和社会制度的性质。一国的政治和法律本质上是从维护该国和民族的根本利益出发,超越国家和民族根本利益之上的政治和法律在今天实际上仍然十分罕见。文学艺术在本质上是一种伦理价值和审美价值,它以形象的思维方式概括反映社会生活,满足人们的精神需要,引导人们崇尚和追求美和善的生活。艺术作品的表现形式重视的是艺术逻辑而不是生活逻辑,有时尽管描写的是理想化的情节,但人们还是对其流连忘返,就因为其思想内容具有超越性,能够满足人们的精神生活需求。宗教对人们心灵的影响主要是凭借其超越性价值。对“主”或“神”的敬仰和信仰,可以使人产生敬畏和归属心理,从而使人的心灵得到安宁,调节人的心理,减轻不安全感。这是人们信教的根本原因所在。而道德在其真理与价值两者在由此构成的相统一的结构关系中是比较均衡的,一般不存在主次的问题。过去中国人理解道德时习惯于只将其看成是一种价值,用“应当”的命令方式将其区别于政治和法律,这其实是有悖于道德的基本特性的。道德在内涵上是真理与价值的统一体,作为真理,它根源于一定社会的经济关系,并与其他上层建筑和社会意识形态存在着深刻的逻辑联系,一定社会的道德应能真实反映社会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同政治和法律的建设大体上相协调,与大多数人道德品质的实际水平大体上相一致。正因为如此,道德能够充当评判社会文明进步的实际水平的真理尺度。而道德作为价值形式,一方面引导人们向社会提倡的道德规范和价值标准看齐,满足现实社会的和谐要求,另一方面要引领社会不断走向超越现实标准的理想境界,引导人们不断走向崇高,因此道德总是会表现为对人行为和欲望的一种约束,总是要求在或多或少的自我利益牺牲中实现。前者,即所谓道德的广泛性要求,后者则是先进性要求;社会道德应当是广泛性要求和先进性要求的统一体。在这种意义上,可以说,道德充当着引领社会和人不断走向文明进步的指南针。把道德看成是真理与价值大体上处于均衡状态的统一体的思维方式,对于科学地提倡道德、开展道德建设是至关重要的。一个社会提倡的道德和要求人们所具有的道德素质,首先应当是真实地反映所处时代的社会发展的实际情况和客观要求,其次才是价值和价值导向问题。社会所提倡的道德和个人所具有的道德素质,都应当做到真与善的统一。
  
  三、明显的精神强制性
  
  道德和政治、法律、文艺、宗教,都具有价值导向的社会功能,都包含着价值因素,在实践中都具有明显的价值倾向,但在强制性这一点上表现程度不同。政治与法律的强制性最为明显,而且主要是对群体成员进行外在的行为强制,并渐渐形成心理上的强制性的影响。文学艺术对人行为的强制性影响很弱,而对人的心理影响却比较强烈。这种影响的情况比较复杂,例如优良的文艺作品对人的影响一般是潜移默化的,不良的文艺作品对人的影响则往往是立竿见影的,后者在青少年人群中的反映比较明显,如有一些青少年看了黄色的作品便随之模仿作品中人物的做法,有的甚至因此而违法犯罪。宗教对人们的影响都是从价值导向开始,而最终达到精神控制的目的,对人的精神强制最为明显。这种精神强制一般也是以对教徒实行行为规定的方式表现出来的,有的邪教在这方面表现得尤为突出。
  道德具有价值导向的作用是不言而喻的,因为它是社会和人的生活的“指南针”。相比较而言,道德的精神强制特征其实比其价值导向特征更为明显。维系道德离不开人们的内心信念,良知、道德感等是人们内心的“法官”,是监督和调整人的价值取向、实行精神强制的心理机制。良心会使人在做了合乎道德的事情之后感受到做人的尊严和价值,因而产生荣誉感和幸福感;也会使人在做了违背道德的事情之后感受到失去做人的尊严和价值,因而产生羞耻感和痛苦,这就是精神强制。相对于政治、法律、文艺和宗教来说,道德的精神强制普遍性较强,只要是思维能力正常的人都会感受到道德的精神强制作用,这是一种客观的存在。人人都会有一个内心的道德法庭,感到这个“法庭”的“法官”在时刻注视和审判自己。轻视甚至忽视道德的精神强制性,是“道德无用论”的典型表现。过去,中国人看道德更多的是看道德的价值导向的一面,而对道德的精神强制性的一面重视不够,这种思维定势是需要改变的,它涉及到如何看待道德思维方式的变革问题。当代中国的社会发展需要加强道德建设,道德建设需要与其他方面尤其是经济、政治和法律建设协调起来,在这种情况下,充分肯定和强调道德对人具有精神强制性特征,显然是很有必要的。
  
  四、广泛的渗透性
  
  道德是广泛地渗透在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首先,社会调控的调节器系统中包含着道德规范或道德准则。一个社会要维护自己正常的生产和生活秩序,不断赢得繁荣和进步,就需要从多方面对人们的行为进行调控,建造一种调节器系统,道德规范或准则体系就是这种调节器系统中的一个重要方面。这种渗透可以从如下几个方面来理解:(1)道德规范体系与调节器系统中的其他社会规范体系以并行的方式而存在。一般来说,一个社会的调节器系统是由政治、法律、职业、道德四大基本规范体系构成,道德规范体系是其中的一个方面。(2)道德规范体系以与其他社会规范体系相衔接的方式而存在。健全的法律制度下的法律规范体系与道德规范体系之间的逻辑关系应当是“法律是最低限度的道德,道德是最高水准的法律”;道德上公认为是善的行为,在法律上就应当受到保护,反之,法律就应当加以禁止。在行政运作系统中,行政规则应当以社会道义为逻辑基础,得到社会道德的说明和支撑。(3)道德规范体系以与其他社会规范系统相交叉或重叠的方式而存在。这种情况最为普遍。中国封建社会的政治和法律规范中总是包容着道德规范,道德被政治化、法律化,出现所谓政治化道德和法律化道德,因此道德调节的方式往往为政治和法律的调节方式所替代。其次,人的价值追求包含对道德价值的追求。人的行为与动物行为的本质区别,在于人的行为总是表现为以一种追求的姿态出现,而追求又总是从某种价值需求出发,总是为了实现某种价值目标,而所追求的价值在内涵上又总是包含着真、善、美的因素。而每个人的价值追求都不会是单一的,总是以一种系统的方式而存在。人在一生中时常会把道德价值作为直接追求的目标,从做一个有道德的人的善良意志出发,做一些有益于社会和他人的事情。除此之外,人对任何真和美的事物的追求总是或多或少地包含着对善的追求,因为人的行为动机和追求目标往往包含着某种善的价值倾向。即使没有包含明确的善的价值取向,这种追求行为本身也具有善的客观倾向。在社会生活中,人们对真和美的价值追求所包含的道德价值,通常以动机和目的的形式表现出来,因而成为道德评价的对象。有的人在追求自己的价值目标的过程中会有意排斥道德价值目标的内涵,为自己的放纵行为制造理由,因此有时这种排斥会发展为破坏道德标准的恶念,最终产生一种恶的价值观。再次,各种形态的社会关系中包含着道德关系。道德关系作为一种思想的社会关系,是由物质形态的社会关系决定的,同时渗透在物质形态的社会关系之中。渗透在物质和思想等各种形态的社会关系中的道德关系,是连接相应的社会关系的纽带。道德关系以渗透的方式深刻地影响着其他社会关系的质量。通过以上几个方面的简要分析大致可以看出,道德是以广泛渗透的方式存在的。这是道德生成、发展和不断走向进步的一大特征。
  总之,道德作为一类特殊的社会意识形态、特殊的社会价值形态和特殊的社会精神现象,其存在具有与政治、法律、文艺、宗教所不同的重要特征,这些特征表明,道德以外的一切社会生产和社会活动乃至整个其他社会意识形态的价值实现,都离不开道德的参与和支持。探究道德的这些重要特征,可以促进人们在追求自身发展和价值实现的过程中把道德的发展进步纳入自己的视野而加以重视,这对于推进社会主义公民道德建设具有重大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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