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准退休者”的困惑
老王1954年3月3日出生,2012年1月,被聘为上海某厂产品质量顾问。劳动合同期限自2012年1月1日至2014年3月31日,月工资5000元,每月5日发放上月工资。2014年2月底,厂方通知老王,因为其即将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厂方将在3月为其办理退休手续,4月起由社保中心向其发放退休工资。届时,老王与该厂的劳动关系也将终止,自2014年3月4日起,老王就不必再来上班了。
马上要退休了,老王心里确实蛮开心,但烦恼的事也不少:单位工资发到3月3日,而社保中心却要到4月份才发放退休工资,中间有将近一个月的 “真空期”,这个时间段,是不是还应该有工资?如果有工资,应该由谁来发放呢?
为何产生工资支付“真空期”
对于这最后一个月出现的工资支付“真空期”,在笔者看来主要出于以下几个原因:
●对法律条文的误读
在司法实践中,当劳动者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时,用人单位确实具有与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的法定依据和权利。但是,这种终止的情况并非必然发生,即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到达退休年龄时,既可以选择终止劳动关系,也可以选择继续聘用劳动者,法律也并未规
定在劳动者到达退休年龄后禁止用人单位继续依据《劳动合同法》聘用劳动者,也未禁止劳动者受雇于用人单位。
当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署的劳动合同截止期限晚于劳动者到达退休年龄的时候,就会出现到达法定退休年龄之后至办理退休手续之前的“真空期”。显然,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合同期限仍然有效,劳动者仍然有权继续履行劳动合同。而在很多实际案例中,用人单位往往把“到达法定退休年龄”作为一种必须终止劳动合同的依据,而这恰恰是用人单位的一种误读。
●养老金发放的规则
工资支付出现“真空期”的另一个原因,在于社保经办机构按月结算和次月发放养老金的规则。也就是说,养老金的发放周期不是按日,而是按月。我们先来看看现行规定:
在原劳动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基本养老金社会化发放工作的通知》(劳社厅发[2001]8号)中规定:“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进一步完善离退休人员数据库,并使其与社会化发放数据库实现变更联动。要严格执行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计算、审核程序,新增离退休人员从次月起发放基本养老金,死亡离退休人员从次月起停发基本养老金。”全国各地的规定大致都贯彻了这个原则,例如: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布的《关于贯彻实施
老王1954年3月3日出生,2012年1月,被聘为上海某厂产品质量顾问。劳动合同期限自2012年1月1日至2014年3月31日,月工资5000元,每月5日发放上月工资。2014年2月底,厂方通知老王,因为其即将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厂方将在3月为其办理退休手续,4月起由社保中心向其发放退休工资。届时,老王与该厂的劳动关系也将终止,自2014年3月4日起,老王就不必再来上班了。
马上要退休了,老王心里确实蛮开心,但烦恼的事也不少:单位工资发到3月3日,而社保中心却要到4月份才发放退休工资,中间有将近一个月的 “真空期”,这个时间段,是不是还应该有工资?如果有工资,应该由谁来发放呢?
为何产生工资支付“真空期”
对于这最后一个月出现的工资支付“真空期”,在笔者看来主要出于以下几个原因:
●对法律条文的误读
在司法实践中,当劳动者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时,用人单位确实具有与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的法定依据和权利。但是,这种终止的情况并非必然发生,即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到达退休年龄时,既可以选择终止劳动关系,也可以选择继续聘用劳动者,法律也并未规
定在劳动者到达退休年龄后禁止用人单位继续依据《劳动合同法》聘用劳动者,也未禁止劳动者受雇于用人单位。
当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署的劳动合同截止期限晚于劳动者到达退休年龄的时候,就会出现到达法定退休年龄之后至办理退休手续之前的“真空期”。显然,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合同期限仍然有效,劳动者仍然有权继续履行劳动合同。而在很多实际案例中,用人单位往往把“到达法定退休年龄”作为一种必须终止劳动合同的依据,而这恰恰是用人单位的一种误读。
●养老金发放的规则
工资支付出现“真空期”的另一个原因,在于社保经办机构按月结算和次月发放养老金的规则。也就是说,养老金的发放周期不是按日,而是按月。我们先来看看现行规定:
在原劳动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基本养老金社会化发放工作的通知》(劳社厅发[2001]8号)中规定:“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进一步完善离退休人员数据库,并使其与社会化发放数据库实现变更联动。要严格执行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计算、审核程序,新增离退休人员从次月起发放基本养老金,死亡离退休人员从次月起停发基本养老金。”全国各地的规定大致都贯彻了这个原则,例如: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布的《关于贯彻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