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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税务机关对不符合资格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往往在取消其资格时,对其应缴纳的增值税额未予清算。笔者认为,这会造成税收的流失,因此,对被取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的企业进行增值税的清算是十分必要的。由于纳税人每期应纳增值税额为销项税额减去进项税额后的余额,而其进项税额是在购进存货时一次全部确认。所以在某一时点上,只要其在帐面上的存货留有余额,则其已缴的增值税额总是小于按实际进销毛利额乘以17%(或13%)税率的金额。在实务中,许多被取消一般纳税人资格的企业,在经营期的销售额很大,但缴纳的增值税往往很少或几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