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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因为某一法律事实的发生而导致两种以上权利出现,并且这些权利由不同的法律规范所调整从而产生权利冲突。商标权和企业名称权在我国分别由不同的法律调整, 前者主要是受《商标法》保护,企业名称权受《民法通则》、《反不正当竞争法》和《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的保护。另外,商标和企业名称由不同的行政机关管理,在二者的注册管理上缺乏统一的协调机制,从而引起了商标权和企业名称权的冲突。
【关键词】:商标权;企业名称权;冲突解决机制
商标权与企业名称权是两个不同的法律概念。区别不同商品或者服务来源的标志是商标,由文字、图形或者其组合构成;“企业名称是区别不同市场主体的主要标志,包括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经营特点、组织形式,其中字号是区别不同企业的主要标志。”[1]实践中,企业所使用的商标与企业名称可以一致,也可以不一致。某些企业在其商标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后就将商标作为企业名称的核心部分来使用, 依法对其名称所享有的权利是企业名称权,包括专用权、使用许可权、转让权等,依法对其注册商标所享有的权利是商标权,同样也包含专用权、使用许可权、转让权等。二者都属于企业的无形资产权,有很多相似的地方。但与此同时,由于商标权和企业名称权是相对独立的两种无形资产权,因此,两者有许多不同之处,如两者在权利的主体、客体、权利的取得条件和程序、权利的保护范围等方面。正是因为商标权与企业名称权之间存在着这些异同,两者才会发生相互冲突。基于此,有必要认识冲突产生的原因,在此基础上分析冲突解决的原因,对于保护相关权利人的合法权利,维护市场的公平竞争秩序具有重要的意义。
一、商标权与企业名称权冲突产生的原因
(一)具有同质性是商标权与企业名称权冲突产生的客观原因
商号是企业名称权的核心部分。企业商誉的载体体现商标、商号上,都是企业占领市场的重要手段。由于商号和商标的同质性,为了避免消费者产生混淆,许多企业都将其商标和商号同一化,但是由于商号与商标的这种同质性,使得一些人有机可乘,将他人企业名称中的商号注册为自己的商标,或者将他人的商标注册为自己的企业名称,引发二者的冲突。
(二)企业名称登记体制和商标注册体制的差异
目前我国企业名称实行分级登记管理,企业名称在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都可以登记,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登记企业名称时的必经程序并不包括对在先注册的商标进行区域外检索,只在其登记的地域范围内具有唯一性。而商标注册采用集中注册体制,这一体制基本保证了在全国范围内注册商标的唯一性。 两种管理方式会使得许多商号相同的企业名称在不同区域出现,导致企业名称中商号和他人的注册商标大量相同、近似的情况发生。
(三)依行政级别限定企业名称权的分级登记制度的固有缺陷
按照《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及《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的规定,我国实行分级管理登记制度,企业名称专用权只能在其登记主管机关辖区内享有专用权,由此导致企业名称字号权行使的地域范围由企业登记的行政级别决定。随着商品贸易的迅猛发展,按照目前的管理体制,会使得在不同辖区的不同行业或同一行业内,在不同行业的同一辖区内,以及在不同级别的行政区划内的不相同或相同行业内都不可避免地出现由不同经济主体享有专用权的相同字号构成的企业名称。
(四)经济利益的诱惑是造成企业名称权和商标权冲突主观原因
巨大商业利益诱惑是一些企业“恶意搭便车”的主观心态。在市场经济中,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占领市场份额,搭“顺风车”,很多企业恶意抢注知名企业的商标和企业名称,这也是最直接导致企业名称权与商标权冲突的原因。
二、解决商标权和企业名称权冲突的建议
(一)按登记主体经营需要实行地域注册,改革按行政级别限定企业名称权的分级登记制度
企业名称保护立法应结合我国的具体国情,改革依行政级别分级登记的规定,企业名称专用权的地域范围允许企业自由选择,即企业名称在县、市范围内进行注册的,其商号在相应的县、市范围内享有排他的专用权;在省、全国范围内注册的以此拓展。申请的商号专用权利超出企业注册辖区的,可根据其申请登记的级别有区别的收取一定费用以防申请人滥用权利,损害其他经营者的权利。这种做法可以为企业提供相对公平竞争的条件,也能利用登记区域来淡化以前计划经济体制下以级别论企业大小的意识,以体现现在市场经济体制下以市场为导向划分企业大小的价值观念,符合市场经济的发展规律。
对此,也有学者提出应当“赋予所有企业名称以全国性的地域效力”的观点。笔者认为这种处理方式欠妥。 因为有的企业规模很大,知名度较高,在全国范围内具有相同名称的已存有几千家乃至上万家,并且在各自地域内独立经营,一旦确立其名称专有权在全国范围内的有效的话,其他已经登记的企业则都构成了侵权,这显然不符合实际。因此,改革依行政级别限定企业名称权的分级登记制度要和企业的经营规模以及企业名称的知名度相结合,而不是一刀切,忽视公众利益片面强化个别利益的保护。
(二)改革企业名称登记申请制度,完善商标和企业名称网络检索平台
目前,企业名称申请一般都要在登记区域内进行预先名称核准登记检索,但仅限于登记区域范围内检索,检索区域外名称和商标不是其必经程序。因此有必要改革企业名称登记申请制度,增设区域外企业名称检索程序。具体实践上,“首先要以建立完善的网络检索平台为基础,检索内容应当录入各个辖区的企业名称,由点到面,再由各个辖区目录形成市、省和全国范围内的企业商号目录” [2];检索平台应建成市、省、全国三级网络查询体系,使申请登记的主体可以查询到三级区域企业商号并显示各个不同登记级别的登记费用提示。笔者认为,商标注册机关和企业名称登记机关应当相互协调,将企业申请的新名称输入该系统并且与企业注册为商标的商号检索相关联,当新申请的企业商号与已注册为商标的商号冲突时检索系统自动提示。这样就能有效防止将商号注册作为商标的企业名称权利被侵犯。这一体系的建立既能解决企业名称权在同一地域和跨地域的冲突,也能有效防止注册商标权和商号权的冲突。
(三)企业应加强自我保护,尽量采取商号与商标的一体化措施
商号和商标二者都是企业商誉的重要组成部分,都是价值不菲的无形资产。所以,作为拥有企业名称权或商标权的企业应当树立自我保护意识,其有效措施之就是商号与商标一体化。企业将其商号和注册商标统一起来,以起到既标志商品或服务又代表企业名称的双重作用。
结 语
笔者通过对企业名称权与注册商标权权利冲突的研宄,对二者产生冲突的原因进行探讨,可以发现相应制度的缺失会造成司法实践适用的困难,难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为此提出解决我国商标权与企业名称权冲突的一些法律、制度上的建议。
注释:
[1]张雪梅.制药企业知识产权保护战略及运用研究 [J].成都中医药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7年.
[2]金关明. 商标权和企业名称权的冲突与解决机制新探[J].热点研究,2009年.
参考文献:
[1]金关明.商标权和企业名称权的冲突与解决机制新探[J].热点研究,2009年第10期.
[2]汪建成.浅论商标权与企业名称权的冲突[J].甘肃科技,2005年第4期.
【关键词】:商标权;企业名称权;冲突解决机制
商标权与企业名称权是两个不同的法律概念。区别不同商品或者服务来源的标志是商标,由文字、图形或者其组合构成;“企业名称是区别不同市场主体的主要标志,包括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经营特点、组织形式,其中字号是区别不同企业的主要标志。”[1]实践中,企业所使用的商标与企业名称可以一致,也可以不一致。某些企业在其商标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后就将商标作为企业名称的核心部分来使用, 依法对其名称所享有的权利是企业名称权,包括专用权、使用许可权、转让权等,依法对其注册商标所享有的权利是商标权,同样也包含专用权、使用许可权、转让权等。二者都属于企业的无形资产权,有很多相似的地方。但与此同时,由于商标权和企业名称权是相对独立的两种无形资产权,因此,两者有许多不同之处,如两者在权利的主体、客体、权利的取得条件和程序、权利的保护范围等方面。正是因为商标权与企业名称权之间存在着这些异同,两者才会发生相互冲突。基于此,有必要认识冲突产生的原因,在此基础上分析冲突解决的原因,对于保护相关权利人的合法权利,维护市场的公平竞争秩序具有重要的意义。
一、商标权与企业名称权冲突产生的原因
(一)具有同质性是商标权与企业名称权冲突产生的客观原因
商号是企业名称权的核心部分。企业商誉的载体体现商标、商号上,都是企业占领市场的重要手段。由于商号和商标的同质性,为了避免消费者产生混淆,许多企业都将其商标和商号同一化,但是由于商号与商标的这种同质性,使得一些人有机可乘,将他人企业名称中的商号注册为自己的商标,或者将他人的商标注册为自己的企业名称,引发二者的冲突。
(二)企业名称登记体制和商标注册体制的差异
目前我国企业名称实行分级登记管理,企业名称在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都可以登记,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登记企业名称时的必经程序并不包括对在先注册的商标进行区域外检索,只在其登记的地域范围内具有唯一性。而商标注册采用集中注册体制,这一体制基本保证了在全国范围内注册商标的唯一性。 两种管理方式会使得许多商号相同的企业名称在不同区域出现,导致企业名称中商号和他人的注册商标大量相同、近似的情况发生。
(三)依行政级别限定企业名称权的分级登记制度的固有缺陷
按照《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及《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的规定,我国实行分级管理登记制度,企业名称专用权只能在其登记主管机关辖区内享有专用权,由此导致企业名称字号权行使的地域范围由企业登记的行政级别决定。随着商品贸易的迅猛发展,按照目前的管理体制,会使得在不同辖区的不同行业或同一行业内,在不同行业的同一辖区内,以及在不同级别的行政区划内的不相同或相同行业内都不可避免地出现由不同经济主体享有专用权的相同字号构成的企业名称。
(四)经济利益的诱惑是造成企业名称权和商标权冲突主观原因
巨大商业利益诱惑是一些企业“恶意搭便车”的主观心态。在市场经济中,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占领市场份额,搭“顺风车”,很多企业恶意抢注知名企业的商标和企业名称,这也是最直接导致企业名称权与商标权冲突的原因。
二、解决商标权和企业名称权冲突的建议
(一)按登记主体经营需要实行地域注册,改革按行政级别限定企业名称权的分级登记制度
企业名称保护立法应结合我国的具体国情,改革依行政级别分级登记的规定,企业名称专用权的地域范围允许企业自由选择,即企业名称在县、市范围内进行注册的,其商号在相应的县、市范围内享有排他的专用权;在省、全国范围内注册的以此拓展。申请的商号专用权利超出企业注册辖区的,可根据其申请登记的级别有区别的收取一定费用以防申请人滥用权利,损害其他经营者的权利。这种做法可以为企业提供相对公平竞争的条件,也能利用登记区域来淡化以前计划经济体制下以级别论企业大小的意识,以体现现在市场经济体制下以市场为导向划分企业大小的价值观念,符合市场经济的发展规律。
对此,也有学者提出应当“赋予所有企业名称以全国性的地域效力”的观点。笔者认为这种处理方式欠妥。 因为有的企业规模很大,知名度较高,在全国范围内具有相同名称的已存有几千家乃至上万家,并且在各自地域内独立经营,一旦确立其名称专有权在全国范围内的有效的话,其他已经登记的企业则都构成了侵权,这显然不符合实际。因此,改革依行政级别限定企业名称权的分级登记制度要和企业的经营规模以及企业名称的知名度相结合,而不是一刀切,忽视公众利益片面强化个别利益的保护。
(二)改革企业名称登记申请制度,完善商标和企业名称网络检索平台
目前,企业名称申请一般都要在登记区域内进行预先名称核准登记检索,但仅限于登记区域范围内检索,检索区域外名称和商标不是其必经程序。因此有必要改革企业名称登记申请制度,增设区域外企业名称检索程序。具体实践上,“首先要以建立完善的网络检索平台为基础,检索内容应当录入各个辖区的企业名称,由点到面,再由各个辖区目录形成市、省和全国范围内的企业商号目录” [2];检索平台应建成市、省、全国三级网络查询体系,使申请登记的主体可以查询到三级区域企业商号并显示各个不同登记级别的登记费用提示。笔者认为,商标注册机关和企业名称登记机关应当相互协调,将企业申请的新名称输入该系统并且与企业注册为商标的商号检索相关联,当新申请的企业商号与已注册为商标的商号冲突时检索系统自动提示。这样就能有效防止将商号注册作为商标的企业名称权利被侵犯。这一体系的建立既能解决企业名称权在同一地域和跨地域的冲突,也能有效防止注册商标权和商号权的冲突。
(三)企业应加强自我保护,尽量采取商号与商标的一体化措施
商号和商标二者都是企业商誉的重要组成部分,都是价值不菲的无形资产。所以,作为拥有企业名称权或商标权的企业应当树立自我保护意识,其有效措施之就是商号与商标一体化。企业将其商号和注册商标统一起来,以起到既标志商品或服务又代表企业名称的双重作用。
结 语
笔者通过对企业名称权与注册商标权权利冲突的研宄,对二者产生冲突的原因进行探讨,可以发现相应制度的缺失会造成司法实践适用的困难,难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为此提出解决我国商标权与企业名称权冲突的一些法律、制度上的建议。
注释:
[1]张雪梅.制药企业知识产权保护战略及运用研究 [J].成都中医药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7年.
[2]金关明. 商标权和企业名称权的冲突与解决机制新探[J].热点研究,2009年.
参考文献:
[1]金关明.商标权和企业名称权的冲突与解决机制新探[J].热点研究,2009年第10期.
[2]汪建成.浅论商标权与企业名称权的冲突[J].甘肃科技,2005年第4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