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省人大常委会:
根据省人大常委会2009年立法计划,今年2月至5月,省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提前介入立法,相继与省政府办公厅、省科技厅、省发改委、省经信委等省级有关部门座谈听取情况汇报;走访了部分科研院所、高校和高新技术企业,会同财经委赴湖州和衢州调研,会同省科技厅赴江苏调研。今年6月,教科文卫委收到省人民政府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浙江省高新技术促进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即印发各设区的市人大常委会、省级有关部门和专家,书面征求意见。6月中下旬,教科文卫委组织调研组,分别赴杭州、宁波、温州和台州等地进行调研,召开了由当地人大、政府及有关部门负责人和人大代表等参加的座谈会,实地考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园区、基地)及部分科研院所、高校、高新技术企业和中介机构。6月29日,教科文卫委召开了省级有关部门负责人和人大代表座谈会。在认真分析、汇总和研究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6月30日,教科文卫委召开全体会议,对条例草案进行了审议。现将审议情况报告如下:
高新技术具有智力含量高、应用范围广和创新性、先导性明显等特征,是形成新生产力的重要因素。高新技术的发展水平已经成为衡量国家或区域综合实力的一个重要标志。离新技术及其产业的发展,对于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加速我省传统产业的改造,推动经济转型升级,实施省委“两创”总战略,具有直接的重大推动作用。近几年来,我省高新技术及其产业在发展规模和发展水平上都取得了长足的进步,一些指标已居全国较前的位置,省政府和有关行政部门出台了很多促进高新技术及其产业发展的重要政策和相关措施,同时也积累了一些成功的经验。尽管我省高新技术及其产业发展比较迅速,但与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推进经济转型升级的新要求相比,还存在许多需要追赶和超越的地方,在重视程度、鼓励措施、发展规模、自主创新能力以及投融资机制建设等方面,与先进省市相比还有较大差距。为促进解决这些问题,有必要通过立法,进—步完善制度、强化措施、落实责任,完善高新技术及其产业发展的环境。
这次省人民政府提请的条例草案,已经有了较好的基础。2008年,省人大常委会将制定《浙江省发展高新技术条例》列入立法计划一类项目。由于条例制定涉及的部门较多,需要对有关问题作进一步的调查研究和协商,省政府办公厅要求延迟提交省人大常委会审议。2009年,省人大常委会将其列入立法计划一类项目,名称改为《浙江省高新技术促进条例》。今年年初,省科技厅完成条例草案初稿后交省政府法制办。省政府法制办牵头组成了由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省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和有关政府部门参加的条例草案起草小组,做了大量修改完善的工作。省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多次听取了立法进展汇报,及时了解立法动态和进程。
条例草案主要特点是整合了国家和省的有关政策法规资源,借鉴和吸收了兄弟省市好的做法,注重法规内容的针对性和可行性。一是遵循和参考了国家科技进步法、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企业所得税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促进高新技术及产业发展的政策规定;二是借鉴外省立法经验,提出符合我省实际的促进高新技术及其产业发展的相关措施;三是立足本省实际,将实践中行之有效的促进高新技术及其产业发展的政策措施上升至法规层面。条例草案重点体现了以下几个方面内容:
一、突出了高新技术在产业化过程中的研究开发、成果转化两个重要环节。各类科研主体的前期研发是发展高新技术产业的基础,而高新技术研发成果只有通过成功转化才能实现产业化,两者之间是不可割裂的。本条例草案比较侧重促进高新技术研发、成果转化方面的内容,各种鼓励和扶持措施相对集中于这两个环节。
二、明晰了科研机构与高等院校、政府、企业三者的职责与作用。科研机构与高等院校、政府、企业在高新技术发展上承担的职责分工备有侧重。条例草案突出了企业在技术创新中的主体地位,通过立法,鼓励并规范企业进行高新技术研发和成果转化的行为,提高创新能力;强调了政府在规划指导、资金扶持以及促进产学研结合等方面的服务保障功能;鼓励科研机构、高等院校进行成果转化,推进高新技术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
三、规定了促进高新技术及产业发展的具体措施。条例提出的具体措施包括加强规划指导、引导创业投资、加大科技经费投入、加强人才队伍建设、促进研究开发、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发展高新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企业孵化器和其他中介服务机构等内容。
教科文卫委认为,条例草案内容基本成熟,建议提交省人大常委会审议。另外,在调研中有一些地方、部门和专家学者对该条例草案期望值较高,提出了一些意见,建议进一步研究修改。主要有:一是关于产学研结合,对推进产学研结合的有关规定应进一步丰富和完善;二是关于知识产权保护,在条例草案中增加有关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规定;三是关于科技平台建设和利用,在条例草案中增加有关加大对公共服务平台持续投入力度、建立健全平台运行机制、加强政府对平台利用效率的监管等内容。其他还有:增加有关农业高新技术方面内容;对执法主体和处罚时效还需要进一步明确;个别条款的规定与文字表述尚需进一步斟酌推敲等建议。
以上报告,请予审议。
根据省人大常委会2009年立法计划,今年2月至5月,省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提前介入立法,相继与省政府办公厅、省科技厅、省发改委、省经信委等省级有关部门座谈听取情况汇报;走访了部分科研院所、高校和高新技术企业,会同财经委赴湖州和衢州调研,会同省科技厅赴江苏调研。今年6月,教科文卫委收到省人民政府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浙江省高新技术促进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即印发各设区的市人大常委会、省级有关部门和专家,书面征求意见。6月中下旬,教科文卫委组织调研组,分别赴杭州、宁波、温州和台州等地进行调研,召开了由当地人大、政府及有关部门负责人和人大代表等参加的座谈会,实地考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园区、基地)及部分科研院所、高校、高新技术企业和中介机构。6月29日,教科文卫委召开了省级有关部门负责人和人大代表座谈会。在认真分析、汇总和研究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6月30日,教科文卫委召开全体会议,对条例草案进行了审议。现将审议情况报告如下:
高新技术具有智力含量高、应用范围广和创新性、先导性明显等特征,是形成新生产力的重要因素。高新技术的发展水平已经成为衡量国家或区域综合实力的一个重要标志。离新技术及其产业的发展,对于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加速我省传统产业的改造,推动经济转型升级,实施省委“两创”总战略,具有直接的重大推动作用。近几年来,我省高新技术及其产业在发展规模和发展水平上都取得了长足的进步,一些指标已居全国较前的位置,省政府和有关行政部门出台了很多促进高新技术及其产业发展的重要政策和相关措施,同时也积累了一些成功的经验。尽管我省高新技术及其产业发展比较迅速,但与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推进经济转型升级的新要求相比,还存在许多需要追赶和超越的地方,在重视程度、鼓励措施、发展规模、自主创新能力以及投融资机制建设等方面,与先进省市相比还有较大差距。为促进解决这些问题,有必要通过立法,进—步完善制度、强化措施、落实责任,完善高新技术及其产业发展的环境。
这次省人民政府提请的条例草案,已经有了较好的基础。2008年,省人大常委会将制定《浙江省发展高新技术条例》列入立法计划一类项目。由于条例制定涉及的部门较多,需要对有关问题作进一步的调查研究和协商,省政府办公厅要求延迟提交省人大常委会审议。2009年,省人大常委会将其列入立法计划一类项目,名称改为《浙江省高新技术促进条例》。今年年初,省科技厅完成条例草案初稿后交省政府法制办。省政府法制办牵头组成了由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省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和有关政府部门参加的条例草案起草小组,做了大量修改完善的工作。省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多次听取了立法进展汇报,及时了解立法动态和进程。
条例草案主要特点是整合了国家和省的有关政策法规资源,借鉴和吸收了兄弟省市好的做法,注重法规内容的针对性和可行性。一是遵循和参考了国家科技进步法、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企业所得税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促进高新技术及产业发展的政策规定;二是借鉴外省立法经验,提出符合我省实际的促进高新技术及其产业发展的相关措施;三是立足本省实际,将实践中行之有效的促进高新技术及其产业发展的政策措施上升至法规层面。条例草案重点体现了以下几个方面内容:
一、突出了高新技术在产业化过程中的研究开发、成果转化两个重要环节。各类科研主体的前期研发是发展高新技术产业的基础,而高新技术研发成果只有通过成功转化才能实现产业化,两者之间是不可割裂的。本条例草案比较侧重促进高新技术研发、成果转化方面的内容,各种鼓励和扶持措施相对集中于这两个环节。
二、明晰了科研机构与高等院校、政府、企业三者的职责与作用。科研机构与高等院校、政府、企业在高新技术发展上承担的职责分工备有侧重。条例草案突出了企业在技术创新中的主体地位,通过立法,鼓励并规范企业进行高新技术研发和成果转化的行为,提高创新能力;强调了政府在规划指导、资金扶持以及促进产学研结合等方面的服务保障功能;鼓励科研机构、高等院校进行成果转化,推进高新技术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
三、规定了促进高新技术及产业发展的具体措施。条例提出的具体措施包括加强规划指导、引导创业投资、加大科技经费投入、加强人才队伍建设、促进研究开发、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发展高新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企业孵化器和其他中介服务机构等内容。
教科文卫委认为,条例草案内容基本成熟,建议提交省人大常委会审议。另外,在调研中有一些地方、部门和专家学者对该条例草案期望值较高,提出了一些意见,建议进一步研究修改。主要有:一是关于产学研结合,对推进产学研结合的有关规定应进一步丰富和完善;二是关于知识产权保护,在条例草案中增加有关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规定;三是关于科技平台建设和利用,在条例草案中增加有关加大对公共服务平台持续投入力度、建立健全平台运行机制、加强政府对平台利用效率的监管等内容。其他还有:增加有关农业高新技术方面内容;对执法主体和处罚时效还需要进一步明确;个别条款的规定与文字表述尚需进一步斟酌推敲等建议。
以上报告,请予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