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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贝马斯把法律作为社会性整合的主导机制,因为法律的事实有效性和规范有效性满足了社会性整合的需求,具有稳定行为期待和达成共识的功能。而法律的建制化等特殊性,使得法律在有效性方面具有优于其他社会力量(如道德)的特点。最终,法律因这种差别优势成为了系统和生活世界的转换器,担当起社会性整合主导机制的重任。哈贝马斯这一思想给人们提供了全新的视角,但其不足之处仍值得人们反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