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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恩施玉露地理标志,是待续开发且具有经济潜能和文化意义的宝库。加大对其利用,是发展和壮大民族品牌战略的一种有效手段,但需求和问题并存,需要我们进一步探讨。恩施州芭蕉侗族乡对茶地理标志恩施玉露利用的特点鲜明。但该乡在恩施玉露茶地理标志的利用方面也存在诸多问题:法律权利来源相互冲突、不正当竞争现象严重、监管主体角色定位不清晰,公共利益得不到保障。所以,本文认为应从法律的多方面规范茶地理标志恩施玉露的利用,为民族品牌战略中茶地理标志提供可借鉴经验。
关键词 民族地区 茶地理标志 恩施玉露
作者简介:彭瑶瑜,中南民族大学法学院2014级民商法学专业在读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知识产权法。
中图分类号:D923.4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6.06.422
近年来,各地茶地理标志申请和申请注册茶地理标志正在如火如荼地开展,数量不断攀升。虽然《商标法》、《产品质量法》和《原产地区域产品保护规定》、《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管理办法》以及农业部颁布的《农产品地理标志管理办法》都涉及对农产品地理标志的法律保护。 但是,在茶地理标志产业发展中仍有不正当竞争行为和权益受害的侵权事实频繁发生。直至今日,在茶地理标志利用中,诸多法律问题的表现形式纷繁复杂,需要我们进一步探讨。
一、恩施州芭蕉侗族乡恩施玉露地理标志利用的现状
恩施玉露产于恩施市芭蕉侗族乡以及东郊五峰山,是我国保留下来的一种区别于炒青并且为数不多的蒸青绿茶,其制作工艺十分古老。2007年国家质检总局以第48号公告批准对恩施玉露实施地理标志产品保护。从芭蕉侗族乡受茶地理标志保护的恩施玉露现况来看,恩施玉露地理标志品牌已表彰显出一定影响力,在恩施乃至湖北地区也有比较好的推广。同时,恩施州芭蕉侗族乡对恩施玉露的利用呈现出以下特点:
(一)龙头企业带头作用突出
芭蕉侗族当地一些企业借鉴东部发达地区利用地理标志的实践再结合自身资源的特殊性,在发展和推动恩施玉露茶业品牌发展方面做了自身的尝试和努力:现已发展茶园近7500多公顷,百余家茶叶加工企业,产品畅销欧美和东南亚市场。此外,作为“中国茶叶百强企业”的润邦茶叶有限公司,在恩施玉露的生产、加工、包装以及宣传等方面也起到了引领和示范作用。润邦茶业有限公司,充分利用并重点培育恩施所独有的恩施玉露,为促进区域经济发展和茶农增收做出了巨大贡献。
(二)产地经营规模化效应明显
米田村的芭蕉源发茶叶专业合作社、黄连溪村香花岭茶叶专业合作社、朱砂溪茶叶专业合作社先后于2000年、2007年、2015年在芭蕉侗族乡成立。以恩施市芭蕉源发茶叶专业合作社为例,该合作社运用“公司 地理标志 农户”、“走市场 农民专业合作社 基地”的产业化经营模式,成立恩施市首个农村茶叶专业合作,将恩施玉露作为联系农户与企业的纽带,为茶叶龙头企业提供了符合产品标准的初级原料,将茶农和龙头企业结成了互惠互利的利益共同体,实现共同发展,有效地提高了农民进入市场的组织化程度。2014年9月,恩施市芭蕉源发茶叶专业合作社入选国家农民合作社示范社公示名单。
(三)与传统非遗结合紧密
2015年9月30日,以集中展示恩施玉露加工制作从纯手工制作为主要内容分恩施州首家茶叶类专业博物馆——恩施玉露博物馆以及国家级非遗项目恩施玉露制作技艺传承基地在芭蕉侗族乡成立。此外,今年节假日期间,恩施市市委和市政府积极组织采茶、制茶等茶文化体验活动,将茶文化与恩施玉露非遗因素有机结合起来。2014年12月,恩施玉露传统制作技艺被正式列入第四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
二、恩施州芭蕉侗族乡茶地理标志利用过程中的问题
(一)权利来源相冲突,有损公共利益
就当前芭蕉侗族乡恩施玉露地理标志使用主体来看,2007年国家质检总局授予润邦有限公司恩施玉露专用标志使用权,2012年恩施玉露茶产业协会向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取得恩施玉露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此外,恩施玉露茶产业协会已授权十余家企业可直接使用恩施玉露地理标志证明商标。 地理标志权,因其“公共产品”属性,所以更易被侵犯。现今,恩施玉露地理标志使用主体的数量庞大而含混,即已存在诸多可能并不具备生产恩施玉露条件的证明商标使用者,这会直接损害恩施玉露地 理标志产生的公共利益及其合法使用者和消费者的直接利益,甚至会影响到恩施区域的经济发展。
在对恩施玉露茶叶地理标志利用的过程中,主要存在如下问题:
(二)权利来源相冲突,有损公共利益
就当前芭蕉侗族乡恩施玉露地理标志使用主体来看,2007年国家质检总局授予润邦有限公司恩施玉露专用标志使用权,2012年恩施玉露茶产业协会向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取得恩施玉露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此外,恩施玉露茶产业协会已授权十余家企业可直接使用恩施玉露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地理标志权,作为一种集体权利,它具有“公共产品”属性。然而,却易被侵犯。现今,恩施玉露地理标志使用主体的数量庞大而含混,即已存在诸多可能并不具备生产恩施玉露条件的证明商标使用者,这会直接损害恩施玉露地理标志产生的公共利益及其合法使用者和消费者的直接利益,甚至会影响到恩施区域的经济发展。
(三)监管机制欠缺,不正当竞争现象严重
放眼至恩施茶市场各个门面,以次充好、假冒伪劣的恩施玉露并不少见。芭蕉侗族乡各村也已纷纷出现与恩施玉露极易混淆的各类次茶。目前,芭蕉侗族乡仍遵循两个部门来监管恩施玉露实施,这不但增加了当事人的负担,给司法审判造成两难。在对恩施玉露地理标志产品专有使用权的监督问题上,恩施玉露茶叶协会角色地位不清晰,对茶地理标志使用者取得使用地理标志资格的方式和条件没有“统一性”的安排,利益分配失衡,使得恩施玉露地理标志被低成本地搭便车的乱象大为加重。
关键词 民族地区 茶地理标志 恩施玉露
作者简介:彭瑶瑜,中南民族大学法学院2014级民商法学专业在读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知识产权法。
中图分类号:D923.4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6.06.422
近年来,各地茶地理标志申请和申请注册茶地理标志正在如火如荼地开展,数量不断攀升。虽然《商标法》、《产品质量法》和《原产地区域产品保护规定》、《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管理办法》以及农业部颁布的《农产品地理标志管理办法》都涉及对农产品地理标志的法律保护。 但是,在茶地理标志产业发展中仍有不正当竞争行为和权益受害的侵权事实频繁发生。直至今日,在茶地理标志利用中,诸多法律问题的表现形式纷繁复杂,需要我们进一步探讨。
一、恩施州芭蕉侗族乡恩施玉露地理标志利用的现状
恩施玉露产于恩施市芭蕉侗族乡以及东郊五峰山,是我国保留下来的一种区别于炒青并且为数不多的蒸青绿茶,其制作工艺十分古老。2007年国家质检总局以第48号公告批准对恩施玉露实施地理标志产品保护。从芭蕉侗族乡受茶地理标志保护的恩施玉露现况来看,恩施玉露地理标志品牌已表彰显出一定影响力,在恩施乃至湖北地区也有比较好的推广。同时,恩施州芭蕉侗族乡对恩施玉露的利用呈现出以下特点:
(一)龙头企业带头作用突出
芭蕉侗族当地一些企业借鉴东部发达地区利用地理标志的实践再结合自身资源的特殊性,在发展和推动恩施玉露茶业品牌发展方面做了自身的尝试和努力:现已发展茶园近7500多公顷,百余家茶叶加工企业,产品畅销欧美和东南亚市场。此外,作为“中国茶叶百强企业”的润邦茶叶有限公司,在恩施玉露的生产、加工、包装以及宣传等方面也起到了引领和示范作用。润邦茶业有限公司,充分利用并重点培育恩施所独有的恩施玉露,为促进区域经济发展和茶农增收做出了巨大贡献。
(二)产地经营规模化效应明显
米田村的芭蕉源发茶叶专业合作社、黄连溪村香花岭茶叶专业合作社、朱砂溪茶叶专业合作社先后于2000年、2007年、2015年在芭蕉侗族乡成立。以恩施市芭蕉源发茶叶专业合作社为例,该合作社运用“公司 地理标志 农户”、“走市场 农民专业合作社 基地”的产业化经营模式,成立恩施市首个农村茶叶专业合作,将恩施玉露作为联系农户与企业的纽带,为茶叶龙头企业提供了符合产品标准的初级原料,将茶农和龙头企业结成了互惠互利的利益共同体,实现共同发展,有效地提高了农民进入市场的组织化程度。2014年9月,恩施市芭蕉源发茶叶专业合作社入选国家农民合作社示范社公示名单。
(三)与传统非遗结合紧密
2015年9月30日,以集中展示恩施玉露加工制作从纯手工制作为主要内容分恩施州首家茶叶类专业博物馆——恩施玉露博物馆以及国家级非遗项目恩施玉露制作技艺传承基地在芭蕉侗族乡成立。此外,今年节假日期间,恩施市市委和市政府积极组织采茶、制茶等茶文化体验活动,将茶文化与恩施玉露非遗因素有机结合起来。2014年12月,恩施玉露传统制作技艺被正式列入第四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
二、恩施州芭蕉侗族乡茶地理标志利用过程中的问题
(一)权利来源相冲突,有损公共利益
就当前芭蕉侗族乡恩施玉露地理标志使用主体来看,2007年国家质检总局授予润邦有限公司恩施玉露专用标志使用权,2012年恩施玉露茶产业协会向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取得恩施玉露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此外,恩施玉露茶产业协会已授权十余家企业可直接使用恩施玉露地理标志证明商标。 地理标志权,因其“公共产品”属性,所以更易被侵犯。现今,恩施玉露地理标志使用主体的数量庞大而含混,即已存在诸多可能并不具备生产恩施玉露条件的证明商标使用者,这会直接损害恩施玉露地 理标志产生的公共利益及其合法使用者和消费者的直接利益,甚至会影响到恩施区域的经济发展。
在对恩施玉露茶叶地理标志利用的过程中,主要存在如下问题:
(二)权利来源相冲突,有损公共利益
就当前芭蕉侗族乡恩施玉露地理标志使用主体来看,2007年国家质检总局授予润邦有限公司恩施玉露专用标志使用权,2012年恩施玉露茶产业协会向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取得恩施玉露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此外,恩施玉露茶产业协会已授权十余家企业可直接使用恩施玉露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地理标志权,作为一种集体权利,它具有“公共产品”属性。然而,却易被侵犯。现今,恩施玉露地理标志使用主体的数量庞大而含混,即已存在诸多可能并不具备生产恩施玉露条件的证明商标使用者,这会直接损害恩施玉露地理标志产生的公共利益及其合法使用者和消费者的直接利益,甚至会影响到恩施区域的经济发展。
(三)监管机制欠缺,不正当竞争现象严重
放眼至恩施茶市场各个门面,以次充好、假冒伪劣的恩施玉露并不少见。芭蕉侗族乡各村也已纷纷出现与恩施玉露极易混淆的各类次茶。目前,芭蕉侗族乡仍遵循两个部门来监管恩施玉露实施,这不但增加了当事人的负担,给司法审判造成两难。在对恩施玉露地理标志产品专有使用权的监督问题上,恩施玉露茶叶协会角色地位不清晰,对茶地理标志使用者取得使用地理标志资格的方式和条件没有“统一性”的安排,利益分配失衡,使得恩施玉露地理标志被低成本地搭便车的乱象大为加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