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外资企业非正常撤离:偶发还是必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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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外企集中大面积非正常撤离看似偶发事件,但实质上是超国民待遇所催生的不良企业在金融预警与监督机制缺失情况下道德风险集中暴露的必然结果。本文通过对威海外企非正常撤离现象描述和分析,对上述结论予以实证,并提出相关建议。
  关键词:超国民待遇;非正常撤离;金融监管
  中图分类号:F832.2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674-2265(2009)06-0049-04
  
  一、引言
  
  2007年至2008年上半年,国家为缓解人民币升值、外汇储备和流动性过剩压力,先后出台了出口退税率调整、两税合一、新劳动合同法等政策措施,使得一些外资企业的超国民待遇收益明显减少、甚至消失,进而引发了东部沿海地区外资企业集中非正常撤离。尽管非正常撤离的外资企业比重不高,但在企业非正常撤离过程中,普遍发生了拖欠债务、工资、租赁水电费等道德风险问题,一方面直接造成了国内财富的大量流失,另一方面又强化了国内银行、企业对外资企业的恐慌,间接导致了更大范围的损害和杀伤,对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形成了较大的负面影响。在这种背景下,加强对超国民待遇后道德风险的有效防范机制研究,已经成为一个亟待解决的重大课题。本文通过对山东威海市19家外资企业集中撤离现象的剖析,结果表明,国内现有的信息预警和监管体系尚不完善、并未能发挥作用,使得在超国民待遇中产生的部分不良企业及其主导下的道德风险得以“全身而退”。
  
  二、对外资企业非正常撤离的理论与现实思考
  
  关于资本外逃现象,许多学者给出了不同的理论描述:博迪温和哈密尔顿从投资相反的角度提出“比较优势理论”,该理论指出资本外逃是由于外资丧失比较优势所致。国内学者徐艳梅、李玫等人针对该现象提出了“环境变迁理论”,该理论指出外资企业撤离的现实原因主要是市场期望与现实反差巨大,国际资本流动特征的变化,东道国市场状况的变化,投资者的有限理性与有限信息,合资企业内部管理不善,母国障碍等。上述理论都是基于企业理性经营角度予以解释和分析的,即企业根据不同区域资本的盈利性选择资本流向策略。显然,该理论不能对我国近期出现的以劣质小型外资企业集中非正常撤离现象给出合理的解释。莱塞德和威廉姆森(1987)通过“超国民待遇理论”来解释资本外逃现象。他们认为,某些发展中国家在经济转轨时期为了克服投资环境不利的影响,增加引进国外资本的竞争力,故对外资实行超国民待遇政策,当经济发展到一定程度,母国减少或取消超国民待遇政策后,引起外资回撤。该理论虽然从宏观层面指出“超国民待遇”是导致外商撤离的根源,并分析了超国民待遇对国内竞争、调控等方面的不利影响,但该理论忽视了超国民待遇在微观层面上带来的负面效应,即超国民待遇催生不良企业,而不良企业又容易滋生道德风险。
  改革开放初期,由于国内受资金和技术限制,经济发展相对缓慢,快速引进外资和加大技术交流成为经济发展的迫切需要。大量研究表明,引资效用对我国当时的经济发展而言是最优的,把迅速扩大招商引资和对外贸易总量作为加快经济发展手段不失为一种理性选择。实际上,外资企业的进入对增加GDP,增加就业,增加税收,改善基础设施,技术改善、技术转移与扩散及拓展市场等方面确实产生了积极的作用。在这种背景下,我国出台了大量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对外资企业实行超国民待遇,通过税收优惠、减免优惠以及各种扶持政策吸引大量外资,并对出口贸易实现退税制度等。在各级政府部门的政绩考核中,招商引资和对外贸易情况也作为重要的考核指标,迫使和诱导地方政府对招商引资越来越重视,除执行国家既有的优惠政策外,还以地方名义、通过各种方式额外加大外资企业的扶持力度,致使超国民待遇的招商引资策略被不断模仿、复制和放大。
  在这种“超国民待遇”倾斜政策下,大量低效、抗风险能力差的小型劣质外企也随外资大潮加入进来,他们的生存和发展不是靠产品和技术,而是依靠低成本的劳动力、低税率和补贴扶持等优惠政策。而一旦市场竞争恢复到比较优势的框架下,这些在超国民待遇中产生的劣质企业生存发展所仰仗的外部条件就会发生不利变化,优胜劣汰的竞争会驱使其自行消亡。
  
  三、威海市外资企业非正常撤离的动因:累积收益的特殊变现
  
  威海作为东部沿海开放城市,三面临海,毗邻日韩,具有较大的外贸发展地理优势。在各级政府的支持下,先后成立了当时我国为数不多的三个国家级开发区: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和威海出口加工区。三个经济园区几乎包含了整个威海城郊,且在三个国家级开发区内实现比其它地区更加优惠的招商引资政策和对外贸易扶持政策。主要包括差别税率,即生产性的外商投资企业基本税率为24%,其他部分行业仅为15%或10%,而内资企业基本税率为33%;外商投资企业在生产性、能源和基础设施以及高科技和先进技术领域的投资,享受“两免三减半”、“五免五减半”、所得税优惠期限延长等优惠政策。外国投资者用外商投资企业的利润进行再投资可以享受所得税退税的优惠,外商投资企业进口自用设备免征关税;对外商投资者低价出让土地和减免租金。另外,威海市政府在财政扶持、贸易融资等方面也有许多优惠和扶持政策;还根据日韩投资较多的实际,为日韩客户定居、交通、孩子入学等方面提供优越条件。
  在这种超国民待遇条件下,以日韩为主的外资企业蜂涌而至,而当地基本上不分良莠、全盘吸纳,除韩国三星、华菱电子等少数企业属于产品技术含量较高的大中型企业外,大部分为产品附加值较低、劳动密集型的中小型企业,而且,地方政府在招商引资过程中只有优惠扶持政策而没有相应的制度约束,为日后企业非正常撤离埋下伏笔。截至2006年,威海外资企业已达4828家,其中,韩资企业占62.4%,廉价劳动力成本、优惠税率以及政府补贴政策使外资享有比国内企业更大的利润空间。据统计,2006年,外资企业就业人数达37万人之多,实现税收7亿多元,为区域经济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
  2006年、2007年国家根据宏观政策调控需要,先后出台降低出口退税、两税合一、新劳动合同法等政策后,外资生产经营环境发生较大变化,利润空间被压缩,部分企业因持续亏损出现经营困难,从而引发撤离高潮,其中,以韩资为主的外资小型劣质企业非正常撤离现象十分突出。仅2007年初到2008年6月末,威海市出现17家韩资企业和2家港资企业撤离现象。这些企业带有明显的共同特征:一是非正常撤离企业均属产品附加值较低的劳动密集型企业。19家非正常撤离企业中,服装玩具类企业10家、工艺品企业2家、渔具企业1家、包装类企业2家、电子企业4家,多从事产品来料加工或为其它企业生产简单电子部件。二是“候鸟”型特征明显。企业以租赁厂房和设备进行生产,没有或少有包括厂房和设备在内的固定资产投资,往往随经济环境变化而随时“迁徙”,具有“候鸟”企业特征。据调查,19家非正常撤离企业投资总额仅1829.6万美元,且以设备投资为主。三是企业以中小型为主。这19家企业全部是小企业,名义注册资本1582万美元,实际到位418.6万美元,到位率26.5%,注册资本10-30万美元的企业有11家,属小型企业标准。据调查,威海市这19家外资企业均属于非正常撤离,而且,都或多或少地为撤离威海事先做好了各个方面的准备。尤其突出的是,在撤离过程中,大量拖欠债务、工资、租赁水电费用共计6487万元,存在明显的道德风险因素。主要表现在:
  (一)大量骗取银行信用
  一是通过关联企业获得银行贷款。如威海威泉塑胶制品有限公司和荣成威泉塑胶制品有限公司均为港商杨文浅在威海投资的两家独资企业,由于威海威泉塑胶制品有限公司属于租赁经营,自身无法提供有效抵押物获得银行贷款,便以其关联企业荣成威泉塑胶制品有限公厂房、土地作抵押,先后在交通银行取得人民币贷款1800万元,外币贷款40万美元。二是大额开立信用证套取银行资金。如威海威泉塑胶制品有限公司2007年以来以交付15%保证金的方式,先后在交通银行和建设银行开立信用证1695万美元,非正常撤离后形成信用证垫款372万美元。三是开立税款保付保函。如荣成威泉塑胶制品有限公司以提供保证金、由威海威泉塑胶制品有限公司和担保公司提供担保等方式,在中行开立税款保付保函7笔,金额177.69万元,企业非正常撤离后,将损失风险转嫁给担保公司。
  (二)恶意拖欠各项费用
  大部分外资非正常撤离企业因租赁经营、抵押不足难以从取得银行信用的情况下,总是选择非正常撤离前一定期限内大量拖欠各项债务和款项。一是大量拖欠工资。有12家企业拖欠工人工资,共计212万元。二是拖欠租赁、水电费用。有9家企业拖欠租赁、水电等费用,共计276万元,仅威海新泉服装有限公司就拖欠租赁、水电费用130万元。三是拖欠企业欠款。据调查,部分企业在非正常撤离前故意拖欠企业货款或向其它企业借款,形成大量应付账款或短期借款,非正常撤离后形成拖欠债务。19家非正常撤离企业中,有5家企业拖欠企业债务879万元。
  (三)非正常贸易和价格转移
  一是出口不收汇或延期收汇,将货款滞留境外。部分企业在非正常撤离前,利用货物出口后有6个月的收汇期的监管时滞,短期内大量出口产品,在没有收汇的情况下非正常撤离。如乳山瑞东服装有限公司2006年出口80笔,出口总额69万美元,而该企业2006年只收汇11笔,收汇金额20万美元,在有40多万美元出口货款未收回的情况下“非正常撤离”。截至目前,19家企业货物出口未核销金额达357万美元。二是大量结汇,并以现金方式直接或间接转移。部分企业在“非正常撤离”前收到外币货款后,往往快速结汇并提取现金,或通过“地下钱庄”将人民币兑换成外币直接携带出境,或通过“跑单帮”的方式,由经常往来中韩之间的“带工者”将人民币现金转移到境外。如威海东联时装有限公司2006年成立,至2008年4月10日,从国外汇入货款68笔,总金额100.36万美元,结汇后提取人民币现金686万元。三是通过价格转移方式抽逃资金。如乳山早一有限公司作为加工玩具企业,95%的产品订单是由其国外母公司与客户签订,再交给境内子公司进行加工,大量经营款项被其国外母公司获得,而境内子公司所得仅是微薄的加工费,企业自1991年成立至2007年初“非正常撤离”时累计亏损400万元。
  
  四、威海外资企业非正常撤离的实现:风险预警的集体失察
  
  尽管非正常撤离的外资企业比重并不高,但对区域经济社会发展产生了较大的负面影响。一是加剧了金融机构“慎贷”心理。外资企业的非正常撤离既集中、又突然,让人防不胜防,相关金融机构在信用证、保函业务方面蒙受了很大损失而又对外资企业无任何控制能力,既跑了和尚、又跑了庙,进而对所有外资企业倍生戒心,惧贷慎贷。二是造成恶劣的示范效应。威海市2007年上半年少数几个外资企业的非正常撤离,正在当地和周边地区被不断模仿和复制,并引发外企逃逸高潮。这在很大程度上恶化了当地的企业经营环境,动摇了政府部门招商引资的信心,也对刚刚起步的金融生态环境建设构成了严重威胁。
  (一)劣质外资企业自行消亡是一种客观必然
  在超国民待遇的强烈刺激下,外资企业良莠不齐、泥沙俱下,其中有不少企业在正常情况下根本不可能产生或者无法形成现有的发展规模。这些企业单为超国民待遇而来,在资产规模、产品技术、管理模式等内在品质方面没有任何比较优势,一旦外部经济金融环境回归到比较优势的竞争上来,这些劣质企业自生自灭是一种客观必然。比如,在威海市非正常撤资的19家外资企业中,均属于产品附加值较低的劳动密集型企业,在企业景气指数较高的2006年也只有13家企业处于微利状态,其他6家企业均出现亏损。它们在撤离之前之所以得以生存,关键是靠优惠的税收和当地所提供的种种超国民福利。2007年末,根据经济形势果断出台了减少和取消外资优惠政策,降低出口退税率和制定新的劳动合同法。这些政策的出台,基本宣告了超国民待遇的终结,直接导致外资企业的经营成本增加,利润空间被压缩。当初由超国民待遇所催生的那些小型劣质外资企业在产品技术、经营管理等方面的比较劣势毕露无疑,已经无利可图甚至严重亏损,如继续再滞留在国内,显然成本大于收益,实施快速撤离是每一家劣质外资企业的必然选择,进而引发了非正常撤离现象的集中出现。
  (二)劣质外资企业撤离中的道德风险问题
  如果说,劣质外资企业自行消亡是一种客观必然,那么,作为已知的、或给定的条件,其正常撤离自然不会产生任何后遗症。所谓正常撤离,是外资企业在履行了相应的债权债务和必要的程序后的撤离。但现实问题是,这些劣质外资企业往往在撤离过程中还夹杂着一系列机会主义和道德风险问题。这一现象,是超国民待遇作用机制的必然结果。正如上面所分析的,在超国民待遇下,许多劣质外资企业只为超国民待遇的优惠和福利而来,存在明显的寻租等机会主义特征,只要条件许可,它们会抓住任何可以利用的机会为自己谋求利益,那怕是不正当的利益。这在威海市19家外资企业非正常撤离中反应得淋漓尽致。比如,这些企业投资威海之初,多数不进行固定资产投资,而是以租赁厂房和设备进行简单生产,“候鸟”企业特征十分明显,基本没有长远打算。在即将撤离之前,又普遍存在骗取银行贷款、信用证,恶意拖欠水费、电费、租赁费,通过种种非正常贸易和外汇手段转移资金或者抽取利益的问题。显然,这些企业开始时的进驻和事后的骗贷、欠费和资金转移行为,都是有预谋、有准备的,是地地道道的机会主义行为。因此,非正常撤离中的道德风险问题也就在所难免了。
  (三)监管漏洞使外资企业非正常撤离中的道德风险成为现实
  即便是外资企业非正常撤离中的道德风险问题比较隐蔽,也会在现有的信息系统和监管体系内留下蛛丝马迹。问题是,这些道德风险因素却并没有被预警、发现和阻止。
  从信息预警机制看,目前,人民银行的企业征信系统中征集的企业信息主要包括和银行有信贷业务关系企业的数据信息,而没有信贷关系的企业只有少量通过中小企业信息采集纳入系统中,且征集的信息数据极不完整。威海市的外资企业绝大多数为中小企业,其中大部分外资企业由于租赁经营,抵押物不足等原因,难以与国内银行建立信用关系,其财务信息或信用记录也没有纳入企业征信系统中,再加上这部分企业基本上没有参与信用评级,其整体信用状况难以通过征信记录予以甄别。上述征信信息的缺失,使得银行无法对企业信用优劣进行识别、形成风险预警。
  监管上也存在三个方面的欠缺:一是出口收汇监管时效滞后。目前外汇管理处于经济管理部门的下游,事后性尤其明显,企业领单出口后有6个月的收汇期,如果企业在6个月内大量出口不收汇核销,外汇局6个月后才能发现异常情况,出口逾期未核销监管难度加大。二是价格监测机制缺失。目前,由于我国对进出口价格合理性的监测机制建设滞后,不能实时掌握与我国对外贸易相关的国际交易价格,导致在对外贸易交易中定价不合理问题,特别是来料加工项下工缴费价格定价不合理现象尤为突出。三是缺乏部门间沟通和本外币一体化的监管体系。由于外经贸、工商、海关、外汇局等职能部门监管重点不同,部门之间信息沟通、共享机制不完善,对企业经营行为缺乏统一、全面、有效制约,导致企业撤逃资金等违规行为成为可能。此外,部分非正常撤离企业为划拨和抽逃资金便利,通过多头开立本外币账户增加监管部门管理难度,如威海威泉塑胶制品有限公司分别在威海市四家商业银行设立本外币账户8个,企业可以随时在多家银行、多个账户之间进行资金划拨,既增加了管理难度,也为抽逃资金提供便利。上述监管漏洞,给外资企业在非正常撤离中实施道德风险以可乘之机。
  
  五、简要结论
  
  外资企业非正常撤离并不是偶然事件,而是各地招商引资中超国民待遇催生的不良企业道德风险集中爆发的必然结果;而现有的监管体系,又未能对外资企业非正常撤离中道德风险进行有效预警和约束。作为已知的、或给定的条件,如何促使外资企业正常撤离,以及如何在撤离过程中预警和防范道德风险,是现有公共信息平台建设和金融监管必须认真面对的现实问题。建议进一步完善企业征信系统建设,尽快将外商投资企业纳入企业征信系统,通过对其信用记录查询,有效甄别企业信用状况,有针对性地对企业本外币账户或资金走势及时进行监测和控制,防止企业抽逃资金行为发生。应尽快建立监测预警机制,加强出口商品价格监管,并通过内部监管资源整合,实现本外币一体化监管,从监管制度和手段上杜绝外企非正常撤离现象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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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编辑 刘西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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