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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民粹主义,作为一个被普遍人认为不利于社会发展的现象,体现了人类文明的进步,是人类社会现代化的产物。但同时由于其自身的局限性和其本质特征,民粹主义极易成为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因素。但民粹主义本身却是一个没有明确内涵的概念,诸多学者对其进行了不同层次、视角的探讨。本文从民粹主义产生的时代背景出发,以政治学的视角对民粹主义进行界定,以期揭开其神秘的面纱。
关键词:民粹主义;利益博弈;群体心理;政治参与
中图分类号:K777.07 文献标识码:A
科学技术的进步,推动了人类文明飞跃式的发展;经济的腾飞,促使了人类文明物质生活的空前提高。发展成为社会的普遍主题,如何实现全体人类的普遍美好发展成为人类共同的心愿。现代意识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日益深入人心,民主、自由、人权等价值理念成为组成人类整体的个体所追求的一般社会价值理念。社会总是在矛盾的冲突中不断螺旋上升,我们不能否定任何矛盾的对立面都对社会产生正面的促进作用。民粹主义,作为一个被普遍人认为不利于社会发展的现象,正体现了人类文明的进步,是人类社会现代化的必然产物。
一、民粹主义定义的梳理
民粹主义,作为一个众多人研究热点并普遍使用的学术用语,并没有形成统一的定义。大多数学者认为民粹主义本身就是一个没有明确内涵的概念。
(一)基于上下文背景的民粹主义
20世纪50年代,爱德华·希尔斯(Edward Shils)对民粹主义做了背景性的解释,他把民粹主义看成是多面性的,它渗透于德国的纳粹专制以及俄罗斯的布尔什维克主义之中。希尔西笔下的民粹主义,反对当时存在的机构,认为他们不仅腐败,而且缺乏智慧,认为智慧只属于人民,政治机构只有认同人民的意愿,政治才被视为合法。希尔斯认为民粹主义的特点是相对主义。类似的定义方式还有托丘尔多·迪·特拉对民粹主义的定义。托丘尔多强调“民粹主义出现的实际是中产阶级中的精英人物产生反抗现状的动机,当在一定的社会条件下在精英和大众中产生了共同的激情时,不断上升的期望早就了大批可以动员的市民群体。因此,民粹主义是基于动员起来但还未成为独立组织的平民群体的政治运动。由于反抗现状的动机,会随着社会的进步而发展,因此,对托丘尔多认为民粹主义随社会现代性的推进而发生变化。
在以上定义中,我们可以得出与民粹主义相关的元素,包括“相对主义”、“平民群体的政治运动”、与“魅力型领导相联系”、“智慧只属于人民”等。这些关键词能够对特定时期、特定环境下的民粹主义现象进行界定,但是缺乏普遍性。任何现象都有其基本内涵,并与其他事物进行区分,只有认识了事物的内涵,我们才能研究其发展规律,以做出科学的反应。因此,对民粹主义做一种普遍性的解释具有重要的意义。
(二)塔格特笔下普遍意义的民粹主义
保罗·塔格特则对民粹主义做出一种普遍性解释。塔格特通过对不同民粹主义事例的研究比较,得到了关于界定民粹主义的六个核心主题。塔格特认为:民粹主义者敌视代议制政治;民粹主义者把他们所偏爱的群体作为理想化的中心地区并以此作为辨识自身的依据;民粹主义作为一种思想意识缺乏核心价值;民粹主义是对严重危机的强烈反应;民粹主义因自身的矛盾性而具有局限性;民粹主义作为像变色龙一样的东西,能够随环境的变化而变化。通过对塔格特关于民粹主义定义的分解与组合,我们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
1.民粹主义是一种思想意识;
2.民粹主义产生的条件是对严重危机的强烈反应;
3.民粹主义的主体是某一社会群体依据自己的偏爱而形成的中心地区;
4.民粹主义的基本原则是反对代议制政治;
5.民粹主义的特征包括没有自己的核心价值以及具有易变性。
塔格特突出贡献在于对民粹主义进行普遍意义定义的尝试。但就其内容而言,其定义同样存在了局限性,这种局限性源于塔格特对民粹主义的定义只停留在对民粹主义所表现出来的特征进行归纳和抽象,并没有考察民粹主义产生的时代背景,忽视了产生民粹主义的原因,忽略了民粹主义的本质。
二、民粹主义的理性解读
(一)民粹主义的虚幻
民主和人权是人类社会的核心发展理念。民粹主义作为民主和人权的必然产物,应得到当权者的尊重和认可。但是更多的人却把民粹主义视作社会的负面现象。有人称之为“非理性的社会思潮”,有人宣称“警惕民粹主义倾向”。本文认为这一切源于民粹主义自身的局限性,源于民粹主义本身就是一个悖论:“一方面,它高扬人民的大旗,但另一方面又往往把完全的希望寄托在炒饭魅力型的个人领导者身上;一方面它反对现行的主流政治形势,反对代议制,但另一方面,它又是在代议制政治环境中诞生,它要产生影响,进行动员,又不得不借助于现行的政治体制,借助政党的形势开展活动;一方面,它在理论上常常评级权力斗争,而实践中,它又常常陷入权力之争。”[1]这一切的一切源于民粹主义本身是一种政治参与,民粹主义本身代表了一定“中心区域”的利益,民粹主义宣扬人民的合法性,却不能真正意义上代表“人民”这一自我的局限性。
韦伯认为,所谓的人民意志,只是一种理智不诚实的人的一种主观臆造。“对我而言,真正的人民意志已经不存在了;它们是虚幻的臆造。所有意在取消人支配人的思想都是乌托邦。”在韦伯看来,人民意志或者所谓的人民统治,都是虚幻的。[2]民粹主义正是这种虚幻意识的极端现实变现。民粹主义并不真正代表人民,它所拥护的只是特定的“中心区域”的利益,但是民粹主义却将其“人民化”,也即韦伯所认为的虚幻的人民意志。真正的民主是保证所有的人都有“话语权”去维护自己的利益,民粹主义的个体利益整体化的表现直接违背了民主的真谛。这将直接对整个社会的利益造成威胁和破坏。
(二)民粹主义的危险
民粹主义不同于一般的政治组织。政治组织是社会组织中以政治功能为主的特殊社会群体,经济的发展、利益的分化与特殊利益群体的形成是政治组织残生的前提和社会基础,群体共同利益意识是政治组织的内在根据。民粹主义作为一种特定的政治参与政治组织有着鲜明的区别----民粹主义的“中心区域”可以无限扩大,其本质表现出排斥其他政治组织的心理,其根本认为只有是人民的才是合法的。因此,从心理上讲,民粹主义是一种群体性情绪的表达,它是出于对正义、平等、参与和简单朴素等人类之爱的极度渴而表现出对现状、现体制的反叛与狂躁。[3]
韦伯认为人民的统治是危险的,其危险性内在于“群众”的本性。“因为群众民主在国家政治方面的危险,最首当其冲的是感情的因素在争执中占强大优势的可能性”、“群众总是处于现实的纯粹情感的和非理性的影响之下。”
“聚集成群的人,他们的感情和思想全都转到同一个方向,他们自觉地个性消失了,形成了一种集体心理”民粹主义是群体心理的结果,当个体进入群体后表现出一种特殊的心理,它超越了個体单独存在是的个体心理层面,表现出可以共享的一致的心理倾向。这种群体心理倾向从心理学角度主要有以下特征:
1.群体的破坏性倾向
破坏性是一种心理冲突结果,普遍存在于社会中人与人之间的关系。破坏性现象有两种情况:合理的及时回击性破坏以及人民心中伺机而动的倾向。“孤立的个人很清楚,在独身一人时,他不能焚烧供电或洗劫商店,即使受到这样做的诱惑,他也很容易抵制这种诱惑。但是在成为群体一员时,他就会意识到人数赋予他的力量,这足以让他生出杀人劫掠的念头,并且会立刻去葱郁种种诱惑。”[4]从个人意志的实现角度来看,群体是合理的外衣或者合法的工具。
2.群体的精神统一性
在群体的影响下,个人变化的最突出就是感情和意志的均质化。它表现为群体中的个人会形成明显的从众心理。这种精神统一性所导致的重要后果包括教条主义、偏执、人多势众不可战胜之感以及责任意识的放弃。
3.群体的非理性特征
群体在社会发展和社会转型过程中形成情绪化的价值需求,这种需求紧靠理性是难以满足的。“孤立的个人具有主宰自己的放映行为的能力,而群体则缺乏这种能力”[5]群体更明显地表现出受无意识动机的支配,群体中的个人按其所受到的刺激因素决定行动。因此,群体缺乏理性,没有判断力和批判精神,它依赖并夸大感情因素。群体的行动总是急于某种刺激、冲动而实施的。
因此,民粹主义虽然是现代化地产物,虽然强调人民的才是合法的,但是究其本质却有悖于现代民主精神。同时,考察民粹主义的聚集、产生过程,民粹主义对整个社会的利益具有巨大的冲击破坏力。进而有学者认为“民粹主义产生于社会的急剧动荡时期”。
三、民粹主义的再定义
民粹主义“都是在现代化进程中产生的”[6],“民粹主义是一种文化政治情感”。在现代社会,民主被认为是超越民族国家和各种不同文化界限的普世政治价值。但是在人类还没达到普遍的幸福快乐前,社会总是充满了利益的不均衡,社会也不存在绝对的公平与正义。利益的不均衡、公平与正义的缺失加剧社会人群的分离,形成拥有不同利益、具有不同价值取向的社会阶层。当民主不断深入,当政治参与的利益追求日益深入人心,为了更好的实现利益博弈环境下个体的现实追求,民粹主义便在以中心地区为起点的物理基础上发散展开。德国社会学家特尼斯指出:“现代文明的进程在于公共舆论取代了宗教信仰而成為决定因素之一,有组织的权利变得热衷于制造一种有利于他们自己利益的更为普遍化的舆论”。当中心地区的外延扩大到与“人民”的外延具有相似边界时,民粹主义便正式形成。在现代民主制度的价值体系下,“人民”具有最广泛、最权威的合法性,民粹主义因此披上了合法的外衣粉末亮相、华丽登场。当这一模式在历史的发展中被普遍适用,这一“文化政治情感”便成为一种主义——民粹主义。
因此,我们可以把民粹主义界定为当利益不均衡时,基于特定中心地区发生的以“人民意愿”为合法性依据的政治参与。这种政治参与首先表现出一种意识形态,即“人民的”合法性,因此可以被理解成一种社会思潮。同时,发起这种政治参与的主体可以是中心地区的“人民”,也可以是中心地区以外的“领导者”,或者是中心地区的“人民”与中心地区以外的“领导者”的联合。然而政治参与总是针对特定的矛盾而发生,因此民粹主义并没有一个统一的核心价值。
综上所述,基于本文定义,“民粹主义”应该具有以下基本特征:
1.民粹主义发生在利益不均衡的时间、社会条件下。
2.民粹主义从根本上讲是一种政治参与,是特定利益群体摄入政治的过程。
3.民粹主义的主体往往为社会当权者的反对者。
4.民粹主义的活动手段是一种群体性地情绪表达。
5.民粹主义有其特定的“中心区域”物理基础,但是随着社会矛盾的不断激化,“中心区域”往往呈现扩张态势,呈现出一个“没有边界”的区域。
6.民粹主义以“人民”自居,并且宣扬人民大众的才是最终合理的。
参考文献:
[1] 保罗·塔格特.民粹主义[M].长春:吉林人民出版社,2005.
[2] 梁丽萍.政治社会学[M].北京:中央编译出版社,2009.
[3] [英]戴维·米勒、韦农·波格丹诺、布莱克维尔.政治学百科全书[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
[4] [5][法]古斯塔夫·勒庞.乌合之众[M].北京:中央编译出版社,2004.
[6] 陈龙.Web2.0时代“草根传播”的民粹主义倾向[J].国际新闻界,2009,(06).
关键词:民粹主义;利益博弈;群体心理;政治参与
中图分类号:K777.07 文献标识码:A
科学技术的进步,推动了人类文明飞跃式的发展;经济的腾飞,促使了人类文明物质生活的空前提高。发展成为社会的普遍主题,如何实现全体人类的普遍美好发展成为人类共同的心愿。现代意识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日益深入人心,民主、自由、人权等价值理念成为组成人类整体的个体所追求的一般社会价值理念。社会总是在矛盾的冲突中不断螺旋上升,我们不能否定任何矛盾的对立面都对社会产生正面的促进作用。民粹主义,作为一个被普遍人认为不利于社会发展的现象,正体现了人类文明的进步,是人类社会现代化的必然产物。
一、民粹主义定义的梳理
民粹主义,作为一个众多人研究热点并普遍使用的学术用语,并没有形成统一的定义。大多数学者认为民粹主义本身就是一个没有明确内涵的概念。
(一)基于上下文背景的民粹主义
20世纪50年代,爱德华·希尔斯(Edward Shils)对民粹主义做了背景性的解释,他把民粹主义看成是多面性的,它渗透于德国的纳粹专制以及俄罗斯的布尔什维克主义之中。希尔西笔下的民粹主义,反对当时存在的机构,认为他们不仅腐败,而且缺乏智慧,认为智慧只属于人民,政治机构只有认同人民的意愿,政治才被视为合法。希尔斯认为民粹主义的特点是相对主义。类似的定义方式还有托丘尔多·迪·特拉对民粹主义的定义。托丘尔多强调“民粹主义出现的实际是中产阶级中的精英人物产生反抗现状的动机,当在一定的社会条件下在精英和大众中产生了共同的激情时,不断上升的期望早就了大批可以动员的市民群体。因此,民粹主义是基于动员起来但还未成为独立组织的平民群体的政治运动。由于反抗现状的动机,会随着社会的进步而发展,因此,对托丘尔多认为民粹主义随社会现代性的推进而发生变化。
在以上定义中,我们可以得出与民粹主义相关的元素,包括“相对主义”、“平民群体的政治运动”、与“魅力型领导相联系”、“智慧只属于人民”等。这些关键词能够对特定时期、特定环境下的民粹主义现象进行界定,但是缺乏普遍性。任何现象都有其基本内涵,并与其他事物进行区分,只有认识了事物的内涵,我们才能研究其发展规律,以做出科学的反应。因此,对民粹主义做一种普遍性的解释具有重要的意义。
(二)塔格特笔下普遍意义的民粹主义
保罗·塔格特则对民粹主义做出一种普遍性解释。塔格特通过对不同民粹主义事例的研究比较,得到了关于界定民粹主义的六个核心主题。塔格特认为:民粹主义者敌视代议制政治;民粹主义者把他们所偏爱的群体作为理想化的中心地区并以此作为辨识自身的依据;民粹主义作为一种思想意识缺乏核心价值;民粹主义是对严重危机的强烈反应;民粹主义因自身的矛盾性而具有局限性;民粹主义作为像变色龙一样的东西,能够随环境的变化而变化。通过对塔格特关于民粹主义定义的分解与组合,我们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
1.民粹主义是一种思想意识;
2.民粹主义产生的条件是对严重危机的强烈反应;
3.民粹主义的主体是某一社会群体依据自己的偏爱而形成的中心地区;
4.民粹主义的基本原则是反对代议制政治;
5.民粹主义的特征包括没有自己的核心价值以及具有易变性。
塔格特突出贡献在于对民粹主义进行普遍意义定义的尝试。但就其内容而言,其定义同样存在了局限性,这种局限性源于塔格特对民粹主义的定义只停留在对民粹主义所表现出来的特征进行归纳和抽象,并没有考察民粹主义产生的时代背景,忽视了产生民粹主义的原因,忽略了民粹主义的本质。
二、民粹主义的理性解读
(一)民粹主义的虚幻
民主和人权是人类社会的核心发展理念。民粹主义作为民主和人权的必然产物,应得到当权者的尊重和认可。但是更多的人却把民粹主义视作社会的负面现象。有人称之为“非理性的社会思潮”,有人宣称“警惕民粹主义倾向”。本文认为这一切源于民粹主义自身的局限性,源于民粹主义本身就是一个悖论:“一方面,它高扬人民的大旗,但另一方面又往往把完全的希望寄托在炒饭魅力型的个人领导者身上;一方面它反对现行的主流政治形势,反对代议制,但另一方面,它又是在代议制政治环境中诞生,它要产生影响,进行动员,又不得不借助于现行的政治体制,借助政党的形势开展活动;一方面,它在理论上常常评级权力斗争,而实践中,它又常常陷入权力之争。”[1]这一切的一切源于民粹主义本身是一种政治参与,民粹主义本身代表了一定“中心区域”的利益,民粹主义宣扬人民的合法性,却不能真正意义上代表“人民”这一自我的局限性。
韦伯认为,所谓的人民意志,只是一种理智不诚实的人的一种主观臆造。“对我而言,真正的人民意志已经不存在了;它们是虚幻的臆造。所有意在取消人支配人的思想都是乌托邦。”在韦伯看来,人民意志或者所谓的人民统治,都是虚幻的。[2]民粹主义正是这种虚幻意识的极端现实变现。民粹主义并不真正代表人民,它所拥护的只是特定的“中心区域”的利益,但是民粹主义却将其“人民化”,也即韦伯所认为的虚幻的人民意志。真正的民主是保证所有的人都有“话语权”去维护自己的利益,民粹主义的个体利益整体化的表现直接违背了民主的真谛。这将直接对整个社会的利益造成威胁和破坏。
(二)民粹主义的危险
民粹主义不同于一般的政治组织。政治组织是社会组织中以政治功能为主的特殊社会群体,经济的发展、利益的分化与特殊利益群体的形成是政治组织残生的前提和社会基础,群体共同利益意识是政治组织的内在根据。民粹主义作为一种特定的政治参与政治组织有着鲜明的区别----民粹主义的“中心区域”可以无限扩大,其本质表现出排斥其他政治组织的心理,其根本认为只有是人民的才是合法的。因此,从心理上讲,民粹主义是一种群体性情绪的表达,它是出于对正义、平等、参与和简单朴素等人类之爱的极度渴而表现出对现状、现体制的反叛与狂躁。[3]
韦伯认为人民的统治是危险的,其危险性内在于“群众”的本性。“因为群众民主在国家政治方面的危险,最首当其冲的是感情的因素在争执中占强大优势的可能性”、“群众总是处于现实的纯粹情感的和非理性的影响之下。”
“聚集成群的人,他们的感情和思想全都转到同一个方向,他们自觉地个性消失了,形成了一种集体心理”民粹主义是群体心理的结果,当个体进入群体后表现出一种特殊的心理,它超越了個体单独存在是的个体心理层面,表现出可以共享的一致的心理倾向。这种群体心理倾向从心理学角度主要有以下特征:
1.群体的破坏性倾向
破坏性是一种心理冲突结果,普遍存在于社会中人与人之间的关系。破坏性现象有两种情况:合理的及时回击性破坏以及人民心中伺机而动的倾向。“孤立的个人很清楚,在独身一人时,他不能焚烧供电或洗劫商店,即使受到这样做的诱惑,他也很容易抵制这种诱惑。但是在成为群体一员时,他就会意识到人数赋予他的力量,这足以让他生出杀人劫掠的念头,并且会立刻去葱郁种种诱惑。”[4]从个人意志的实现角度来看,群体是合理的外衣或者合法的工具。
2.群体的精神统一性
在群体的影响下,个人变化的最突出就是感情和意志的均质化。它表现为群体中的个人会形成明显的从众心理。这种精神统一性所导致的重要后果包括教条主义、偏执、人多势众不可战胜之感以及责任意识的放弃。
3.群体的非理性特征
群体在社会发展和社会转型过程中形成情绪化的价值需求,这种需求紧靠理性是难以满足的。“孤立的个人具有主宰自己的放映行为的能力,而群体则缺乏这种能力”[5]群体更明显地表现出受无意识动机的支配,群体中的个人按其所受到的刺激因素决定行动。因此,群体缺乏理性,没有判断力和批判精神,它依赖并夸大感情因素。群体的行动总是急于某种刺激、冲动而实施的。
因此,民粹主义虽然是现代化地产物,虽然强调人民的才是合法的,但是究其本质却有悖于现代民主精神。同时,考察民粹主义的聚集、产生过程,民粹主义对整个社会的利益具有巨大的冲击破坏力。进而有学者认为“民粹主义产生于社会的急剧动荡时期”。
三、民粹主义的再定义
民粹主义“都是在现代化进程中产生的”[6],“民粹主义是一种文化政治情感”。在现代社会,民主被认为是超越民族国家和各种不同文化界限的普世政治价值。但是在人类还没达到普遍的幸福快乐前,社会总是充满了利益的不均衡,社会也不存在绝对的公平与正义。利益的不均衡、公平与正义的缺失加剧社会人群的分离,形成拥有不同利益、具有不同价值取向的社会阶层。当民主不断深入,当政治参与的利益追求日益深入人心,为了更好的实现利益博弈环境下个体的现实追求,民粹主义便在以中心地区为起点的物理基础上发散展开。德国社会学家特尼斯指出:“现代文明的进程在于公共舆论取代了宗教信仰而成為决定因素之一,有组织的权利变得热衷于制造一种有利于他们自己利益的更为普遍化的舆论”。当中心地区的外延扩大到与“人民”的外延具有相似边界时,民粹主义便正式形成。在现代民主制度的价值体系下,“人民”具有最广泛、最权威的合法性,民粹主义因此披上了合法的外衣粉末亮相、华丽登场。当这一模式在历史的发展中被普遍适用,这一“文化政治情感”便成为一种主义——民粹主义。
因此,我们可以把民粹主义界定为当利益不均衡时,基于特定中心地区发生的以“人民意愿”为合法性依据的政治参与。这种政治参与首先表现出一种意识形态,即“人民的”合法性,因此可以被理解成一种社会思潮。同时,发起这种政治参与的主体可以是中心地区的“人民”,也可以是中心地区以外的“领导者”,或者是中心地区的“人民”与中心地区以外的“领导者”的联合。然而政治参与总是针对特定的矛盾而发生,因此民粹主义并没有一个统一的核心价值。
综上所述,基于本文定义,“民粹主义”应该具有以下基本特征:
1.民粹主义发生在利益不均衡的时间、社会条件下。
2.民粹主义从根本上讲是一种政治参与,是特定利益群体摄入政治的过程。
3.民粹主义的主体往往为社会当权者的反对者。
4.民粹主义的活动手段是一种群体性地情绪表达。
5.民粹主义有其特定的“中心区域”物理基础,但是随着社会矛盾的不断激化,“中心区域”往往呈现扩张态势,呈现出一个“没有边界”的区域。
6.民粹主义以“人民”自居,并且宣扬人民大众的才是最终合理的。
参考文献:
[1] 保罗·塔格特.民粹主义[M].长春:吉林人民出版社,2005.
[2] 梁丽萍.政治社会学[M].北京:中央编译出版社,2009.
[3] [英]戴维·米勒、韦农·波格丹诺、布莱克维尔.政治学百科全书[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
[4] [5][法]古斯塔夫·勒庞.乌合之众[M].北京:中央编译出版社,2004.
[6] 陈龙.Web2.0时代“草根传播”的民粹主义倾向[J].国际新闻界,2009,(06).